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农业区划定审查作业要点修正总说明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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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农业区划定审查作业要点修正总说明精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施行,作為推動休閒農業之主要法規依據,隨即於九十五年間陸續配合修正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
此期間,各休閒農業相關機關、團體針對本要點之執行情形提出相關意見,為因應休閒農業之發展時程、提升休閒農業區之政策規劃功能,爰擬具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修正,刪除現行規定第三點。
二、增訂休閒農業區規劃申請作業應檢附相關電子檔,以利審查作業,所附表件依現行作業補充規定之。
(修正規定第三點)
3、明確說明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之審查評分條件。
(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增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之休閒農業區規劃報告書,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先期作業審查程序,以提升休閒農業區規劃內容的完善性。
(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為鼓勵成立具法人地位之組織,修正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委員會為休閒農業區管理組織,以利彈性運作。
(修正規定第十點)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審查劃定休閒農業區,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審查劃定休閒農業區,特訂定本要點。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授權規定,明定法源依據。
二、依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休閒農業區位於森林區、重要水庫集水區、自然保留區、特定水土保持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沿海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區域者,其限制開發利用事項,應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休閒農業區位於森林區、重要水庫集水區、自然保留區、特定水土保持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沿海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區域,其開發利用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一、配合本辦法酌予修正文字。
二、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之精神,各該主管機關亦訂定有關保育措施或限制規定者,應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休閒農業區位於山坡地者,不得有土地超限利用情形。
一、本點刪除。
二、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業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修正刪除,本點爰配合刪除。
三、休閒農業劃定區位於山坡地限制發展地區者,各該主管機關已定有保育或限制規定,應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休閒農業區之劃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及地方區域發展之需要,擬具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格式如附件一),備二十份及電子檔,並檢附下列圖籍資料五份含電子檔,報請農委會審查:
(一)休閒農業區位置圖:
五千分之一最新像片基本圖並繪出休閒農業區範圍。
(二)休閒農業區範圍及面積:
五千分之一以下之地籍藍晒縮圖,並依劃定休閒農業區週邊範圍製作「休閒農業區地籍範圍圖」且著色標示範圍。
(三)地籍清冊:
與休閒農業區地籍範圍圖相符之休閒農業區地籍清冊。
(四)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統計表。
前項規劃書,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農民團體代為辦理,經各該府審查通過後,由各該府報請農委會審查。
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得擬具規劃建議書(格式同規劃書),備十份及電子檔,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規劃之參據。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規定規劃休閒農業區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四、休閒農業區之劃定申請,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及地方區域發展之需要,擬具休閒農業區規劃書二十份(格式如附件一),並另檢附下列圖籍資料五份,報請農委會審查:
(一)五千分之一最新像片基本圖並繪出休閒農業區範圍。
(二)休閒農業區五千分之一以下之地籍藍晒縮圖,並依劃定休閒農業區週邊範圍製作「休閒農業區地籍範圍圖」。
(三)與休閒農業區地籍範圍圖相符之休閒農業區地籍清冊。
前項規劃書,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農民團體代為辦理,並經各該府審查通過後,由各該府向農委會申請劃定。
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亦可擬具規劃建議書十份(格式同規劃書),由鄉(鎮、市、區)公所提供含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初審意見後,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
農企業經營者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規定,規劃休閒農業區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一、點次修正。
二、增訂休閒農業區規劃申請作業應檢附相關電子檔,以利審查作業,所附表件依現行作業補充規定之。
三、由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擬具之規劃建議書,需由鄉(鎮、市、區)公所初審之程序,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地方需要自行授權,爰予刪除。
四、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條例並未規定參予對象身分,第四項刪除「農企業經營者」。
五、餘為文字修正。
四、農委會依實際需要聘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送之休閒農業區規劃書加以審查,必要時得實地勘查。
五、農委會依實際需要聘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送之休閒農業區規劃書加以審核,必要時得實地勘查。
點次修正及酌作符號、文字修正。
五、休閒農業區審查配分基準如下:
(一)休閒農業核心資源:
含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生態資源、文化資源及區內休閒農業特色等,配分二十分。
(二)整體發展規劃:
含規劃願景、創意開發、行銷推廣及交通、導覽系統等,配分三十五分。
(三)營運模式及推動組織:
含規劃籌劃經過、區內推動組織運作與未來性及對區內休閒農場之輔導計畫等,配分二十分。
(四)既有設施利用改善及辦理類似休閒農業相關規劃或建設情形:
含公共設施之維護及閒置空間之改善與利用等,配分十五分。
(五)預期效益:
應敘明發展潛力及可量化、不可量化之社會、經濟、環境效益或影響等,配分十分。
六、休閒農業區審查配分標準如下表:
(一)休閒農業核心資源(農特產品、景觀資源、生態資源、文化資源等(配分二十分)
(二)整體發展規劃(配分三十分)
(三)營運模式及推動組織(配分二十分)
(四)交通及導覽系統(配分五分)
(五)既有設施利用情形(配分五分)
(六)該區域是否辦理類似休閒農業相關的規劃或建設(配分十分)
(七)預期效益(配分十分)
一、點次修正。
二、明定各基準重要內涵,並予整併及詳細說明。
六、依第四點規定召開審查會議,會議經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之審查委員中,三分之二委員評分達七十分以上者,得劃定為休閒農業區。
七、依第六點審查結果滿七十分者,得劃定為休閒農業區。
一、點次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明確說明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之審查評分條件。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送之休閒農業區規劃報告書應依本辦法第六條及本要點規定,辦理先期作業審查程序。
一、本點新增。
二、為提升休閒農業區規劃內容的完善性,故增列報請農委會審查之休閒農業區規劃報告書,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先期作業審查程序。
八、休閒農業區內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供公共使用休閒農業設施項目所需用地,由鄉(鎮、市、區)公所協調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辦理容許使用申請相關事宜。
八、休閒農業區之公共建設,包括安全防護設施、平面停車場、涼亭設施、眺望設施、標示解說設施、公廁設施、登山及健行步道、水土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休閒農業設施等項目,並由鄉(鎮、市、區)公所負責協調辦理容許使用。
一、刪除本點列舉項目,維持條文之彈性。
二、依據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並參照本辦法第八條內容並與原規定第九點合併,並作文字修正。
九、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由鄉(鎮、市、區)公所負責協議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一、本點刪除。
二、併入修正規定第八點,爰予刪除之。
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輔導鄉(鎮、市、區)公所、當地農會或相關團體辦理與休閒農業發展相結合之名勝古蹟、農村產業文化及鄉土旅遊行銷推廣活動與教育訓練,以促進休閒農業區之休閒農業、農村產業文化及農業產業之發展。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導鄉(鎮、市、區)公所、當地農會或相關團體辦理與休閒農業發展相結合之名勝古蹟、農村產業文化及鄉土旅遊行銷推廣活動與教育訓練,以促進休閒農業區之休閒農業、農村產業文化及農業產業之發展。
點次修正暨文字修正。
十一、公共建設完工驗收後,除需辦理產權登記部分,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核定之規劃書所列公共設施管理及維護內容,妥善管理與維護。
一、本點刪除。
二、本點之規定內容屬第十二點之工作範圍,爰刪除之。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輔導經劃定之休閒農業區成立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以推動休閒農業區各項休閒農業、農村產業文化活動,並負責供公共使用休閒農業設施之管理維護。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輔導該休閒農業區成立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委員會,以管理休閒農業區各項休閒農業、農村產業文化活動,並負責公共建設之管理維護;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應層報農委會備查。
一、點次修正。
二、由於休閒農業區之管理組織名稱不限為管理委員會且實務上管理委員會無法申請具社團法人地位。
為鼓勵成立具法人地位之組織,爰修正為管理組織,以利彈性運作。
三、有關休閒農業區推動組織之備查規定,其推動組織成員名冊已明列於規劃書中並由農委會存檔備查,故刪除之。
十一、土地位於休閒農業區範圍內之證明文件,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向所在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其申請書與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十三、證明土地位於休閒農業區範圍內之文件,由所在鄉(鎮、市、區)公所負責核發,其申請書與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點次修正暨文字修正。
附件一
休閒農業區規劃(規劃建議)書格式
壹、規劃書封面(及書背)格式
一、休閒農業區名稱:
00縣(市)00鄉(鎮、市、區)00休閒農業區
二、規劃日期00年00月
貳、規劃書內容格式
一、劃定依據及規劃目的
二、範圍說明:
(一)休閒農業區位置圖:
(五千分之一最新像片基本圖並繪出休閒農業區範圍)。
(二)休閒農業區範圍圖及面積:
(五千分之一以下之地籍藍晒縮圖,並依劃定休閒農業區週邊範圍製作「休閒農業區地籍範圍圖」且著色標示範圍)。
(三)地籍清冊
1.非都市土地(含段別、小段別、地號、面積、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用地、備註)。
2.都市土地(含段別、小段別、地號、面積、土地所有權人、都市計畫分區、備註)
3.公有土地應於備註欄內說明承租人、現使用人姓名。
(四)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統計表。
三、限制開發利用事項:
(一)是否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類別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其管制內容。
(二)是否違反國家公園分區及其管制內容。
(三)是否違反其他相關法令管制內容。
(如是否屬森林區、重要水庫集水區、自然保留區、特定水土保持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沿海自然保護區以及位於山坡地者,是否有土地超限利用等)。
(四)相關因應規劃對策。
四、休閒農業核心資源:
(1)現況說明:
1.自然環境(包括地質、土壤、氣候、水資源…等基本資料)
2.人口與聚落(含人口統計表)
3.現有土地使用情形(含統計表)
4.農業與環境資源
(二)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生態資源、文化資源、區內現有休閒農業概況等。
五、整體發展規劃:
(1)規劃願景(包括社區及產業結合計畫、綠美化計畫、既有設施及閒置空間利用計畫、交通及導覽計畫等,並含綜合或分區規劃圖)。
(2)創意開發(包括創意產品開發、遊憩規劃的創意、保有休閒農業區特色兼具創意的公共設施)
(3)行銷推廣的各項規劃
(4)交通及導覽系統(含區內及聯外交通路線圖,區內外指標系統與交通服務、區內動線規劃、區外遊憩動線整合以及一日遊、二日遊等遊程規劃。
)
六、營運模式及推動組織
(1)休閒農業區規劃籌劃經過。
(2)區內推動組織運作情形及持續運作與經費籌措構想。
(3)區內休閒農場經營輔導計畫。
七、既有設施改善及本區域是否辦理類似休閒農業相關的規劃或建設情形
(1)現有公共設施及維護情形(含歷年來政府協助項目建設內容、經費及補助、執行單位、管理維護單位、維護情形列表並說明)。
(2)閒置空間利用改善情形。
(3)區域休閒農業規劃、建設情形。
八、預期效益
發展潛力分析與預期效益(包括規劃前後之差異分析、提供農民就業機會、對環境保育之影響、可量化、不可量化之經濟效益等)。
九、附錄:
休閒農業區籌備推動組織成員名冊及歷次籌備會議紀錄。
附件二
(一)
申請書
申請人為辦理一、申請民宿之需要,謹檢具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地籍登記簿謄本
二、其他()二、地籍登記簿謄本或用地承租契約
謹請核發段(小段)號面積公頃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區
用地土地,確實位於休閒農業區範圍內之證明。
謹陳
鄉(鎮、市、區)公所
申請人:
簽章
住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二
(二)
證明書
申請人申請段(小段)號面積公頃區
用地之所有土地
承租地確實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號函劃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範圍內之無誤。
特此證明
(機關條戳)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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