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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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编制说明
国家标准《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2018年12月2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函〔2018〕83号),正式下达了2018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将《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计划编号:
20184822-T-312)纳入本批标准制定计划。
2、主要承办单位及协作单位
该标准由公安部主管,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作为主承担单位。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北京中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神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泰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同创海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作为协作单位参与了标准的起草工作。
3、主要工作过程
“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以下简称“安全检查仪”)因响应快速、操作便捷,能探测到多种包装材质中不同种类的危险液体,已作为快速安检环节的必备设备之一,在民航、轨道交通、重要场馆安保等反恐工作一线得到广泛使用。
作为2017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NQI)专项“爆炸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应急产品和应急服务技术标准研究”项目课题1“爆炸危险化学品探测设备关键技术及标准”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标准《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的制定旨在针对长期以来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性能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情况,规范该类安全检查仪的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测试方法,对安全检查仪的性能进行客观评价,强此类产品的使用与管理。
《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计划编号:
20184822-T-312)国家标准制定任务下达后,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立即成立了专项标准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成员主要由刘彩霞、谢芳艺、沈翔、杨政予等具有丰富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产品检验检测经验以及标准编制经验的科研人员共同组成。
为确保完成后的标准更好地贴近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实际应用需求及国内现有产品研发、生产水平,在TC100标委会指导下,标准起草组吸收了来自国内相关技术领域研发与生产的企事业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用户单位的周群、郝贺、李国军、明守远、梁海军、张旭红、王东方、徐建忠等多位熟悉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技术现状及应用需求的人员加入起草工作团队。
随即,标准起草组围绕产品关键技术及应用需求分析讨论,形成了《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草案第二稿)。
2019年2月26日,作为标准牵头起草单位的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讨论会。
原公安部防爆中心主任刘辛副司长、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视频图像信息智能分析与共享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陈朝武副所长、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标准规范处杨玉波副处长、国家反恐怖情报中心王沂滨副处长、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传感器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程建功研究员等多位行业知名专家参与了本标准草案的研讨评审工作。
来自北京同创海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太弘威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同创海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沛泓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源通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中泰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30余位相关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对标准适用范围界定、关键术语定义、误报率、检出率等关键性能指标及可检出液态危险化学品种类等进行了详细研讨。
标准起草组会后汇总分析,并结合近几年来产品涉及技术发展趋势与产品质量变化认真讨论,反复修改,于2019年3月形成了《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一稿)。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检测中心依托大量承担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检验检测的优势,按照《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一稿)提出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对郑州巨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神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同创海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太弘威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守门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砺剑防卫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真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舜天龙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送检的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产品进行了摸底试验,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的主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进行了试验验证。
结合试验验证情况及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部分引用标准更新情况,项目负责人刘彩霞研究员于2019年11月修改完成了《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随后,刘彩霞研究员将《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发布在《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微信群,面向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及用户单位征集意见。
2019年12月11日,标准起草组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本标准征求意见稿讨论会,确定拟提交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面向全国征集意见的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次会议对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部分引用标准更新、关键参数术语定义修改、可检出危险化学品种类要求与试验方法修改、漏报率与误报率的要求与试验方法修改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讨论及确认。
结合会议讨论结果,标准起草组再次修改形成了《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三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确定主要内容的论据及解决的主要问题
1、标准编制原则
为了使本标准的内容贴近防爆安检工作实战需求并适合该类产品的当前技术水平,遵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编制过程中遵循的具体原则与要求如下:
a)适用性
标准必须是可用的,才有实际意义。
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严格按照流程对产品的现状、技术等相关领域展开系统的、全面的调研工作,注重与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单位的交流,广泛了解了市场上主流的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的功能、性能,进行提炼和扩展,使得标准更贴近产品实际情况,保证操作性。
b)先进性
标准是先进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技术的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市场上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种类繁多,要制定出先进的产品标准,必须参考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吸收其精华,才能制定出具有先进水平的标准。
本标准的编写始终遵循这一原则。
c)前瞻性
制定标准要求前瞻性思维,要在保证标准适用性、先进性的前提下,引领技术发展方向。
编制组在对标准起草过程中坚持前瞻性原则,致力于通过标准的前瞻性技术要求推动产品质量提升与技术进步。
d)兼容性
标准既要与国际接轨,更要与我国现有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相一致。
编制组在对标准起草过程中始终遵循兼容性原则,其内容符合我国已经发布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2、确定主要内容的论据
经过标准起草组研究决定,从构成爆炸危险化学品监测预警体系感知层的各类爆炸危险化学品探测设备入手,以服务安检实战需求、囊括各行业领域安全检查应用为宗旨,制定《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
通过深入研究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探测技术应用实际和不断积累此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检验试验数据,起草组完成了《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标准草案。
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判定受检液态物品是否为液态危险化学品的主要依据是测得的该液体的介电常数,而硫酸等液体的介电常数与水十分接近,仅仅依据介电常数参数并不能准确判定。
因安检实战工作需要对强酸等液态危险化学品的检查需要,目前已有不少企业通过同时采用电导率、密度等技术解决了硫酸的检查问题。
与此同时,因金属容器包装的液态物品无法通过介电常数判定其危险与否,该类产品已大多整合了热导率技术来解决金属容器包装中的液态物品安全检查问题。
鉴于以介电常数技术为主、集成其它多种技术已成为该类产品的实际现状及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且通过多种技术集成能够获取更多的液态物品的物理参数,有助于更加精准地判定液态物品危险与否,对安检工作大有助益,标准起草组经过多番讨论及综合评估,将“适用范围”界定为“适用于基于介电常数技术和以介电常数技术为主,辅以热导率、密度等其它测量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是设计、制造和检验此类设备的基本依据。
”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标准起草组反复讨论重点确定检查仪的性能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从产品技术原理及技术现状出发,结合安检实战关注焦点,确定产品的关键性能指标为“可检容器材质”、“可检容器最大壁厚”、“可检容器尺寸”、“可检液态物品体积”、可检容器符合相关要求且检出率大于等于95%前提下的“可检出液态危险化学品种类”、“漏报警率”及“误报警率”等。
这些关键性能指标的技术参数确定基于长期大量产品检测经验数据及专项摸底检验试验、综合考虑了各类常见日用品容器情况及机场、火车站、地铁等的安检要求。
为有效引导产品研发及安检实战应用,标准起草组提出在明确产品技术集成情况及可检非金属容器材质、可检出液态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分级。
本标准将产品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其中Ⅰ级为基本要求,Ⅲ级为最高要求。
在能检出标准附录中不同液态危险化学品种类的情况下,Ⅰ级产品一般仅基于介电常数技术并针对常用的非金属包装容器内的液态危险化学品探测,Ⅱ级和Ⅲ级产品一般以介电常数技术为主,辅以热导率、密度等其它测量技术且可兼容金属与非金属容器内的液态危险化学品探测。
同时,为保障安检工作人员及公众身体健康,本标准关注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的电磁辐射安全性能,提出安全检查仪处于工作状态时,探测面周边10cm处环境中磁场、电磁场场量参数的方均根值应满足GB8702-2014中表1公众暴露控制限值的要求。
在本标准的试验方法中,标准起草组摈弃了选取个别典型危险品进行“漏报警率”试验,选取个别典型非危险品或空白试样进行“误报警率”试验的传统试验方法,而是将“漏报警率”试验与可检容器材质、可检出液态危险化学品种类试验相结合,综合评价涉及产品可检容器材质及可检出液态危险化学品种类的整体漏报警率。
对于“误报警率”试验,则要求用于误报警率试验的非危险液态物品样品至少包含水、牛奶、非酒精饮料三类,具体种类大于等于5种;III级安全检查仪和II级安全检查仪对每一非危险液态物品样品分别进行非金属容器或金属容器检查,I级安全检查仪对每一非危险液态物品样品进行非金属容器检查,且进行非金属容器检查时,非危险液态物品包装容器覆盖陶瓷、玻璃、塑料、纸质四种材质;进行金属容器检查时,非危险液态物品包装容器覆盖铁、铝两种材质,综合评价涉及产品可检容器材质及常见非危险液态物品的整体误报警率。
按照本标准的试验方法,将会增加进行漏报警率和误报警率计算的总测试次数,大幅提升对产品性能的评价难度,但得到的评价结果将更加贴近实际安检工作情况,有效保障测试结果最大限度真实体现产品性能。
综上所述,标准起草组以服务安检实战需求,指导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研发、生产,保障使用人员及公众人身健康,最大限度体现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在实际安检工作中的真实产品性能,客观公正、合理评价当前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的原则,开展技术研究与产品摸底试验,对安全检查仪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电磁辐射安全、电气安全要求、电磁兼容性要求、环境适应性要求等方面提出具体技术要求及其对应的试验方法,形成兼具先进性、前瞻性、导向性和适用性的《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
3、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a)标准的适用范围问题
当前,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产品已大多整合了热导率、电导率、密度等其它技术来解决金属容器包装中的液态物品安全检查问题及硫酸等强酸等的安全检查问题,且以介电常数技术为主、集成其它多种技术已成为该类产品的主要技术发展方向,标准起草组经过多番讨论及综合评估,将“适用范围”界定为“适用于基于介电常数技术和以介电常数技术为主,辅以热导率、密度等其它测量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是设计、制造和检验此类设备的基本依据。
”
b)重要术语和定义问题
本标准通过前期研究与讨论,解决了“容器材质”、“容器壁厚”、“非接触检查”、“侧壁检查”、“底部检查”、“检出率”、“漏报警率”、“误报警率”等重要术语的定义问题。
其中,“容器材质”定义为“盛装液态物品所用的包装容器的材质。
一般分为非金属材质和金属材质。
其中,非金属容器材质主要包括玻璃、陶瓷、塑料、纸类等,金属容器材质主要包括镀锡薄钢板(俗称马口铁)、铝、铝箔等”;“容器壁厚”定义为“与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测量面接触或靠近处的容器壁的厚度”;“非接触检查”定义为“在不接触被测液体的情况下,测量被测液体相关物理参数并判定被测液体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侧壁检查”定义为“通过接触或靠近容器侧壁对容器内的液体进行检查。
”;“底部检查”定义为“通过接触或靠近容器底部对容器内的液体进行检查。
”;“检出率”定义为“对汽油、柴油、70%乙醇等液态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产生报警的概率。
检出率=[报警次数÷液态危险化学品总测试次数]×100%”;“漏报警率”定义为“对汽油、柴油、70%乙醇等液态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未产生报警的概率。
漏报警率=[未报警次数÷液态危险化学品总测试次数]×100%”;“误报警率”定义为“对水、牛奶、非酒精饮料等非危险液态物品进行检查,产生误报警的概率。
误报警率=[误报警次数÷非危险液态物品总测试次数]×100%”。
c)产品分级问题
通过对产品合理分级,有助于确立产品质量的技术准则和客观依据,区分产品的技术含量及产品质量,为其价值提供参数、等级标准,在销售中给生产者、采购者、使用者各环节提供贸易语言。
分级能够为优质优价提供依据,通过同一标准对不同行业领域销售产品的质量进行比较,有利于引导市场价格及提供信息,以促进产品技术进步,推动产品生产向良性化发展。
本标准通过大量的调研及比较,确立了依据可检查液态物品包装容器材质和可检出液态危险化学品种类不同的,将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的分级方案。
不同等级安全检查仪的技术要求见表1。
其中Ⅰ级为基本要求,Ⅲ级为最高要求。
表1安全检查仪等级
等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可检查液态物品
包装容器材质
非金属包装容器
非金属包装容器
金属包装容器
非金属包装容器
金属包装容器
可检出液态危险化学品种类
附录A中序号为1~20的液态危险化学品样品
附录A中序号为1~30的液态危险化学品样品
附录A中序号为1~40的液态危险化学品样品
注1:
可检液态危险化学品在检测中按GB15603-1995中对应的特性与包装选择常用的非金属包装容器或金属包装容器;
注2:
Ⅰ级产品一般仅基于介电常数技术,Ⅱ级和Ⅲ级产品一般以介电常数技术为主,辅以热导率、密度等其它测量技术。
d)电磁辐射安全问题
电磁辐射会对中枢神经系统、机体免疫功能造成危害,影响人体心血管系统、血液系统、生殖系统、视觉系统,并有一定的致癌作用。
作为采用电磁能工作的设备,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安全检查仪是会产生电磁辐射的非天然电磁辐射来源之一。
随着该类设备被大量使用,其电磁辐射安全性问题应得到高度重视。
为控制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安全检查仪的电磁辐射限值,保障安检工作人员及公众身体健康,本标准提出安全检查仪处于工作状态时,探测面周边10cm处环境中磁场、电磁场场量参数的方均根值应满足GB8702-2014中表1公众暴露控制限值的要求。
三、主要试验情况分析
《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通用技术要求》标准中规定了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及其对应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开展的试验主要是确认安全检查仪的性能指标合理性及测试方法的可行性及公正性,为制定标准提供技术支撑。
截止目前,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检验试验:
1、产品分级和对应可检出液态危险化学品样品种类目录的确定
综合主管部门意见、应用单位及研发生产单位意见,标准起草组决定对产品进行合理分级。
可检查液态物品包装容器材质差异列入分级依据有助于引导研发生产单位应对安检实战需求,生产能解决常见非金属包装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的液态物品安全检查的产品,作为首要因素纳入分级依据。
与此同时,汇总分析本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检测中心多年来承检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的检验试验数据,确定不同技术集成度、不同技术含量的产品在可检出液态危险化学品种类存在较大差异。
尤其是硫酸、30%双氧水、40%乙醛水溶液等液态危险化学品的检测,已基本成为判定产品技术含量高低的标志物。
为此,标准起草组在对前期积累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按照可检查液态物品包装容器材质和可检出液态危险化学品种类不同,将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其中Ⅰ级为基本要求,Ⅲ级为最高要求”的分级要求,参考民众获取液态危险化学品的难易程度及不同产品可检出液态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实际差异,给出了不同等级产品的技术要求。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按照初步确定的分级技术要求,对郑州巨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神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送检的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产品进行了摸底试验,结合试验结果适当调整了可检出液态危险化学品种类要求。
调整后的表A.1不同安全检查仪等级对应的可检出液态危险化学品样品种类列入规范性附录,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A.1不同安全检查仪等级对应的可检出液态危险化学品样品种类
编号
液态危险化学品样品名称
级
级
级
1
汽油(95#、92#)
●
●
●
2
柴油
●
●
●
3
煤油
●
●
●
4
乙醇(70%)
●
●
●
5
松香水(油漆溶剂类)
●
●
●
6
松香水(助焊类)
●
●
●
7
香蕉水(天那水)
●
●
●
8
油漆稀料(硝基稀料溶剂)
●
●
●
9
环氧乙烷
●
●
●
10
甲醇
●
●
●
11
丙烯酸类油漆
●
●
●
12
油漆固化剂(对羟基苯磺酸)
●
●
●
13
正己烷
●
●
●
14
乙醚
●
●
●
15
环戊烷
●
●
●
16
环己烷
●
●
●
17
三氯甲烷
●
●
●
18
苯
●
●
●
19
甲苯
●
●
●
20
石油醚
●
●
●
21
丙醛
●
●
○
22
二甲苯
●
●
○
23
环氧丙烷
●
●
○
24
正辛烷
●
●
○
25
正戊烷
●
●
○
26
异丙醚
●
●
○
27
正庚烷
●
●
○
28
松节油
●
●
○
29
硝基苯
●
●
○
30
丙酮
●
●
○
31
甲胺醇溶液
●
○
○
32
异丙醇(70%)
●
○
○
33
30%双氧水
●
○
○
34
40%乙醛水溶液
●
○
○
35
硝酸
●
○
○
36
盐酸
●
○
○
37
二硫化碳
●
○
○
38
氢氧化钠水溶液(50%)
●
○
○
39
氢氧化钾水溶液(50%)
●
○
○
40
硫酸
●
○
○
注:
本表参照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1]、《危险化学品标准汇编》(化学试剂卷)[2]、参考联合国公约管制的22种易制毒化学品[3]及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4]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考虑民众日常获取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选取以上常见危险化学品种类。
95#汽油和92#汽油参照GB/T17930-2016《车用汽油》[5]规定的要求。
调整后,不同等级安全检查仪的技术要求如下:
a)
级安全检查仪对符合容器材质、壁厚、尺寸和体积要求的非金属包装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中的液态物品进行检查,在检出率大于等于95%的前提下,能检出附录A表A.1中序号为1~40的液态危险化学品样品并发出报警提示。
b)
级安全检查仪对符合容器材质、壁厚、尺寸和体积要求的非金属包装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中的液态物品进行检查,在检出率大于等于95%的前提下,能检出附录A表A.1中序号为1~30的液态危险化学品样品并发出报警提示。
c)I级安全检查仪对符合容器材质、壁厚、尺寸和体积要求的非金属包装容器中的液态物品进行检查,在检出率大于等于95%的前提下,能检出附录A表A.1中序号为1~20的液态危险化学品样品并发出报警提示。
2、漏报警率、误报警率等核心技术指标的确定
因标准起草组摈弃了之前通常选取个别典型危险品进行“漏报警率”试验,选取个别典型非危险品或空白试样进行“误报警率”试验的传统试验方法,而是将“漏报警率”试验与可检容器材质、可检出液态危险化学品种类试验相结合,综合评价涉及产品可检容器材质及可检出液态危险化学品种类的整体漏报警率。
对于“误报警率”试验,则要求用于误报警率试验的非危险液态物品样品至少包含水、牛奶、非酒精饮料三类,具体种类大于等于5种;III级安全检查仪和II级安全检查仪对每一非危险液态物品样品分别进行非金属容器或金属容器检查,I级安全检查仪对每一非危险液态物品样品进行非金属容器检查,且进行非金属容器检查时,非危险液态物品包装容器覆盖陶瓷、玻璃、塑料、纸质四种材质;进行金属容器检查时,非危险液态物品包装容器覆盖铁、铝两种材质,综合评价涉及产品可检容器材质及常见非危险液态物品的整体误报警率。
因此,按照新提出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试验,确定当前各类产品的实际性能非常关键。
标准起草组按照标准中给出的6.5.7、6.5.8、6.5.9试验方法分别进行了大量检验试验。
综合考量试验结果及安检实战需求,确定了“对汽油、柴油、70%乙醇等液态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安全检查仪的漏报警率应小于等于5%。
”的漏报警率技术指标和“对水、牛奶、非酒精饮料等非危险液态物品进行检查,安全检查仪的误报警率应小于等于5%。
”的误报警率技术指标。
四、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未发现本标准的某些技术内容涉及具体专利。
5、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无相关产品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六、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本标准不触犯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与其他强制性国标相冲突。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八、标准性质的建议
建议将本标准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适用于基于介电常数技术和以介电常数技术为主,辅以热导率、密度等其它测量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是设计、制造和检验此类设备的基本依据,建议在全国推荐实施。
因当前基于介电常数技术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仪要求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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