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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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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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
盱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行使状态
审核意见
备注
项目
子项
1
企业投资建设县级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备注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第二部分
(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4〕23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四、按照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附件: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常用
保留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
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常用
保留
3
县权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1.县权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
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
(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常用
保留
2.县权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发〔2011〕127号);
第四十六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含初审)行政服务项目目录及审批流程等事项的通知》(淮政发〔2014〕101号)
附件1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8条市权范围内政府投资事项审批——许可主体:
市发改委
3.县权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常用
保留
盱眙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行使状态
审核意见
备注
1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规划项目、施工作业及一般作业
1、电力线路通道附近建设项目: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规划项目审批。
2、电力线路通道附近施工: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一般作业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39号)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推。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规划的规划单位和个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一般作业的实施单位和个人
常用
保留
盱眙县教育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行使状态
审核意见
备注
1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
常用
保留
2
幼儿、小学、初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
常用
保留
3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机构
常用
保留
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常用
保留
5
体育类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批准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个人
常用
保留
6
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常用
保留
盱眙县科学技术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行使状态
审核意见
备注
项目
子项
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前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实施日期:
1998年10月25日)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日期:
1999.12.28实施日期:
1999.12.28)全文
【规范性文件】《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颁布单位:
科技部、民政部,颁布日期:
2000年5月24日实施日期:
2000年5月24日)
第二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常用
保留
盱眙县公安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行使状态
审核意见
备注
项目
子项
1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许可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组织或者个人
常用
保留
2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组织或者个人
常用
保留
3
爆破(勘探)作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组织或者个人
常用
保留
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组织或者个人
常用
保留
5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组织或者个人
常用
保留
6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危险品运输车辆
常用
保留
7
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
第十一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法定条件的,旅馆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业场所
常用
保留
8
公安机关对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常用
保留
9
公安机关对新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许可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常用
保留
10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个人
常用
保留
11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个人
常用
保留
12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和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中国各开放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个人
常用
保留
1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
第四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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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盱眙县 发展 改革 委员会 行政许可 事项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