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实验室涉密设备保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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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实验室涉密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保密实验室涉密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实验室涉密设备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相关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保密实验室负责设备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其他使用人不得擅自在实验室设备上安装或卸载其他设备。
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涉密的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制度:
1、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采取物理隔离、身份认证、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等技术措施。
2、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与公众网相连,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3、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涉密信息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4、涉密信息处理场所的物理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5、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6、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7、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并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第四条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
1、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网站工作人员在信息上网前还应作最后的保密审查,如有疑问,应及时退回重审。
2、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输出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3、禁在网上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等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4、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相关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要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严格保密。
第六条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进入涉密岗位前,必须进行涉密资格审查。
未取得涉密资格,不得从事涉密岗位工作,不得接触国家秘密。
2.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人事部门等对涉密人员的涉密资格进行审查,填写《涉密人员审查表》。
3.对涉密人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必要的保密培训。
保证涉密人员知悉其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熟悉基本的保密法规制度;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4.各级领导和保密工作管理部门要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涉密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书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涉密人员应调离涉密岗位。
5.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制度。
涉密人员脱密期期限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六个月至三年。
6.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时,应主动清退期保管和使用的秘密载体。
7、对申请辞职的涉密人员,要征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
8、涉密人员请假逾期不归,单位保密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篇:
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制度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坚持专人负责、专门登记、专柜存放、全程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名保密专干,具体负责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专门的涉密文件信息制度资料登记制度,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登记管理。
(三)、建立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借阅、使用登记制度,借阅和使用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去向。
(四)、涉密文件的复印需有单位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要及时办理去向登记手续。
二、涉密文件的收文与传阅
(一)、文件管理人员收到涉密文件后,应在专用的登记本上予以登记。
登记后,交局办公室负责人确定传阅范围。
(二)、文件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传阅范围进行传阅。
送阅涉密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文件夹,一般应当面送交,立等收回,严禁随意放置其办公桌上。
传阅领导或者工作人员确实因工作需要保留的,也应在阅读(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或者通知相关人员收回,不可直接转入下一环节。
文件管理人员应对滞留他处的涉密文件进行登记,随时掌握其去向。
(三)、涉密文件的批示件送达按涉密文件分发要求进行;批示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批示件或者复印件退还文件管理人员。
三、涉密文件资料的使用保管
(一)、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借阅、复制、下载
1、借阅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2、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一般不得复制、下载,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向单位主管领导请求并经制发单位批准。
复制、下载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视同原件管理。
3、复制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履行登记手续,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保存
1、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存放在铁质文件柜中,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存放,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
2、涉密电子文件应当存储在涉密计算机中。
3、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及时存放在文件柜中。
4、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将所保管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全部如数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5、需要归档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四、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清退销毁
(一)、每年对本单位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进行清理,要逐件进行清点,除需留存或者存档的资料外,一律填写《销毁文件目录》和《涉密载体销毁登记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送区保密局统一销毁,禁止私自销毁涉密文件信息资料。
(二)、严禁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作为废品出售给物资废品收购站。
第四篇: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涉密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登记编号,建立台账,张贴标签,统一配发,专人负责,专机专用。
聘请相对固定的技术人员负责维护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二条涉及计算机必须设置具有高安全性的开机密码,并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接触和使用涉密专用计算机。
涉密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时查杀病毒。
第三条涉及计算机存放于安全场所,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不得安装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灯设备。
第四条连接内网的计算机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程序,不得存放私人信息;与涉密机连接的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也不能与其他任何网络连接。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确定密级后,不能处理高密集信息。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交叉使用。
第八条用涉密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过程文件应按保密要求及时销毁。
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涉密机应由单位统一购买,登记编号,张贴标签,建立台账。
第二条非涉密计算机不得与涉密计算机相互连接使用,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不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第三条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制作、处理、存储、传递、发布涉密信息和文件资料。
第四条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五条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他工作人员;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密码。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某某县国土资源局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局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股(室)所、局属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在局系统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以及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
非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接入政务内网。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主要用于处理涉密业务和内部办公业务,不得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
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存储、处理、传递和转载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第五条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和授权,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不得交由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操作。
第六条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在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间复制数据。
确需复制的,应当利用中间计算机进行转存处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第七条国家秘密信息输出实行严格的登记、审批手续,特别是对国家秘密信息输出的范围、数量和介质要有明确的记载,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可控。
第八条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应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保密办”)统一检修和保养。
维修前,应进行登记,并将涉密信息和软件备份,彻底清除涉密信息或卸除所有涉密存储介质。
不能彻底清除或卸除的应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不再继续使用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在履行清点、登记手续,进行技术处理后将硬盘及时销毁,一律不得进行捐赠或当作废品出售。
第十一条各股(室)所、事业单位单位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局保密办、县保密局报告。
第十二条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三条计算机使用人即为管理责任人。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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