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央行数字货币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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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央行数字货币报告
一、导言
欧元体系为欧元区的家庭、企业和金融体系提供了安全的资金和可靠的支付手段。
通过履行其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支付系统平稳运行的职责,确保服务于欧洲社会。
我们一直致力于保持对欧元的信心,这意味着我们提供的货币和支付服务的形式要适应人们消费、储蓄和投资方式的变化。
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公众对数字支付的偏好也在增加。
这正在改变支付格局,且涉及到我们核心职能。
在此背景下,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于2020年1月设立了一个高级别工作组,以推进欧元区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工作。
本报告介绍了工作组的主要研究结果,工作组分析了可能的好处和挑战,以及在欧元区引入CBDC相关的法律、职能和技术问题。
在本报告中,数字欧元一词是指以数字形式记录的欧元系统的负债,作为现金的补充。
分析涵盖了数字欧元的关键层面,例如确定可行的设计及其评估,特别是关于适用的法律框架和对货币政策的影响,金融稳定和支付系统;潜在的金融基础设施的可能选项,以及欧元系统对这种基础设施的实际测试。
二、发行数字欧元的原因、可能的场景和隐含的要求
关键信息:
在设想的一系列方案中,数字欧元是欧元系统的一个可行选择,以实现与中央银行核心职能(第2.1节)和欧盟一般经济政策(第2.2节)有关的目标,但其设计必须符合具体设想方案的要求。
∙通过发行数字欧元支持欧盟经济的数字化和欧盟的战略独立
∙针对现金作为支付手段的作用显著下降的情况
∙ 外国央行或私人数字支付具有很大潜力且在欧元区得到广泛使用
∙ 作为一种新型货币政策传递渠道
∙ 提供支付服务的风险
∙ 促进欧元国际化
∙ 降低货币发行和支付系统的总体成本和改善支付系统生态。
∙ 具体情况的实现并不一定需要在有替代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发行数字欧元。
2.1 与央行核心职能相关的场景
情景1:
中央银行数字货币能够促进欧洲经济的数字化和独立性。
要求1(R1):
增强数字化效率。
数字欧元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跟上最先进的技术,以便最好地满足市场在便利性、速度、成本效率和可编程性等方面的需求。
情景2:
现金作为支付手段的作用显著下降。
需求2(R2):
类似现金的特性。
为了与现金的主要特征相匹配,一个旨在解决现金接受率下降的数字欧元应该允许离线支付。
此外,数字欧元应该便于弱势群体使用,免费供支付者基本使用,并应保护隐私。
设想3:
以欧元计价的与外国央行、私主体发行的数字货币竞争的一种货币形式。
要求3(R3):
竞争特征。
数字欧元应该具有技术前沿的特点。
它至少可以和通过无管制实体提供的数字支付方案具有一样的吸引力。
设想4:
从货币政策的角度来看,发行数字欧元是必要的或有益的。
要求4(R4):
数字欧元将是货币政策选项。
如果被认为是改善货币政策传导的工具,数字欧元应按央行可以利率波动支付利息。
设想5:
有必要减少可能妨碍提供支付服务的极端事件发生可能性(诸如网络事件、自然灾害、大流行病或其他极端事件)。
要求5(R5):
建设数据备份系统。
为了提高支付系统的整体弹性,数字欧元应该广泛提供并通过弹性渠道进行交易。
2.2 与欧盟更广泛目标有关的设想
按照《里斯本条约》第127条的规定,欧元系统在不影响价格稳定的情况下,应支持欧洲联盟的一般经济政策,以促进实现欧洲联盟的目标。
因此,下文探讨数字欧元如何助力实现欧盟的目标。
设想6:
欧元国际化与欧盟目标具有相关性。
要求6(R6):
国际使用。
数字欧元应该能够在欧元区以外以符合欧元系统的目标和方便非欧元区居民的方式使用。
设想7:
欧元系统支持降低数字货币支付系统成本、改善支付生态。
要求7a(R7a):
节约成本。
数字欧元的设计应该能降低当前支付生态系统的成本。
要求7b(R7b):
环保。
数字欧元的设计应该基于技术解决方案,以尽量减少其生态损耗,并改善当前支付生态系统。
三、数字欧元的潜在影响和隐含的要求
本节审查数字欧元的发行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以及欧元系统的核心任务和职能,由此得出无论预期如何数字欧元都应满足的要求。
关键信息:
数字欧元的设计应避免其发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从而降低对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对银行部门提供服务可能的任何风险。
应避免过度使用数字欧元作为一种投资形式,以及数字欧元突然大幅向银行存款转移的相关风险。
数字欧元应通过受监督的中介机构提供,而IT项目风险(例如,项目延迟或意外成本)应尽量减少。
除非明显违背公众利益,否则欧元系统的目标应该是即使是在豁免的情况下,数字欧元的使用也应遵守监管标准。
与其他选择相比,数字欧元应该是实现欧元系统的目标的有效途径。
数字欧元应当为在欧元区以外使用创造条件,数字欧元服务需要高度抵御网络威胁。
3.1 对银行业、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
要求8(R8):
能够控制流通中数字欧元的数量。
数字欧元应该是一种有吸引力的支付手段,但其设计应避免将其作为一种投资形式使用,并避免从诸如银行存款等形式向数字欧元大幅转移的相关风险。
3.2 声誉等风险
要求9(R9):
与市场参与者合作数字欧元项目应参照IT项目的管理来进行。
通过受监督的中介机构,在所有欧元国家平等地提供数字欧元,这可以利用其现有的客户服务,以避免流程冗余。
要求10(R10):
符合监管框架。
虽然实际上央行负债不受监管,但在发行数字欧元时,欧元系统仍应以遵守监管标准为目标,包括其在支付领域的应用。
3.3 对零售支付安全和效率的影响
要求11(R11):
实现欧元系统目标的安全和效率。
数字欧元应该以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设计。
应估计其项目和业务的费用,并与预期收益进行比较,同时考虑今后任何设想方案中的替代解决办法。
非核心服务的提供应留给受监管的私人部门。
需求12(R12):
在整个欧元区易于使用。
数字欧元应通过整个欧元区的标准化前端解决方案提供,并应与私人支付解决方案兼容可操作。
数字欧元应便于公民使用,包括目前非涉及金融体系的公民(例如那些在商业银行没有账户的公民),数字欧元需要与现金共存。
3.4 对欧元跨境使用的影响
要求13(R13):
非欧元区居民有条件使用。
数字欧元的设计应包括非欧元地区居民获得和使用的具体条件,以确保它不会导致资本外逃或汇率震荡。
例如,这种条件可以采取限制非欧元区居民持有数字欧元或收取适当费用的形式。
3.5 网络风险要求14(R14):
网络修复能力。
数字欧元服务将需要抵御网络威胁的能力,并能够为金融生态系统提供高水平的保护,使其免受网络攻击。
在攻击成功的情况下,恢复时间应该是短的,并保护数据的完整性。
四、数字欧元的法律考量
关键信息:
∙数字欧元的具体设计选择将决定其发行的法律依据。
∙欧盟主要法律并不排除发行数字欧元作为法定货币的可能性,因此,这将要求收款人接受数字欧元。
∙关于数字欧元的分配及使用的某些实际安排,原则上可以外包,但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督。
4.1 欧元系统发行数字欧元的法律依据
如果发行数字欧元,类似央行储备,只有央行及其对应方可以使用,那么欧元系统就可以援引《欧洲中央银行系统条约》(ESCB,即theStatuteoftheEuropeanSystemofCentralBanks)第20条第1款作为法律依据。
如果将数字欧元通过在欧元系统持有的账户提供给家庭和其他私营实体,欧元系统可以援引《里斯本条约》(TFEU,即TreatyontheFunctioningoftheEuropeanUnion)第127条第2款和《欧洲中央银行系统条约》第17条(非唯一法律依据)作为法律依据。
如果将数字欧元作为特定类型付款的结算媒介发行,由专门的支付基础设施处理,只有合格的参与者才能使用,那么发行数字欧元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将是《里斯本条约》第127条第2款以及《欧洲中央银行系统条约》第22条。
如果将数字欧元作为等同于钞票的工具发行,那么发行数字欧元的最方便的法律依据将是《里斯本条约》第128条以及《欧洲中央银行系统条约》第16条第一款。
可根据《里斯本条约》第133条制定一项法律法案,以规范欧元系统以法定货币身份发行数字欧元的条件。
4.2 欧元系统有权发行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欧元
早期法律引入了法定货币的概念,但没有详细说明其范围和法律效力。
虽然根据欧盟主要法律,欧元系统发行的欧元纸币应是享有法定地位的唯一“货币”,但《里斯本条约》和《欧洲中央银行系统条约》都没有明确排除欧元系统发行可能享有法定地位的欧元纸币以外的资产或债务(例如欧洲央行债券)。
此外,欧洲中央银行发行“欧元钞票”的权利可以理解为包括确定发行“欧元钞票”的格式或媒介的权利。
如果将数字欧元视为欧元钞票,则可援引《里斯本条约》第128条第
(1)款“授权欧洲中央银行在欧盟内部发行欧元钞票”的专属权限,以便能够发行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欧元。
4.3 不同数字欧元接入选项的法律含义在终端用户(居民、企业等)可以直接使用数字欧元的情况下,欧元系统将成为数字欧元支付服务的唯一提供者;而在终端用户可以进行中间访问的情况下,欧元系统将依赖第三方来分配数字欧元。
对数字欧元的零售访问需要巨大的法律创新。
而非零售访问将更加简单,因为它将更类似于目前的做法。
以零售账户为基础的数字欧元可以通过直接与欧元系统或通过受监督的中介机构开户来实现,而无记名数字欧元的分配可能需要受监督的中介机构的参与。
总的来说,与设计和发行数字欧元的要素(薪酬、匿名性、基础设施等)相反,数字货币的发行权不能外包,而对央行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的具体操作可在接受欧洲中央银行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外包。
4.4 与数字欧元相关的私法问题
根据数字欧元的设计及其发行目的,将出现不同的法律问题。
例如,数字欧元将要求与有关国家央行或欧洲央行发行的主权货币的同等可兑换性。
因此,将适用关于银行存款的私法领域规则,通过减少付款方的国家央行欠付款人的债务,并增加收款方国家央行欠收款方的债务来实现数字欧元交易。
附件2:
数字欧元不是密码资产或“稳定币” 数字欧元将是一种无风险的央行货币形式(即欧元现金的数字化形式),这意味着它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并始终保持其负债。
简单地说,欧元系统对欧洲公民负责,确保它所发行的价值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以及公民可以用这些数字欧元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
即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的“购买力”会保持相对平稳。
商业银行货币和电子货币是受监管的私主体的负债。
私人货币发行需要遵守规定,发行的私人机构应接受当局监督。
虽然这些实体在理论上可能违约,无法满足其客户的要求,例如将其持有的资产转换为中央银行资金,但其客户可得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监管框架的保护,该框架责成受监督的私人发行人采取措施保护其负债的价值。
除了监管职能外,中央银行还充当最后贷款人,以避免商业银行在特殊情况下违约。
此外,在欧元区,商业银行的存款通过存款保险计划得到保护。
相比之下,任何实体对加密数字资产都不负责任,因此,没有可靠的框架来维持其价值和保护其直接持有者。
这些资产大多不受管制,给用户带来很高风险。
它们的价格波动很大,因为加密数字资产缺乏任何内在价值,这意味着它们像投机商品一样交易。
这些特点限制了密码资产的使用仅限于有限的部分投资者,并使其市场缺乏流动性;这反过来意味着用户可能无法将其持有的加密数字资产转换回最初投资的欧元数额。
不管数字欧元的技术如何,它的本质是欧洲央行的无风险负债,这使得它与加密数字资产有着本质区别。
无论用于不同类型资产的技术如何,本附件概述的考量都是有效的。
例如,区块链技术可以用于任何资产类型的发行和交易。
所谓的“稳定币”就是一个例子:
尽管它们都是通过利用分布式记账技术。
它们的种类根据其所自称的特点的类型而不同,它们更像是商业银行货币、电子货币、投资基金或密码资产。
所有类型的“稳定币”,目的在于保持价值稳定,但保证其实现只能通过数字欧元。
五、数字欧元功能设计的可能性
在本节中,前面讨论的原则和要求用于确定数字欧元可能类型的必要特征。
关键信息:
·可以设计数字欧元的潜在特征,以满足欧元系统的核心原则和报告中提出的要求。
·基于数字欧元的可能特征,目前确定了两种满足预期特征的类型:
在线和离线。
这两种类型相互兼容,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都满足这些核心原则和基本要求。
5.1功能性规范的重要维度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确定了欧元体系框架下数字欧元应具有的核心原则、特定情景要求和一般要求。
附件1概述了报告所确认的理想的特征,并回顾了所有的核心原则和要求。
下文描述了数字欧元的主要特征——即其可依需求进行量身定制,同时应强调这些特征的相互作用。
5.1.1使用模型用户可以直接或通过受监管的中介使用数字欧元。
如果用户直接使用,那么中央银行将需要提供面向终端用户的服务,例如客户面部识别支持。
如果用户间接使用数字欧元(即通过负责提供此类服务的中介),中央银行则无此义务。
如上文中所标识的那样,间接模型更可取。
然而,央行应确保受监管的中介机构的行为不会影响以央行名义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
央行之外的所有参与者和程序都应增强终端用户对数字欧元支付解决方案的信任。
尤其是中介机构提供的基础技术、基础设施及其与终端用户的连接的设计应确保能保留数字欧元作为中央银行负债的性质,并防止因中介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而产生额外单位的数字欧元。
5.1.2隐私要求用户隐私得到保护的程度取决于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优先性平衡。
目前使用的支付手段已经提供了不同程度的私密性,从匿名现金交易到需要证明文件或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监控的交易。
如果数字欧元用户在使用服务时没有验证其合法身份,那么其后的任何交易基本上都是匿名的。
虽然目前纸币和硬币即上述类型,但法规不允许电子支付中的匿名性,而数字欧元原则上必须遵守这些法规。
匿名方式应该被排除,这不仅是因为与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法律义务,也是为了在必要时限制数字欧元的用户范围,例如排除一些非欧元区的用户以防止资本过度流动,或避免过度把数字欧元作为投资。
如果用户在首次使用数字欧元服务时被识别,那么发行人(欧元系统)和中介仍然可以保证其不同程度的隐私权。
即使用户已经被数字欧元服务提供商事先识别,典型的例如离线数字欧元支付仍然会保证用户完全的隐私权。
事实上,没有与第三方的数据连接意味着支付结算不需要共享交易数据。
保护隐私的方式可以是选择性的,即系统操作方可以只允许某些类型的交易在不登记付款人和收款人身份的情况下执行。
某些类型的交易,例如大额交易,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所涉及的用户。
通过独立第三方的审计,可以增强用户对底层数字欧元系统隐私模型的信任。
最后,数字欧元的交易可以对基础设施运营商实现透明化,但运营商应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5.1.3限制数字欧元作为投资的大规模使用如前所述,欧元系统可能考虑引入工具来限制数字欧元的使用,以防止商业银行的资金过度转移到数字欧元。
个人用户可持有的数字欧元数量应保持在一定范围内,使流通中的数字欧元总量保持在一个被认为合理的总阈值以下。
因此这将要求每个数字欧元用户至少在登陆时都要被识别:
这是为了避免某些主体通过模拟多个用户的方式来规避限制。
一个有待调查的选择是允许用户在任何给定的时间将数字欧元持有到一个单独的阈值。
为了确保用户始终能够收到以数字欧元支付的款项,同时不披露个人目前持有的信息,可以采用一种“瀑布”方法,即任何超过持有限额的数字欧元将自动以私人货币的形式转移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然而,这将要求所有收款人都持有这样一个账户。
对数字欧元的需求也可以通过激励计划加以控制,在个人持股量超过上述门槛时,采用不那么有吸引力的利率或服务费。
这样做的好处是允许用户决定他们想要持有多少数字欧元,在确保持有金额高于阈值的情况下,其竞争性将低于其他形式的投资。
基于持股分层(和可变)薪酬的激励计划将使允许线下支付变得更具挑战性。
与限额类似,分级薪酬要求为居民、非居民和企业实体能够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持有的数字欧元数额确定适当的阈值。
在目前的情况下,以零利率向企业实体提供无限量的数字欧元似乎是不可行的。
根据欧洲央行目前的货币政策立场,企业实体和国内外投资者可实现的无风险欧元投资(例如AAA级短期政府债券)的名义报酬率目前低于-0.5%。
在不干扰金融流动和货币政策立场的前提下,目前无法以更具吸引力的利率向这些实体开放数字欧元。
分级利率是一种可以将以下两个目标结合起来的选择:
(i)以不低于纸币的条件(即利率不低于0%)向欧元区公民提供大量(但不一定是无限的)数字欧元;(ii)允许其他人在没有数量限制的情况下使用数字欧元,并且不限制数字欧元的持有者只能是本国公民。
当无风险名义利率明显处于正区间时,这个问题就不会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潜在持有者可以充分利用零利率的数字欧元。
5.1.4对使用数字欧元服务的限制欧元体系可能希望限制可以访问数字欧元服务的个人和实体的范围。
例如,对某个管辖区的居民(可能还有逗留期间的访客)或零售用户等,其持有数字欧元的可能性可能会受到限制。
不受使用限制的数字欧元的国际化使用将带来严重风险,发行CBDC的中央银行之间最好采取合作方式。
如果允许特定的非欧盟公民群体使用(例如当他们身处在欧元区国家时),那么具有限制使用权限的数字欧元仍然可以在国际上使用。
虽然在国外广泛使用数字欧元可能会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引发货币替代问题,但就有利可图的数字欧元而言,至少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首先,中央银行应能够根据地理位置、居住地或公民身份(例如,对受到国际制裁的国家的用户采取不同的待遇),在欧元区以外的不同司法管辖区(如果允许的话)对数字欧元的回报适用不同的条款。
第二,由于不同的CBDC的利润可能会引起资本流动,它们的规模将取决于对个人用户数字欧元持有量的限制,发行CBDC的中央银行之间必须进行协调,以确保流通中的各种CBDC不会被用来创造过多的资本流动,同时又不限制通过其他形式以欧元计价的资本流动的自由,或是从私人资金转移到CBDC的投资组合中。
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调,当一家中央银行在其CBDC中提供无限量的供应时,就可能会吸引大量的原本通常会作为私人资金储存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资本进入。
5.1.5转换机制数字欧元既可以通过基于账户的系统提供,也可以作为无记名票据提供。
在基于账户的系统中,用户的持有量将由第三方记录,该第三方代表付款人和收款人确定交易是否有效,并相应地更新各自的余额。
这是目前中介代理机构将资金从付款人的银行帐户转移到收款人帐户的方法,也是主要的电子支付方案所采用的方法。
它将允许发行CBDC的央行(直接或通过受监管的中介机构)控制交易流。
但是,如果用户或中心第三方不在线,则不能使用此方法。
当使用无记名数字欧元时,付款人和受款人将负责确认他们之间交易。
这就是现金支付的工作原理,在这种情况下电子支付的应用是有限的。
无记名数字欧元将不受欧元系统或其监管的中介机构的直接控制,这意味着对持有量和国际交易价值的限制以及对目标用户群体的限制只能在支付设备一级执行。
在使用无记名票据进行支付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只允许有合法有权的用户参与交易,这意味着所有支付设备都将要求用户验证其身份。
例如,该设备可以记录目标用户的物理属性信息(称为生物特征,例如指纹和虹膜识别),用户在发起支付时必须提供匹配的信息要素。
如果持有人的CBDC存储在本地支付设备上,设备的丢失或损坏可能导致CBDC的丢失。
因此应使用最先进的技术工具确保设备中存储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5.1.6支付设备数字欧元可以作为基于网络的服务和/或通过专用的物理设备(如智能卡)提供。
而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广泛的设备(例如,电脑、手机和可穿戴设备),并且需要网络连接,而第二种情况将要求付款人和受款人具有特定的兼容设备,这些设备也可以实现脱机使用。
当然,数字欧元可以通过物理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服务提供,只要两个(或更多)支付解决方案是同步的。
离线数字欧元的使用设备需要经过认证,在具有多个尚未明确的网络风险来源的数字环境中实现与使用纸币类似级别的安全要更加复杂,由于缺乏能够阻止特定用户伪造数字欧元的第三方,将会大大增加潜在黑客攻击的影响,并可能对经济造成破坏性后果,同时也要谨慎的降低可能的货币基础无端扩张、相关的伪造和或黑客攻击的风险。
5.1.7离线可用性用户可以通过设备上安装的硬件进行离线支付,离线支付可以避免数据向第三方流入,也可以作为现金支付的补充与备用。
支付设备会预先从在线账户中预置一部分数字欧元,这部分数字欧元用于用户离线支付,收款人一侧的终端设备会记录数据,用于说明转账完成。
离线支付线下支付需要制定高度安全的前端标准以管理可互操作用户设备。
这将支持POS和P2P交易来开发出一种共同的欧洲终端用户解决方案(或多个互操作解决方案),从而支持欧洲经济的数字化。
当然,离线数字货币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与在线数字货币通过网络挂钩,这是为了用户可以自如的调整离线或者在线数字货币的余额。
5.1.8回报利润数字欧元作为欧元体系的负债,其内在风险较小。
其利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可变的,在后一种情况下,还可以与其他央行的利率挂钩,甚至可能是零。
在可变的情况下,央行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调整利率,与政策利率变化并行或独立于政策利率变化。
可变回报的一个可能的选择是将数字欧元的利率设定为与其他央行利率的利差。
当然,就像中央银行利率之间的其他利差(例如主要再融资业务利率与长期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一样,有时会由于各种技术原因对利差水平进行调整。
由于持有钞票的机会成本随中央银行和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对于央行来说,适用不同的利率调整货币结构是常见做法,但是一旦涉及到离线数字货币的设计,央行将会面临额外的挑战。
5.1.9法定货币法定货币地位将是数字欧元的理想特征。
将法定货币地位赋予数字欧元的决定实际上要求它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条件下都可以使用,以允许无条件收付款。
法定货币状态将要求用户能够通过与使用钞票一样方便用户的方式接收到付款,例如使用一个可以离线使用的简单物理设备,或者,如果法定货币状态也适用于在线支付,则每个人都可以使用数字钱包服务。
通过一套通用的(或可互操作的)终端用户解决方案,可以使用户更容易地接受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欧元。
随着数字欧元的发行的可能性,欧盟的立法机关也可以考虑将法定货币的概念扩展到在线交易。
然而,各成员国对法定货币概念的解释各不相同,采用数字欧元需要各国加强解释和互相协调,甚至包括通过欧盟层面的新规定。
5.1.10并行基础设施基于与其他支付解决方案并行的基础设施的数字欧元有助于抵御极端事件,如网络事件和攻击、自然灾害和流行病。
出于成本考量以及私有性质,私人支付解决方案的并行基础设施很难实现。
承担这些费用的决定应以所考虑的极端事件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为基础,同时因为其增加了支付成本,对环境也有负面影响,并行的基础设施与发行数字欧元的目标也背道而驰。
5.2多类型的数字欧元可以共存基于对数字欧元可能特征的描述,似乎能确定两种满足本报告中得出的特征的类型。
如果它们都满足本报告中确定的核心原则、具体情况要求和一般要求,那么这些数字货币类型是相互兼容的,并且可以同时提供。
第一种类型可以离线使用。
它可以在没有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使用,因此只能通过特定的用户设备提供,这些设备可以通过受监督的中介机构收付款,并且应该能够防止黑客攻击和非指定人员的使用。
线下数字欧元交易原则上是匿名的,只能以固定的非负利率获得回报。
应通过支付设备中适当的技术限制来确保对线下数字欧元的使用限制。
离线数字欧元的特性将与享有法定货币地位所需的特性完全兼容(例如,无需互联网连接而对潜在用户没有额外成本)。
最后,离线数字欧元的基础设施实际上将与其他电子支付解决方案平行。
第二种类型可以在线使用,利率随时间而变化。
这将是货币政策应用的有力工具,也可以限制私人货币向数字欧元的转变(尽管出于这个目的,它可能会干扰货币政策传导)。
可在线使用的数字欧元具有先进的功能,并为受监管的私人中介机构提供提供增值服务的机会。
它的使用不会被绑定到任何特定的设备上,所有的数字欧元服务都可以在任何时候被相关责任方(中央银行和受监管的私人中介机构)控制。
然而,这种类型将不存在匿名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用于离线使用的数字欧元都需要在某一时刻进行在线管理,以便向设备添加资金或提取资金,而这两种类型可以共存。
与目前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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