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界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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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界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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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界定
“三违”行为界定
第一章严重“三违”
(一)安全管理
1、未严格执行“双带班”制度,值带班记录不严不实。
2、未制定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或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3、未经请假同意,无故不参加公司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例会、隐患排查例会、技术例会);
4、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隐患排查例会。
或各类安全、生产、技术例会无会议记录;
5、对于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要求没有贯彻落实;
6、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对应该检查的场所和应该测量的项目不按照规定执行或敷衍了事;
7、无故不按限定日期整改隐患、隐患整改弄虚作假或重复性隐患和问题多次出现;
8、作业地点被上级挂停止作业牌或下达书面停工通知后继续组织生产;
9、带班领导及瓦检员、安监员等按规定需要现场交接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0、检身员脱岗,或不按要求检身造成人员违章入井;
11、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
12、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
13、特殊地点或特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井下及井口20米内烧焊作业、停送电、斜巷大件运输、过地质构造、过空巷、处理冒落带、三四角门施工、工作面刷扩、初次放顶、工作面收作、探放水、瓦斯排放、启封密闭、通风设施构筑、风机倒换、大型机电设备安装及检修、井上下吊装作业、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能量与危险物质控制作业、管线打开及临时用电等)未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作业单;
14、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和自救器;
15、井下睡觉;
16、井下拆卸矿灯;
17、特殊岗位(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皮带机司机、瓦斯抽采泵站司机、立井把钩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电工等)班中脱岗;
18、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
19、安检人员及工程验收人员徇私舞弊或趁职务之便索贿受贿;
20、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
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安全检查人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
21、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安全检查人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或立即制止作业后,作业人员拒绝执行;
22、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
23、未经验炮就进入工作面作业;
24、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出现CO泄露、煤层自然发火;
25、立井施工,井口、井底无专职信号工、把钩工、吊盘信号工;
26、开工前没有向施工人员贯彻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的或没有执行签字制度;
27、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修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28、未按计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29、未按规定对转岗、重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30、严重“三违”、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不按“四不放过”落实责任。
(二)一通三防
1、矿井改建、扩建、改变矿井、一翼、一个水平或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等,未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2、未按要求组织召开一通三防月度例会;
3、未建立和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管理办法;
4、未按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施工;
5、巷道贯通、揭露老空区没有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6、未按要求设置通风设施的或设施质量不合格;
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
8、无措施停局部通风机换风筒或拆开风筒放炮;
9、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供风;
10、风流中瓦斯超限(排放瓦斯等情况除外);
11、安全监控装备不齐全、功能不完善、报警断电及上传数据有误等;
12、有自燃发火矿井,未开展自燃火灾预测预报工作;
13、未编制矿井防灭火设计及安全措施;
14、有一氧化碳超限、高温点等自然发火征兆;
15、使用没有煤安标志的或非标准的风筒、隔爆水槽或水袋和检测仪器仪表;
16、通风记录、台账、报表、图纸等资料有重大错误或弄虚作假;
17、未按措施要求配专职局部通风机司机;
18、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要求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及三专两闭锁装置的或擅自甩掉闭锁、风机自动切换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
19、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
20、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21、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
22、井下现场未通知进行瓦斯传感器调校,而直接将瓦斯传感器设置成调校状态,或者瓦斯传感器调校结束后未及时解除调校状态;
23、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故意将瓦斯传感器、便携仪悬挂在风筒出风或漏风处;
24、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25、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功能不正常使用或断电功能不符合相关规定;
26、没有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距;
27、未标注或涂抹、移动防突标志;
28、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
29、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
30、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
31、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泵、倒换泵。
无措施调整抽采系统;
32、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
33、擅自在主通风机房、变电所、人员定位系统、监控中心终端安装与监控系统无关软件。
(三)采煤
1、工作面《作业规程》和相关措施没有学习贯彻擅自组织施工;
2、采面初采、初放、收作、过老巷、老空、地质构造带等没有制订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3、采煤工作面未保持两个以上的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的20米范围内未超前加强支护;巷道高度、出口宽度达不到规定要求;
4、处理煤仓堵塞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5、工作面承载单体支柱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措施或底板松软未穿鞋;
6、工作面在用单体支柱连续三根完好柱未承载或初撑力低于规程要求;
7、采煤机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
采煤机运行时,人员进入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
8、液压支架(柱)未根据维修标准要求进行维修;维修后的支架(柱)在入井前未经工作状态带压检测;
9、不经“过桥”而直接跨越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或未封闭段转载机。
10、液压泵压力不足;工作面未正常进行矿压监测。
11、工作面煤壁伞檐超过规定或端面距过大未采取措施。
(四)掘进
1、《作业规程》和相关措施没有学习贯彻擅自组织施工;
2、掘进工作面过老巷、老空、地质构造带、石门揭露煤层等特殊情况前未制定安全措施组织生产或不按措施施工;
3、炮掘工作面贯通前20米,综掘头贯通前50米未下贯通通知书或者未制定贯通措施;
4、架棚支护掘进工作面迎头10m范围内,在爆破前没有按规定进行加固;
5、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支护或支护不起作用;
6、下山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
7、永久支护到工作面迎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8、喷射作业时未严格控制水灰比,有干斑或滑移流淌现象;
9、巷道5米长度内有3根以上锚杆间排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0、巷道5米长度内有3根以上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或5根以上锚杆角度不符合要求;
11、不按措施施工,擅自改变施工程序;
12、掘进巷道倾斜25°以上的,无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措施,行人侧无行人安全防护设施;
13、巷道维修没有制订措施或措施针对性不强;
14、独头巷道维修时,安排多处作业或者由里向外作业;
15、在回风巷巷修作业时积矸超过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
16、煤巷没有按规定安设顶板离层仪和未进行正常观测和分析;
17、巷道内起吊重物未打专锚杆、锚索或者使用支护顶板的锚杆、锚索作为起吊使用。
(五)机电运输
1、井上下供电系统没有分列运行;
2、瓦斯矿井“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局扇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3、跳闸事故发生后,在未弄清跳闸原因前,强行送电;
4、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的,电气裸露部分未加护罩或护栏;
5、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6、非本质安全型电缆的连接采用本质安全型接线盒;
7、本质安全型电路的电缆连接采用隔爆型接线盒不符合隔爆要求;
8、机电设备证件不齐全、未办理手续擅自入井的;
9、主提升钢丝绳、直径18mm以上的提升钢丝绳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检验;
10、斜巷提升超挂车、不挂保险绳;钢丝绳钩头未插接,保险绳连接不符合公司规定的;
11、提升机安全制动力矩、安全制动减速度未进行计算调整,制动装置不完好;
12、罐笼、防坠器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试验或试验不符合要求未进行调整;
13、斜巷未按规定设立“一坡三挡”组织提升运输或“上部行车、下部行人”;
14、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
15、升降人员提升机未使用电气制动;
16、主提升机(含提升绞车、天轮)、主要通风机、瓦斯泵等关键部件未按要求进行探伤及探伤不合格未及时更换;
17、主要及采区排水系统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
18、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修、安装,擅自承包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施工的,无特种设备使用证运行;
19、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使用胶带(刮板)运输机运送金属支架和设备材料;
20、上运胶带机未安装可靠逆止器和制动装置的,下运胶带机未安装可靠制动装置;
21、因管理责任造成全矿井无计划停电超过10分钟或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超过10分钟;
22、立井井筒提升设备过卷卡入缓冲托罐装置或提升容器进入楔型罐道或碰到防撞梁;
23、立井(斜井)井筒提升设备断绳坠落;
24、机车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测定制动距离或制动距离不符合要求;
25、机车、绞车制动装置不完好或绞车固定不符合要求;
26、斜坡放飞车;斜巷放大滑;不带电下放车辆;
27、窄轨车辆连接装置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试验;
28、斜井运输时(包括井下斜巷),上下口及中间联巷(包括甩车场)无信号工和把勾工。
29、冬季提升机房、胶带机驱动部分未采取保暖措施,致使机房结冰,制动力不能满足要求;
30、冬季供热面积不足,致使井筒结冰;
31、未经审批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取暖的。
(六)火工品管理
1、电雷管和炸药未分类贮存、未采取防潮、隔潮措施;
2、井下爆破材料库未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数量、规格和放置地点不符合要求;
3、井下爆破材料库未使用矿用防爆型照明灯,照明线未使用不延燃电缆;
4、装卸爆破材料未安排专人在现场监护,有其它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5、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未按规定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
6、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送或未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7、爆破材料装入矿车后未及时下井,或者将其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8、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送爆破材料;
9、使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等运送爆破材料;
10、雷管、炸药乱丢乱放;
11、采掘工作面放炮后,未由爆破工和班长在下班前结束验炮工作;
12、不使用放炮器放炮;
13、放炮前不按规定安排警戒人员;
14、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
15、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16、在老炮眼或残眼上打眼;
17、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含两台)以上的放炮器进行放炮的;
18、放炮后,不立即取下起爆器钥匙。
(七)地测防治水
1、出现重大测量贯通事故,严重影响、制约安全生产布置;
2、未编制探放水设计;
3、大型贯通未编制贯通设计;
4、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及有物探异常区未编制钻场设计;
5、违反地测资料保密规定,地测资料私自外借;
6、未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7、地测资料弄虚作假;
8、水仓容量、空仓达不到规定要求;
9、未按设计参数施工防治水钻孔;
10、未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
11、临时排水系统不健全;排水管路、排水泵未及时跟进,不能满足采掘工作面排水要求;
12、在上下煤层层间距小于防隔水煤柱及层间距小于10米的掘进巷道,未执行短探短掘;
13、地面注浆站搅拌池内剩余的灰浆放置超过规定时间;
14、地面注浆站浆液浓度符不符合要求;
15、拒绝提供工作必要的作业环境,影响物探、钻探工作。
(八)建设
1、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未配齐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必要人员,或人员未持证上岗;
2、监理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施工单位无交底记录;
4、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规范或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5、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存在问题;
6、未严格控制施工过程质量;隐瞒施工质量问题;
7、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验收人员未严格进行质量认定和验收;
8、施工单位未做好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验收工作;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不合格;
9、未经报验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用于工程中;
10、工程例行检查及专项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11、施工单位放任或者故意纵容其劳务人员损害或者扰乱建设单位、监理办公秩序;
12、工程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13、监理单位按规定该旁站未旁站;
1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管理;
15、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各类培训。
(九)技术管理
1、作业规程编制不及时,导致无规程施工;
2、作业规程不进行会审;
3、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补充有关技术措施;
4、未按规定组织召开技术例会。
第一章较严重“三违”
(一)安全管理
1、值班空岗或带班人员提前升井;
2、未经请假同意,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通报会;
3、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等设置公告栏、告知卡和明显标志的;
4、未排查出被上级单位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隐患排查例会流于形式,未分专业、分系统进行隐患排查或有主要科室或成员未参加排查;
5、单位各类安全生产技术例会无会议记录;
6、未按照公司要求保持一个采煤工作面和一个掘进工作面正常采用作业单;
7、各类要求上报的安全、生产、技术等资料未及时上报;
8、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者未按照国家、地方、行业及公司要求及时修改;
9、在井口20米范围内、通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其他禁止明火的要害场所吸烟或发现烟头、出现明火;
10、立井和高空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地点,不按规定佩带保险带;
11、立井井筒内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不采取防坠落措施。
(二)一通三防
1、通风检测仪器数量不足的或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未进行调校的检测仪器;
2、各类传感器悬挂位置不正确;
3、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
4、临时停工的地点,擅自停风;
5、矿井防尘系统不完善、设施不齐全;
6、未开展粉尘检测;
7、发现煤尘堆积;
8、通风记录、台账、报表、图纸等资料不齐全不完善;
9、未组织通风系统审查或通风隐患排查;
10、瓦检工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未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或发现问题未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
11、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未安装净化风流水幕,转载点未安设喷雾装置,或水幕、喷雾不能覆盖全断面或产尘点;
12、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原无内喷雾的除外),雾化程度不好,或不能覆盖滚筒;
13、瓦斯传感器未定期(热催化式瓦斯传感器按10天,红外式、光学式、光纤等瓦斯传感器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并在制度中明确调校周期)进行断电功能测试、调校,或调校过程不正确;
14、矿井监控中心未坚持24h值班制度。
监测值班员和调度员未实行联合值守,发现空班、脱岗;
15、中心机房未严格按照电子机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电源侧、进出机房主传输线、网线、光缆未安装防雷电装置并实现可靠接地等)。
(三)采煤
1、采面梁柱数量不足而继续组织生产;
2、割煤时发生漏顶、冒顶或遇有紧急情况不及时停机;
3、采面柱距、排距偏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4、隐患未处理而进行放顶回柱;
5、乳化液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
6、采面移架前后有空顶或片帮超过规定不进行维护;
7、采面支架压死、歪倒或自动降架不及时进行处理;
8、采煤机停止工作、检修、交班和处理故障不切断电源、不摘除离合器;
9、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不完好,泵压力和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要求;
10、工作面机头未按规程措施规定使用好端头支护。
11、采煤机内外喷雾未按规定使用。
12、分层回采工作面需铺网时,未按规定及时铺网或铺网质量不和要求。
(四)掘进
1、掘进施工作业规程制定不详细,缺项。
支护参数,锚杆的扭矩力,棚子的扎脚,卡揽的扭矩力、前探梁的支护形式及材质等未明确规定;
2、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作业地点顶板或帮部有活矸没有处理掉而进行作业;
3、炮掘架棚支护工作面迎头未装备防倒棚装置或装置不齐全;
4、掘进工作面迎脸需挂网临时支护,作业时未挂网;
5、下山施工没有在工作面上方设置牢固的防跑车装置;
6、工作面没有配备完善的施工图板;
7、锚杆数量少于设计值;
8、棚腿架设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9、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
10、综掘机喷雾装置不全或未按规定使用;
11、巷道维修时,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不落实。
(五)机电运输
1、固定设备安全性能测试超期;
2、机电设备的检修、安装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
3、电气保护不起作用或甩掉不用;
4、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范围不符合要求;
5、用铜丝、铝丝、铁丝代替保险丝;
6、巷道扩修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缆;
7、检查检修电气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
8、检修处理设备故障时未执行停电加锁、挂牌、专人看管制度;
9、主通风机供电线路“T”接有其它负荷;
10、主提升系统(包括暗斜井2m以上)缺过卷、过速、短路和失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减速功能安全保护,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
11、立井井口、井底设施未实现联锁(罐位、阻车器、摇台、安全门、提升信号);
12、立井提升人员时,未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13、主要通风机保护不全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
14、主要通风机未按规定定期倒换,备用通风机未及时检修保养;
15、矿井、水平、采区水仓未按规定及时清挖;
16、空压机、储气罐保护不齐全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的,储气罐滤清器未按规定定期清污;
17、锅炉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
18、锅炉使用未经处理的软化水,不符合水质标准运行;
19、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校验;
20、机电运输系统的各项保护试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未按规定进行;
21、电气设备(包括下井电缆)未进行选型计算。
供电负荷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执行。
电气保护没有计算方案,现场整定不合格的;
22、井下电缆、管线敷设不符合有关规定;
23、矿用阻燃通信电缆不符合煤矿用阻燃通信电缆管理规定;
24、变电所、高压机房、通风机等高压供电场所缺绝缘用具或绝缘用具不合格;
25、主要机电硐室灭火器材未按规定配备或失效;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
26、胶带运输机、刮板输送机缺少过桥、防护栏;
27、刮板运输机固定不牢,每缺一根压柱或压柱不合格;
28、运行设备转动部位未安装护罩;
29、压力表未按要求进行校验;
30、主提升机房、主通风机房、地面变电所内未安装应急照明;
31、主提升钢丝绳、主斜坡绞车钢丝绳日检坚持不好,有漏检;
32、提升机(提升绞车)超载提升;
33、强力胶带接头未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查,未执行日报制度;
34、胶带运输机低速、煤位、跑偏保护装置缺一种或一种不起作用;
35、运输机沿线受煤点缺装急停开关或急停开关未接主控回路;机头机尾及受煤点无直通电话或联络信号;
36、固定胶带运输机巷机头、变电所使用可燃材料支护;
37、提升机制动盘有油污;
38、采、掘工作面掐接刮板运输机链子时不用紧链器;
39、运输斜巷没有经过工程验收或者运输斜巷的设备及安全设施没有经过验收投入使用;
4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未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1、斜巷运输没使用保险绳或防跑车、跑车防护装置不起作用;
42、斜巷运输超挂车辆;
43、机车、斜巷人车、无极绳运输通信系统没使用或不能使用;
44、斜巷提升钢丝绳出现断丝超限、严重挤扁或死弯仍使用;
45、机车灯、警铃、连接装置、制动装置和撒砂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46、井下充电室未安装甲烷传感器;
47、同巷运输的架空乘人装置与绞车电气不闭锁;
48、架空乘人装置越位保护、重锤落地保护、到站报警装置、脱绳保护未使用或不起作用;
49、使用手拉坠砣式保险杠或手动转轴式保险杠;
50、声光警示信号没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
51、运送超长、超宽、超重及超高车辆没有制定专项措施或没按措施执行;
52、斜巷运输未使用防脱闭锁插销;
53、斜巷车辆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
54、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后未取下换向器手把,关闭车灯;
55、违反规定在大巷推车;
56、电机车顶车未连接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连接环、插销;
57、电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将头、身体伸出车外的,或在车外操作开车;
58、在斜坡上停放车辆未采取可靠阻车措施;
59、斜巷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试验;
60、列车未使用红尾灯;
61、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钢丝绳连续脱轮或吊椅擦地板及擦帮;
62、斜巷运输材料、设备与使用的矿车绑捆不符合要求;
63、轨道线路出现严重底鼓或运输断面满足不了要求行车;
64、各类检查、检修记录不符合要求;
65、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六)火工品管理
1、运送电雷管时,绞车提升速度超过2m/s,或其它爆破材料超过4m/s;或电机车运行速度超过2m/s;
2、运送火工品的车同时运送其他物品、工具;
3、未按照如下方式运送雷管和炸药的:
电雷管由爆破工亲自运送并装放在专用的工具箱内,炸药由各单位领药工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
运送雷管的爆破工和背药人员不得并排同行,且爆破工必须在后面10至20米。
严禁中途逗留;
4、电雷管在发放前未登记编号和使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未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5、爆破工、领药工必须未建立卡片并挂在井下爆破材料库墙上,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在发放电雷管、炸药时未做到人卡相符;
6、井下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未对各单位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每班做好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未做到班清班结,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上的数字、签字不完整、不清晰,有涂改现象等;
7、雷管箱、炸药箱未上锁管理,不上锁或箱子不完好而又未设专人看管;
8、雷管箱钥匙未由爆破工保管;
9、运送炸药、雷管到使用地点后,跟班队长(班长)未与爆破工一起核对数量;
10、放炮前爆破工未同班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并双方签字;
11、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未由爆破工进行;
12、当班装好的炮未当班放完,或有特殊情况当班未放完的,跟班队长、班组长及爆破工未现场交接清楚;
13、一个炮眼内使用2个及以上雷管;
14、放炮前不将母线柱拧紧或母线裸露、放炮后不将母线拿下扭结短路、放炮母线敷设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5、随意毁坏火药、雷管;
16、爆破工不按措施规定装药或一次起爆个数超过规定;
17、工作面缺棚少腿放炮或倒棚不扶、支护失修不处理放炮的;
18、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装填炮泥或不使用水炮泥;
19、采煤、掘进工作面使用毫秒雷管不按规定一次起爆。
(七)地测防治水
1、探放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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