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1.docx
- 文档编号:3899223
- 上传时间:2022-11-26
- 格式:DOCX
- 页数:34
- 大小:33.08KB
完整版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1.docx
《完整版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整版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1.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完整版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1
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
安监部
通防科
采掘科
机运科
信息办
地面安全管理科
安监部长
党支部书记
副部长
主管工程师
通防科长
采掘科长
机运科长
地面安全管理科长
安全培训主管工程师
技术员
信息办主任
信息管理员
安监部统计员
安监部文书
安监部(井下)安检员
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在矿长的直接领导和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监察。
2、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综合管理工作,按照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严格按制度进行考核。
3、参加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并监督现场兑现。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方案审查和新开工工程准备工作的验收,对现场的生产条件把好安全关。
4、参加制定安全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其它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5、参加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并监督贯彻执行。
6、监督检查工程安全质量、设备安全质量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以及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
7、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了解掌握各单位现场安全动态,及时准确为领导提供安全信息。
9、参与人身、非人身事故的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参与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经常组织安监人员和群众安全监督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11、加强对盯面、跑片、包线、把口、巡查人员管理,确保不出现空岗、漏检现象,对不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2、参与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后的复查工作。
13、负责全矿安全信息的正常运行,实行24小时信息调度值班,严把信息收集、筛选、整改、反馈四个环节,做到“快速、准确、全面”。
1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排查不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15、经常深入区队监督检查安全活动、安全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
16、制止和查处“三违”,办好“三违”人员学习班。
17、定期监督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实施。
18、支持群众安全监督岗(网)的活动,受理在安全工作中因坚持原则、按章办事而遭打击报复的事件。
19、按矿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
安监部通防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在安监部长的领导下,认真搞好通防科各项工作,对矿一通三防、监测监控安全工作负监察责任。
2、组织参加通防业务学习,按时参加矿部要求参加的各种会议。
3、严格遵守通防科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业务考核,加强通防监察,确保矿井通风质量,消灭不合理通风、串联通风,对瓦斯异常制定特殊保安措施。
4、经常深入现场、区队,检查规程、措施、有关文件、指令等贯彻落实情况,督促他们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通报安全情况。
5、每天审阅瓦斯、注浆报表,发现瓦斯超限或注浆不足等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6、经常抽查通防仪表、仪器及自救器的配备使用情况。
7、参加设计、规程、措施审查,对一通三防、监测监控方面内容严格把关,并认真监督实施。
8、组织或参加通防安全质量检查,参加上级通防检查和矿井反风演习。
9、深入现场熟悉和全面了解矿井通风系统与避灾路线,掌握通防设施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通防问题和隐患。
10、对不安全隐患和问题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有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场所,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11、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安监部采掘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在安监部长领导下,对全矿采掘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监察责任。
2、认真检查各采掘区队安全活动情况及规程、措施、有关文件、指令、通报传达贯彻落实情况,督促他们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搞好安全生产。
3、参加采掘设计和采掘规程措施的审批,做到严格把关,认真监督实施。
4、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督促、监督整改。
5、对不安全隐患有权要求整改,对威胁安全生产有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场所,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6、按时参加安全信息评价、分析、处理、整改、兑现会议及矿、部要求参加的各种会议。
7、参加事故的抢救工作和采、掘、扩事故分析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8、制止“三违”,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9、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全科人员的素质。
10、严格遵守矿部科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进行科内业务考核。
安监部机运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在安监部长领导下,对全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负监察责任。
2、经常检查各机电、运输单位安全活动情况以及规程、措施、有关文件、指令、通报的传达落实情况,监督机电运输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3、参加机电运输质量检查,做到严格监督把关,杜绝现场与措施不符或无措施施工现象。
4、深入现场,全面了解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及设备布置、变动情况,经常抽查机电、运输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标志、安全保护,及时发现机电、运输问题和隐患,限期整改。
5、参加机电运输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按期复查整改情况。
6、制止“三违”,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7、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全科人员的素质。
8、遵守矿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进行业务考核。
9、参加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设计的审批,各单项机电作业措施的审批,并把好安全关,参与新设备的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并制定出新设备、新工艺的技术操作规程。
安监部信息办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政策、法令,在安监部长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安全信息安全运行的“八大环节”,对搜集和掌握的安全信息及时整理、筛选、分类、分析和处理,对安全信息的有效运行负责。
2、按时参加矿、处组织的各种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全面了解通、采、掘、机、运等专业基础知识,熟悉井上下各工作地点基本情况和相关的质量标准。
3、认真听取信息员汇报,认真记录和检查各种登记薄、汇报卡。
4、对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用电话通知隐患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对于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重要隐患要及时汇报矿部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5、负责对安全信息员填卡质量的审查、把关,对填卡不及时、不认真或不填卡者,严格按矿规定处理。
6、按规定向能化公司安全技术部信息办传递、反馈信息或汇报工作,安全技术部信息办下达的命令、指令、通知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对要求上报的总结、旬报、月报等报表、材料,要及时准确上报,不准拖延。
7、经常向领导提供安全信息,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当天需要核实的项目必须安排现场检查员核实完毕,不准拖延。
8、协助井口安监员搞好井口安全检查与劳动纪律管理。
9、信息办全体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不空岗、不脱岗。
10、对于群众来访、反映情况以及有关单位来联系工作,要热情接待,按规定办理,不准置之不理或有意刁难。
安监部地面安全管理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在安监部长领导下,对全矿地面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工作负监察责任。
2、经常检查各地面各施工单位安全活动情况以及规程、措施、有关文件、指令、通报的传达落实情况,监督地面各施工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3、参加地面建筑(生产)质量检查,做到严格监督把关,杜绝现场与措施不符或无措施施工现象。
4、深入现场,全面了解矿井地面建筑(生产)系统及设备布置、变动情况,经常抽查地面建筑(生产)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标志、安全保护,及时发现地面建筑施工(生产)问题和隐患,限期整改。
5、参加地面建筑施工(生产)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按期复查整改情况。
6、制止“三违”,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7、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全科人员的素质。
8、遵守矿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进行业务考核。
9、参加地面建筑施工安装工程和设计的审批,各单项地面建筑施工(生产)作业措施的审批,并把好安全关,参与新设备的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并制定出新设备、新工艺的技术操作规程。
安监部长
安监部长是公司安全培训、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有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安监部长必须监督矿井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安全培训、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及时向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提出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矿井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协助安全副总经理督促检查各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4条参加总经理或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会议精神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第5条参与编制矿井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6条编制矿井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按规定参加或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和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防突、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矿井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矿井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组织矿井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10条及时监督矿井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11条、负责监督各级干部、各单位、各部门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12条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13条深入现场检查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险情和不安全问题,有权停止作业或限期解决。
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14条对“三违”人员给予罚款处理,并有权向公司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第15条、监督检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
第16条对不适于担任安全工作的人员,实行末位淘汰。
对打击报复安监人员的干部、职工有权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17条参加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检查验收,参加各类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
第18条参与本公司安全重大决策,按时参加有关安全会议,对矿井不安全问题及时向公司或上级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19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情况。
第20条配合工会、团委、武装部,搞好群众监督检查。
第21条建立健全安全信息反馈和管理制度,抓好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第22条审查、监督矿井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23条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24条负责监督、落实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2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6条按时组织部务会,认真听取当天工作情况汇报,明确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和应注意的问题,及时调配力量对重点工作实施跟踪监察,做到不空岗、不断线。
二、责任追究
第2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28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29条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提出建议的,安监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按规定参加或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监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监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安监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防突、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监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瓦斯、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安监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及时监督矿井“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监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6条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矿井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监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7条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监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监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安监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40条对安全监察部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4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监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在部室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监部长负领导责任。
第4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部党支部书记是安监部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安监部的安全思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矿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上级一系列安全法规、文件,认真监督检查安全法规、文件、指令、指示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对安监部各项工作负安全思想教育责任。
2、抓好安监队伍的思想建设,根据党委要求,结合本部实际,编制职工教育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
3、支持安监部长抓好安全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搞好班子建设,当好部长的参谋。
4、围绕安监部安全监督、检查职能,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工作,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5、经常深入群众,注重调查、了解关心职工的生活,解决职工困难,及时排除职工思想顾虑。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各项措施、规程的落实情况。
参加安全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和质量隐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安排复查。
7、经常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及时反映部内情况。
8、配合工会、武装部等部门,搞好群监队伍建设、群众安全监督检查。
9、按时参加(或组织)部务会,认真听取当天工作情况汇报,明确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和应注意的问题,及时调整安监的重点工作实,掌握安监工作的大方向。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部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10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1条对安监部的安全思想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负责任的。
第12条安监部门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部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安监部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安监部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4条安监部门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公安监部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5条不能及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安监部党支部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对本部室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安监部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安监部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8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监部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在本部室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安监部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0条在本部室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监部党支部书记负领导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党内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副部长
安监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安监部长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安监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监部长开展工作。
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监督作业规程的实施;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并按要求组织本部的安全大检查;参加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
第3条根据矿井生产实际,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单位并督促解决。
及时了解、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4条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地面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5条充分发挥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作用,认真听取他们对安全工作的反映,为他们行使职权创造条件,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第6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协调和安排有关安全工作。
第7条认真查处“三违”,对责任者提出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8条教育安监人员秉公执法,大胆工作,不殉私情,提高安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9条协助部长抓好全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抓好安监部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10条在安监部长未在岗位时,安监部副部长应承担安监部长职责。
第11条按时参加部务会,认真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13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4条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发现本公司或本部、其它部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部副部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安监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瓦斯、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安监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认真监督作业规程的实施;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时不认真,未按要求组织本部的安全大检查,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19条在现场,未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未落实单位并督促解决;未及时了解、掌握全公司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未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未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未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0条在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时,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安监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协调地面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安监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充分发挥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作用;未认真听取他们对安全工作的反映;未为他们行使职权创造条件;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未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3条未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未提出具体建议;未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未协调和安排有关安全工作,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4条未认真制止“三违”,对责任者未提出批评教育,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未教育安监人员秉公执法、大胆工作、不殉私情;未提高安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未协助部长抓好全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安监部的日常工作,未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安监部副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完整版 安监部 安全生产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