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与重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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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与重黎
《春秋左传正义》与重黎
《十三经注疏》四百十六卷,系汇编儒家的十三部经典和汉至宋代经学家对经的注疏而成。
儒家十三经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圣经”,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和核心。
它们主导和影响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达数千年之久,中国传统的哲学、文学、教育、伦理等一切学术思想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和社会风尚,无不以之为圭臬。
经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统治者奉它们为治国安邦的法宝,士大夫以通经致用为自己的终身抱负,平民百姓也以它们为修身行事的彝训。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圣经,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和核心。
它们主导和影响了中华民族的发展达数千年之久,中国传统的哲学、文学、教育、伦理等一切学术思想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和社会风尚,无不以之为衡准。
清代阮元的《十三经注疏》刻本最称美善,而此次为便于非文献专业的人士阅读,以李学勤先生为首的《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对全书进行了统一规范的标点,采用简体横排的方法重新刊印,诚为功德无量的文化盛举。
作者:
(周)左丘明传;(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
《卷二十五成元年,至二年》三月,作丘甲。
《周礼》:
“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
”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
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
○甸,徒练反,一音绳证反,乘,绳证反。
卒,尊忽反。
敛,力验反。
[疏]“周礼”至“故书”。
○正义曰:
《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小司徒职》文也。
《司马法》: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
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
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戈楯具谓之乘马。
”然则杜之此注多是《司马法》文。
而独以《周礼》冠之者,以《司马法》祖述《周礼》,其所陈者即是周法。
言此是周之礼法耳,不言《周礼》有此文也。
郑注《论语》云《司马法》“成方十里,出革车一乘”,与此不同者,郑注《小司徒》云:
“方十里为成。
”缘边一里治沟洫,实出税者方八里,六十四井,案郑注《小司徒》又引《司马法》云成出革车一乘,甲士十人,徒二十人。
十成为终,千井,革车十乘,甲士百人,徒二百人。
十终为同,万井,革车百乘,甲士千人,徒二千人”,与此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不同者,《小司徒》辨畿内都鄙之地域,郑所引“士十人,徒二十人”者,谓公卿大夫畿内采地之制,此之所谓诸侯邦国出军之法,故不同也。
古者用兵,天子先用六乡,六乡不足取六遂,六遂不足取公卿采邑及诸侯邦国。
若诸侯出兵,先尽三乡、三遂,乡、遂不足,然后总征竟内之兵。
案此一车,甲士、步卒总七十五人。
《周礼·大司徒》:
“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
”大败不同者,《小司徒》所云,谓乡遂出军及临时对敌布陈用兵之法。
此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谓征课邦国出兵之时所征之兵。
既至临陈,还同乡遂之法。
必知临敌用乡、遂法者,以桓五年“战于繻葛”,“先偏后伍”,又宣十二年“广有一卒,卒偏之两”,及《尚书·牧誓》云“千夫长,百夫长”,是临时对敌皆用卒两师旅也。
长毂、马牛、甲兵、戈楯,皆一甸之民同共此物。
若乡遂所用,车马、甲兵之属,皆国家所共。
知者,以一乡出一军,则是家出一人,其物不可私备故也。
此言四丘为甸,并据上地言之。
若以上、中、下地相通,则二甸共出长毂一乘耳。
甸即乘也。
六十四井出车一乘,是故以甸为名。
此一乘甲兵,甸之所赋。
今鲁使丘出甸赋,乃四倍于常。
讥其重敛,故书之也。
《谷梁传》曰:
“作,为也。
丘为甲也。
丘甲,国之事也。
丘作甲,非正也。
”“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
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
丘作甲,非正也。
”其意以为四邑为丘,使一丘农民皆作甲,以农为工,失其本业,故讥之。
今《左氏》经、传并言“作丘甲”耳,重敛之事,传无明文。
而知必异《谷梁》,以为丘作甸甲者,以传云“为齐难故,作丘甲”。
以虑有齐难而多作甲兵,知使丘为甸甲而倍作之也。
士卒牛马悉倍于常,而独言甲者,甲是新作之物。
其馀敛充之耳,非作之也。
讥其新作,故举甲言之。
初税亩言初,此不言初者,此备齐难,暂为之耳,非是终用,故不言初。
然则筑城备难,非时不讥。
此亦备难,而讥之者,鲁是大国,甲兵先多,僖公之世《颂》云“公车千乘”,昭公之搜传称“革车千乘”,此时不应然也。
其甲足以拒敌,而又加之重敛,故讥之。
夏,臧孙许及晋侯盟于赤棘。
晋地。
秋,王师败绩于茅戎。
茅戎,别种也。
不言战,王者至尊,天下莫之得校,故以自败为文。
不书败地,而书茅戎,明为茅戎所败。
书秋,从告。
○茅戎,亡交反。
《史记》及三传皆作贸戎。
种,章勇反。
冬,十月。
卷四隐六年,尽十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实弑书薨,又不地者,史策所讳也。
[疏]注“实弑”至“讳也”。
○正义曰:
他君见弑则书弑,鲁君见弑则书薨。
公薨例皆地,此公又不地。
故解之,言鲁史策书所讳也。
不忍言君之见弑,又不忍言其僵尸之处,讳而不书,故夫子因之。
传不言书曰,知是旧史讳之也。
董狐书“赵盾弑君”,仲尼谓之“良史”。
不书君弑,则是史之不良。
夫子不改其文而因之者,为人臣者或心实爱君,为讳愆过;或志在疾恶,故章贼名。
虽事迹不同,而俱是为国。
圣贤两通其事,欲见仁非一涂。
僖元年传曰:
“讳国恶,礼也。
”以仲尼之善董狐,知为史必须直也。
以丘明之礼讳恶,知为史又当讳也。
《释例》曰:
“臣之事君,犹子事父。
微谏见志,造膝跪辞,执其事而谏其非,不必其得,盖匡救将然,而将顺其已然,故有隐讳之义焉。
至於激节之士则不然,南史执简而累进,董狐书法而不隐,鬻拳劫君而自刖,晏婴端委而引直,圣贤亦录而善之,所以广义训,博大道。
殷有三仁,此之谓也。
”是言圣贤两通之意也。
郑伯髡顽、楚子麏、齐侯阳生之徒,俱实见弑,而以“卒”赴鲁,是他国之臣亦有讳国恶者,非独鲁史也。
卷五十三昭二十九年,尽三十二【经】二十有九年,春,公至自干侯,居于郓。
(以干侯致,不得见晋侯故。
) [疏]注“以干”至“侯故”。
○正义曰:
二十五年,“公孙于齐,齐侯唁公于野井”。
二十六年经书“公至自齐”。
公虽不至齐都,既入齐竟,得与齐侯相见,故书“公至自齐”。
往年公如晋,次于干侯。
虽入晋竟,不得与晋侯相见,故书“至自干侯”,以干侯致告于庙者,为不得见晋侯故。
齐侯使高张来唁公。
唁公至晋不见受。
高张,高偃子。
○唁音彦。
[疏]注“唁公至晋不见受”。
○正义曰:
《诗毛传》曰“吊失国曰唁”。
二十五年公新失国,齐侯唁公可矣。
于此复唁公者,公以齐不忧已,弃而适晋,望得晋人矜之。
晋侯不肯见公,齐侯心复恨公,嫌公此举,故遣唁公所,以嗤笑公也,故云“唁公至晋不见受”。
又似更复失国,故唁之。
公如晋,次于干侯。
复不见受,往干侯。
○复,扶又反。
夏四月庚子,叔诣卒。
无传。
秋七月。
冬十月,郓溃。
无传。
民逃其上曰溃,溃散叛公。
○溃,户对反。
[疏]注“民逃”至“叛公”。
○正义曰:
民逃其上曰溃,文三年传例也。
公自二十六年以来常居于郓,此时公既如晋,必留人守郓,郓人溃散而叛公,使公不得更来,当是季氏道之使然。
【传】二十九年,春,公至自干侯,处于郓。
齐侯使高张来唁公,称主君。
(比公于大夫。
) [疏]注“比公于大夫”。
○正义曰:
传称范宣子抚荀偃云:
“事吴,敢不如事主!
”医和谓赵文子曰“主是谓矣”。
如此之类,大夫称主,传文多矣。
今高张以齐侯之命称公为主君,以晋不受公,故轻侮之,比公于大夫也。
子家子曰:
“齐卑君矣,君袛辱焉。
”言往事齐,适取辱。
○祗音支。
公如干侯。
为齐所卑,故复适晋冀见恤。
○复,扶又反。
三月己卯,京师杀召伯盈、尹氏固及原伯鲁之子。
皆子朝党也。
称伯鲁子,终不说学。
○召,上照反。
说音悦。
尹固之复也,二十六年,尹固与子朝俱奔楚而道还。
[疏]注“二十”至“道还”。
○正义曰:
尹固复还之年,传虽不载,以妇人尤之云“其过三岁乎”?
知以二十六年在道而还,至此为三岁也。
有妇人遇之周郊,尤之,曰:
“处则劝人为祸,行则数日而反,是夫也,其过三岁乎?
”夏五月庚寅,王子赵车入于鄻以叛,阴不佞败之。
赵车,子朝之馀也。
见王杀伯盈等,故叛。
鄻,周邑。
○数,所主反。
鄻,列勉反。
平子每岁贾马,贾,买也。
○贾,古买反。
具从者之衣屦,而归之于干侯。
公执归马者,卖之,卖其马。
乃不归马。
卫侯来献其乘马,曰启服,启服,马名。
○乘,如字。
[疏]注“启服马名”。
正义曰:
《释畜》云:
“马前右足白,启。
”郭璞曰:
“《左传》曰启服。
”《诗》云:
“两服上襄。
”郑玄云:
“两服,中央夹来辕者。
”此马毛色名启,公用以夹辕,故以启服为名也。
堑而死。
隋堑死也。
○堑,七艳反。
公将为之椟。
为作棺也。
○将为,如字,一音于伪反。
椟,徒木反。
为作,于伪反,下同。
子家子曰:
“从者病矣,请以食之。
”乃以帏裹之。
礼曰,敝帏不弃,为埋马也。
○食音似。
裹,古火反。
[疏]注“礼曰”至“马也”。
○正义曰:
《檀弓》文也。
礼有埋马之法,子家子请以马肉食从者者,以公将为之椟,所以深抑之。
公感子家子之言,方始依礼以帷裹之。
《史记·滑稽传》云:
“楚庄王有所爱马,衣以文绣,置之华屋之下,席之以路床,啖之以枣脯。
马病肥死,欲以棺椁大夫礼葬之。
优孟者,故楚之乐人也。
多辨,常以谈笑风谏。
于是入门大笑。
王惊而问其故。
优孟曰:
'马者,王之所爱也,以楚国之大,何求不得,而以大夫礼葬之?
薄,请以人君礼葬之。
’王曰:
'何如?
’对曰:
'臣请以雕玉为棺,文梓为椁,发甲卒为穿圹,老弱负土,庙食大牢,奉以万户之邑。
诸侯闻之,皆知大王贱人而贵马也。
’王曰:
'寡人过一至于此!
为之奈何?
’优孟曰:
'请大王以六畜葬之。
以垅灶为椁,铜历为棺,齐以姜桂,荐以木兰,祭以粳稻,衣以火光,葬之人肠。
’于是王乃使以马属大官,无令天下闻之。
”彼亦此之类也。
公赐公衍羔裘,使献龙辅于齐侯,龙辅,玉名。
[疏]注“龙辅玉名”。
○正义曰:
《周礼》:
“使泽国用龙节,皆金也。
以英荡辅之。
”杜子春云:
“荡,谓以函器盛此节。
”谓铸金为龙,以玉为函,辅盛龙节,谓之龙辅。
此献函不献节,故直云“献龙辅”。
玄卿云:
盛龙节之玉函耳。
案《说文》云:
珑,祷旱玉也,为龙文。
又《玉人》云:
“上公用龙。
”今辅与龙连文,故云“龙辅玉名”。
盖用此意。
遂入羔裘。
齐侯喜,与之阳谷。
阳谷,齐邑。
公衍、公为之生也,其母偕出。
出之产舍。
[疏]注“出之产舍”。
○正义曰:
《内则》云:
“妻将生子,及月辰,居侧室。
夫使人日再问之,作而自问之。
妻不敢见,使姆衣服而对。
至于子生,夫复使人日再问之。
夫齐,则不入侧室之门。
子生,男子设弧于门左,女子设帨于门右。
三日始负子,男射女否。
”然则产舍是侧室也。
公衍先生。
公为之母曰:
“相与偕出,请相与偕告。
”留公衍母,使待已,共白公。
三日,公为生。
其母先以告,公为为兄。
公私喜于阳谷,而思于鲁,曰:
“务人为此祸也。
务人,公为也。
始与公若谋逐季氏。
且后生而为兄,其诬也久矣。
”乃黜之,而以公衍为大子。
秋,龙见于绛郊。
绛,晋国都。
○见,贤遍反,下见龙、朝夕见皆同。
魏献子问于蔡墨蔡墨,晋太史。
曰:
“吾闻之,虫莫知于龙,以其不生得也,谓之知,信乎?
”对曰:
“人实不知,非龙实知。
言龙无知,乃人不知之耳。
○莫知音智,下谓之知、实知、注无知同。
[疏]“人实”至“实知”。
○正义曰:
人以龙不生得而谓之为知者,此是人实不知,非是龙实能知。
言龙可生得,非是不生得也。
故说古有养龙之事,以证龙可生得也。
以人不知有此事,故今说之。
古者畜龙,故国有豢龙氏,有御龙氏。
”豢、御,养也。
○豢音患。
[疏]注“豢、御,养也”。
○正义曰:
服虔曰:
豢,养也,谷食曰豢。
御亦养也。
养马曰圉。
礼养犬、豕曰豢。
知其以谷养,盖龙亦食谷也。
御与圉同,言养龙犹养马,故称御。
献子曰:
“是二氏者,吾亦闻之,而知其故,是何谓也?
”对曰:
“昔有飂叔安,飂,古国也。
叔安,其君名。
○飂,力谬反。
有裔子曰董父,裔,远也。
玄孙之后为裔。
○裔,以制反。
实甚好龙,能求其耆欲以饮食之,龙多归之,乃扰畜龙,以服事帝舜。
帝赐之姓曰董,扰,顺也。
○好,呼报反。
耆,时志反。
饮,于鸩反,下同。
食之音嗣,下不能食、饮食之、食夏后同。
扰,而小反。
[疏]“乃扰畜龙”。
○正义曰:
扰,顺也。
顺龙之所欲而畜养之。
氏曰豢龙,豢龙,官名。
官有世功,则以官氏。
封诸鬷川,鬷夷氏其后也。
鬷水上夷,皆董姓。
○鬷,子工反。
[疏]注“鬷水”至“董姓”。
○正义曰:
《郑语》云“黎为高辛氏火正,命之曰祝融”。
其后八姓,董姓鬷夷、豢龙则夏灭之矣,是也。
故帝舜氏世有畜龙。
及有夏孔甲,扰于有帝,孔甲,少康之后九世君也。
其德能顺于天。
○夏,户雅反,下皆同。
少,诗照反,下少皞同。
[疏]注“孔甲”至“九世”。
○正义曰:
《帝王世纪》云:
“少康子帝杼,杼子帝芬,芬子帝芒,芒子帝泄,泄子帝不降,不降弟帝乔,乔子帝广也。
至帝孔甲,孔甲,不降子。
” 帝赐之乘龙,河、汉各二,合为四。
○乘,绳证反。
河、汉各二,服云,河汉各二乘。
[疏]注“合为四”。
正义曰:
服虔云:
四头为乘,四乘十六头也。
传言“赐之乘龙”,赐之一乘之龙也。
即云“河汉各二”,是河汉共一乘也。
又云:
各有雌雄,是河汉之二,皆一雌一雄也。
故杜以“为合为四”。
各有雌雄。
孔甲不能食,而未获豢龙氏。
有陶唐氏既衰,其后有刘累,陶唐,尧所治地。
○治,直吏反。
学扰龙于豢龙氏,以事孔甲,能饮食之。
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夏后,孔甲。
以更豕韦之后。
更,代也。
以刘累代彭姓之豕韦。
累寻迁鲁县。
豕韦复国,至商而灭。
累之后世,复承其国为豕韦氏,在襄二十四年。
○更音庚,注同。
复,扶又反。
[疏]注“更代”至“四年”。
○正义曰:
传言“以更豕韦之后”。
则豕韦是旧国,废其君以刘累代之。
《郑语》云“祝融之后八姓,大彭豕韦为商伯矣”。
又云“彭姓彭祖、豕韦则商灭之矣”。
如彼文,豕韦之国至商乃灭,于夏王孔甲之时,彭姓豕韦未全灭也。
下文云“刘累惧而迁于鲁县”。
明是累迁之后,豕韦复国,至商乃灭耳。
襄二十四年传,范宣子自言“其祖在夏为御龙氏,在商为豕韦氏”,则刘累子孙复封豕韦。
杜迹其事,知累之后世更复其国为豕韦氏也。
旧无此解,杜自为证,故云在襄二十七年。
龙一雌死,潜醢以食夏后。
潜,藏也。
藏以为醢,明龙不知。
○醢音海。
知音智。
夏后飨之,既而使求之。
求致龙也。
惧而迁于鲁县,不能致龙,故惧;迁鲁县,自贬退也。
鲁县,今鲁阳也。
范氏其后也。
”晋范氏也。
献子曰:
“今何故无之?
”对曰:
“夫物,物有其官,官脩其方,方,法术。
朝夕思之,一日失职,则死及之,失职有罪。
○朝,如字,下朝夕见同。
失官不食。
不食禄。
官宿其业,宿,犹安也。
其物乃至。
设水官脩则龙至。
若泯弃之,物乃坻伏,泯,灭也。
坻,止也。
○泯,弥忍反。
坻音旨,又丁礼反。
郁湮不育。
郁,滞也。
湮,塞也。
育,生也。
○湮音因。
[疏]“夫物”至“不育”。
○正义曰:
此论致龙之事。
物谓龙也。
夫物物各有其官,当谓如龙之辈,盖言凤皇、麒麟、白虎、玄龟之属,每物各有其官主掌之也。
其人居此官者,脩其为官方术,从朝至夕,终日脩之。
若一日失其所掌之职令,其官方不理,则有死罪及之,居官者当死矣。
失其官方,则不得食禄,得死罪是不食禄也。
居官者,安其为官之业,使职事脩理,则其所掌之物乃自生至。
水官脩则龙至,其馀亦当然也。
若灭弃所掌之事,令职事不脩,则其物乃止息而潜伏,沉滞壅塞不复生育,以此,故不可生而得也。
○注“宿犹安也”。
○正义曰:
夜宿所以安身,故云“宿,犹安也”。
谓安心思其职业。
服虔云:
宿,思也。
今日当预思明日之事,如家人宿火矣。
玄卿以服义大迂曲。
○注“泯,灭也。
坻,止也”。
○正义曰:
《释诂》文也。
上言“官宿其业,其物乃至”。
职业不脩,则物不至。
物虽不至,尚有物在,若灭弃其官,百事不理,则其物止而潜伏,不复生育,乃令无有此物,非徒不至而已。
○注“郁,滞也。
湮,塞也”。
○正义曰:
贾逵云:
然杜用之也,郁积是沉滞之义,故为滞也。
传谓塞井为堙井,是堙为塞也。
言此物沉滞壅塞不复生也。
故有五行之官,是谓五官,实列受氏姓,封为上公,爵上公。
[疏]“实列受氏姓”。
正义曰:
列谓行列,言五官皆然也。
人臣有大功者,天子封为国君,又赐之以姓。
诸侯以国为氏,言其得封又得姓,兼受之也。
祀为贵神。
社稷五祀,是尊是奉。
五官之君长能脩其业者,死皆配食于五行之神,为王者所尊奉。
○长,丁丈反,下文同。
[疏]注“五官”至“尊奉”。
○正义曰:
五官之君长死则皆为贵神,王者社稷五祀则尊奉之,如祭配食于五行之神,即下重、该、脩、熙、犁是也。
王者祭木、火、土、金、水之神,而以此人之神,配之耳非专祭此人也。
分五行以配四时,故五行之神,句芒、祝融之徒,皆以时物之状而为之名。
此五者,本于五行之神作名耳,非与重、该之徒为名也。
《晋语》云:
“虢公梦在庙,有神人面白毛虎爪,执钺行西河,公惧而走。
神曰:
无走!
帝命曰:
'使晋袭于尔门。
’公拜稽首。
觉,召史嚚占之,对曰:
'如君之言,则蓐收也,天之刑神也。
’”如彼文,虢公所梦之状,必非该之貌,自是金神之形耳。
由此言之,知句芒、祝融、玄冥、后土之徒,皆是木火水土之神名。
非所配人之神名也。
虽本非配人之名,而配者与之同食,亦得取彼神名以为配者神名。
犹社本土神之名,稷本谷神之名,配者亦得称社稷也。
此五行之官,配食五行之神,天子制礼使祀焉,是为王者所尊奉也。
木正曰句芒,正,官长也。
取木生句曲而有芒角也,其祀重焉。
○句,古侯反,注及下皆同。
重,直龙反,下文同。
[疏]注“正官”至“重焉”。
○正义曰:
正训为长,故为官长,木官之最长也。
其火、金、水、土正亦然。
贾逵云:
总言万物,句芒非专木生如句,杜误耳。
木正顺春,万物始生,句而有芒角。
杜独言木者,以木为其主。
故经云“木正”,且木比万物,芒角为甚,故举木而言。
刘炫以杜不取贾义,而独举于木而规杜非也。
火正曰祝融,祝融,明貌,其祀犁焉。
○犁,力兮反。
[疏]注“祝融”至“犁焉”。
○正义曰:
杜不解祝,则谓祝融二字共为明貌也。
贾逵云:
夏,阳气明朗。
祝,甚也。
融,明也。
亦以夏气为之名耳。
《郑语》云:
“黎为高辛氏火正,以焞燿敦大,光明四海,故命之曰'祝融’。
”如彼文,又似由人生名者。
彼以其官掌夏,德又称之,故以夏气昭明命之耳。
金正曰蓐收,秋物摧蓐而可收也,其祀该焉。
○蓐音辱;本又作辱。
摧,徂回反。
水正曰玄冥,水阴而幽冥,其祀脩及熙焉。
○冥,亡丁反。
土正曰后土。
土为群物主,故称后也,其祀句龙焉。
在家则祀中霤,在野则为社。
○霤,力救反。
[疏]注“土为”至“为社”。
○正义曰:
后者,君也。
群物皆土所载,故土为群物之主,以君言之,故云后土也。
贾逵云:
句芒祀于户,祝融祀于灶,蓐收祀于门,玄冥祀于井,后土祀于中霤。
今杜云“在家则祀中霤”,是同贾说也。
家谓宫室之内,对野为文,故称家,非卿大夫之家也。
言在野者,对家为文,虽在库门之内,尚无宫室,故称野。
且卿大夫以下,社在野田。
故《周礼·大司徒》云:
“辨其邦国都鄙之数,制其畿疆而沟封之,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
”郑玄云:
“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
诗人谓之田祖所宜木,谓若松柏栗也。
”是在野则祭为社也。
此野田之社,民所共祭,即《月令》“仲春之月,择元日,命人社”。
是也。
刘炫云:
天子以下俱荷地德,皆当祭地,但名位有高下,祭之有等级。
天子祭地,祭大地之神也。
诸侯不得祭地,使之祭社也。
家又不得祭社,使祭中霤也。
霤亦地神,所祭小,故变其名。
贾逵以句芒祀于户云云,言虽天子之祭五神亦如此耳。
杜以别祭五行神,以五官配之,非祀此五神于门、户、井、灶、中霤也。
门、户、井、灶直祭门户等神,不祭句芒等也。
唯有祭后土者,亦是土神,故特辨之。
云“在家则祀中霤,在野则为社”。
言彼与中霤亦是土神,但祭有大小。
《郊特牲》云:
“社所以神地之道也。
地载万物,取财于地,教民美报焉。
家主中霤而国主社,示本也。
”是在家则祀中霤也。
《大司徒》以下,同此礼也。
龙,水物也,水官弃矣,故龙不生得。
弃,废也。
[疏]“龙水”至“生得”。
○正义曰:
汉氏先儒说《左氏》者,皆以为五灵配五方,龙属木,凤属火,麟为土,白虎属金,神龟属水。
其五行之次,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
王者脩其母则致其子,水官脩则龙至,木官脩则凤至,火官脩则麟至,士官脩则白虎至,金官脩则神龟至,故为其说云:
视明礼脩而麟至,思睿信立而白虎扰,言从文成而神龟在沼,听聪知正而名川出龙,貌共体仁则凤皇来仪,皆脩其母而致其子也。
解此龙水物者,言龙为东方之兽,是此方水官之物也。
水官废矣,故龙不生得,言母不脩,故子不至也。
杜氏既无其说,未知与旧同否。
此下不注,似与旧说异,或当以为龙是水内生长,故为水官之物。
水官废矣,故龙不生得,言水官不脩故无水内之灵兽也。
若如此解,则上云“物有其官”,当谓五灵之物,各各自有其官,官能脩理,各自致物。
龙是水内之物,可令水官致龙。
其凤、皇、麟、虎之辈共在天地之间,不是寝金、食火、木生、土出,未知何官致凤?
何官致虎?
未测杜旨,不可强言。
是用阙疑,以俟来哲。
不然,《周易》有之,言若不尔,《周易》无缘有龙。
在《干》《干》下《干》,上《干》。
○干,其连反;本亦作干。
之《姤》,《巽》下《干》上,《姤》。
《干》初九变。
○姤,古豆反。
曰'潜龙勿用’;《干》初九爻辞。
○爻,户交反。
其《同人》《离》下《干》上,《同人》。
《干》九二变。
曰,'见龙在田’;《干》九二爻辞。
其《大有》《干》下《离》上,《大有》。
《干》九五变。
曰,'飞龙在天’;《干》九五爻辞。
其《夬》。
《干》下《兑》上,《夬》。
《干》上九变。
○夬,古快反。
兑,徒外反。
曰,'亢龙有悔’;《干》上九爻辞。
○亢,苦浪反。
其《坤》《坤》下《坤》上,《坤》。
《干》六爻皆变。
○坤,本又作川,空门反。
曰,'见群龙无首,吉’;《干》用九爻辞。
《坤》之《剥》《坤》下《艮》上,《剥》。
《坤》上六变。
○剥,邦角反。
艮,古恨反。
曰,'龙战于野’。
《坤》上六爻辞。
[疏]“在干至于野”。
○正义曰:
传例上下虽不用筮,但指此卦某爻之义者,即以某爻之变,更别为卦,即云此卦之某卦。
则此《干》之《姤》,宣十二年“《师》之《临》”,是也。
刘炫云:
杜以“之”为“适”。
炫谓《易》之爻变则成一卦,遂以彼卦名爻,《干》之初九,《姤》卦。
爻九二,《同人》。
爻九五,《大有》。
爻上九《夬》卦。
爻用九全变则成《坤》卦,故谓用九为《坤》。
蔡墨此意取《易》文耳,非揲蓍求卦,安有之适之义?
若以之为之适,则其非之适之意,何以言其《同人》其《大有》?
此本当言初九,九二。
但以爻变成卦,即以彼卦名爻,其意不取于之适。
所言其《同人》,其《大有》,犹引《诗》言其二章,其三章。
先引初九,故言《干》卦之《姤》,爻初九。
言《干》以下,不复须云《干》。
故言其《同人》、其《大有》,就《干》卦而其之,其此《同人》爻,其此《大有》爻,以下文势悉皆若是也。
○“之姤”。
○正义曰:
《巽》下《干》上,《姤》。
《干》之初九爻变而成《姤》卦也。
其《彖》曰:
“姤,遇也。
柔遇刚也。
”《干》为天,为刚。
《巽》为风,为柔。
风行必有所遇,犹女行而遇男,故名此卦为《姤》也。
○注“《干》初九爻辞”。
○正义曰:
蔡墨此言取《易》有龙字而已,无取于《易》之义理,故柱注唯指其辞之所在,不解其辞之意。
其说《易》者,自具于此,不复烦言也。
○“《同人》”。
○正义曰:
《离》下《干》上,《同人》。
《干》之九二爻变而成《同人》之卦也。
其《象》曰:
“天与火,《同人》。
”天体在上,火性炎上,同于天也。
犹君设政教而臣民从之,和同之义,故名此卦为《同人》也。
服虔云:
天在上,火炎上,同于天,天不可同,故曰“同人”。
○“《大有》”。
○正义曰:
《干》下《离》上,《大有》。
《干》之九五爻变而成《大有》之卦也。
其《彖》曰:
“《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应之,曰《大有》。
”柔得尊位,谓六五也。
五位尊而柔居之,处尊以柔,居中以大,体无二阴,以分其应,上下应之,无所不纳,大有之义,故名此卦为《大有》。
○“夬”。
○正义曰:
《干》下《兑》上,《夬》。
《干》之上九爻变而成《夬》卦也。
其彖曰:
“夬,决也。
刚决柔也。
”此卦五阳而决一阴,《干》为天,为刚,为健。
兑为泽,为柔,为说。
以刚正决柔邪,故名此卦为《夬》。
○注“《干》用九爻辞”。
○正义曰:
《干》之六爻皆阳,《坤》之六爻皆阴,以二卦其爻既纯,故别总其用而为之辞。
故《干》有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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