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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配套学习辅导资料
《国际商法》解题辅导
《国际商法》解题辅导
四、名词解释
2.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
国际商事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3.专有技术是指具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和未作为(其他)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其组合。
4.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对价:
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5.国民待遇(GATS)是指根据GATS第17条规定,每一成员应按照其具体承诺表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这种待遇不论形式相同或不同,均不得改变竞争条件,使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较比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更为有利。
6.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为基本票据行为或主票据行为。
8.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10.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12.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20.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2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全部或特定国际商事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并受裁决约束的书面意思表示,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28.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或项目所有人委托国外的工程承包人负责按规定的条件承担完成某项工程任务,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
29.限制性商业条款,一般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凭借其在技术上的优势地位,以限制竞争、限制贸易自由、谋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目的,对受让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超过合理限度的各种限制性条款。
30.工业产权是指对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的专有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服务标记权、厂商名称权、货源标记权、原产地名称权、集成电路设计权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32.票据权利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和中断时效的行为。
3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35.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一国法院对外国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承认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给予强制执行的制度。
38.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
42.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设立的商业存在所提供的服务。
43.自然人流动,又称自然人存在,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
五、简答题
1.简述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异同点。
答:
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异同点主要在于:
(1)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基本共同点,是这些货运单据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的凭证。
(2)基本区别在于它们是否是物权凭证。
提单是物权凭证,原则上是流通证券,买卖提单等于买卖货物;
空运单和铁路运单则不是物权的凭证,不代表所承运货物的价值,不可转让,不可议付;
多式联运单据依据交货人的选择,可以做成可转让单据,也可以做成不可转让单据,如签发可转让单据,应列明是按指示或是由持票人交付。
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
如列明由持票人交付,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有:
(1)被保险人对保险的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3)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简述仲裁协议的特点。
答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愿意将他们之间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
具有如下特点:
(l)自愿性。
仲裁协议是由各方当事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立在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将他们之间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不允许一方强加于另一方。
(2)广泛性。
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既可以将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也可以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3)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性表现在,商事合同的无效、被撤销,仲裁协议或条款仍然有效。
(4)要式性。
即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3.简述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答
(1)本票与汇票的区别主要有:
本票是允诺式票据,而汇票是委托式票据;
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其中出票人本身就是付款人,而汇票则有2个当事人;
本票的出票人自始至终是该票据的主债务人,而汇票一经承兑后,出票人就成为了从债务人,代之而负主债务人之责的是承兑人;
远期汇票的持票人一般要行使承兑这一附属票据行为,而远期本票的持票人则无需行使承兑这一附属票据行为;
本票的流通期限一般比汇票短。
(2)支票与汇票的区别主要有:
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金融业者,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金融业者为限;
支票都是见票即付的票据,而汇票则小以见票即付为限
支票无承兑这一附属票据行为,而汇票则除见票即付外,一般都要进行承兑这一附属票据行为;
支票仅作为支付工具,而汇票除作为支付工具外,还起着信贷工具等作用;
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人可以规定票据金额应有利息,支票上若有任何利息的记载,均视为无记载。
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必须载明受款人的名称,否则无效,而支票上是否载明受款人名称并不影响出票的效力。
4.根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简述产品缺陷的种类。
答:
根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规定,产品缺陷的种类如下:
(1)产品制造缺陷。
(2)产品设计缺陷。
(3)产品的警示缺陷。
(4)违反品质担保缺陷。
(5)开发缺陷。
5.试述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主要区别。
答.不同点:
(1)有限合伙中不同合伙人承担责任不同。
(2)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3)有限合伙人的名称不得列入商号名称。
(4)有限合伙人有权审查企业的帐目。
(5)有限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破产的不影响企业存续。
(6)有限合伙人不得发出通知解散企业。
6.统一票据法的日内瓦公约由哪些具体的国际公约所构成?
答
(1)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
(2)关于解决汇票与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3)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
(4)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8.比较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
答相同点:
股东依其在公司中所占的份额的大小享有权益。
不同点:
(1)规模大小不同;
(2)设立条件、程序、难易、繁简不同;(3)股份的募集、表现形式不同;
(4)股份转让所受的限制不同;(5)公司财产情况及帐目公开程度不同。
9.要约引诱与要约有何区别?
答: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引诱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
要约引诱不约束表意人,仅在于邀请对方发出要约,对方发出要约后仍需要约引诱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10.我国核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作了什么保留?
答我国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保留有以下两项:
(1)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其进行了保留,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书面形式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2)扩大适用的保留。
是对公约第1条第l款(b)项规定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l款(b)项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我国对此予以了保留。
我国认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均为缔约国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该公约。
11.简述C组术语的共同之处是什么?
答①卖方负责签订从交货地点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②货物运输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③均属于装运合同。
13.简述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答: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2)共同海损成立的要件为:
第一,确有危及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的迫切的共同危险;
第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
第三,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是合理的、额外的。
第四,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
14.有限公司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成立的,各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所认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其一、股东人数不得超出公司立法的规定;
其二、设立比较简便;
其三、不得公开发行股票、股东的股票不得随意转让;
其四、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17.美国产品责任法中规定的被告可以提出的的抗辩有哪些?
答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有以下六种: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2)与有疏忽与相对疏忽;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地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18.简述票据在法律上的特点。
答:
票据在法律上的特点如下:
(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
(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3)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
(4)票据是一种要式的证券;
(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20.简述发价的终止情形。
答发价终止是指发价失去效力,对发价人和受发价人均没有拘束力。
发价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1)发价因期间已过而终止;
(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回或撤销而终止;
(3)发价因被受发价人拒绝而终止;
(4)发价因被受发价人实质变更而终止;
21.简述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
答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包括向有责任第三方提出补偿请求权。
委付是指海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符合推定全损的构成要件时,被保险人请求将该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保险标的物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委付和代位权的区别:
(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2)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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