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的各家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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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的各家解释
第二章
國家與社會各家解釋及其時代背景
第一節 近代的國家與社會觀
歐州在中世紀大抵是一個國家,有教皇及皇帝分掌出世與凡俗之事務。
近代「民族國家」勃興係在文藝復興(十四至十六世紀內)之后,然而這些歐陸國家的政體,大抵皆是君主專制,截至十七世紀時,各國君主專制政體已大體確立,然而由於資產階級也在此時漸成氣候並擁有了龐大的經濟實力,因此也與君主的勢力發生對抗。
英人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年生)繼承法人布丹(JeanBodin)的學說便在此背景下主張絕對主權論(Sovereignty)擁護君權以對抗國會及資產階級。
霍布斯的學說假設前國家時期是一種自私自利戰爭的自然狀態,為求結束這種兵戈相見的痛苦,人民便因此承認一種共同的權威並互訂契約授權於一人或一干人,后者便可依己意以維持公共安全,因而服從這種共同的權威符合人民的最大利益。
主權者可依兩種方式建立主權,一者依制度,其次依征服。
依制度而成者,係人民與人民間定的契約,人民必須永久遵守,惟此種契約並非人民與主權者訂定,故主權者可不必遵守,因此永遠無違契約之虞。
其次被征服者亦要永遠服從此一主權。
總之在服從此一主權之下,並由主權者或國家所維持這一公共安全的社會,便是一種市民社會。
在霍布斯這種觀念之中,國家與社會顯然並非相對立的。
由於自然狀態純屬臆測,而王權無上之主張主要係為英王撐腰,說明了近代西方國家的實況,即一方面是專制的,同時當時政局是混亂無序的。
英人洛克(JohnLocke,1632年生)與霍布斯幾乎處同一時代,惟洛克在王權與資產階級鬥爭的時代中係站在後者的立場講話。
他承續霍布斯的推理,說明國家起源前有所謂的自然狀態,但其內容完全相異。
他認為由於人類是有理性的,故自然狀態中仍有自然法(即理性)的約束,這自然法召示人民,「人人彼此平等獨立,任何人不應損及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
洛克以為,自然狀態與文明社會(civilsociety)之差別在於:
在自然狀態中,每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及執行者;在文明社會中,「社會全體」的力量是解決人間糾紛的裁判者及執行者。
故兩者間之差別並不在有無君主,而係決定於人間的衝突是否有處所申訴,如果處於絕對君權之下,君王與人民之糾紛無處申訴,這種社會雖有政府,卻仍處於自然狀態之下(註一)。
洛克社會契約的觀念係認為政府係受社會全體之委託,為大眾謀福利,如果政府違逆人民的意思,政府或統治者可被撤換或被革命。
霍布斯與洛克,儘管立場分殊,推理有別,但他們係首次將國家(政府為國家核心)與社會的觀念分開思考。
雖然如此,他們的國家與文明社會的意涵仍不是對立的,文明社會係與自然狀態相對,而文明社會都是因為有了國家或統治集團位處其上地職司其務才得以擺脫自然狀態。
霍布斯及洛克所處的時代反映了歐州大帝國瓦解,資本主義勃興的狀態。
國家成了一種新的政治型式,它促使民族文化相同者得以自組政治組織,並從大帝國的統轄上解放,而這種政治組織的規模又適宜資本主義的發展。
因為資本主義的發展不但需要武力之護衛,同時也要有不同的區域,以便從事分工(divisionoflabor)以及資本累積,此正與當時的國家形式與需求互為表裡。
另一方面,資本主義的生存又需免於政治勢力的全面干預,而國家的界限及限制,包括地理上及功能上的,又正巧提供了這樣一個適宜的圖存空間。
在此一歷史發展之下,霍布斯和洛克的主張都難超越出當時國家與資本主義共生的格局,也就是說,霍布斯及洛克雖分別為王權及資本主義的承攜者資產階級講話,但是國家與文明社會(主體為資產階級)在其概念上仍不是對立的。
一六八八年英國憲政革命,使得「王權至上」一去不返。
一般相信,英國洛克所作之政府論二篇(TwoTreatisesofCivilGovernment)係提供資產階級作理論基礎的。
而其立論主張政府由民意產生,則政府與市民社會雖然有異亦斷無對立之理。
然而從黑格爾(Hegel)開始,國家與市民社會(civilsociety)(以下翻為「市民社會」而不再用「文明社會」,以符實際)的概念就更加清晰地分開了。
在黑格爾的見解中,市民社會並非是與自然狀態相對立的概念,它係介於家庭與國家之間。
按照人類倫理生活的最初階段,家庭是基本單位,維繫家庭的紐帶是親情。
其次人類生活就進入了市民社會中。
最後的最高階段的倫理生活,就是政治社會(國家)的完滿實踐(註二)。
由於中世紀以後在德國便存在的市場經濟以及職業公會(guildorganizations),其目的皆在營謀共同之物質生活以及安適生活。
這使得黑格爾在思考人類倫理生活的中間階段,市民社會,便將市場經濟生活作為思考的主要內涵。
並認為以私利而存的市民,這種社會不稱作國家,因為國家是一種民族精神及道德統一體以公利為存在目的的。
因此「政治社會」與「經濟社會」的分離,也就是國家與經濟社會的分離,係從黑格爾開始。
在其市民社會的概念中,其實尚不止市場經濟而已,舉凡自治組織,甚至連我們今日以為的國家機構,如警察,法院等皆是屬於市民社會的。
為甚麼呢?
因為它們都是以保護個人及團體利益而存在,因此也是屬於市民社會的一部份。
黑格爾憧憬於古希臘城邦國家的精神,認為人人都自然融於國家之公共目的中,國家是一個民族意志的最具體而完全的表現。
在國家之中,習慣、道德、宗教、法律、教育,以及經濟政治制度皆渾然一體,亦即市民社會要永久存續必須要有國家來協調,落實公益的生活。
黑格爾的國家及市民社會觀反映了他所處的國家之處境。
相對於英、法及西班牙的強盛統一,十八、九世紀之后的德國(德意志帝國,由許多小王國及自由市組合而成)仍舊是地方割據,分崩離析,並受拿破崙之侵略。
黑格爾的國家與社會的觀念都是當時德國情形的具體反映,同時亦不脫浪漫主義運動之遺緒,但其對國家與社會觀念的分離在西方的學統中卻是極具關鍵地位的。
第二節 馬克斯與韋伯的觀點
馬克斯(KarlMarx,1818-1883)在青年時期承襲了黑格爾的看法,視政治國家為實現精神生活的抽象性存在,而市民社會則為個人追逐物質利益的俗世活動。
在國家中,人成為共同體之一部份,融合於群體中。
玆后,他的觀念出現大逆轉,認為人的本質是社會的(即偏向經濟性的),而非政治的。
由於人類有了私產制后,社會就形成了不同階級,為了解決社會關係的衝突,國家因而產生。
在「德意志意識型態」中,他與恩格斯宣稱:
國家「目的在為市民階級財產與利益的相互尊重提供內外的保證而已。
」國家不再是黑格爾所認為的客觀精神,而是根植於非理性的市民社會中,雖然國家在處理仲裁市民社會問題上不免發展出其自主性部份,如官僚體系,但由於它仰賴市民社會而存,故毫無可能自外於階級鬥爭中。
其結果便是國家為統治階級服務(註三)。
市民社會在馬克斯眼中就歸結為生產力和生產關係,它與國家一樣,皆不過是一種歷史現象,是有了私產權以后才產生的,未來皆不免步入滅亡。
現代資本主義體系的運轉既以壓榨無產階級的勞力以積累利潤,則未來這一歷史進程,將由受苦受難的無產階級來完成。
市民社會必須從具體的歷史情境中考察,現代市民社會的成立表徵了封建主義末期的歐洲經濟活動脫離了政治力的控制而獨立出來的歷史事實。
它特別強調「私域」的自由與權利,法國大革命與美國獨立革命所倡導的人權,說到底就是人們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權利(註四)。
馬克斯所處的時代,正是十八世紀的中葉,資本主義經過工業革命洗禮後的情形,英國資本家取得了極優勢地位。
並逐漸藉著國家武力,與全球其它地區建立了資本主義世界體系的核心與邊陲關係,這些發展一直持續至十九世紀末。
英國,國家與資本家素來合作無間,樹立了全球的霸權地位,資本家因之對海外及國內的巧取豪奪便不足為奇。
當時英國的工廠粗糙簡陋,政府亦無勞工立法,無限制的工時,險惡的工作環境以及婦女童工勞力的剝削情形十分嚴重,這些現象自然成為馬克斯立論的根據。
韋伯(MaxWeber,1864-1920)是馬克斯後期的人物,他的國家(德國)以及其所處的時代,使得他對國家及社會的看法皆與馬克斯相當不同。
首先韋伯並不認為理念是物質利益的單純反映,他以為知識、心理、政治、宗教各個領域皆有其自主性的發展,並且理念與物資利益會相互影響,且存有一種「選擇性的親和性」關係,因此下層結構與上層結構間是一種雙向的關係。
依照其見解,「個體間的理念及物質利益」(materialandidealinterestsofindividuals)是分析政治社會應該關注的重點。
因此,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團體是由共同利益所組成,這種利益包括兩方面,一個是經濟市場中的,另一個是與他人共有的文化與理念的認同感。
因此,他不滿足於馬克斯以單一的經濟客觀因素來說明階級的區分,而提出階級(經濟結構方面),地位(社會制度)以及權力(政治結構)作為區分階層的標準。
韋伯所處的德國,正是資本家興起(比英國晚)以及世襲貴族沒落的時代,所以會特別強調階級與地位間的不一致性,以及文化理念與物質利益間的複雜關係。
另外,從國家角度上看,就是分析「支配」(dominance),亦即處理個人或團體居於支配他人之地位的種種課題。
因此,政體(polity)就是個人或團體運用以獲致利益的組織。
他們可能會以威脅及武力作為最後手段來保證整個社會的存續。
當一個政治組織能夠在一特定的領土內,成功地使武力的組織運作受到正當的壟斷,那麼此一政治組織方可稱之為「國家」(註五)。
國家是行使支配的機器。
由於支配者與被支配者的政治行動,不僅依照物質利益的力量,價值與理念更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一個人感覺他有正當的權利(legitimateright)去要求別人服從,受支配者亦對支配者之權威有正當性的信仰,這是韋伯所認為最關鍵的。
因此他將支配的正當性分成三種理念型:
傳統的、卡理斯瑪(charisma)的以及法制的。
其中傳統的尚可分為部落長老型的,家父長制(patriarchalism)以及家產制(patrimonialism)。
家父長制是指一個家族代間繼承有其正當性,行政官員個人則對於主子效忠。
家產制的正當性係奠基於統治者的家族政體,宮庭生活與政府功能雜揉不分,官員最初多來自統治者的扈從及僕役(註六)。
誠如上文指出,臺灣有學者引用家父長制的概念來分析國家與企業關係的歷史演變。
十九世末,西歐近代民族國家幾已發展成型,德國也正巧在此一時期統一。
從國際上看來,國家的自主性益發明顯,伴隨著資本主義世界體系的不景氣周期,國際局勢緊張;從國內來看,持有半封建價值的普魯士保守主義統治著政治體系(註七),而非資產階級。
這些背景加上德國獨特的學術傳統使得韋伯對國家與社會的理解迥異於同時期的馬克斯。
第三節 廿世紀後的見解
時序進入廿世紀,美國逐漸取得世界的霸權地位。
它的崛起採取了與英德皆不相同的政策,亦即以資本家的企業加強市場擴張與內化(internalization),另外企業也出現一種國內的組織革命(organizationrevolution)。
這種革命表現於私人生產過程管理聯結的建立以及企業組織中經濟創新的制度化。
國力之富強既拜賜於社會中私人企業文化的創新,國家之角色實際上偏在自由主義的少事無為之立場就不足為奇。
一、自由多元主義論
學術旨趣既植根於本地土壤,則過去不大受重視的個人及社會集團的角色就成為美國學術界的主要研究對象。
一九零八年,美國政治學者班特萊(ArthurBentley)提出美國的政治過程就是各種不同社會團體之間的互動行為,而彼等動機係奠基於追求個別之利益,這種重社會輕國家的思考方式逐漸成為一九七O年代以前的美國學術界的重心。
其後如杜魯門(DavidTruman)更在班特萊的利益團體論點上,同時發揮多元主義(pluralism)的觀念解釋民主政治的諸種現象。
他認為利益團體在國家與社會間提供必要的聯結,來整合不同團體間的利益(註八)。
繼之則有道爾(RobertDahl),其多元政體(polyarchy)之概念旨在使多元主義與民主政治的理論基礎更符合美國的實際。
此種政體強調由許多少數(minorities)而非由一多數(themajority)統治。
對道爾而言,獨裁與民主最大之區別在於前者由一個少數統治,而后者則由許多少數治理。
多元政體之特性大大擴充了「少數」的數量與多樣性。
比如在專業分工之下,每個社會小團體各司其職,影響國家決策。
國家角色在多元主義者的眼中是中立的制度。
它聽命於民選政府的運作,並向民選政府負責。
中立的意思有三種:
一種認為國家是社會的反映,國家提供了社會團體壓力匯整的場域(arena)。
第二種則將國家視為一仲裁者,國家在利益協調和共識建立上提供並保證體系的正當性。
第三種則認為國家之公共機構一如私人組織,亦追逐其自身利益。
此種觀點之形成係因二次大戰后國家角色巨幅加重所致。
雖然如此,國家此類行為仍將受黨派和利益團體的相互制衡。
至於國家與社會關係亦可以此推衍理解。
國家最低限度是官員在黨派之運作下仍受制於外頭的各種利益,而他黨的成員及其需求則扮演了衝突的協調角色。
國家,在多元主義論者眼中,對分散的政體權力不構成威脅,也不會凌駕於多元偏好之上逕自形成一個獨大自主的權力中心(註九)。
上述的美國觀點在過去七○年代之前亦主導了臺灣的政治與社會學界一段時日,然而實際上早在六○年代之后,作為西方民主模式的多元主義已遭遇了強大的質疑。
歸納而言,這些質疑來自於三個主要方面:
一個議題係有關第三世界國家與社會之變遷與發展。
研究者發現把國家擺在世界政經體系作觀察時,國家有了新的意涵。
比如依賴理論(DependenciasTheory)者其分析的單位主體為國家或拉丁美洲之社會。
按照其論點,邊陲地區之所以存在是因核心國家的發展所致。
核心國的發展是因,邊陲地區之依賴性發展(dependentdevelopment)是果。
核心國、邊陲國以及邊陲國內部的社會結構的交互影響才是邊陲國家與社會變遷的主要因素所在。
二、依賴論之角度
緣於一九六○年代,聯合國拉丁美洲經濟委員會(UnitedNationsEconomicCommissionforLatinAmerica,簡稱ECLA)所提倡以「進口替代」取代「出口導向」的策略遭致挫折,拉丁美洲國家不但未能以經濟發展政策抑止依賴,反而更導致社會所得不均、失業、文化疏離、社會不穩、多國公司壓力及軍事政權的出現等,依賴論的出現正是針對這個現象所作出的回應。
儘管依賴理論流派分歧,但它們有一個共通的基本假設是,認為發展以及低度發展(underdevelopment)都是一個全球性(資本主義)體系中的一部份,而且彼此間存在著相互依賴的結構關係。
其理論由此出發,試圖突顯拉丁美洲社會內在的動態與低度發展,主要是受到處於國際經濟中的位置,以及內外結構連結的結果所制約。
約之,依賴論大致有三個派別,第一派可稱為低度發展論,以法蘭克(AndreG‧Frank)以及山度士(TheotonioDosSantos)為主,其主要論點為邊陲國家在推動工業化過程中,往往必須在資金,技術,原料等方面仰賴核心國家,因而核心國正好藉國家及多國公司(社會)透過其在邊陲國的政經影響力以及不平等貿易,榨取邊陲地區的利潤,使得他們國內成長停滯。
第二派則屬一種「無發展的成長」論,代表人物為商寇(OsvaldoSunkel)以及福塔度(CelsoFurtado)。
該派認為外來的核心國資本確可能造就經濟成長,惟其果實往往由與外國資本家勾結的統治集團以及本土買辦階級所瓜分,並不能澤及大眾。
其它問題包括外資利益與邊陲國的國家目標相左,外國落伍的技術之移轉斷喪了邊陲地區民族工業發展的潛力等,整體而言,對國家發展並無助益。
至若第三派則將依賴論視為一種研究取向,而非一正式理論。
代表人物有卡多索(FernandoCardoso)以及伊文斯(PeterEvans)。
他們強調在適當的條件配合下,依賴亦可以有發展,他們建議必須針對具體的社會情境建立一套有用的概念架構,以說明在世界體系之下,外資與邊陲的國家與社會如何產生特定的互動關係(註十)。
依賴理論思想算是新馬克斯主義的一支,所以他們對國家與社會的見解,原則上還是以馬克斯的階級分析及資本主義的歷史發展作為基調。
在這樣的研究取向之下,第三世界的國家性質是:
國家是一種基本工具,對國際分工和資本主義世界資本累積過程中的經濟依賴作用進行行政管理;其特點則為金融、技術、制度、意識型態、軍事、政治上依賴國際資產階級和宗主國的國家政權(註十一)。
至於社會則係採階級的觀點,討論的議題則包括國內階級鬥爭,分工(divisionoflabor)及與世界資本主義體系的關係等。
三、新馬克斯主義對核心國內部的論點
另一方面,自一九六○年代后新馬克斯主義者亦開始了一些有關資本主義核心國內部的研究,主題為國家與社會(階級)的研究,此與第一、第二次大戰時期的馬克斯主義者的哲學性偏向頗不相同,其中代表首推波蘭札斯(NicosPoulantzas)。
波蘭札斯最著名的論述就是對有關資本主義國家的見解,他認為資本主義國家不僅祇是資產階級利益的反映,而且尚具有不可化約的相對自主性(relativeautonomy)。
在他的階級理論中,他重視中下階層,並冀望其結盟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
由於資本主義在當代的發展的複雜程度遠甚於馬克斯當年,因此甚麼是無產階級就有必要重新加以定位。
他提出了三個判準,經濟的判準〈區別生產勞動(productivelabour)與非生產勞動(unproductivelabour)〉,政治判準〈區別非管理職位(non-supervisoryposition)和管理職位(supervisoryposition)〉以及意識型態判準〈區別體力勞動manuallabour〉與心智勞動(mentallabour)〉(註十二)。
在波蘭札斯的認定中,必須同時符合生產勞動,非管理職位以及體力勞動者才算是無產階級,這種見解顯然是撇開了僵化的經濟決定論見解,為現代資本主義中的無產階級作了重新的定位。
無疑地,波蘭札斯對社會的見解仍根植於馬克斯,但其採行該種定義的目的在於正視以非掌握生產工具的受薪雇員為主的新小資產階級(newpettybourgeoisie)興起的事實。
他們不屬於無產階級,但是在適當時機如何使新小資產階級與勞動階級相互結盟,是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關鍵。
至於國家的研究,在一九六○年代以前,馬克斯主義者基本上把資本主義國家看成是一個赤裸裸的壓迫性組織,祇服從資本家命令行事。
這種解釋當然無法適應於五○年代至七○年代晚期中民主國家出現的計劃性和福利性的措施,使得新馬克斯主義必須針對此一事實重新理解。
國家的研究重獲新馬重視道理在此。
這些學者包括阿圖舍(LouisAlthusser)、波蘭札斯、密力班(RalphMiliband)、拉克羅(ErnestoLaclau)、西爾明(GoranTherborn)等人的努力使得新馬對國家的本質和內部運轉機制的分析,提升至另一層次(註十三)。
雖然如此,這些研究者的思維取向仍借鑒於馬克斯與恩格斯著作中的片羽吉光。
馬克斯主義中最正統解釋國家的觀點一般有三種:
第一種是工具主義式(instrumentalmodel),即把國家行政機構當成「不過是處理整個資產階級共同事務的一個委員會而已」,此為《共產主義宣言》中的論點。
國家在決策上雖無自主性,但因為資本家短視近利,故有必要使國家存在並從長期利益觀點行事以保障資本家及資本主義的存續。
第二種是所謂的仲裁者模式(arbitermodel)。
這種觀點係認為國家有著相對自主性(relativeautonomy),因為階級鬥爭中相互保持平衡之需,使得國家得以暫時性擁有這種角色,這種觀點出現在《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一書中。
第三種觀點為功能性取向(functionalapproach),這種觀點先立基於經濟決定論而把國家視為整合一個有複雜分工的社會組織之工具,而且能維持穩定的資本累積,此一論點在《資本論》第三卷中(註十四)。
在這三種論點的傳承中,當代新馬中的工具主義論點,主要在推衍論證一個命題,即資產階級本身並不統治,但滿足地支配著不斷更迭的新政府,密力班是此一派的大將。
在他們看來,無論是政府的經濟干預,福利政策都可視為為了防止由下而上壓力,致使資本主義倒台的一種措施。
另外仲裁者模式則以波蘭札斯為主,他認為自由民主政治中的國家有著一個階級鬥爭的壓縮器(condensationofclassstruggle),以一種帶有階級偏見的方式,反映廣大社會中各種階級力量的平衡。
選舉、罷工、暴動、壓力團體之遊說以及法院,一直被用作為調整國家政策以及各階級重新結盟的手段並以得宜的公共政策瓦解無產階級的戰鬥傾向(註十五)。
與工具論者不同的是,仲裁者模式不認為政治精英是一定帶有親資本家的傾向,國家必須保持階級中立,如此方適於維護資本家的長程利益。
第三種功能論或可以阿圖舍為代表,阿圖舍認為國家機器可分為壓制的國家機器(repressivestateapparatus),包括政府、警察、軍隊、法院、監獄等,並以暴力強制為其運作本質,另一為意識型態的國家機器(ideologicalstateapparatus),包括了宗教組織、教育體系、家庭、文化及大眾傳播媒體、政黨,工會等,它們透過意識型態的灌輸和強化來運作(註十六)。
統治階級則經由國家機器來運用國家權力,以鞏固其利益。
唯有經濟體系,政治及意識型態結構同時發生危機時,才會出現革命的情境。
這種論點試圖拋開僵固的經濟決定論而承認政治意識型態或文化結構的存在皆有其自主的發展邏輯。
上述新馬克斯主義的研究主要係集中於對先進資本主義國家的探討,以臺灣現狀而言,雖較難以適用,但其有關意識型態的討論仍舊不失一種對臺灣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思考取向。
本書中將用以討論三民主義的式微及統獨之議題。
四、組合主義(corporatism)的興起
組合主義之思想興起於二○年代,它以有機國家主義(organicstatism)為其理論基礎(rationale)(註十七)。
它可以說是介於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之間的一種意識型態,也可以說是在資本主義社會中與議會政治並存的一種國家形式,或是指一種有異於多元主義的利益仲裁(interestintermediation)的形式(註十八)。
當然它也可以指涉一系列的政策特性,究實言,它並非一種精確的理論,而是一種取向(approach)。
一般對組合主義的印象是在一種官方的制度架構內,一種代表主要經濟及職業利益的正式組織安排。
PhilippeSchmitter以國家和社會團體之關係角度,提出了組合主義的定義:
「組合主義可被定義為一種利益代表的系統(asystemofinterestrepresentation),在此系統內,各組成份子被分納入單一性、強制性、層級性和功能分化的有限部門中,這些部門並為國家所認可、特許,同時也獲得獨佔代表性的保證。
但他們在領導人的選擇和需求與支持的匯集上,須受國家的監督與控制(註十九)。
」
組合主義亦可分為兩種:
自由或社會組合主義(liberalorsocietalcorporatism)以及威權或國家組合主義(authoritarianorstatecorporatism)。
自由組合主義的基礎是功能代表性,藉此代表社經利益的組織在公共政策議價之過程中有一特權地位。
這種議價過程通常在非正式的制度中進行,規避議會監督。
為了這些特權地位,利益組織對於已經協議的政策也將要求會員服從。
這種組合主義的興起,一般是由於在成熟的資本主義國家,利益組織有了發展代表性的獨佔權之傾向。
也就是說,它經常是自由主義民主體制的演進,或者是式微后的一種變形。
以宏觀而論,這種演變多半是不自覺的,它的原因可歸納如下:
(一)生產結構與所有權逐漸集中,
(二)國家計劃與國家角色的擴充,(三)戰時的動員以及管制,(四)國際競爭壓力,(五)以階級為基礎的意識型態逐漸衰落(註二十)。
它的先決條件包括了代表勞資雙方的集中化利益組織,這些組織有能力運用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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