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方案农安县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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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方案农安县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施方案
【应急方案】农安县2018-2018年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施方案
农安县2016-2017年冬季重污
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施方案
为有效应对今冬明春重污染天气,全面落实各地、各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应急管控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影响,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6〕31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迅速反应、处置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指挥体系,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内,全县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以上,红色预警时,全县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以上,最大限度地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二、工作任务
(一)发布预警
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完善数据交换、会商研判、信息发布制度。
在不利天气条件下,加密环境空气质量联合会商频次,研判空气质量等级与污染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告》。
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预警指令后,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责任部门:
县环保局、县气象局。
(二)响应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响应。
Ⅰ、Ⅱ、Ⅲ级响应采取强制性应急管控措施,Ⅳ级响应主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停产限产
Ⅰ级响应:
所有水泥企业全部停产,火电企业、供暖企业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情况下生产负荷降低20%,具备超低排放能力的火电企业,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铸造、化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生产负荷降低50%。
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Ⅱ级响应:
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荷降低50%,火电企业、供暖企业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生产负荷降低15%,具备超低排放能力的火电企业,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铸造、化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生产负荷降低30%。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Ⅲ级响应:
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荷降低30%,火电企业、供暖企业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生产负荷降低10%,具备超低排放能力的火电企业,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铸造、化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生产负荷降低20%。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住建局。
(2)企业污染减排
Ⅰ级响应:
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水泥、铸造、化工及挥发性污染物排放企业一律停产治理。
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实施日排查,重点污染源实施全天候驻厂监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脱硫、脱硝、除尘效率按照设计最高标准要求运行。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按照上限处罚并实施按日计罚。
大气污染物综合减排30%。
Ⅱ级响应:
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水泥、铸造、化工及挥发性污染物排放企业一律停产治理。
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实施日排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脱硫、脱硝、除尘效率按照设计最高标准要求运行。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按照上限处罚并实施按日计罚。
大气污染物综合减排20%以上。
Ⅲ级响应:
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水泥、铸造、化工及挥发性污染物排放企业一律限期治理。
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监督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及时处罚并实施按日计罚。
大气污染物综合减排15%以上。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环保局。
(3)洁净煤替代
Ⅰ级响应:
燃煤供热企业要建设洁净煤储备库,保证洁净煤、优质煤库存量占正常使用煤量10%以上,要求所有燃煤单位、燃煤业户全部使用洁净煤或者优质煤。
对仍使用劣质煤的单位按照上限处罚。
Ⅱ级响应:
燃煤供热企业要建设洁净煤储备库,保证洁净煤、优质煤库存量占正常使用煤量10%以上,要求额定功率在0.7兆瓦/小时及0.7兆瓦/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即1吨及1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全部使用洁净煤。
其他燃煤炉灶,洁净煤掺烧比例不低于50%。
进一步加大清洁煤炭供应,强化城乡结合部及棚户区原煤散烧管控。
对未使用洁净煤或者掺烧比例不足的,及时予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Ⅲ级响应:
燃煤供热企业要建设洁净煤储备库,证洁净煤、优质煤库存量占正常使用煤量10%以上,要求额定功率在2.8兆瓦/小时及2.8兆瓦/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即4吨及4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全部使用洁净煤。
其他燃煤炉灶,洁净煤掺烧比例不低于50%。
进一步加大清洁煤炭供应,强化城乡结合部及棚户区原煤散烧管控。
对未使用洁净煤或者掺烧比例不足的,及时予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4)扬尘管控
Ⅰ级响应:
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工地作业(抢险、抢修工程除外)和拆除改建工程,所有物料堆场必须实行全覆盖管理,增加洒水和降尘频次,确保建筑工地冲洗设施正常使用,物料渣土运输车辆严格密闭运输,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或者运行,并按上限处罚。
增加道路机械化吸收洒水降尘频次,最大限度扩大道路机械清扫、洒水降尘作业面,对扬尘污染严重地段实施全天候湿式清扫(气温在0℃以下除外)。
Ⅱ级响应:
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减少土石方开控规模,所有物料堆场必须实行全覆盖管理,增加洒水和降尘频次,确保建筑工地冲洗设施正常使用,物料渣土运输车辆严格密闭运输,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或者运行,并予以处罚。
增加道路机械化吸收洒水降尘频次,机械清扫、洒水降尘作业面要达80%以上。
Ⅲ级响应:
物料堆场必须实行全覆盖管理,增加洒水和降尘频次,确保建筑工地冲洗设施正常使用,物料渣土运输车辆严格密闭运输,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或者运行,并予以处罚。
机械清扫、洒水降尘作业面要达70%以上。
Ⅳ级响应:
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环卫处、县环保局。
(5)机动车管控
Ⅰ级响应: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50%以上公务车辆,黄标车禁行。
全面开展路检路查,对冒黑烟车辆按上限处罚,尾气超标车辆治理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尾气超标施工作业车辆一律停止运行。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加大公交运力,增加公共交通运行频率和时段,鼓励拼车出行方式,为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提供保障。
Ⅱ级响应: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30%以上公务车辆,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黄标车禁行。
在主要街路开展路检路查,对冒黑烟车辆并予以处罚,尾气超标车辆治理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尾气超标施工作业车辆一律停止运行。
建议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机动车辆怠速运行。
增加公共交通运行频率和时段,鼓励拼车出行方式,为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提供保障。
Ⅲ级响应:
强化对冒黑烟、高污染黄标车等车辆的路检路查,加大货运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货运车辆的维修保养,对超标排放车辆一律限期治理并予以处罚。
倡导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6)秸秆禁烧
Ⅰ级响应:
全县范围内死看死守,确保无秸秆焚烧现象。
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机收打捆,增加秸秆综合利用量。
Ⅱ级响应:
加强监管,确保城市周边30公里范围内以及高速和国道铁路沿线两侧20公里范围内无秸秆焚烧现象。
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机收打捆,促进秸秆综合利用。
Ⅲ级响应:
加强监管,确保城市周边20公里范围内以及高速和国道铁路沿线两侧10公里范围内无秸秆焚烧现象。
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机收打捆,促进秸秆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
(7)油气回收治理
Ⅰ级响应:
加密检查频次,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确保全县范围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暂停经营并予以上限处罚,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Ⅱ级响应:
加密检查频次,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确保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暂停经营并予以上限处罚,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Ⅲ级响应: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暂停经营并予以上限处罚,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环保局。
(8)生活污染源监管
Ⅰ级响应:
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油烟净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餐饮业一律停业。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切实减少生活源污染物排放。
Ⅱ级响应:
城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油烟净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餐饮业一律停业。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切实减少生活源污染物排放。
Ⅲ级响应: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油烟净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餐饮业一律停业。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切实减少生活源污染物排放。
Ⅳ级响应:
日常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或改用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公安局、县行政执法局、县环保局。
(9)人工气象干预
Ⅰ级响应:
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责任单位:
县气象局。
(10)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Ⅰ级响应: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必要时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停止大型户外活动。
Ⅱ级响应: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应采取防护措施;减少或暂停大型户外活动;全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工作。
Ⅲ级响应: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Ⅳ级响应: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减少组织户外活动,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卫计局。
(三)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要设置专人及时收集、整理本地、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工作安排、部署及落实情况,按要求每日汇总上报,同时做好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单位清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清单式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单位清单。
包括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降低供热负荷企业名单,污染减排企业名单,改烧清洁煤企业名单,建筑工地单,物料堆场名单,洒水保洁道路名单,秸秆禁烧区域名单,加油站、储油库名单,餐饮油烟排放单位名单,露天烧烤点名单。
要确定具体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环卫处。
完成时限:
2016年9月25日。
(二)制定完善应急管控工作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及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方案,要明确管控措施要求,责任落实到人。
包括工业企业停产、限产、串休、轮休和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及企业限排工作方案,洁净煤替代工作方案,供热负荷调整工作方案,加强建筑施工管理及限制施工工作方案,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方案,机动车限行工作方案,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方案,加强秸秆禁烧包保工作方案,油气回收监管工作方案,餐饮油烟监管工作方案,露天烧烤监管工作方案及气象人工干预工作方案。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落实具体管控措施,要明确各项工作措施的工作程序和具体负责人的工作责任,要将应急管控责任落实到社区、村屯和排污单位,排污单位也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环卫处、县气象局。
完成时限:
2016年9月25日。
(三)建立快速联动响应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领导小组,将重污染天气管控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及社区、村屯,明确到具体责任人。
接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后,要在1小时内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巡查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环卫处、县气象局。
完成时限:
2016年9月25日。
(四)建立清洁煤炭配送中心
要尽快建立清洁煤炭配送中心,重污染天气来临时,保证燃煤企业清洁煤炭的供应。
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
完成时限:
2016年9月30日。
四、责任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管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领导小组,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工作方案,将本方案中应急管控的10项响应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工作方案,统一协调、部署、调度本地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工作。
要强化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的基层基础,将重污染天气的管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社区、村屯,落实到各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各类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及工作方案,逐一明确重污染天气管控任务目标,同时做好相关人员的技术指导工作。
各社区、村屯要设专人落实辖区内应急管控工作,全面调查辖区内大气污染源,制定管控工作流程,将具体要求落实到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屯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巡查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当接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后,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启动各级、各部门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内,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社会宣传,鼓励公众参与,严格追责处罚,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管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要依据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本行业管控,制定具体管控方案,落实具体管控措施,需本级、本部门管控的对象,责任要落实到人,合力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工作。
要按照条块结合原则,指导、支持、协调、调度、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好相关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措施。
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相关媒体发布预警、应急响应等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环保局:
负责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县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与县气象局联合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强化对各类大气污染源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
县气象局:
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与县环保局联合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可能条件下,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县工信局:
负责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协调落实相关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会同市场监督、环保等部门管理消费煤炭的工业企业的煤炭质量;负责督促落实加油站油气回收应急管控措施,确保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县教育局:
负责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县公安局:
负责制定切实可行限行方案,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车辆限行措施;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冒黑烟等车辆的路检路查。
县住建局:
负责落实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改造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协调供热企业适当调整生产符合;协调供热经营企业配合质监部门进行煤质检测。
县行政执法局:
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
县环卫处:
组织实施城市清扫保洁、洒水抑尘;负责落实园林绿化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
县交通局:
配合相关部门对大型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引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高公共交通运力。
县农业局:
负责组织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
县卫计局:
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工作,宣传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和救助常识。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按规定组织监督公务用车的停驶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煤质进行检测,出具检测结果;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质量进行煤质检测。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响应级别的人员组织、响应措施及工作安排。
接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后,要尽快启动响应措施,因生产工艺等原因确需时间调度安排的,要科学谋划,事先准备,力争1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切实承担起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主体责任。
五、督导检查
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强化执法监管,严肃查处、曝光一批违法排污企事业单位。
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对恶意排污、拒不落实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政府成立督查组对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将进展缓慢的工作列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对管控工作应对及时、措施得力的部门将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严格按照《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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