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络循环借款合同实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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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络循环借款合同实用版
个人网络循环借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特别提示:
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条件
第一条 循环贷款额度和循环期限
1.1 循环贷款额度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1.2 循环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循环贷款额度内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提款的时间区间。
循环期限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第二条 贷款品种与贷款用途
2.1 贷款品种
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2.2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具体用途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单笔提款时须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上填写贷款用途声明或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文件。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形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条 利率和利息
3.1 贷款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3.2 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利率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3.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3.3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在贷款期限内采用固定利率的,各方须另行签订《固定利率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未涉及条款按照本合同条款执行,本合同中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第四条 提款前提条件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时,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和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否则借款人不得提款,贷款人亦没有义务向其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4.1 除个人信用贷款外,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且没有发生任何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
4.2 借款人应确保与贷款人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始终有效;
4.3 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第十六条所述情形;
4.4 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个人信用贷款除外),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五条 提款
5.1 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首次自助提款前,应当与贷款人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相关的交易规定,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进行操作。
5.2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时,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自助循环提取贷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5.3 借款人经由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自助提款形成的电子凭证视为借款凭证。
借款人提款时,经贷款人同意可对利率、还款方式、放款帐号进行变更,并以实际提款时产生的电子借款凭证记载的为准。
5.4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约定的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单笔提款时,借款人须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上准确录入与借款用途相匹配的收款人户名及账号。
5.5 借款人单笔提款额度超过30万元的,借款人不得把本人及其配偶的账户作为提款账户,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贷款品种为个人质押贷款的,收款账户须为借款人本人的网银注册账户。
5.6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
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5.7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六条 还款
6.1 借款人可以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偿还贷款本息,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D、按(周/两周/三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本合同第三十五约定还款方式的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E、按(周/两周/三周)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还款方式的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F、随心还,借款人每期本息还款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遇利率调整保持不变,但若借款人一直按照最低还款额偿还贷款,利率调整可能会导致最后一期的还款金额与本条款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显著不同,借款人应合理安排并调整每期还款额度,并于贷款到期日前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主动获取最后一期应还款金额信息。
每期还款日,借款人本笔贷款还款账户余额均视为借款人本期的还款金额,超过最低还款额的部分视同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后,每期最低还款额保持不变,贷款期限相应缩短(由此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若借款人需要降低每期最低还款额的,须向贷款人申请,并于贷款人同意后的次月按新的标准执行。
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每月还款日开始还款;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G、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H、按月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6.2 借款人是否享有宽限期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享有宽限期的,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仅按照约定还款方式确定的还款周期支付贷款利息,不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满后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6.3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6.4 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6.5 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按照先还款账户A后还款账户B的次序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
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按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6.6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
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帐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渠道自助办理提前还款。
7.2 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7.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包括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八条: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三条约定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7.5 有关提前还款补偿金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第八条 罚息
8.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罚息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条。
8.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罚息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
8.3 贷款利率按第3.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九条 贷款担保
见本合同第四十二条。
第十条 费用
10.1 有关贷款承诺费的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三条。
10.2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担保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2.1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份数及持有人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五条。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人在循环贷款额度内向借款人发放的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系统自助提款形成的电子借款凭证为准。
电子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违约和违约责任
16.1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D、若贷款用于个人经营的,如借款人经营实体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而借款人未另行提供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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