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委托代理人可以代理手续签字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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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委托代理人可以代理手续签字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委托代理人可以代理手续签字吗
篇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委托代理人可以代理手续签字吗
篇一:
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书
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委托人有位于的房屋,委托联系予以出售,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委托人的房产位于,房屋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使用性质为委托人承诺上述的内容真实有效。
二、被委托人为委托人寻找客户,促成和委托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委托人的保底价格为净得元,委托人不承担过户费、契税等费用。
四、如被委托人介绍的买房人的价格高于元,则超过的部分归被委托人所有。
五、在委托人的卖房款到委托人账户时后一天内,应立即支付被委托人的第四项款项。
否则每迟延一天,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名)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月日篇二:
有代理人的承诺书-受托人签字
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办理出售(购买、求租、出租)北京市__________区/县处房产的相关手续,并代为签署与出售(购买、求租、出租)该房产相关的一切协议,现本人承诺知情并同意本人做为其代理人办理上述手续,如有不符,本人自愿向xxxxx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与本次交易佣金数额相当的补偿金,并向另一方支付与本次交易定金数额相当的补偿金,特此声明。
承诺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篇三:
如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目前,大部分房地产纠纷都是由于合同欺诈引起的,那么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所有资料都要完整填写,不可有空项。
如果出卖方有“委托代理机构”,那么不仅相关内容要详细填写,而且还要出具有“出卖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您可以将此“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如果买受人有“委托代理人”,并且此合同是由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那么买受人除要与委托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外,该“授权委托书”还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具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是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第二,项目建设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
此条中的所有填空均应填写,不可有任何删除。
需注意的是,一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要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此条中相关的证件号码格式(到目前为止)一般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国用(×××××)字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规建字×××号”;施工许可证号“京建开字××××第×××号”。
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条,所要求填写的文字内容简单,只要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五证”中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来填写就可以了。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合法销售项目必备要件,因此,购买不具备此证书的楼盘或在合同中不填写关于此证情况,是不可取的,
风险极大(关于购买五证不全的销售项目的风险,在此不作详述)。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条,是关于该商品房销售合法依据的记载,购房者不仅有权要求售房者如实填写,同时还要认真审查《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原件,核对清楚。
第四,根据有关规定,在市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市房地局办理。
在区县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手续亦到区县房地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的形式为“×××××”。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需理解两个概念:
现房和预售商品房。
现房指已经具有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通常指房屋已经竣工并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且已办理完“大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并不是我们日常中所理解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房子就是现房。
这个概念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常常被混淆。
预售商品房指依据法律规定具备商品房预先销售条件的、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
具备什么条件的商品房才能进行预售,法律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购房者来说,辨别是现房还是预售商品房的简单办法是依据《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上登记核准的记载内容来确定,例如,销售许可证记载着“现房销售”,那么此条就应选择现房,在现房上划“沟”
一、弄清楚签合同的人
(一)买受人——购房人
看房选房,可能是情侣或是两口子一起进行,也可能是儿子女儿为父母挑选,也可能是父母为子女早作打算,也可能是亲戚朋友陪同。
但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填写的”买受人”却必须明确,因为这一栏填写名字的人将要为这份合同承担责任。
当然,也只有这个人才可以享有对房屋的权利。
“买受人”一栏填写名字的人:
1.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
2.需要交付首付,申请贷款。
3.遇有对方违约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4.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取得产权证之前,合同可以证明房产是属于他的财产。
(二)出卖人——开发商
开发商是楼盘的开发者,也是楼盘的大产权人,购房人购买了房屋之后,才能够从开发商手中分割获得“小产权”二因此,只有同开发商签约,您才能够顺利地接收房屋并获得产权。
那么,如何确定与您签约的就是开发商呢?
第一,签合同前,请您首先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是否一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就是楼盘的开发商。
第二,您还可以查验营业执照正本或是上网查一下“出卖人”一栏填写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和法定代表人是否属实。
第三,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相同。
第四,如果是现房,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三)代理人
看房、选房、签约到交房的过程中,您经常会遇到开发商的“代理人”,比如,开发商会把销售事务委托给专门的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面对这些代理人,您应该注意:
1.弄清楚您要跟谁签约只有开发商才有权利、也有能力把房屋转让给您,因此您应该与开发商签约。
具体说来就是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单位是否为开发商,即是否为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售房单位。
2.谨慎对待代理人签约
3.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
开发商通常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代理人,部分地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年度资质审查,并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划分级别,通常一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比较雄厚,从业人员要求较高。
二、三级经纪机构则条件逐渐降低。
因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上级别的记载可以初步判断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力。
同时还应注意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
4.要求查看《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没有委托书或超越委托书的授权委托范围签订合同,只有经过开发商的追认,开发商才承担民事责任。
否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开发商有时也会委托销售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购房者签合同,此时最关键的问题是在合同中明确:
一旦房屋出现问题由谁来负责,应由开发商对房产最终
负责。
一旦遇到开发商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委托书中开发商委托的权限范围。
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表开发商签字,购房人一定要仔细审查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要求将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5.索要开发商签字盖章的收款凭证
交付前款之后,一定要索要收款凭证,并且一定要索要由开发商签字盖章的收款凭证,以证明前款已经为开发商所收取,以免发生代理人把房款“私吞”的情况。
(四)投资商、发展商和承建商
他们经常在广告、宣传材料上出现,但是他们都没有权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很多购房的朋友心目中的房屋停留在五光十色的广告、沙盘和楼书所展现出来的“梦幻”状态,但是,即使不考虑开发商的刻意夸张和销售人员的信口承诺,通过电脑特技、色彩夸张、调整比例等方法而“炮制”出来的“梦幻”房屋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之间的差距往往也很大。
因此一旦交房的时候,就会有购房人因为房屋与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不一致而表示不满,甚至引起纠纷或诉讼。
无论是广告、沙盘、楼书还是样板间,它们本身都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您把它们写到合同里面,让它们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规定,开发商在广告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也不表明所有的广告条款都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告内容才可能被视为合同内容:
(1)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广告条款;
(2)广告条款内容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人影响。
证明一个条款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举证难度比较大,例如,购房者很难证明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开发规划范围内”。
至于样板间,如果您没有仔细地记录样板间的各项数据,到交房的时候,样板间已经“了无踪影”了,查无对一证,您也无法证明所交的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
更何况开发商往往还会在文件的角落里面写上诸如“图例仅作示意用途,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房地产商对本广告内容之正确性或完整性并无作出任何保证,亦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资料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图则及法律文件为准”之类的免责文字。
对付上述情况的唯一方法是:
要求开发商把您认为最重要的内容都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
只有写进了合同,您才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履行。
三、签约前应当审查的文件
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已经仔细审查了各种文件,那么在这里就不用再做审查了,不过仍然需要把相关重要文件的编号和颁发机构仔细地记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没有机会审查各种文件,或是开发商承诺日后提供,那么请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按照前面所介绍的方法,仔细审查这些文件。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可能会拿出一份写着“xx市建委制xx市工商局监制”字样的合同,上面还有政府统一编号,要求您签字,还有可能直接告诉或间接暗示这份合同是不能更改的,在这个时候,请您不要被“吓住了”。
(一)范本并非不能改
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只要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律就不会加以干预。
政府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并印制统一合同,仅是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更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自主决定。
开发商拿来的“不能改”的合同范本很可能就是自己拟定或已经填好空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可能损害购房者既得利益或剥夺购房者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不要随意妥协。
(二)范本的具体内容需要细化
“示范文本”只是范本,只对合同起示范作用,里面的条款还需要双方进一步的约定,如果考虑不周全而轻易签署可能会使自己陷入被动。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合同文本中设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合同空白处的内容进行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
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
(三)仔细阅读范本的每一个条文再签字
范本的每一个条文都涉及双方的切身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每一个条款都要仔细阅读,否则,一旦签字就要承担责任。
尤其是合同中的空白处已经被开发商填写好的情况,这样的内容仅代表房地产商一方的意愿,购房人有权不接受。
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
对于合同条款含义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必要的时候将开发商的解释写人合同,以免糊里糊涂地丧失自己的权益。
(四)对自己不利的地方要力争修改
由于开发商和购房人处于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因此开发商会以拒绝签约为要挟,拒绝对自己提出的“范本”进行修改,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当据理力争,并号召其他购房者共同谈判,删除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五)事先准备一份《示范文本》
建议您在买房子之前准备一份《示范文本》,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可以拿出来和房地产商提供给您的合同做一下对比,看看有没有被“偷梁换柱”。
五、补充协议
从认购到签约的整个过程中,开发商随时会拿出几张小纸片要求您签字,对于这些小纸片,请您不要小视。
在法律上,这些小纸片就是“补充协议”,其内容可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作出修改或变更,即使起诉到法院,法官也会认定这种修改或变更的效力。
篇二:
代理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权限
刘志永律师:
代理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权限
本期介绍:
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而在房屋买卖中,与受委托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审查委托权限。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大连刘志永律师】作客专栏组,为我们讲解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遇到业主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签订合同时,代理人被授予的权限问题。
访谈嘉宾:
刘志永律师,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曾任十三年国家法官。
业务能力特别见长于合同法、婚姻家庭法、房地产法、劳动法等。
法律咨询:
130-5271-5456(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刘律师,您好!
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
刘志永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2、法律快车网:
刘律师,您能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案子吗?
刘志永律师:
20XX年初,王先生想把自己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的一套房屋出售,但因工作较忙经常出国,为方便起见,于是把房屋钥匙和房产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内弟张先生代为办理。
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有一位刘先生看完该套房屋后对房屋的位置、价格非常满意。
他认为张先生是业主王先生的内弟,又持有房产证的原件,应当有权出售房屋,便于20XX年8月25日和张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付了定金5万元。
五天后,业主王先生回国后认为出售价格太低,拒绝履行合同。
20XX年9月,购房者刘先生便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3、法律快车网:
刘律师您认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具备什么内容?
刘志永律师:
需要有委托合同,并且有相关的委托权限,委托事项。
4、法律快车网: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刘志永律师:
20XX年3月,法院最后判决认定:
业主王先生拒绝履行合同是合法的,购房者刘先生诉请业主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予支持,但法院要求退还刘先生支付的定金。
5、法律快车网:
您认为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刘志永律师:
本案中,王先生并没有委托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项,因此,张先生无权与刘先生签订购房合同。
6、法律快车网:
通过本案,您想对网友提供什么意见?
刘志永律师:
消费者在实际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果遇到业主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签订合同时,应该让代理人出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看清楚委托事项,问清过户时业主是否可以亲自办理,否则,就必须要提供委托公证书。
7、法律快车网:
再次感谢刘志永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
我们下期再见!
刘志永律师:
再见。
访谈总结:
房屋交易中遇到业主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签订合同时,应让代理人出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看清楚委托事项。
来源:
法律快车网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
/retype/zoom/3ea45d8b5022aaea998f0f6e?
pn=4&x=0&y=1444&raww=265&rawh=265&o=png_6_0_0_222_516_144_143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265&md5sum=443984d175fb0176af50e445cfa75c30&sign=824db714b4&zoom=&png=34346-&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篇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委托代理人
篇一:
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书
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委托人有位于的房屋,委托联系予以出售,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委托人的房产位于,房屋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使用性质为委托人承诺上述的内容真实有效。
二、被委托人为委托人寻找客户,促成和委托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委托人的保底价格为净得元,委托人不承担过户费、契税等费用。
四、如被委托人介绍的买房人的价格高于元,则超过的部分归被委托人所有。
五、在委托人的卖房款到委托人账户时后一天内,应立即支付被委托人的第四项款项。
否则每迟延一天,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名)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月日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篇三:
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中国【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无国籍:
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住宅70年。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号为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号。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本合同补充协议中的:
)
第1幢/单元7层706号房。
(因购买的是宣传特价房,出卖方应保证与同等房型的商品房并无任何差异)
该商品房用途,属结构,层高为米,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地面)第层。
建筑层数地上最高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个,非封闭式个。
该商品房的层高:
米
该商品房房屋使用年限年,土地使用年限年。
(开发商可能早拿到土地)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每个房间、阳台等实际面积:
主卧:
平方米,次卧:
平方米,书房:
平方米,客厅平方米,厨
房:
平方米,卫生间平方米,卫生间平方米,阳台平方米。
按比例分摊费用的公用面积:
走廊平方米,楼梯平方米,电梯间平方米,
二、计算方式及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
币)元。
三、该商品房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如果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误差: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比例绝对值低于3%时据实结算,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比例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方返还买受方,面积超过3%部
分的房价款由出卖方双倍返还买受方。
如约定的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同上。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当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并按%的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一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
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但共有分摊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买受人按下列第2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从预付款交付之日起购房者有权知其所购的房屋的建设进程,可以分期付款及退款的方式督促房产商。
第四条、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
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
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
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4、本条款关于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交付使用。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人民币)元违约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施工中遇到有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
3配合政府的法规/规章和命令或市政建设而引起的延误;
4影响施工停止或进度缓慢的气象原因,如降雨量18mm以上或6级以上大风或高温37度以上等。
第六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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