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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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审查要点
DQ3.1给水专门设计
编号
项目
设计审查依据及要点
DQ3.1.1
负荷等级
依据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第8.0.7条
要点
第8.0.7条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
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
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DQ3.1.2
防爆及
安全
依据
应满足《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的有关章节
要点
第9.8.17条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1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
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
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
3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4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1t时,应设置漏氯吸收装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收塔的尾气排放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
5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
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
第9.8.19条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
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
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第9.8.27条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的设置及设备间的布置同本规范第9.8.17条第2款和第9.8.19条的规定。
工作间内应设置快速洗浴龙头。
第9.9.19条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DQ3.1.3
给水泵站设计
依据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第10.2.2、10.2.4条
要点
第10.2.2条.电气主接线的电源侧宜采用单母线不分段。
对于双回路供电的泵站,也可采用单母线分段或其它接线方式。
第10.2.4条采用双回路供电时,应按每一回路承担泵站全部容量设计。
依据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第10.6.3、10.6.4条
要点
第10.6.3条站用变压器容量应满足可能出现的最大站用负荷。
采用2台站用变压器时,其中1台退出运行时,另1台应能承担重要站用负荷或短时最大负荷。
第10.6.4条站用电的电压应采用380V/220V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系统。
当设置2台站用变压器时,站用电母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DQ3.1.4
直埋钢管
输水管道
依据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1448-2008
要点
参见DQ2.13腐蚀控制相关描述。
DQ3.2排水专门设计
编号
项目
设计审查依据及要点
DQ3.2.1
DQ3.2.1
负荷等级
负荷等级
依据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要点
第6.1.19条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依据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要点
第7.0.5条不得间断运行的再生水厂,其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依据
《天津市再生水设计规范》PS4.B29-167-2007
要点
第7.0.7条城市再生水处理厂的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根据用电负荷,再生水厂内宜设独立的变配电站;建筑中水厂(站)内根据具体工艺、占地等条件选择合理的变配电电压等级。
依据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第10.1.2条
要点
第10.1.2条泵站宜采用专用直配输电线路供电。
根据泵站工程的规模和重要性,合理确定负荷等级。
DQ3.2.2
防爆及
安全
依据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要点
第7.3.11条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依据
应满足《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设计规程》CJJ120-2008的有关章节
要点
第5.8.1条污泥消化池、沼气柜、沼气过滤间、沼气压缩机房、沼气火炬、加氯间等防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电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应采用隔爆型或正压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
2控制开关及按钮应采用本安型或隔爆型设备。
3照明灯具应采用隔爆型设备。
第5.8.2条控制盘、配电盘不应布置在防爆1区,布置在防爆2区的控制盘、配电盘应采用隔爆型设备。
第5.8.3条防爆电器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的有关章节。
DQ3.2.3
排水泵站设计
依据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第10.2.2、10.2.4、10.6.3、10.6.4条
要点
参见DQ3.1.3给水泵站设计
DQ3.3燃气专门设计
编号
项目
设计审查依据及要点
DQ3.3.1
负荷等级
依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5.20条、第7.6.8条、第8.11.1条、第9.6.3条、第7.6.7条
要点
第6.5.20条门站和储配站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二级负荷”的规定。
第7.6.8条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
第8.11.1条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内消防水泵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
第9.6.3条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
第7.6.7条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三级负荷”的规定。
但站内消防水泵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依据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第10.1.1条
要点
第10.1.1条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
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DQ3.3.2
DQ3.3.2
DQ3.3.2
汽车加油加气站石油天然气工程防雷接地
汽车加油加气站石油天然气工程防雷接地
汽车加油加气站石油天然气工程防雷接地
依据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9.2.2条、第9.2.3条
要点
第9.2.2条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第9.2.3条可燃气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油品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不应装设避雷针(线),
要点
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3压力储罐、丙类油品钢制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4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2根导线作电气连接。
浮顶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复绞线。
对于内浮顶罐,钢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16mm2的软铜复绞线;铝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不锈钢钢丝绳。
依据
应满足《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设计规程》CJJ120-2008的有关章节。
要点
第5.8.1条污泥消化池、沼气柜、沼气过滤间、沼气压缩机房、沼气火炬等防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电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应采用隔爆型或正压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
2控制开关及按钮应采用本安型或隔爆型设备。
3照明灯具应采用隔爆型设备。
第5.8.2条控制盘、配电盘不应布置在防爆1区,布置在防爆2区的控制盘、配电盘应采用隔爆型设备。
第5.8.3条防爆电器选择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的有关章节。
依据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第10.2.1条、第10.2.4条、第10.2.6条、第10.2.2条、第10.2.3条
要点
第10.2.1条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第10.2.4条埋地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10.2.6条加油加气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
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第10.2.2条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
要点
电阻、配电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地上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第10.2.3条当液化石油气罐的阴极防腐采取下述措施时,可不再单独设置防雷和防静电接地装置:
液化石油气罐采用牺牲阳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阳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横截面不应小于16mm2;液化石油气罐采用强制电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接地电极必须用锌棒或镁锌复合棒,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电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横截面不应小于16mm2。
DQ3.3.3
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接地
依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6.15条
要点
第6.6.15条当调压站内、外燃气管道为绝缘连接时,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DQ3.3.4
危险场所接地
依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5.22条、第8.11.3条
要点
第6.5.22条储气罐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
第8.11.3条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等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DQ3.3.5
DQ3.3.5
汽车加油加气站
石油天然气工程
防静电
汽车加油加气站
石油天然气工程
防静电
依据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第10.3.1条、第10.3.2条、第10.3.3条、第10.3.4条
要点
第10.3.1条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第10.3.2条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第10.3.3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第10.3.4条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依据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9.3.2条
要点
第9.3.2条地下或管沟内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4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
DQ3.3.6
事故照明
依据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第10.1.3条
要点
第10.1.3条一、二级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DQ3.4热力专门设计
编号
项目
设计审查依据及要点
DQ3.4.1
负荷等级
依据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2.1条
要点
第15.2.1条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确定。
依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3.2.6条
要点
第3.2.6条区域性生活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DQ3.4.2
监测和
控制
依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24.11.1条
要点
第24.11.1条10t/h及以上蒸汽锅炉机组和7MW热水锅炉机组应采用计算机监控。
DQ3.4.3
设备选型
依据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2.2条
要点
第15.2.2条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DQ3.4.4
供电形式
依据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2.4条
要点
第15.2.4条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
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
DQ3.4.5
安全照明
依据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2.10、15.2.11条
要点
第15.2.10条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第15.2.11条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
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供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
DQ3.4.6
燃烧系统
运煤系统制煤系统
依据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2.13、11.2.14、11.2.15、11.2.16、11.2.17条
要点
第11.2.13条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锅炉抛煤机、炉排减速箱等加煤设备之间,应装设电气联锁装置。
DQ3.4.6
燃烧系统
运煤系统制煤系统
要点
第11.2.14条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联锁装置;
1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2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
4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和开启事故排气扇。
第11.2.15条制粉系统各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第11.2.16条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灰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并使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停车,且其延时时间应能达到空载再启动。
第11.2.17条运煤和煤的制备设备应与其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联锁。
DQ3.5环境卫生工程专门部分
编号
项目
设计审查依据及要点
DQ3.5.1
负荷分级
依据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2009第三十一条
要点
第31条转运站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和服务区具体情况决定,按现行国家标准50052-2009和地方有关法规执行。
大、中型转运站供电设施应采用二级负荷并有自备电源《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DQ3.5.2
生活垃圾
填埋场
依据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第三十八条
要点
第38条填埋场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负荷等级应采用二级,全场防雷应按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有关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装置。
DQ3.5.3
生活垃圾
堆肥场
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
要点
堆肥厂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共给,供电负荷级别应为三级……。
DQ3.5.4
、
DQ3.5.4
生活垃圾
焚烧工程
系统接线
生活垃圾
焚烧工程
系统接线
生活垃圾
焚烧工程
系统接线
依据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有关章节
要点
要点
第9.1.1条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电气系统的一、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9.1.2条当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并网、并接入地区电力网时,接入系统应符合电力行业的规定。
第9.1.3条垃圾焚烧厂生产的电力应接入地区电力网,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规模、汽轮发电机的单机容量及地区电力网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电时,发电机额定电压应根据地区电力网的需要,采用6.3kV或10.5kV。
第9.2.2条垃圾焚烧发电厂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
当该线路发生故障时,应有能够保证安全停机和启动的内部电源或其他外部电源。
第9.3.1条垃圾焚烧厂厂用电接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厂用电压可采用6kV或10kV。
当利用余热发电时,高压厂用电压宜与发电机额定电压相同。
2)高压厂用电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接于每段高压母线的台数不宜大于4台。
3)低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每条焚烧线宜由一段母线供电,并宜设置焚烧先公用段,每段母线宜由一台变压器供电。
4)按炉分段的低压厂用母线,其工作变压器应由对应的高压厂用母线段供电。
5)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元接线时,常用分支上应装设断路器。
6)接有I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应设置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方式时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备用电源采用互为备用方式时,宜手动切换。
接有II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备用电源宜采用手动切换方式。
III类用电负荷可不设备用电源。
7)厂用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厂用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接线组别宜为D,yn11型,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2)厂区高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焚烧线的运行方式或要求确定。
厂区低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与最大一台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容量相同。
(3)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的数量为8台及以上时,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可设置2台。
(4)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采用设置专用厂用备用变压器的备用方式。
(5)当采用互为备用的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时,不应再设置专用厂用备用变压器。
8)高压厂用电源的正常切换宜采用手动并联切换。
在确定切换的电源合上后,应尽快手动断开或自动连锁切除被解列的电源。
在需要的情况下,高压厂用电源与备用常用电源的切换操作应设置同期闭锁。
9)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用的电机,应分别连接到与其相应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上。
互为备用的
重要负荷,也可采用交叉供电的方式。
对于工艺上有连锁要求的I类电动机,应接于同一电源通道上。
I类共用负荷不应接在同一母线段上。
10)发电厂应设置固定的交流低压检修供电网络,并应在各检修现场装设检修电源箱,检修电源箱应设置漏电保护。
依据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第12.1.1、12.1.2、12.1.6、12.1.8、12.1.9条
要点
要点
第12.1.1条发电机的额定电压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1当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时,应根据地区电力网的需要采用6.3kV或10.5kV。
2发电机与变压器为单元连接,且有厂用分支线引出时,宜采用6.3kV。
第12.1.2条发电机电压母线的接线方式,应根据发电厂的容量或负荷的性质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每段上的发电机容量为12MW及以下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2每段上的发电机容量为12MW及以上时,可采用双母线或双母线分段接线。
3当分段时,应采用分段断路器连接。
第12.1.6条发电机与双绕组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对供热式机组,可在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装设断路器;对凝汽式机组,不宜装设断路器。
发电机与三绕组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在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宜装设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厂用分支线应接在变压器与该断路器之间。
第12.1.8条发电机的中性点,采用不接地方式。
当与发电机电气上直接连接的6kV回路中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4A,或10kV回路中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3A,且要求发电机带内部单相故障继续运行时,宜在厂用变压器的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也可在发电机的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
第12.1.9条主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根据接入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压和要求决定接地,或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
当采用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时,应装设隔离开关。
DQ3.5.5
生活垃圾
焚烧厂测
量仪表
依据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有关章节
要点
第9.4.7条与电力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的出口处应设置能满足电网要求的四相限关口电度表。
DQ3.5.6
生活垃圾
焚烧厂
照明
依据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有关章节
要点
第9.5.2条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当低压厂用电系统的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时,正常照明电源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
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或与直流系统共用蓄电池组的交流不停电电源供电。
垃圾焚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垃圾焚烧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生产工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及热力管沟、电缆通道内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电压供电。
当采用220V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的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第9.5.3条烟囱上应装设飞行标志障碍灯,并应符合焚烧厂所在地航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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