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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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书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签约地点:
广西·南宁
签约日期:
2015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简称甲方)
承租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
1.1甲方的场地座落于南宁市林业新村公建部分职工服务中心,现经甲方同意将第十一层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建筑面积1156平方米(含公摊面积,有关位置见所附的平面图,平面图内红线阴影区域为本租赁场地)。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本场地作为办公经营使用。
2.2在租赁期限内,经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本场转租或分租。
三、租赁期限
3.1本场地租赁期5年,自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具体租赁及租金起租日期以交付场地日开始计算,租赁期间相应顺延)。
其中租赁期间的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为免租期,甲方免收乙方租金二个月(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除外)。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屋面,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3合同期满,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4.1双方同意,本场地租金为85元/㎡·月,第一年年租金为壹佰壹拾柒万玖仟壹佰贰拾元整(¥1179120)。
4.2租金从第二个租赁年开始逐年递增,每个租赁年的租金在上一租赁年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6%。
4.3按先缴纳租金后使用场地的原则,乙方需提前一个月一次性支付下年度租金。
4.4如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下年度租金的,除应及时足额补交外,还应按拖欠总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电供水。
4.5经协商,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为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乙方应于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第一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4.6乙方全部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规定后,需于租赁期满后10日内持履约保证金收据办理相关退款手续,甲方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规定并办理完毕履约保证金退款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五、房屋交付及其它
5.1通风口、上下水按要求到位。
5.2消防通道、消防报警系统、喷淋器、上下水等消防设施按要求到位,并经当地消防机关验收合格。
5.3将乙方所需的数据、电话线路端口接至乙方承租区域。
5.4甲方保证林业新村物业的水电用量符合其规划设计的要求,若电压电量、水压水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时,甲方负责按设计要求进行整改。
5.5在乙方的承租区域内提供空调室外主机的安装场地。
5.6为乙方提供所租赁楼层外墙作招牌及经营广告位使用,同时甲方协助乙方提供办理设置、发布广告所需的相关报批资料。
六、设施与装修
6.1乙方需对承租场地进行装修的,其装修费用自理。
为维护整体建筑安全和规定的其他设计要求,乙方如须对原建筑进行修改和装修的,必须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装修申请及提供装修设计图,乙方的装修申请及装修设计图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
6.2装修时,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及有关部门管理,遵守相关法规,不得破坏消防设施设备。
6.3乙方装修前,如需对消防进行变动,需报南宁市消防支队审批同意后,请有资质的消防施工公司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需经消防支队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乙方承担。
6.4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租赁合同、或乙方中途退租或因乙方违约被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的固定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动产部份由乙方自行处理。
6.5本场地如有改变设施的必要,乙方应取得甲方同意后自行装设,但不得有损原有建筑结构安全,亦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
6.6如乙方未按甲方规范装修而影响其他客户,并导致索赔的,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保险条款
乙方应对场地内自有设备、物品等财物投保相关险种,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事宜。
八、水电供给和水电费用的承担
8.1租赁期间,甲方在当地供电供水公司正常供水和供电的情况下,保障乙方正常用水和用电。
除合同第四条4.4项、第八条8.3项约定的情形外,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停水停电,甲方须于24小时内及时修复。
8.2租赁期间,根据具体需要甲方为乙方单独安装电表和水表,甲方依据当地供电供水公司收费标准,收取乙方的水费和电费(水电耗损费按实际耗损另计)。
乙方自用水和电的使用量以水表和电表的实际度数计算,公用水电费按租赁场地的建筑面积分摊。
乙方缴纳水费和电费的时间,以当地供电供水公司要求缴纳的时间为准。
经营期间,乙方经营使用的水电设备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维修费用。
8.3乙方逾期缴纳水电费的,须按逾期缴纳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且最多不得逾期10天,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供电。
九、税款和其它费用的承担
9.1租赁期间,甲方收取租金的应纳税款和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乙方交纳租金后向乙方提供有关发票。
9.2租赁期间,乙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经营产生的工商、税费等各项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3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相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权利与义务
10.1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和租赁房屋所在地政府对租赁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发生与甲方或甲方租赁房屋有关的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和承担民事责任。
10.2甲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时,需提供该租赁区域范围的图纸资料,保证乙方装修施工的正常进行。
10.3租赁期内,甲方负责安装能够准确反映乙方实际用量的电表、水表等计量用具,水电费的支付按第八条8.2项约定执行。
10.4甲方在乙方承租区域内进行各项活动须征得乙方同意。
10.5乙方入住后,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同时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与管理,按时按规定交纳水电费;租赁期内,安全用水、用电,租赁房屋内的治安和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因使用不当,给自身及第三方造成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负。
10.6乙方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复,如逾期未修复,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修复,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7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或违规活动。
10.8若本合约期满或提前终止、解除后十日内,乙方需将自已的动产部分、私人财产与自置的设备、物品搬出本场地,且将清洁整齐、状态完好的场地交还甲方;若因乙方拆除、搬迁等原因而致本场地内、外遭受损坏时,乙方需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乙方逾期未将其动产部分、私人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该房产,则作乙方放弃权利处理,届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委派人员将乙方的上述财产与物品予以处理,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十一、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11.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超过15日不能缴足下期租金,经书面函告后7日内仍不缴足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及场地。
11.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本租赁场地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或以合作形式转租。
11.3乙方利用本场地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如放置危险品违禁物品等或供非法活动及违背公序良俗之使用)。
11.4受到甲方或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按要求整改的。
11.5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撤离本场地的。
11.6合同期满,乙方逾期不撤离或不向甲方交回场地的。
(二)甲方如有以下违约行为,则要赔偿乙方损失。
11.7甲方将租赁物卖给第三人的,须将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副本交付乙方壹份,并且甲方确保第三人继续按照本合同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不得影响乙方对租赁物享有的租赁使用权。
(三)其它责任。
11.8其他违约行为按相应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11.9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本场地灭失或被征收或不适于继续经营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未到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第一年度租金和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十三、通知与送达
13.1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
13.2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条款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均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更正和赔偿;逾期未能更正和赔偿的,另一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13.3载明于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本场地均为合法送达地,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3日即被为送达;如以传真方式发送,在发出时即视为送达;若乙方擅自离场无法直接送达乙方本人的,甲方将通知粘贴或留置于乙方租赁场地,即视为送达。
13.4上述联系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前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原地址即视为合法的送达地址。
十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它条款
15.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肆份。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租赁区域平面图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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