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社会保障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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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社会保障比较
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分析
在理论界,通常把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主要指标(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社会保障支出/GDP×100%)。
但在实践中往往很难统计出准确的社会保障总支出。
本文试图以我们所掌握的数据为基础进行初步的分析。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支出的趋势
(一)总体支出水平呈上升趋势。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总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恢复、发展和改革时期,总体支出水平呈上升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原来以单位为主的保障功能逐渐弱化,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刚刚起步,覆盖范围一时难以扩大,因此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较低。
1998年以来,一方面,我国加快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步伐,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各级财政加大了调整支出结构的力度,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大幅度增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稳步上升。
详见下表所示。
1980--2002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
年份
社会保障支出(亿元)
GDP(亿元)
社会保障支出占DGP的比重(%)
年份
社会保障支出(亿元)
GDP(亿元)
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
1980
153.9
4517.8
3.4l
1992
1372.5
26638.1
5.15
1981
174.1
4862.4
3.58
1993
1739.9
34634.4
5.02
1982
200.1
5294.7
3.78
1994
2044.9
46759.4
4.37
1983
234.3
5934.5
3.95
1995
2464.5
58478.1
4.21
1984
281.8
7171
3.93
1996
2846.5
67884.6
4.19
1985
357.4
8964.4
3.99
1997
3176.3
74462.6
4.27
1986
448.1
10202.2
4.39
1998
3522.5
78345.2
4.5
1987
537.9
11962.5
4.5
1999
4866.9
82067.5
5.93
1988
695.6
14928.3
4.66
2000
5330.6
89442.2
5.96
1989
815.4
16909.2
4.82
2001
6508.6
95933.3
6.78
1990
990.1
18547.9
5.34
2002
7318.2
102397.9
7.15
1991
1158
21617.8
5.36
注:
(1)表中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以及财政决算有关数字整理。
(2)表中“社会保障支出”的口径如下:
1998年以前按历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的“全国保险福利费用总额”(包括各单位在工资以外支付给职工的保险福利费用、支付给离退休人员个人的保险福利费用以及用于集体的保险福利费用)和《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的“民政事业费”之和作为当年社会保障支出。
1999--2002年社会保障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扣除居民个人卫生支出以外的卫生总费用、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支出以及企业关闭破产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等。
(二)社会保障支出随着经济发展而增长。
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稳定器”,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与经济发展速度一般呈“此增彼减”的关系。
当经济快速发展时,居民收入水平增长较快,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相应减少,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往往下降;当经济发展速度放慢或者衰退时,居民收入水平出现停滞甚至因失去就业机会而下降,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相应增多,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往往上升。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由于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数不断增加,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则呈现出随经济发展不断增长的趋势。
从社会保障支出增长弹性(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比)来看,除个别年份外,大部分年份在1左右。
1998年以来,由于各方面均加大了社会保障投入力度,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增长率大大高于GDP增长率。
详见下表所示。
1980--2002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关系
年份
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
按当年价格计算的GDP增长率%
社会保障支出增长弹性
年份
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
按当年价格计算的GDP增长率%
社会保障支出增长弹性
1980
1992
18.52
23.22
0.8
1981
13.16
7.63
1.73
1993
26.77
30.02
0.89
1982
14.9l
8.89
1.68
1994
17.53
35.01
0.50
1983
17.1
12.08
1.4l
1995
20.52
25.06
0.82
1984
20.25
20.84
0.97
1996
15.5
16.09
0.96
1985
26.85
25.01
1.07
1997
11.59
9.69
1.2
1986
25.37
13.8l
1.84
1998
10.9
5.21
2.09
1987
20.05
17.25
1.16
1999
38.17
4.75
8.03
1988
29.32
24.79
1.18
2000
9.53
8.99
1.06
1989
17.2l
13.27
1.3
2001
22.1
7.26
3.05
1990
21.43
9.69
2.21
2002
12.44
6.74
1.85
1991
16.95
16.55
1.02
注:
(1)为使数据具有可比性,GDP增长率按当年价格计算。
(2)社会保障支出增长弹性为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比。
(三)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政府的临时性政策措施。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对物价管制的逐渐放松,物价水平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
为了使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受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国家在1984至1988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物价补贴措施,如肉价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并相应提高了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连续5年超过20%。
1989年底,国务院决定从10月1日起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同时提高离退休人员离退费标准。
由于该项增资措施从第二年开始执行,因此1990年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达21.43%。
1993年,我国进行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因此,这一年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达到26.77%。
1995年,国务院决定晋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档次,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随之上调,同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也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予以增加。
因此,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增长了20.52%。
199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水平,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标准也相应大幅度堤高。
为保证调资政策的落实,中央财政增加了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转移支付的数额。
因此,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猛增至38.17%。
2001年,国家再次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资措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也相应提高,同时两次提高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一年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达到22.1%。
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与国外比较
(一)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总体偏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均呈逐步上升的趋势到90年代中期,大部分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到GD的1/3左右。
详见下表列示。
部分数达国家1950—1995年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单位:
(%)
年份
1950
1960
1965
1970
1975
1980
1985
1990
1995
英国
10.6
13.9
14.4
15.9
19.5
23.5
24.9
27.1
29.8
瑞典
9.1
12.8
17.5
21.1
26.7
33.O
33.5
34.2
35.8
芬兰
12.7
13.1
13.4
16.2
21
23.9
25.5
32.7
丹麦
8
12.5
12.5
19.5
25.8
28.7
29.3
30
32.2
美国
lO.3
11.2
14.7
18.6
26.5
28
31.5
33.2
日本
8
11
14
17.7
23.O
26.6
26.7
26.8
法国
13.4
15.8
15.3
24.1
23.9
28.8
26.5
32.9
德国
15.O
20.5
19.O
25.6
27.2
30.7
31.5
32.1
33.9
八国平均
13.O
14.3
17.4
22.O
26.3
28.3
29.2
32.2
注:
根据OECDinFigures有关数据整理。
2002年我国人均GDP水平接近1000美元,与上表中所列英国、瑞典、芬兰、丹麦、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1960年的人均GDP相近。
2002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为7.15%,与发达国家1960年的支出水平有较大差距,甚至低于当时人均GDP仅458美元的日本。
部分发达国家1960年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与我国2002年水平的比较
国家
年份
人均GDP(美元)
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
英国
1960
1363
13.9
瑞典
1960
1641
12.8
芬兰
1960
1110
12.7
丹麦
1960
1298
12.5
美国
1960
2783
10.3
日本
1960
458
8.O
法国
1960
1297
13.4
德国
1960
1345
20.5
中国
2002
≈1000
7.15
注:
根据IMF:
GovemmentFinanceStatisticsYearbook(2001)和unitedNations:
StatisticalYearbook(1965)有关数据整理。
2002年我国与菲律宾、玻利维亚、哈萨克斯坦、伊朗、俄罗斯等国家的人均GDP水平相近,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与这些国家相比处于中等水平。
详见下表示。
部分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与我国的比较
国家
年份
人均GDP(美元)
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
菲律宾
2000
988
O.6
玻利维亚
2000
954
5.5
哈萨克斯坦
1999
1230
8.5
伊朗
2000
822(1999年数据)
1.8
俄罗斯
1999
1150.6
9.6
中国
2002
≈1000
7.15
注:
根据《世界经济年鉴》和IMF:
GovernmentFinanStatisticsYearbook(2001)有关数据整理。
按照发达工业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标准,东盟四国(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社会保障的支出占GDP的份额非常低,与其经济发展的水平极不适应。
如2002年,马来西亚政府用与社会保障(医疗和社会福利)的开支仅占GDP的3.17%;印度尼西亚政府用于医疗方面的开支占GDP的0.22%(没有其他社会保障领域的数据);菲律宾政府用于医疗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仅占GDP的1.12%。
同年,泰国这方面的开支占GDP的2.65%。
(参见:
AsianDevelopmentBank,KeyIndicator,2003.社会保障开支是作者根据亚洲开发银行有关数据计算而得的。
)
过去几十年,东盟四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
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具有两面性。
由于过分强调经济增长的优先性,东盟四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如金融不稳定、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别拉大等等。
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更是突显了东盟四国在抵御社会风险时能力上的不足。
经济发展不平衡,缺乏相应的社会安全政策,使东盟四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可靠性都受到质疑。
四国均处于工业化过程中,社会政策更侧重于效率,社会保障体系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
东盟四国社会保障最重要的特点是家庭在社会保障中有重要的作用。
家庭聚集个人财源,临时或永久地为老、幼、残提供收入保障。
家庭成员彼此也相互帮助。
(二)社会保障覆盖面小。
我国在社会保l制度建设方面走的是一条先城镇、后农村,重城镇轻农村的路子。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限于仅全国人口39%的城镇居民,而占全国人口61%的农;居民除了部分享受社会救济外,基本被排除在社会1障体系之外。
世界各国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时间及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
美国、加拿大在人均GDP超过20000美元后才实行农民养老保险,而德国、波兰、斯里兰卡则在人均GDP分别为1345美元、1822美元和369美元时,将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另外,俄罗斯及东欧国家一般均实行全民保险,在制度建立之初即覆盖全体集体农庄的农民。
详见下表所示。
部分国家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时间与经济发展水平
国家
城镇养老保险建立时间(年)
农民养老保险建立时间(年)
农民养老保险建立时的人均GDP(美元)
德国
1889
1957
1345(1960年数据)
日本
1941
1971
3802
丹麦
1891
1977
10958(1978年数据)
芬兰
1937
1977
7132(1978年数据)
美国
1935
1990
21696
加拿大
1927
1990
21842
韩国
1973
1994
6740
波兰
1927
1977
1822
斯里兰卡
1958
1987
369
注:
根据《世界经济年鉴》有关数据整理。
中国人均GDP近两年成跳跃式增长,2000年为856美元,2002年为1000美元,2005年为1703美元,2006年为2042美元,2007年预计为2338美元。
我国除了农民未被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以外,在城镇的覆盖范围也相当有限。
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截至2002年底,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仅占城镇企业单位及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46.5%。
(三)资金匮乏。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20%左右,而已普遍进入老龄化的欧洲经济发展组织(0ECD)国家的雇主缴费为12%,拉丁美洲、中东、撒哈拉以南非洲和亚洲发展中国家约为10一12%。
如果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我国企业缴费率达30%左右(如果考虑住房公积金等因素,企业负担更加沉重)。
畸高的企业缴费率直接增加了企业的人工成本,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也引发了企业千方百计逃费、漏费的道德风险。
近几年,我国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已曲1998年的7.18%提高到2002年的13.41%,(分年度列示如下表)但是,教育、科技、农业以及经济转型等对财政投入的需求较大,今后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在短期内难有大的增长。
1998--2002年全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情况表
单位:
亿元、%
项目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数额
比重
数额
比重
数额
比重
数额
比重
数额
比重
合计
775
7.18
1376
10.43
1632
10.77
2513
13.88
2861
13.41
公费医疗经费
177
1.64
191
1.45
215
1.42
240
1.33
252
1.18
抚恤社会福利救济费
170
1.57
180
1.37
213
1.4l
267
1.47
368
1.72
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
283
2.62
393
2.98
479
3.16
625
3.45
774
3.63
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146
1.35
611
4.63
526
3.47
786
4.34
1014
4.75
补充全国社保基金
200
1.3l
595
3.29
453
2.12
(
+
)/
:
1998年为59.4%;1999年为42.4%;2000年为42.5%;2001年为34.4%;2002年为35.9%。
注:
表中“比重”为各项支出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比重。
2006年,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的比例,加拿大是39%,日本是37%,澳大利亚是35%,中国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已经从1998年的5.52%提高到2006年的11.05%,但是这11.05%的投入绝大部分给了城镇的职工。
政策建议
(一)合理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完善过程中,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协调、管理不到位、资金缺口大等问题。
因此,必须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努力解决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合理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一方面,要吸取20世纪70年代欧洲国家出现“福利国家危机”的教训,避免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过高影响财政经济发展。
为此,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财政、经济、社会的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并适度控制待遇标准的增长;另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保障支出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保持必要的增长,尽快建立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使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与工资增长率或物价指数挂钩。
(二)努力建立覆盖所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努力扩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
尽快将城镇各类单位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将工作重点转向非单位从业人员,努E力将所有城镇居民全部纳人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通过深化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等改革,进一步放宽乃至取消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条件,并将进城务工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民和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提高城镇所占比重,扩大城镇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二是在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切实减轻单位社会保险负担,以吸引其踊跃参保。
三是在鼓励发展补充保险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基本保险待遇水平,以减轻社会保险基金压力。
(三)适时将社会保障向农村延伸。
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角度考虑,城镇居民和农民都应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各地农村的发展也很不均衡,目前还不具备在农村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
目前,可在部分发达地区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以养老、医疗和低保为突破口,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广。
(四)提高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各级财政特别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逐步退出对一般生产经营性领域的投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
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集中度的提高,中央财政在保证各项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备将来之需。
此外,为全面反映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建议尽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将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
(五)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考虑到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社会保障资金需求量巨大,企业和财政均难以负担,须大力拓展新的筹资渠道,尽快建立起以社会保险缴费为主、以财政补助和其他渠道筹资为辅的社会保障筹资体系。
今后可采取积极稳妥地划转部分国有资产、整合政府彩票发行划拨部分收入、开展多元化投资运营等方式,努力扩大和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较充足的后备基金。
田禾:
东盟四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启示
时间:
06-1710:
58 作者:
田禾 新闻来源:
中国法学网
过去几十年,东盟四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
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具有两面性。
由于过分强调经济增长的优先性,东盟四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如金融不稳定、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别拉大等等。
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更是突显了东盟四国在抵御社会风险时能力上的不足。
经济发展不平衡,缺乏相应的社会安全政策,使东盟四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可靠性都受到质疑。
一、东盟四国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形式
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和社会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为因年老体弱、伤残、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的劳动者和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上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要的社会制度。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东盟四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基本内容相同,主要包括:
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住房保险、社会服务和社会援助等内容。
从形式上看,上述社会保障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大类,既包括国家提供的各种项目,也包括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提供的各类保障。
其中,社会保险还可以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类。
政策性保险是根据法律或法令统一实施的保障项目;商业保险则在自愿基础上以契约的形式实施的保障项目,是基本保险的必要补充。
由于经费来源等原因,公共财政资助的项目的适用范围和作用非常有限。
私营部门,如企业、家庭等传统资源仍然是东盟四国社会保障的主要来源。
从保障对象来看,东盟四国的社会保障还可以分为正式的社会保障和商业社会保险两部分。
正式的社会保障项目适用于国家雇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商业社会保险则适用于私营企业职工。
各国适用于国有部门的项目主要有:
印度尼西亚的TASPEN(TabungandanAsuransiPegawaiNegeri或)和养老金项目。
TASPEN是适用于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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