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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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
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响应分级
1.7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2.4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5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2.6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3 信息管理
3.1 预警信息
3.2 灾情管理
4 预警响应
4.1 启动条件
4.2 启动程序
4.3 预警响应措施
4.4 预警响应终止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5.6 信息发布
5.7 外省(区、市)重大突发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应急响应
5.8 京津冀救灾协同联动和支援外省(区、市)的应急援助响应
6 善后救助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安置场所保障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医疗卫生保障
7.8 治安保障
7.9 救灾装备保障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1 宣教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演练
8.4 奖励和责任
8.5 预案实施
8.6 术语解释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充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为宗旨,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晰、保障有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和应急救助管理水平。
1.2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外省(区、市)突发重特大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应急救助和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援助工作。
发生以上突发事件,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由国务院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善后和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受灾老人、儿童、残疾人、伤病人员的救助需要,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1.6 响应分级
针对本市发生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需救助人数等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应急救助响应级别。
1.6.1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c.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0%以上,或30万人以上。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需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1.6.2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0间或2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30%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需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1.6.3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7000间或2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需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1.6.4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需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1.7 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体系由市、区、街(乡镇)三级应急预案组成,居(村)委会制定应急救助工作方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突发事件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和善后工作,统筹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和社会捐赠款物;负责组织协调省际间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工作。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担任。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各项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指挥处置具体工作,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市财政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相关保障工作。
2.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指导或协助区政府做好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自然灾害的善后救助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形势分析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统筹协调救灾捐赠、救灾物资保障等工作。
(4)负责会同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相关善后救助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外省(区、市)发生突发事件时本市的队伍支援和应急救灾物资、资金的援助工作。
(6)分析、总结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负责指导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8)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2.3 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承担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实施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本市人员在外省(区、市)发生突发伤亡事件的善后救助工作。
(2)组织拟订、修订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各相关单位制定、修订与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3)负责收集分析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自然灾害形势分析研判,预测自然灾害形势,提出预防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分析评估灾情形势和灾区需求,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
(4)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各相关单位应急救助工作的准备和执行情况;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5)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值守应急工作和技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
(7)负责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统筹调配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布相关捐赠和物资、资金发放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对外省(区、市)的应急援助工作。
(8)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4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相关工作的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公布接受捐赠热线、配合开展慈善募捐义演等宣传活动。
(2)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投资管理。
(3)市教委:
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因灾家庭生活困难学生的教育救助工作;负责在教育机构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4)市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过程中的有线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及应急卫星通信保障工作。
(5)市民委:
负责提出制定少数民族因灾生活救助工作政策的建议。
(6)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集中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社会稳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区公安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期间失踪人员的查找,非正常死亡人员的调查及死因认定、统计报送工作。
(7)市民政局:
负责自然灾害的统计、核查,分析评估灾情趋势;负责及时掌握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生活需求,开展对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等灾后救助工作;统筹安排生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款物;开展农村受灾群众住房恢复重建款物救助工作;办理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事宜;负责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储备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8)市财政局:
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与突发事件救助需求相匹配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会同市民政局做好中央和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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