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制冷装置安全检查表.docx
- 文档编号:3884511
- 上传时间:2022-11-26
- 格式:DOCX
- 页数:44
- 大小:24.53KB
氨制冷装置安全检查表.docx
《氨制冷装置安全检查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氨制冷装置安全检查表.docx(4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氨制冷装置安全检查表
氨制冷装置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隐患整改措施
备注
1.
氨制冷装置及安全附件
制冷系统氨充注量大于等于10t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4.12条
企业氨制冷系统氨充注量为6t,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
氨制冷系统及其阀门管道安装要求:
1.新建(含改、扩建)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的热氨融霜应采用自动控制融霜。
热氨融霜供气管道应设置融霜压力控制及紧急切断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并在人员密集区域内融霜的快速冻结装置30m以外便于操作的位置或快速冻结装置附近的安全出口门外设置关闭热氨融霜紧急切断装置的人工启动按钮。
2.氨制冷系统应采用专用钢制阀门,不应使用灰铸铁阀门。
已建成投产的制冷系统若采用球墨铸铁阀门的,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3.氨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和杂物落人泄压管内的措施。
4.氨管道不应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人员密集场所。
5.制冷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墙及楼板时应采取防变形的措施。
6.管道、线缆等穿过保温墙体、屋面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揩施。
7.连接氨制冷压缩机和设备的管道应有足够补偿变形的弯头。
供液管无气囊、吸气管无液囊。
8.快速冻结装置回气集管端部封头等部位的焊缝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5.13条
1.氨制冷系统安全阀泄压管高出周围建筑物5m,有防雷接地装置和防止雷击、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2.氨管道不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人员密集场所。
3.制冷管道不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墙及楼板。
4.连接氨制冷压缩机的管道有足够的补偿变形的弯头。
3.
氨制冷设备应统一编号;标识清楚;并应由专人管理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6.1条
现场检查,氨制冷设备没有统一编号
4.
在用、备用氨制冷设备、附件及相关控制元件和铭牌等应完好。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6.3条
现场检查,氨制冷设备上的安全附件铭牌完好
5.
氨制冷压缩机组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1.本体及管路的动、静密封点应无泄漏,油封渗油应在允许范围内;
2.运行时,应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音,各连接部位应牢固、无松动;
3.运行时,其性能参数应在规定的技术范围内,无超压、超温现象等;
4.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5.铭牌应清晰可见。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6.4条
现场检查,氨制冷压缩机组无渗漏,无异常响动,无超温、超压现场;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有铭牌
6.
压力容器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1.应确保其密封性,无变形、锈蚀等损伤,基础无裂缝和不均匀沉降;
2.附件应齐全,安装正确,连接牢固,性能良好;
3.铭牌应清晰叫见。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6.5条
现场检查,贮氨器等压力容器密封性良好,附件齐全,铭牌清晰可见
7.
冷凝器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1.应无泄漏、锈蚀和结垢;壳体表面应无锈蚀、渗漏;
2.运行参数应正常,性能稳定可靠;
3.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4.蒸发式冷凝器循环水泵应无锈蚀无裂痕无异常振动、密封垫无泄漏,运行平稳;风机连接紧固运转正常;电气线缆连接符合要求;
5.铭牌应清晰可见。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6.5条
现场检查,冷凝器表面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循环水泵运行正常;铭牌清晰可见。
8.
空气冷却器(冷风机)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1.应无泄漏、锈蚀;
2.风机应连接紧固、转动灵活、无卡阻;
3.使用期间,蒸发器霜层应均匀,不应过厚或出现结冰现象;
4.铭牌应清晰可见。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6.6条
现场检查,空气冷却器无泄漏、锈蚀等现场;未见结冰现象;铭牌清晰可见。
9.
排管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1.吊架应牢固、无松动;
2.使用期间,霜层应均匀,不应过厚或出现结冰现象。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6.7条
现场检查,吊架牢固、未见松动;无结冰现象
10.
氨泵及其密封件应可靠有效,无跑、冒、滴、漏现象。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6.9条
现场检查,氨泵完好,无跑、冒、滴、漏现场
11.
阀门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1.内外密封部位及连接处应无渗漏;
2.开闭应灵活,各部件连接紧固可靠,关键阀门应标示正确的开闭及开度指示;
3.编号应制式统一,各种标识清晰可靠;
4.安全阀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且铅封完好。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6.10条
现场检查,阀门无泄漏;编号制式统一;标识清晰可靠;安全阀在校验有效期内,铅封完好。
现场未见阀门的开闭指示标识。
12.
氨压力表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1.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且功能完好,表外壳外观整洁,表体铅封未损坏;
2.表盘玻璃应完整,表盘刻度应清晰。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6.11条
现场检查,压力表在校验有效期限内,表盘刻度清晰,玻璃完好
13.
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1.外观应良好,结构应完整,标牌信息应清晰;
2.叶片应无弯曲变形或缠绕有金属物、松动等现象;
3.叶轮转动应平稳。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6.14条
现场检查,风机完好,转动平稳
14.
制冷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冷设备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并适当考虑设备部件拆卸和检修的空间需要紧凑布置。
2.制冷机房内主要操作通道的宽度应不大于1.3m,制冷压缩机突出部位到其他设备或分配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两台制冷压缩机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并能有抽出机器曲轴的可能,制冷机与墙壁以及非主要通道不小于0.8m。
3.设备间内的主要通道的宽度应为1.2m,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4.水泵和油处理设备不宜布置在机器间或设备间内。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3.11条
现场检查,冷冻机房设备布置满足规范要求
15.
制冷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5.1.3条
现场检查,设备传动平带有防护罩
16.
制冷剂泵、油泵、水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5.1.5条
现场检查,设备传动平带有防护罩
17.
压力表应采用制冷剂专用压力表,且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5.2.2条
现场检查,氨制冷系统采用专用氨压力表
18.
压力表量程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不大于最大工作压力的3倍。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5.2.3条
现场检查,氨压力表量程满足要求
19.
压力表每年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校验。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5.2.4条
企业压力表每半年进行校验
20.
压力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位置,须防冻和防振动。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5.2.5条
现场检查,压力表便于观察,采用专用的氨压力表
21.
冷凝器、贮液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应设置安全阀。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5.2.7条
现场检查,贮氨器、冷凝器等容器上设有安全阀
22.
安全阀每年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校验并铅封。
安全阀每开启一次,应重新校正。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5.2.8条
企业安全阀定期检测,每开启一次便重新检测、校正
23.
气液分离器、低压循环桶、低压储液器、中间冷却器和满液式经济器应设置液位指示器和液位控制、报警装置。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5.2.9条
现场检查,气液分离器、低压循环桶、低压储液器等设有液位指示和液位控制、报警装置
24.
贮液器应设液位指示器。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5.2.10条
现场检查,贮氨器有液位指示器
25.
在制冷压缩机的高压排气管道和制冷剂泵出液口,均应设置止回阀。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5.2.11条
现场检查,氨制冷系统上有止回阀
26.
冷凝器与贮液器之间应设均压管。
两台以上贮液器之间应分别设气体均压管、液体平衡管(阀)。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5.2.12条
27.
制冷剂液面指示器进出口应设有自动闭塞装置。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5.2.13条
现场检查,制冷剂液位指示器进出口设有自动闭塞装置
28.
在强制供液制冷系统中,泵的出口侧应设自动旁通阀。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5.2.14条
现场检查,泵的出口侧有自动旁通阀
29.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贮氨器液位高度不应高于其径向高度的80%;
2.低压循环储液桶,氨液分离器,排液桶的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且液位高度不应超过高液位报警线;
3.中间冷却器的液面应保持在设计液位的高度,液位超过设计液位高度时,应及时进行排液处理;
4.管道应随班巡检,发现损坏及缺陷应及时修复。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8.5条
现场检查,贮氨器、低压循环桶等容器液位计未设置高液位红线标识
30.
正常运行时,压力表阀、液面指示器阀、液面计两端的弹子阀等应处于开启状态,并确保正确显示相应数值与液位高度。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8.6条
现场检查,氨制冷装置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等底阀处于开启状态
31.
制冷系统液氨充注与排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2.所用连接件的耐压强度应大于3.0Mpa,与其相接的管头应有防滑沟槽,不应使用软管连接;
3.应按照应急专项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现场防护用具和应急救援物资应准备到位,并应划分安全区域,设置隔离标志和安全警示牌,非操作人员不应进入该区域;
4.所用氨瓶或氨槽车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操作前,应对氨槽车或氨瓶进行外观检查无缺陷,瓶体钢印标志应齐全、清晰无误;安全附件应齐全、无损坏;检验期限应在有效期内等;
5.充注的液氨应采用符合GB536规定的液体无水氨要求,氨含量应达到99.8%以上;
6.每次液氨充注与排出操作应进行计量记录,并应由操作负责人、操作人员、称重人员和检查人员签字存档;
7.液氨充注与排出完成后,氨瓶/槽车应按操作程序完成与系统的分离,并妥善清理现场为正常工作状态。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8.9条
企业氨制冷系统液氨充注按操作规程进行
32.
防火防爆
电缆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阻火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12801-2008
电缆设置了阻火措施
33.
在易于产生静电的场所,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应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12801-2008
生产区设有人体消除静电小球
34.
重要的控制室、计算机房、技术档案室、配电间、贵重设备和仪器室等,应备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必要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12801-2008
控制室及变配电室设置有火灾报警系统
35.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
设备采取了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36.
对于生产、加工、转送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区域已进行爆炸气体环境的电力设置
3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种类、结构、级别和组别选取。
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抽查部分防爆设施,其防爆级别符合设计要求
38.
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2.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1区、2区附近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控制室位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外
39.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应在危险性小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爆炸性气体环境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40.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有“Ex”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
41.
防尘防毒防窒息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尘、毒应严加控制,以减少对人体和生产设施造成的危害。
生产车间和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12801-2008
生产车间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4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12801-2008
制定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制度
43.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
对生产过程中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
现场检查,企业使用液氨的场所设置了氨浓度报警器,并定期检测
44.
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应置于便于人员观看的位置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7.1条
现场检查,企业显著位置设有风向标
45.
制冷机房应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氨气专用滤毒罐、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应满足在岗人员一人一具。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7.10条
现场检查,氨冷冻机房内未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氨气专用滤毒罐、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46.
制冷机房控制室应配备适量保质期内的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应急抢救物品。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7.11条
现场检查,冷冻机房控制室未配备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应急抢救物品
47.
防雷防静电
化工装置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的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生产设备设施及厂房防雷设施按规范安装
48.
根据现场环境条件、生产工艺、设备特性以及发生静电危害的可能程度设置相应的静电防护技术措施。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2006
现场设备设施设有静电接地措施
49.
防化学灼伤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6.2
生产过程采用管道化操作
50.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6.3
生产设备布置合理,作业场所畅通,有防护措施
51.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
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6.5
有相应的喷淋、洗眼装置
52.
低压配电系统
企业变配电室设备设施、配电线路应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配电设施、线路按规范设置。
53.
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不应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设施。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使用的电气设备不属于淘汰产品。
54.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的要求。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防爆电气设备符合要求。
55.
消防系统及设施
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配备有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
56.
企业单位应当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57.
企业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现场符合规范
58.
企业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定期进行预案的演练
59.
企业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生产、储存场所配备有移动灭火器材。
60.
仪表系统
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管理制度和台帐。
包括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制度及各类仪表台账;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建立有仪表管理制度和台帐
61.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按规定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检定人有效资质证书。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现场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满足要求
6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完好,无腐蚀、无灰尘;手动试验声光报警正常,故障报警完好。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检测报警仪检定合格。
63.
仪表系统维护、防冻、防凝、防水措施落实,仪表完好有效。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仪表系统运行完好。
64.
氨浓度报警装置及氨气浓度传感器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1.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化学式氨气浓度传感器,发生报警信号后,应及时进行校验;
2.外观应良好,结构应完整,标牌信息应清晰;附件应齐全,并附有制造厂家相关文件;
3.连接应可靠,各旋钮或按键等应能正常操作;
4.通电时,各部件工作应正常,显示清晰、正确,,性能良好。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6.12条
氨浓度报警器定期检测,现场工作正常
65.
应急照明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1.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和漏电等缺陷;
2.灯具固定牢固可靠。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6.13条
企业应急照明灯配备齐全,固定牢靠
66.
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
67.
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对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
6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有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9.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台帐。
AQ3013-2008
第5.5.2.1条
制定有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及台帐
70.
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有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记录
71.
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AQ3013-2008
第5.5.2.3条
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
72.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
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AQ3013-2008
第5.5.2.4条
现场安全设施完好
73.
制冷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应完整、齐全有效,并应定期校验/检测,符合要求者方可使用。
校验/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9.3条
氨制冷系统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等设备完好有效,均进行了检测
74.
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应定期维护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9.4条
定期维护,运行正常
75.
防雷设施应定期检测。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
第9.5条
防雷(静电)接地装置定期检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制冷 装置 安全 检查表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