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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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广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广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
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主席令49号公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7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个人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取土、挖砂、采石在10立方米以内,未造成崩塌、滑坡或者泥石流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一般
1、取土、挖砂、采石大于10立方米小于50立方米,未造成崩塌、滑坡或者泥石流的;
2、因取土、挖砂、采石造成崩塌、滑坡或泥石流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取土、挖砂、采石大于50立方米,未造成崩塌、滑坡或者泥石流的;
2、因取土、挖砂、采石造成崩塌、滑坡或泥石流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主席令49号公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开垦、开发和种植农作物面积在1亩以内,经责令后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开垦、开发和种植农作物面积大于1亩小于10亩的。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1元、对单位处每平方米2元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情形2,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开垦、开发和种植农作物面积大于10亩小于20亩的。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1至1.5元、对单位处每平方米2至5元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情形2,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开垦、开发和种植农作物面积大于20亩的。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1.5至2元、对单位处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
3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主席令49号公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采挖面积在1亩以内,经责令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采挖面积大于1亩小于10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采挖面积大于10亩小于20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采挖面积大于20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主席令49号公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经责令后予以改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
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元罚款
较重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至5元罚款
严重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5至7元罚款
特别严重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7至10元罚款
5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主席令49号公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轻微
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尚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轻微
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尚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2005年7月8日以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轻微
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不补办手续,水土保持主要措施发生改变的工程量在30%以内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水土保持主要措施发生改变的工程量大于30%小于50%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水土保持主要措施发生改变的工程量大于50%小于100%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水土保持主要措施发生改变的工程量大于50%小于100%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主席令49号公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处5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不依照指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主席令49号公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超过《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通知书》规定期限30日(包含节假日在内,下同)内不缴纳的
责令限期改正,加收滞纳金,不予处罚。
一般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规定期限30日仍不缴纳的。
加收滞纳金,可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以下罚款。
严重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规定期限60日仍不缴纳的。
加收滞纳金,可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两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规定期限90日仍不缴纳的。
加收滞纳金,可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罚款。
8
对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19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十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
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1万千瓦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10万千瓦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上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
对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19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千瓦、小于1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
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千瓦、小于4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4000千瓦、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
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装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小于25万千瓦的,
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千瓦、小于1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千瓦、小于4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4000千瓦、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装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小于25万千瓦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千瓦、小于1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千瓦、小于4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4000千瓦、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装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小于25万千瓦的,
处5万元罚款。
10
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7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十四条
(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不改正,超过规定时间在30天以内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超过规定时间在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超过规定时间60天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1
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7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确保下游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以及生态和航运的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不改正,实际下泄流量达到批复下泄流量80%以上的
处2万元罚款。
较重
逾期不改正,实际下泄流量小于批复下泄流量80%、大于50%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实际下泄流量小于批复下泄流量50%、大于30%的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改正,实际下泄流量小于批复下泄流量30%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主席令第46号修改)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1、小型工程或者小型项目或者Ⅳ、Ⅴ等工程或者4、5级堤防;
2、勘察、设计单位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三十万元以下的;
3、施工单位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五十万元以下的;
4、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一般安全事故的;
5、合同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
6、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下的罚款,可以提请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一般
1、中型工程或者中型项目或者Ⅲ等工程或者3级堤防;2、勘察、设计单位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3、施工单位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4、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较大安全事故的;5、合同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的;6、规定期限内已进行但未完成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可以提请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大型工程或者大型项目或者Ⅰ、Ⅱ等工程或者1、2级堤防;
2、勘察、设计单位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施工单位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4、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以上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以上的;
5、合同额在七百万元以上的;
6、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提请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3
对工程承包单位行贿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主席令第46号修改)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
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索贿、受贿、行贿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贿赂的财物,处以罚款;对承包单位可以提请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一般
索贿、受贿、行贿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贿赂的财物,处以罚款;对承包单位可以提请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
索贿、受贿、行贿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贿赂的财物,处以罚款;对承包单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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