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八中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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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八中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安溪八中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竞聘量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讨论稿)
为做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安委办[2009]126号《关于印发〈安溪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安职改[2013]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的若干意见》、安教[2013]281号《关于印发安溪县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竞聘量化考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安政人〔2013〕110号《关于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安政人〔2013〕118号《关于教育系统实施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有关问题的说明》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任对象
我校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以人为本,充分保障教师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相应权益。
2.坚持注重专业能力与工作实绩。
全面、客观、准确地对参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量化评价。
3.坚持实行“一票否决”制。
凡当年度受到纪律处分或师德考核不合格,或近两年来年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即不得参加最近一次的岗位竞聘。
三、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
2.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3.任现职(①竞聘高层级岗位是指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②竞聘本层级高一等级岗位是指聘任现层级专业技术职务;③原聘十级或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调入人员竞聘新单位同等级岗位是指聘任下一层级职务以来的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经验证登记合格。
4.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成绩合格及以上。
四、量化评价标准
教师竞聘高一层级岗位、竞聘本层级高一等级岗位全部采用量化考评办法,具体评价项目及评价标准如下(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1.任职年限(满分10分)
任现职以来至取得高一层级职务任职资格每年得0.5分,取得高一层级职务任职资格至参加竞聘当月每年得1分。
按月计算,累计得分。
2.学历(满分4分)
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中专学历的得1分,大专学历的得2分,本科学历的得3分,研究生学历的得4分。
1996年过渡期取得教师资格证,学历未达到中专的得1分。
3.教龄(满分10分)
按已确认的有效教龄,至参加竞聘当月每年得0.4分。
按月计算,累计得分。
4.班主任及教育管理工作(满分10分)
担任班主任每年得1.5分。
学校行政人员得分如下:
正校级每年得3分,副校级、中层正职每年得2分,中层副职每年得1.5分。
担任工会正主席、团委会正书记、正副年段长每年得1.5分;担任教研组长每年得1分。
本项各类人员得分计算年限均为任现职以来。
每年度担任多项职务的,只取分值最高的一项,不重复计分。
在外校担任年段长的,需兼任班主任方能得分。
在外校担任班主任者,须上交原学校所提供的班主任工作证明和原班级的学籍卡片原件,方予认定。
在外校担任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的,需提供上级任职文件,方予认定。
在外校担任教研组长的,需提供原学校教研组长工作证明。
所有外校期间的证明材料应与“教师考核表”记载的内容一致。
5.表彰情况(满分3分)
任现职以来,获得党委、政府(含教育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省级的得3分,市级的得2分,县级的得1分,乡镇级、校级的得0.5分;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班集体的相应班主任,省、市、县级的分别得2分、1.5分、1分。
同年度、多级表彰,只取分值最高的得分,不重复计分。
6.教育科研(满分4分)
任现职以来,出版(正式出版社)个人专著的,每本专著得3分,与他人合著的,每本得1.5分。
由本人撰写的(限第一作者)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含科研报告、论文),在CN刊物发表(不含增刊)的得2分;由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评比,获省级一、二等奖的得2分,汇编的得1.5分,市、县(含片区教研)级一、二等奖的得1.5分,汇编的得1分;校级汇编的每篇得0.5分。
任现职以来,教师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科研部门)举办的课改、课题研究,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得3分、2分、1分、0.5分(负责人得该等级分数,成员减半得分)。
同年度多项目的,只取分值最高的得分,不重复计分。
每个课改项目研究课题只计分一次。
7.年度考核(满分3分)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成绩为合格的得2.5分;有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加0.5分;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次倒扣0.5分;被确定为“不予考核”的,一次倒扣2分。
(8-10项考评时限为近五个学年度)
8.师德师风(满分10分)
以近五个学年度的师德师风表现为依据,合格的每学年得2分,累加计算。
若教师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或违反《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闽教人〔2009〕143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德师风考评为不合格,当年度的师德师风考评不得分。
(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2)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上课该讲授的内容不讲授,留到课后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
(3)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推荐、暗示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
(4)工作日未经批准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班主任工作的;
(6)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7)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9)歧视、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0)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的;
(11)在学校散布反动言论,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
(12)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
(13)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的;
(14)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
(15)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贵重财物的;
(16)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
(17)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18)工作时间打牌、炒股、玩游戏的;
(19)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20)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外校调入者,需提供原学校相应年度的师德师风情况证明,方予认定。
9.出勤情况(满分10分)
以近五个学年度的出勤情况为依据,凡是学校统一布置的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各种会议、教研活动等)都纳入出勤考评的范围,出满勤的每学年得2分,累加计算;没有满勤者,则按《安溪八中教职工考勤条例》的考评结果,以当年度标准工作量为基准,每被扣10元,扣0.05分;超工作量或不满工作量者每被扣10元,扣分公式为0.05÷(每周实际任课数/当年度学科标准工作量),每学年扣完2分为止。
外校调入者,需提供原学校相应年度的出勤证明,方能得分。
若没有满勤者,每请假半天扣0.1分,每学年扣完2分为止。
10.教育教学情况(满分30分)
(1)按上级文件规定免于兼课的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①履行岗位职责(满分15分)
按上级文件规定免于兼课的学校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学校管理任务,每学年得3分,累加计算。
若在机关效能检查中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的,当年度不得分。
外校调入者,需提供原学校相应年度的工作证明和没有被上级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的证明,方能得分。
②教育管理业绩(满分8分)
以近五个学年度县教育局组织的校长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优秀的每次加2分,基本称职的每次扣1分,不称职的每次扣2分,累加计算。
外校调入者需提供县教育局下发的文件作为依据,方予认定。
以近五个学年度的高考、中考成绩为依据,所负责年段的学生被清华大学或北京大学录取,得3分;高考总分位居全县文理科第一名(含并列),得1分;中考成绩(各科等级加语数英总分)位居全县第一名(含并列),得1分。
每届毕业班只取最高分一项,累加计算。
外校调入者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方予认定。
③专业学术讲座(满分1分)
以近五个学年度开设校级以上讲座情况为依据,为教师和学生分别开设一次校级及以上的讲座,得0.5分;超过一次的,校级不加分,县级每次加0.25分,市级以上每次加0.5分。
县级以上讲座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及佐证材料;外校调入者在原学校开设的校级讲座,需提供原学校的证明,方予认定。
(2)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①履行岗位职责(满分15分)
以近五个学年度的履职情况为依据,教师完成备、教、批、辅、考等各环节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得3分,累加计算。
若教师在教学常规检查中或机关效能检查中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的,当年度不得分。
外校调入者,需提供原学校相应年度的工作证明和没有被上级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的证明,方予认定。
②教学量化考评(满分8分)
以近五个学年度的的教学成绩为考评依据,按照《安溪八中教学量化考核条例》计算出每学年的得分。
每学年以±3分封顶,累加计算。
未列入量化考评的科任教师,教学量化考评既不加分,也不扣分。
外校调入者,在外校工作期间不得分也不扣分。
③突出教学成果(满分3分)
以近五个学年度的高考、中考成绩为依据,学生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其高考文考学科的任课教师分别得3分;高考总分位居全县文理科第一名(含并列),其文考学科的任课教师分别得1分;中考成绩(各科等级加语数英总分)位居全县第一名(含并列),其文考学科的任课教师分别得1分。
每届毕业班只取最高分一项,累加计算。
④指导学生获奖(满分3分)
以近五个学年度至竞聘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当月指导学生获奖情况为依据计算得分,累加计算:
学生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科研部门)主办或联办的学科现场竞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分一、二、三等奖得分,全国奖分别得3、2.75、2.5分,省级奖分别得2.5、2、1.75分,市级奖分别得1.5、1.25、1,县级奖分别得1、0.75、0.5分。
每次竞赛只取最高分一人。
学生征文、演讲、音乐、美术及小论文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科研部门)主办或联办的非现场比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分一、二、三等奖得分,全国奖分别得2.25、2、1.75分,省级奖分别得1.75、1.5、1.25分,市级奖分别得1、0.8、0.6分,县级奖分别得0.6、0.4、0.25分。
获特等奖者,除得同级一等奖分值外,另加0.5分。
每次比赛只取最高分一人。
学生参加各级现场比赛获得名次的,县级比赛获得前三名按1、0.5、0.25得分;市级比赛第一、二名视为一等奖,第三、四名视为二等奖,第五至八名视为三等奖,按1.5、1.25、1得分。
每次(届)比赛只取最高分一项。
若学生获奖证书中没有同时注明学生的获奖等级和指导教师,则须由教研室根据事实认定后在学生获奖证书的复印件上注明指导教师或在指导教师证书的复印件上注明所指导的学生及获奖级别,再由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后交指导教师本人保管,作为计分时的依据。
学生获奖的级别按发文表彰单位的级别进行认定。
学生以同一比赛结果获得多个级别奖励的,只取分值最高的得分,不重复计分。
学校统一组织的辅导学科竞赛的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由教研室按《安溪八中学科竞赛组织管理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在获奖证书复印件上注明指导教师、个人辅导时间及辅导周期;相关负责人签名并经办公室加盖公章后,由指导教师自行保管。
计分公式为A×B/C(A指获奖级别加分,B指个人辅导时间,C指辅导周期),每项比赛只取最高分一人,不得累加;其他学科竞赛获奖的学生只能有一位指导教师,如获奖证书上有两位及以上指导教师的,只取第一位作为指导教师。
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必须是本人当年任教班级的学生,跨学段、跨学科指导的不予认定(如是学校因工作需要安排专门教师指导的除外,但委派部门应在赛前将参赛学生及指导教师名单盖章后送交办公室备案)。
各教研组长或备课组长应于学生参加学科现场竞赛之前确定参赛学生及指导老师名单,经学校教研室确认、办公室盖章后,一份交教研室存底,一份交办公室存底,据此认定指导教师。
若学生参加竞赛后才报送参赛学生名单的,不作为计分依据。
教师在外校任教期间指导学生获奖的,需提供学生的获奖证书原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原件,方予认定。
若学生的获奖证书或上级下发的文件中没有同时注明学生的获奖等级和指导教师的,还需提供原学校的证明材料。
⑤承担公开教学(满分1分)
以近五个学年度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情况为依据,教师开设一次校级及以上的公开课,得0.5分;超过一次的,校级不加分,市级以上每次加0.5分,县级每次加0.25分。
我校承担的市级或县级教学公开周期间开设的公开课视为校级公开课;县级以上讲座视为同级公开课加分。
县级以上公开课、讲座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及佐证材料;外校调入者在原学校开设的校级公开课,需提供原学校的证明,方予认定。
以上①-⑤项的得分累加计算,以30分封顶。
(3)非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①履行岗位职责(满分15分)
非教学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完成学校交付的各项工作,每学年得3分,累加计算。
若在机关效能检查中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的,当年度不得分。
外校调入者,需提供原学校相应年度的工作证明和没有被上级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的证明,方予认定。
②开设业务讲座(满分1分)
以近五个学年度开设校级以上讲座情况为依据,为学生开设一次校级及以上的讲座,得0.5分;超过一次的,校级不加分,市级以上每次加0.5分,县级每次加0.25分。
县级以上讲座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及佐证材料;外校调入者在原学校开设的校级业务讲座,需提供原学校的证明,方予认定。
11.创优活动(满分6分)
(1)技能竞赛(满分3分)
任现职以来,教师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创优质课、业务技能现场竞赛,获市级一等奖及以上的得3分,县级一等奖及以上的得1.5分,县级二、三等奖的得1分。
获得教坛新秀称号,市级的得3分,县级的得1.5分。
同一项目多项、多级获奖的,只取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获得教坛新秀的,市级的得3分,县级得1.5分。
以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多级奖励或表彰的。
只取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2)荣誉称号(满分3分)
教师被评为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含培养对象),省级学科带头人得3分;市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的得2分;县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的得1分;县级骨干教师的0.5分。
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名师的得3分。
获多项荣誉称号的,只取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五、加分指标(最高分值3分)
凡参加义务教育“小片区”校际交流的教师,在交流单位参加职务竞聘时,交流年限每满1年加0.5分,交流期满返回原单位,在参加职务竞聘时加2分。
六、其他事项
1.竞聘的程序规定:
①学校公布竞聘岗位,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②应聘人员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述职;③学校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④学校对通过初审的人员进行考核或上岗竞聘,根据结果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⑤学校根据公示结果聘任相应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2.各种“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竞聘当年上级评聘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
若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截止时间,则以学校公布竞聘通知当天作为截止时间。
3.本《实施细则》中的“教育主管部门”指各级党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局)之类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科研部门”指省普教室、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市教科所、县教师进修学校之类的教育主管部门下属的事业主管单位,各种学会、协会、学科教学委员会、报刊杂志之类的非政府官方行政机构或社团组织不在此列。
“学年度”指完整学年度,时间跨度为第一年的8月份至第二年的7月份。
4.从2013年8月起,凡借用到外系统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教师,其该学年度量化考评的“教育教学情况”项不予计分。
5.若岗位有空缺,竞聘本层级高一等级岗位优先照顾即将退休的老教师,即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教师,只要其具备晋升岗位等级的基本条件,直接按其所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岗位等级予以优先聘任。
6.若岗位有空缺,先聘任符合安职改[2013]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规定的可直接聘任或优先聘任的教师,再按量化评价标准计算出的总得分的高低依次聘任其他教师;若可直接聘任或优先聘任的教师人数多于拟聘任人数,则按出生日期先后依次确定聘任人选。
若岗位没有空缺,则向县教育局、公务员局申请设置“选优岗位”、“过渡岗位”、“浮动岗位”,对达到文件规定要求且考核合格的教师予以聘任。
若按量化评价标准计算出的最终得分相同,按行政领导职务年限长者、班主任年限长者、教研组长年限长者、教龄长者、年龄大者的顺序依次优先聘任。
7.我校图书馆等其他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竞聘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8.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2月起执行,由学校行政会负责解释;之前制定的《安溪八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同时废止。
若今后上级对此有新的规定出台,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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