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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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目录
一、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引发涉众纠纷案例
二、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纠纷案例
三、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例
(一)
四、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例
(二)
投资者与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期货交易纠纷案例
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交易系统故障纠4纷案例
七、公证提存化解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纠纷案例
八、投资者与证券营业部佣金调整纠纷案例
九、首例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纠纷案例
十、基金资管产品债券交易连环违约纠纷案例
一、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引发涉众纠纷案例
参与单位:
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业协会、xx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一、案情介绍
xx年5月,创业板上市公司X股份有限公司由于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xx年8月,X公司正式摘牌退市。
其为创业板第一家退市的公司,也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
众多投资者因X公司退市出现损失,如不能依法获得赔偿将引发涉众纠纷,出现大量索赔诉讼和投诉,影响退市工作顺利进行和资本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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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化解欺诈发行责任人与投资者的群体性纠纷,作为X公司上市保荐机构的XY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Y证券”),决定出资设立规模为5.5亿元人民币的“X公司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赔付适格投资者遭受的投资损失。
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xx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XY证券共同组成X公司投资者先行赔付工作协调小组,推进先行赔付方案的制定完善和各项工作的实施。
XY证券先后组织多场专家论证会、投资者座谈会,广泛听取投资者、监管部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法律专家和金融工程专家意见,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对先行赔付方案进行了全面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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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xx年6月开始,经过两个阶段的赔付申报过程,至xx年10月完成第二次赔付申报的资金划转,接受赔付并与XY证券达成有效和解的适格投资者共计11,727人,占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5.16%;实际赔付金额为241,981,273元,占应赔付总金额的99.46%。
本案先行赔付方案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在审理XY证券因X公司欺诈发行涉及索赔案件时,法律适用与先行赔付方案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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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意义
X公司投资者先行赔付是我国资本市场因上市公司欺诈发行退市,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的首次尝试,对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有重要意义。
在法院系统和监管部门的支持下,在先行赔付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广大证券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此次先行赔付工作进展顺利,通过主动和解的方式化解了经营机构及发行主体与众多投资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了X公司的平稳退市,促使相关责任主体吸取教训,规范经营管理,提升合规意识和风控水平,没有因第一单上市公司欺诈发行退市引发社会矛盾,维护了资本市场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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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纠纷案例
参与单位:
xx证监局、xx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
xx国际仲裁院
一、案情介绍
C公司和W公司分别于xx年、xx年在沪深交易所上市。
C公司与W公司实际控制人围绕C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营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等问题引发控制权之争,引起各方广泛关注。
在xx证监局的积极推动下,xx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xx年12月正式受理C公司控制权之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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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案涉及问题复杂、利益巨大、舆情关注度高,若处理不当会影响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特点,调解中心受案之初专门制订了《公司控制权纠纷调解程序特别指引》。
经双方当事人选定和调解中心指定,由3名资本市场资深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组成调解工作小组。
调解工作小组成员充分发挥专业敬业精神,认真核实、反复论证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财务、法律等专业问题,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从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上市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利,前后召开四次面对面调解会议,组织数场“背对背”会谈,推进控制权之争化解的具体方案不断细化。
xx年1月,经由双方董事会决议,C公司和W公司在xx证监局、调解中心等的见证下,正式签署和解协议。
据上市公司公告披露,C公司同意向W公司转让其旗下某子公司75%的股权,W公司同意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第三方公司溢价转让其持有的C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400万股。
xx年3月,xx国际仲裁院根据双方申请,组成独任仲裁庭,依照和解协议内容快速作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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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意义
一是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控制权之争为今后同类纠纷处理探索了一条可资借鉴的新路径。
xx年5月,在总结本案调解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调解中心和xx国际仲裁院合作成立境内资本市场首家“并购争议解决中心”,以加强上市公司并购纠纷等方面的研究、防范和化解。
二是xx证监局、调解中心、xx国际仲裁院通力协作,短时间内解决长达4年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充分体现了“专业调解+商事仲裁+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四位一体争议解决机制在化解资本市场复杂矛盾纠纷方面的优势和成效。
三是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后,双方实现了共赢。
C公司优化了股权结构、负债结构和产业结构,赢得了良好的经营环境,W公司转让相关股份、承诺放弃控制权争夺,更加专注主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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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
纠纷案例
(一)
参与单位: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证监局、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情介绍
C上市公司因披露的公司年报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在C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购买C公司证券,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可以向C公司索赔。
此后100多名投资者以C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为由向xx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法院立案后将案件委托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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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x证监局的指导协调下,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沟通。
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点集中在虚假陈述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和系统性风险的扣除上。
现行规定没有对损失具体计算方法进行明确,实践中在计算相关股票的买入均价时,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式,调解员通过搜集整理司法判例与实务资料,对各种计算方法的优劣进行归纳比较,对双方当事人各自坚持采用的方法进行一一核算;同时,以“xx照明案”、“万福生科案”等案例中系统风险比例的计算方法为参考,对本案中系统性风险因素的扣除比例进行了测算。
由于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行为法律关系较为陌生,调解员耐心解释相关法规和判例情况,使投资者充分认识到股市投资行为本身的风险和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权衡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较高时间和精力成本,并综合考虑C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发展需要,形成对所获赔偿的合理期望值。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调解员提出了调解方案。
最终,100多名投资者和C公司正式签署调解协议,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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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意义
此案的成功调解,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化解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一是便捷高效化解矛盾。
虚假陈述纠纷涉及投资者多、地域分布广、社会影响大,若处置不当极易引起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等不良效应,影响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切身利益。
此前该类纠纷都以诉讼方式解决,但举证较难、诉讼周期长,双方耗时耗力。
通过专业调解,有助于实现投资者权益救济和维护市场稳定、公司发展之间的平衡,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多赢局面。
二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此案之后,陆续有多家法院和相关调解组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委派多起纠纷案件给调解组织受理,有利于快速定纷止争,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帮助投资者低成本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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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
纠纷案例
(二)
参与单位:
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证监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情介绍
xx年11月,证监会对H上市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立案调查,并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该公司构成《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和误导性陈述行为,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xx年4月,多名投资者以H公司构成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为由,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中院”)提起诉讼,要求H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xx中院受理了该批案件,并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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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x证监局的指导协调下,调解员细致了解了案件情况,与双方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沟通。
一方面告知H公司,由于其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且已召开听证会,违法事实基本确定;同时,指出诉讼与调解是两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各有特点,前者具有强制性、公开性,程序严谨而复杂,后者是在中立第三方参与下的双方合意行为,更加快速及时,具有保密性和灵活性,从而提醒公司权衡不同方式的利弊,鼓励其主动赔偿,以达到更好化解矛盾纠纷的结果。
另一方面告知投资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一般而言周期较长,在这种情况下,如能通过调解方式与公司达成和解,投资者可以提前拿到赔偿,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成本。
在主审法官主持和调解员组织的数轮磋商和斡旋下,xx年5月,双方于法院现场达成和解协议,由上市公司支付和解赔偿金,和解后投资者撤回对上市公司的起诉。
该案成为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首例行政处罚前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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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xx中院根据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在证监会对H公司尚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受理了投资者诉H公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在监管部门指导下,投资者服务中心与xx中院紧密沟通、协调联动,积极发挥调解柔性解决纠纷的优势,督促公司主动与投资者和解,维护公司的公众形象,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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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调解机制具有开创性,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及时有效解决、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等具有示范作用,也为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和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行政前置程序改革提供了成功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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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者与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期货交易纠纷案例
参与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xx证监局、中国期货业协会
一、案情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W因与被申请人H期货有限公司及其JN营业部期货交易纠纷一案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委托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期货业协会”)对该再审案件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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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协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员守则》规定,事先要求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全程回避。
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和期货业协会指定,确定3位行业专家、资深律师担任本案调解员。
为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经当事人同意,将本次调解地点设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室,调解过程中有法警维持秩序。
第一次现场调解,由于差异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期货业协会本着化解矛盾和定纷止争的原则对投资者W进行耐心劝导和解释说明,同时也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xx证监局、期货公司进行沟通,说服期货公司配合参与调解。
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期货业协会从中斡旋,组织了第二次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调解协议为当事人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H期货公司及JN营业部就案涉纠纷向投资者一次性补偿调解协议约定金额,案涉纠纷全部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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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意义
一是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第一起商事案件。
法院、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三方合力化解纠纷事半功倍。
成功化解投资者W与H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纠纷,与法院、监管部门和协会的通力合作密不可分。
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垂范,积极运用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提供法律适用指导和调解场地支持,依据当事人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快速制作民事调解书,赋予调解协议更高层级的法律保障。
辖区证监局密切关注,主动引导当事人双方采用调解的柔性方式化解纠纷,避免矛盾纠纷升级。
期货业协会作为行业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发挥桥梁纽带和“润滑剂”作用,及时缓和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促成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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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调解在解决证券期货纠纷中体现了独特优势。
调解以协商对话和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纠纷,程序更为灵活高效,成本更为低廉,符合当事人和社会解决纠纷的需要。
对于金融领域的经济纠纷案件,尤其是在案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质证困难的情况下,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既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缓和对立情绪,减少对双方关系的破坏,又能合理利用司法资源、节约公共成本,还能在纠纷解决的同时,改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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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交易系统故障
纠纷案例
参与单位:
xx证监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情介绍
投资者Z于xx年在D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
xx年3月,Z在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时,因交易系统故障发现不能平仓,最终导致资金损失,遂与D公司发生纠纷,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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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x证监局指导协调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调解员对该纠纷进行了调解。
首先,在对双方争议焦点事实进行逐一核实后,调解员认为,在系统是否存在故障的问题上,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投资者因未及时妥善保留相应证据,承担比较大的责任;而D公司客服人员在解答投资者问题时的表述同样存在瑕疵。
其次,针对D公司提出的交易系统为期货交易所提供,客户网络对接的也是交易所的接口,客户损失责任不应由公司承担的辩解,调解员参考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对相关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分析,指出交易系统是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用于传达交易指令的工具,因此公司对投资者负有通知、协助、保护等合同附随义务,应当尽到善意勤勉的责任。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
通过调解员系统的法律规定讲解和实践案例分析,D公司表示意识到了自身问题所在,但对投资者主张的损失金额仍存在疑义。
经调解员耐心协调,双方对损失金额基本达成共识,D公司通过退还投资者账户部分留存手续费的形式,对投资者进行了补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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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意义
现今通过电脑、手机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已成为中小投资者的主要交易方式,交易系统故障引起的纠纷也已成为纠纷调解工作中一类重要案件类型。
此类案件交易金额一般不大,但调解难度不小,主要因为系统故障发生时,投资者无法准确判断故障发生的原因,往往笼统认为是机构方的问题,情绪比较激动,且投资者证据保存意识不强,很少能提供证明故障发生的有力证据,导致调解的基础材料缺乏。
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
本案的成功调解,为后续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借鉴。
在责任分配上,借鉴司法判例的做法,由于投资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证据保存上确实存在困难,可考虑向投资者做适当倾斜。
在赔偿形式上,因多数系统故障类案件涉及金额不大,考虑到机构财务制度等限制,机构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可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补偿,更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
同时,本案例也提示投资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当提高证据保存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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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证提存化解投资者与证券公司
理财产品业务纠纷案例
参与单位:
内蒙古证监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情介绍
xx年5月,投资者W经他人介绍认识了H证券公司营业部业务经理Z。
W在Z的陪同下,前往其任职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时,营业部负责人告知W,Z是该营业部明星投资经理,有任何投资需求,可直接找Z。
随后,W分3次将大额资金打入Z个人账户,委托其帮助购买理财产品。
xx年1月,投资者W发现Z并未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而是购买股票,且亏损严重,W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损失。
双方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
在调解员介入本案纠纷前,W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W对其逐渐失去信任,情绪激动,调解难度极大。
为重新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投资者服务中心创新性地提出采用资金提存公证方式调解纠纷。
即由证券公司在公证机关专户中存入一定数额资金,一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Z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义务,公证机关可直接将提存资金交付给Z。
如此调解的主动权就掌握在投资者Z的手中,有效安抚了Z的情绪,双方的调解过程更加顺利,纠纷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资本市场纠纷调解中首次使用资金提存公证手段促成调解的案例。
在投资者与市场经营机构产生纠纷后,双方逐渐丧失信任基础,调解过程中投资者往往要求先拿到赔偿,才愿意履行约定的义务;而机构方则担心向投资者给付相关金额后,投资者如不履行调解协议,自身缺乏有效制约手段。
在这种互不信任的情况下,调解工作很难继续开展。
投资者服务中心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提出资金提存公证方式,对于促成双方和解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是办理资金提存公证事先需要双方共同签订资金提存协议书。
在资金提存协议签订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形成共识,使得正式调解前,彼此信任关系逐步建立,为后续调解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提存方通过事先存入一定金额资金的方式向投资者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让投资者得到心理慰藉,一定程度缓解双方紧张对立局面。
三是公证提存资金是调解协议执行的有效保障。
资金提存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提存方无法反悔,只要完成调解协议规定义务,投资者即可安全便捷地获得提存资金,有利于保护本案中投资者合法权益。
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鹗。
八、投资者与证券营业部佣金调整
纠纷案例
参与单位:
xx证监局、xx省证券期货业协会、xx市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仲裁中心
一、案情介绍
投资者L向xx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反映称,其向某证券营业部申请调整交易佣金,客服人员口头答应但未提供相关回执单据,后L发现其佣金未下调,要求营业部退还多收取的佣金。
营业部提出未找到L申请调整佣金的相关资料,强调不允许前台工作人员未经审批程序就直接答复客户可调整佣金,故无法接受L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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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在xx证监局的指导协调下,协会调解员对该纠纷进行了调解。
一是梳理纠纷事实。
请L回忆办理业务情境,提供更多线索;向营业部核实情况,分析其佣金调整业务流程是否合理。
二是分析法规适用。
就营业部“没有提供回执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无证据赔偿”等争论焦点,邀请双方听取专业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佣金调整是营业部与客户约定执行更优惠收费标准的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具体流程无相关规定,回执单提供与否可由营业部基于合规与服务的需要自行确定。
双方当事人表示认可。
三是引导达成共识。
一方面督促经营机构履行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另一方面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引导双方理性化解矛盾。
经多轮沟通,双方就赔偿金额计算基数与比例等达成一致意见,由营业部给予L一定和解金补偿,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
四是仲裁机构确认。
为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协会邀请xx市仲裁委派员见证协议签署过程并当场出具仲裁文书,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缗。
二、典型意义
佣金纠纷属于证券市场常见的服务纠纷,涉及金额小,时间长,但占用精力多。
本案对于运用调解机制解决此类纠纷有借鉴意义。
一是引导双方聚焦化解纠纷。
本案中双方均无支持性证据,且现行法规对佣金调整事项在流程上无强制性要求,因此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避免对于纠纷事实对错的争论,更加注重自身行为的不足,共同化解纠纷。
二是规范调解工作流程。
本案中调解开展、方案提出、协议签订、仲裁见证等过程均严格遵循调解规范流程;调解员遵循自愿、诚信、公正、保密等调解基本原则,秉持第三方独立立场,促成成功调解。
三是帮助机构改进客户服务。
本案中,营业部从前台受理到完成佣金调整虽经过审批、复核等五道内部流程,但在客户端既未向客户提供回执单,又未与客户主动确认调整结果,没有形成风控闭环,埋下风险隐患。
经营机构只有将“以客户为中心”理念根植于心,从制度、流程设计等各环节不断完善服务,才能提升客户满意度,从根本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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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首例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纠纷案例
参与单位:
xx证监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情介绍
xx年3月,投资者W购买了F证券公司“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公司在宣传该产品时明确表示“不直接投资二级市场”。
xx年5月,沪深交易所出台交易新规,管理人需增大二级市场投资。
xx年8月,该产品发放投资红利后,W又追加了投资。
同年11月,该基金净值亏损,W认为F公司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增大二级市场投资,严重违背之前承诺,要求F公司赔偿其损失。
F公司认为,其投资二级市场是因交易新规所致,W后来已知晓该情况仍追加投资,因此在计算W损失时应将其获利金额合并计算;但W认为,其投资收益是合理获利,在计算自身损失数额时应予剔除。
双方各执一词,纠纷久拖未决,W遂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申请启动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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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x证监局指导协调下,调解员对双方争议点进行了系统的法律分析。
首先,在责任判定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F公司因监管部门出台新规而变更投资策略,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变更合同理由,但并不能免除其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而F公司没有通知W该情况,其行为存在瑕疵;同时,W事实上已知晓该产品投资于二级市场却仍追加投资,也有一定责任。
因此,参照以往司法判例并结合公平原则,认定F公司和W分别承担70%和30%的过错责任。
其次,在损失数额计算上,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损益相抵原则,认为W的投资收益在计算其损失时应当合并计算。
最终,调解员提出将W的总损失金额扣除投资收益,再乘以70%的过错责任比例,即为F公司赔偿金额的调解方案。
W表示认可该方案,因xx辖区经营机构均签署了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的合作备忘录,该方案自动对F公司发生效力,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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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证券期货市场首例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的调解案例。
实践中,许多金额不大、案情简单的调解纠纷久拖未决,既占用调解资源,又耗费双方时间精力。
基于此,投资者服务中心借鉴国际经验,创新实行了倾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小额速调机制,即针对诉求金额较少(实践中主要为5000元以下,个别地方5万元以下)的证券期货纠纷,市场机构通过自律承诺、自愿加入、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作出配合调解工作的承诺:
一是只要投资者提出申请,机构积极配合调解工作;二是调解协议只需投资者同意,机构无条件接受并自觉履行;三是如投资者不同意调解结果,则调解协议对争议双方均无约束力,投资者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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