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测绘工程师法规背诵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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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工程师法规背诵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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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测绘资质资格管理
1.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5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可延长10日;公示5日;10日内颁发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前60日提出延续申请。
2.省级测绘行政部门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做行政许可决定。
3.申请地理信息专业资质,相关专业人员不得超过80%;互联网服务不做要求,其它资质相关专业人员不超过60%。
4.资质证书:
等级+测资字+省级编号+顺序号+校验位。
5.每年测绘资质巡查比例不少于5%。
6.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应予以删除。
7.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成果单位,应无违法犯罪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设立保密机构和保密管理人员;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设置保密防护措施;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乙级进甲级满2年。
8.晋升甲级,2年内产值1600万,3个省级项目;乙级,2年内产值400万,2年市级项目;丙级,2年产值50万,1个县级项目。
9.办公场所:
甲级600平,乙级150平,丙级40平,丁级20平。
10.通报批评: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两年未履行资质公示,市场信用不合格。
11.海测、工测、不动产、航测、地信专业可设置甲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
(工地不摄海)。
12.测绘执业资格管理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规定。
13.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向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
14.测绘师人数要求:
互联网地图服务不要求;甲2乙1:
航摄、摄遥、地信、制图;甲5乙2:
其它(大工不海导)。
15.行政许可应规定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16.申请作业证应向单位所在地省级部门或委托的市级部门提出。
有效期3年,期满前30日延期申请。
作业证全国范围内通用,主要是外业人员持有。
17.注册证和执业印章有效期3年,期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
18.合作、合资企业不得从事的领域:
大地、航摄、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测、导航电子地图(大航行海政导)。
19.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包括港澳台)的审批;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分别向国务院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来华测绘活动应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0.工测、不动产、海测:
甲60,乙25,丙8,丁4;航测、地信:
甲60,乙25,丙8;制图、大地:
甲60,乙25;航摄:
甲30,乙15;互联网:
甲20,乙12;电子地图:
甲100。
21.工测:
乙级30km2,丙级15km2,丁级10km2。
22.丁级可以从事工测、不动产、海测;丙级可从事摄遥、地信;甲级:
导航;甲乙级:
大
地、航摄、地图、互联网。
第2章测绘项目管理
1.邀请招标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分包不可超过40%。
3.不正当竞争应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4.合同无效: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合法掩饰非法、损害公共利益、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5.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偿付乙方预算工程费的30%;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工程费30%;失密行为赔偿工程款的20%。
6.成本(直接82%,间接6%,期间12%),定额(内业220天,外业180天),人员(生产74%,分院10%,院16%),设计1.5%验收3%。
7.长迁系数:
1000-2000km,3%;2000-3000km,6%;3000km以上,8%。
8.高原系数:
7%;高原高寒系数:
5%。
9.带状和小面积系数(500--2000比例尺):
30%或15%。
10.修测系数:
(修测面积/标准幅面积)×定额×1.3。
11.面积系数:
(实际面积-标准面积)×80%/标准面积。
12.招标项目可以不编制标底。
第3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1.测绘基准由国务院批准,测绘基准数据由国务院地信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它部门、军测主管部门会商。
2.不使用国家统一基准,擅自使用相对独立的坐标系,处10万以下罚款。
3.采用国际坐标系,须经国务院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测批准;独立坐标系应由国家测绘地信局(50万人口以上)、省级主管部门(50万以下)批准。
4.测量标志地上36-100平,地下16-36平。
5.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由国务院测绘地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6.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效能的,应经国务院测绘部门或省级测绘部门批准。
7.保管人员职责:
检查标志的使用情况和完好情况、向乡级政府报告标志损毁情况、检举危害标志行为、查询使用人员情况。
8.国家对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
拆迁费由申请拆迁永久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4章基础测绘管理
1.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由国务院测绘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部门、军队测绘部门编制,由国务院批准;地方基础测绘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测绘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计划的管理。
3.国务院测绘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5.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确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部门会同军测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6.1:
100万至1:
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5年更新一次。
7.确定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的因素: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生产能力;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
8.基础测绘原则:
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
9.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国家测制100万到2.5万地图影像图,省测制1万和五千,市县测制
2000到500。
10.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国家审批包括一、二等控制网和国家重力控制网;1:
50万-1:
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及遥感资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其他应当由国家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省级审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三、四等控制网;本行政区域内的1:
1万、1:
5000等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属国家测绘局审批
范围,但已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其他应当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市、县审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控制网相连接以及加密控制网;本行政区域内的1:
500、1:
1000、1:
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应当由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11.国家对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经济落后、财政困难)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2.财政补助项目:
国家三四等网建立更新、1:
1万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影像图、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更新、基础测绘服务体系建立完善。
13.基础测绘建设优先:
航摄、卫星遥感、数据传输、基础测绘应急保障。
14.基础测绘项目的成果档案,应在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移交归档。
15.侵害、损坏基础测绘设施处5万以下罚款。
16.测绘成果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7.属于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司(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
其中,申请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由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或者办公厅另行出具公函。
属于军队和武警的申请人,应提供师级以上出具的公函。
18.在4h内完成应急服务申请的审核批复,8h内(特殊24h)准备好成果并及时通知领取。
19.非涉密成果报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20.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原则:
时效性、安全性、可靠性、无偿性。
21.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密。
第5章测绘标准化管理
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发布,代号GB。
2.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实施统一管理。
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3.测绘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结论经国家测绘局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
4.测绘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结论由国家测绘局审批,结果由国家测绘局发布公告。
5.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测绘国家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3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标准或撤销。
6.测绘计量检定人员的资格由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7.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等级的测绘计量标准,均为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必须有计量溯源,并且向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标考核。
应按国务院计量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的检定周期向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周期检定结果报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9.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后,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组织建立该项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方可使用,并向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计量标准期满前6个月复审。
10.申请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申请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
11.为社会提供公共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12.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向省级以上政府行政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13.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14.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
格。
15.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5年,期满前3个月复审。
第6章测绘成果管理
1.绝密成果:
转换参数,保密参数,1万、5万DEM,5′×5′、1毫伽的重力数据。
2.机密成果:
控制点成果,重力点成果,30′×30′、5毫伽的重力数据;1米的高程异常成果;3″的垂线偏差成果;涉及军事大于等于1万的地形图;2.5万、5万、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3.秘密成果:
1000米上水准网成果,重力加密点成果,1米到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3″到6″的垂线偏差成果,30′到1°、5到10毫伽的重力数据,非军事区5000的地形图,10万、
25万、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重要设施精度优于100m的点位坐标。
4.绝密30年,机密20年,秘密10年。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密。
5.测绘成果特征:
科学性、保密性、系统性、专业性、著作权。
6.对外提供秘密测绘成果,应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部门或省级测绘部门审批;法人使用秘密成果应报测绘成果所在地测绘部门审批。
7.国家保密部门、国务院测绘部门应商军队测绘部门,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8.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时,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9.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1-2年,一般涉密6个月至1年。
10.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交成果(出资人交目录,承担单位交目录或副本,中方人员交副本),不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处1到5万罚款。
11.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的内容由国务院或省级汇编。
12.国家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每3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每5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
1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开展重大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甲乙2-3年一次,丙丁4-5年一次。
14.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下达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并在项目合同、设计书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份数、时间、质量等要求。
15.测绘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
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或30年。
16.使用涉密成果的单位,使用完成后6个月内,应当销毁涉密成果。
17.档案保管机构应定期公布馆藏开放的测绘业务档案目录。
18.甲、乙级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丙、丁级应设立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
19.法人的责任:
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签订质量手册,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对提交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20.总工或质量主管负责人: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签发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处理重大问题,审议技术总结,对技术设计质量负责。
21.质检机构和质检人员:
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和质量文件,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对检查成果质量负责。
项目质量负责人对项目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22.测绘成果过程检查由中队检查人员完成,最终检查由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完成。
检查过程中,由单位的总工程师裁定分歧;验收过程中,由单位上级质量管理机构裁定;委托验收中,由省级质量管理机构裁定。
23.J2经纬仪,S3水准仪,GPS接收机,5+5D测距仪,全站仪,伽级重力仪及尺类检定周期为1年,其它为2年。
2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部门审核,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商议,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25.有关国界线的重要地理数据必须与外交部会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的,应与国务院民政
部门会商。
26.违反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处10万以下罚款。
第7章不动产测绘管理
1.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3.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4.国务院测绘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部门负责实施。
5.房产测绘资质证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部门颁发,不需征求任何部门的意见。
6.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7.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部门组织编写的测量规范。
8.违法从事房产测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部门处以1万到3万的罚款。
9.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10.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检查一次。
11.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
界线画法一
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
12.测量土地等权属界址线,应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
有关资料进行。
13.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后公布。
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8章地图管理
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精度,由国务院测绘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制定。
2.国界线标准样图、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3.比例尺小于等于1亿的,可不表示南海诸岛范围线以及钓鱼岛等重要岛屿。
4.中国地图小于等于100万,省自治区地图等于小于50万,直辖市及面积小于10万平方公里的省自治区地图小于等于25万;教学等示意性地图精度不能高于50万地形图精度;大于等于50万的地图不得表示直角坐标网和经纬线。
5.公开位置精度不得小于50m,米;分辨率不得优于0.5米,等高距不得小于50m,DEM格网不得小于100m,开本不受限制。
公开地图确需表示的设施时,其位置精度不得大于100m。
6.编制地图出版发布前应送省级测绘部门审核。
出版中小学教学地图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部门审核。
7.国务院测绘部门审核:
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含历史性地图);港澳台地图;涉及国界线
的省区地图;涉及两个省的地图;全图性和省级地方性中小学教学用图;省级历史地图;引
进的境外地图;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图。
8.申请材料的原始图件保管期为5年,备案样图保管期为3年。
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有效期2年。
9.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提交经国务院测绘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证明文件。
10.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部门委托的机构认定,其它由省级测绘部门委托的机构认定。
11.测量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12.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9章测绘质量管理体系
1.质量管理原则:
顾客为焦点、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管理的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互利的供方关系。
2.贯标的组织策划和领导投入阶段约1个月,体系总体设计和资源配备阶段需1个月左右,文件编制阶段约3个月,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实施阶段不少于3个月。
3.测绘单位选择咨询机构帮助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4.程序文件有操作性,是策划和管理质量活动的基本文件;作业文件是详细操作性文件。
5.质量方针是由最高管理者颁布。
质量目标是质量方针阶段性的要求。
质量手册是描述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起详略程度由组织决定。
第10章测绘安全生产管理
1.在进入军事要地、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林区、自然保护区或其他特殊防护地区作业时,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2.沼泽地区应配备必要的绳索、木板和长约1.5米的探测棒。
3.水深在0.6米以内、流速不超过3m/s,或者流速虽然较大但水深在0.4米以内时允许徒涉。
水深过腰,流速超过4m/s的急流不可徒涉。
骑牲畜过河水深0.8米以内。
4.井下作业应打开连续的3个井盖排气通风半小时以上。
5.工作电压超过36伏时应做好防护。
6.在行人通过的道路或居民地附近造标、拆标时,作业场地半径不得小于15米。
7.面积大于100平的作业场所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8.仪器三防:
防霉、防锈、防雾。
9.仪器库房温度应保持在12°-16°;基础数据档案应选定在17°-20°,相对湿度35-45%,配CO2灭火器。
对已使用磁带的温度要求为5-32°,湿度20-80%;对于未使用磁带的温度要求为-23-49°,湿度20-80%。
10.介质架最低层应高于地面30cm,磁带应放在距钢筋柱10cm外,磁带与磁场之间距离不得少于76mm。
11.防霉措施:
作业中暂停使用的电子仪器每周至少通电一小时。
防雾措施:
用电吹风烘烤光学零件外露表面,不超60°;严禁使用吸潮后的干燥剂。
12.档案形成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60日完成归档。
入馆后60日内完成异地存储,离馆后60天重新完成异地存储工作。
13.数据档案转存新格式复制后,原数据应继续保存3年。
14.工作前,光盘须在工作环境中放置至少2小时,磁带至少24小时。
同一项目光盘超过10片宜用磁带存储。
堆叠或搬运磁带不超过6盒。
线性磁带每10年迁移一次,光盘5年。
读写错误达到10次时停止使用该介质。
15.异地存储距离应大于100公里,最佳距离500公里以上。
每年读检不少于5%的数据档案。
16.县级以上测绘部门对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审批。
第11章测绘项目合同管理
1.技术依据及质量标准应由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
2.测绘单位应对合同进行评审,是为了减少制约承包方的不利因素。
3.合同变更应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不可变更,即合同非要素内容发生变更。
4.成本预算的主要内容:
(1)生产成本:
直接费用,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交通差旅费、折旧费。
(2)经营成本:
员工福利及他项费用,机构运营费用。
5.擅自转包30%,泄密20%
第12章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1.设计过程包括:
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依据)、设计输出、设计评审、验证、审批和更改。
设计策划由技术负责人进行;设计输入由技术负责人确定,由设计策划负责人或总工审核;设计审批由委托单位进行。
2.测绘技术设计文件包括项目设计书、专业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更改文件。
3.测绘技术设计原则:
技术设计应考虑顾客要求,重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技术设计方案应先考虑整体而后局部,而且应考虑未来发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资料;应重视数据安全措施。
4.项目设计:
概述、作业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引用文件、成果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平面系统、高程基准)、设计方案(质量保证措施:
组织管理、资源保证、质量控制、数据安全)、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附录。
5.专业技术设计:
概述、作业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引用文件、成果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设计方案(含附录)。
6.设计方案:
软硬件配置要求,技术路线及工艺流程,技术规定,上交和归档成果,质量保证措施和要求,数据安全措施。
7.大地测量技术设计方案包括大地测量数据处理;野外地形数据采集设计方案包括质量控制环节和质量检查的主要要求;地信专业技术设计书内容:
需求规格说明书、系统设计、数据库设计、详细设计说明书。
第13章测绘项目组织实施
1.成本目标可分解为人工成本、设备折旧或租用成本、消耗材料成本三大类。
2.质量目标分为合格、良好、优秀。
3.质量控制是项目委托方投资得以最快收益为前提。
4.项目配置人员包括:
项目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后勤保障人员。
第14章成果质量检查验收
1.成果质量检查的依据包括:
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设计书,测绘任务书、合同书和委托验收文件。
2.同精度检测粗差为2√2倍中误差,高精度检测粗差为2倍中误差。
检测点数少于20时取算术平均值。
3.数学精度平分标准:
0-1/3:
100;1/3-1/2:
90-100;1/2-3/4:
75-90;3/4-1:
60-75。
4.单位成果等级分为:
优(90-100)、良(75-90)、合格(60-75)、不合格。
5.当样本中出现不合格单位成果或位置精度检查粗差比例大于5%时,评定样本不合格;全部成果合格后,根据单位成果质量得分,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样本质量得分,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
6.批成果质量等级分为批合格和批不合格。
合格后,优:
90%,优50%;良:
80%,优30%。
7.GPS测量质量元素:
数据质量(数学精度、观测质量、计算质量:
已知点选取的合理性和起算数据的正确性)、点位质量(选点、埋石)、资料质量(整饰质量、资料完整性)
8.大地测量计算成果:
成果正确性(数学模型、计算正确性)、成果完整性(整饰质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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