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贷款业务的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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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贷款业务的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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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三章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贷款业务概述
一、贷款的意义与分类
(一)贷款的意义
贷款,也称放款,是指商业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给客户,并约定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行为。
贷款是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是银行资金运用的主要途径,也是银行取得利息收入形成营利的重要渠道。
特别是在我国,尽管各银行的中间业务和其他业务的比重正在上升,但贷款业务仍然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
(二)贷款的种类
贷款可按不同的标准的分类:
1.按偿还期限分类
按偿还期限的不同,贷款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三种。
其中,
(1)短期贷款。
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五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
(2)中期贷款。
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3)长期贷款。
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2.按银行承担责任分类
按银行承担责任的不同,可划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1)自营贷款。
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而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
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亦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
3.按贷款的保障程度分类
按贷款的保障程度的不同,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1)信用贷款。
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4.按贷款对象分类
按贷款对象可分为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
(1)企业贷款。
是指各类企业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类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境外筹资转贷、对外出口信贷、商业汇票承兑、商业汇票贴现、保证等。
(2)个人贷款。
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存单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等。
5.按还款方式分类
按还款方式划分,有到期一次偿还的贷款和分期偿还的贷款。
(1)到期一次偿还的贷款。
是指在贷款到期时一次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根据贷款合同或在整个贷款期间分期支付,或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支付,即利随本清。
(2)分期偿还的贷款。
是指按年、季、月以相等的金额还本付息。
6.按贷款风险程度分类
按贷款风险程度不同,贷款可以分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五类。
(1)正常贷款。
是指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即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那部分贷款。
一般情况下,这部分贷款应占银行贷款的绝大部分。
具体判断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特征:
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正常;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外部环境良好;抵押、担保等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目前情况下尚不需要考虑这方面的问题。
(2)关注贷款。
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有关因素包括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一些不利影响、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有恶化的迹象、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归还的调整等,这些因素需要引起银行的密切关注,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或继续恶化,贷款将会出现问题。
(3)次级贷款。
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具体可根据以下特征来判断:
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有明显的恶化趋势,比如借款人的盈利水平、现金流量明显下降,主营业务收入明显低于预期水平,还款能力明显降低,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等。
(4)可疑贷款。
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相对而言,可疑贷款具有次级贷款的所有特征并且程度更加严重。
(5)损失贷款。
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比如,借款人长期拖欠贷款本息;借款人已停业或已宣告破产,以其停业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抵偿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等已被银行依法进行了处置,或已对担保人行使了追索权,但所得款项仍不能抵偿借款人拖欠的贷款本息等。
二、贷款与贴现业务核算的基本规定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其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1.本息分别核算
金融企业发放的各种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
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2.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商业性贷款是指金融企业自主发放的贷款;政策性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规定,限定用途、限定贷款对象而发放的贷款,如国家特定贷款、外汇储备贷款等。
由于两者性质不同,应当分别进行核算。
3.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
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4.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
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应首先冲减贷款的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第二节自营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自营贷款业务核算应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
(一)“贷款”科目
该科目为资产类科目,核算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银行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该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对逾期贷款,还应按贷款逾期情况设置“逾期贷款”、“非应计贷款”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商业银行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二)“应收利息”科目
该科目为资产类科目,核算银行发放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该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商业银行尚未收回的利息。
(三)“利息收入”科目
该科目为损益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该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二、信用贷款的核算
贷款一般采用逐笔核贷方式发放。
所谓逐笔核贷,是借款单位根据借款合同逐笔填写借据,经银行信贷部门逐笔审核,一次发放,约定期限,一次或分次归还的一种贷款方式。
发放时,贷款应一次转入借款单位的结算存款户后才能使用,不能在贷款中直接支付,收回时,由借款单位开具支票,从基本账户中归还或由银行从基本账户中直接扣收。
(一)贷款发放的核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首先向银行信贷部门提交贷款申请书,经银行信贷部门审核批准后,双方商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用途、利率等,并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
借款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银行和借款人必须共同履行。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需要用款时,应填写一式五联借款借据。
第一联借据,由会计部门留存,按贷款种类、到期日的先后顺序排列保管,第二联代转账借方传票,第三联代转账贷方传票,第四联回单,退还客户,第五联由信贷部门留存备查。
借款借据的格式如表3—1所示。
表3—1
经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借款借据上加注贷款编号、贷款种类、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项目,在加盖“贷款审查发放专用章”后,送会计部门凭以办理贷款的发放手续。
会计部门接到借款凭证后,应认真审查各栏填写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印鉴是否相符,有无信贷部门审批意见,无误后,办理转账。
其会计分录为:
借:
贷款—信用贷款—××户
贷:
吸收存款—单位或个人活期存款——××户
第四联回单加盖转讫章后,交给借款人,作为其存款账户的收账通知;第五联加盖转讫章后,送信贷部门留存备查;第一联借据则由会计部门留存。
未结清的借据,按不同科目归类,并按户、按借据到期日的先后次序保管,并定期核对,确保账据相符。
(二)贷款收回的核算
银行会计部门应经常查看借款借据的到期情况,及时与信贷部门联系,在贷款到期前3天,由信贷部门通知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以备按时还款。
1.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的核算
借款人以其存款户资金主动归还到期或将要到期的贷款时,应签发转账支票并填写一式四联的还款凭证。
在转账支票的收款单位栏填写开户银行的名称,金额栏内填写归还贷款的金额(不包括利息),用途栏注明“归还××年×月×日××贷款”的字样。
若借款人事先与银行有商定,也可由银行主动填制四联特种转账传票办理贷款收回手续。
会计部门收到借款人还款凭证,重点审查还款凭证内容是否完整、齐全,印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款项用途是否注明“还借款”字样,并与原专保管的借据核对相符,以转账支票代转账借方传票或以还款凭证、特种转账传票第一、二联分别代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办理转账。
其会计分录为:
借:
吸收存款——单位或个人活期存款——××户(客户归还的金额)
贷:
贷款—信用贷款——××户(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户(收回的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借、贷方差额)
转账后,应根据借款收回凭证内容,抽出原留存的“借据”,属于按分次还款计划还款的,应在借据“分次还款记录”栏,批注×月×日偿还本金数,结计欠贷余额,经办人员盖章后,借据继续专夹保管;属于一次还清借款的,应将原借据作第二联转账凭证的附件。
然后将还款凭证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及经办人员名章退借款人。
借款人以现金主动归还贷款,会计计算到期利息,并应填制一式四联还款凭证,连同现金一并交出纳部门凭以收款,出纳部门收妥款项后,在第四联加盖“现金收讫”章交借款人,第一联由信贷员留存凭以登记备查簿,第二联作银行收回贷款本金凭证,第三联作银行收回贷款利息凭证。
其会计分录为:
借:
库存现金(客户归还的金额)
贷:
贷款—信用贷款——××户(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户(收回的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借、贷方差额)
收回贷款后,将注销的借据及回单交贷款人。
2.银行主动扣收到期贷款的核算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主动归还贷款,而其存款账户中的存款又足够还款的,会计部门可及时与信贷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后,由信贷部门填制“贷款收回通知单”,加盖信贷部门业务公章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凭证填具三联特种转账传票,一联代借方传票,一联代贷方传票,一联代收款通知连同注销后的借据第一联一并交借款单位。
会计核算手续和会计分录与开户单位主动归还贷款相同。
(三)贷款展期的核算
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短期贷款必须在到期日以前,中长期贷款必须在到期日一个月前,由借款人填具一式三联“贷款展期申请书”,向信贷部门提出展期申请。
但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的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对展期贷款,全部以展期之日公告的贷款利率为计息利率。
展期申请经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在展期申请书上签注意见,一联留存备查,其余两联作贷款展期通知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会计部门接到贷款展期申请书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信贷部门是否批准的意见及签章;展期贷款金额与借款凭证上的金额是否一致;展期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期限,是否第一次展期;展期利率的确定是否正确。
审查无误后,在贷款分户账及借据上注明展期还款日期及利率,同时,将一联贷款展期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后退借款人收存,另一联贷款展期申请书附在原借据之后,按展期后的还款日期排列保管,无需办理转账手续。
(四)逾期信用贷款的核算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借款单位无力归还贷款或存款账户资金不足,只能部分归还贷款,其余部分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其全部或部分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
银行会计部门在贷款到期营业终了前,根据原借据,分别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
其会计分录为:
借:
贷款—信用贷款——逾期贷款——××户
贷:
贷款—信用贷款——××户
到期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后,应将逾期的贷款借据注明“××年×月×日转入逾期贷款”的字样后另行专门保管。
待借款单位存款账户有款支付借款时,一次或分次扣收,并且从逾期之日起至款项还清前1日止,除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外,还应按实际逾期天数和有关规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五)逾期贷款转非应计贷款的核算
对于商业银行发放的各项贷款,当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时,应转入明细科目“非应计贷款”科目单独核算。
其会计分录为:
借:
贷款—××贷款-—非应计贷款——××户
贷:
贷款—××贷款-—逾期贷款-—××户
冲减原已入账但实际尚未收回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
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贷:
应收利息——××户
将超过90天逾期未归还的利息纳入“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以收付实现制核算。
即:
收入:
应收未收利息——××户
二、担保贷款的核算
(一)担保贷款核算的内容
担保贷款按保障程度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是商业银行普遍使用的一种贷款方式。
在借款人因信用等级低而不具备取得信用贷款条件,或没有足够财产足以取得抵押贷款条件下,应用保证贷款方式既可以解决借款人合理的资金需求,又可以使银行的信贷资金得到安全的保证。
借款人申请保证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和其他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同时还应向银行提供保证人情况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担保人承担了保证偿还借款的责任后,还应开具《贷款担保意向书》。
银行信贷部门要对保证人的资格和经济担保能力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审。
重点审核保证人的法人资格、经济效益和信用履历情况,从而避免因担保人无力担保或无意承担担保责任而使贷款产生损失。
审核符合出贷要求后,银行要同借款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方签订合法完整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贷款出贷后,银行和保证人应共同监督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和按期偿还贷款。
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随即解除。
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可通知担保人代偿。
2.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方式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事业单位以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中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抵押贷款不是按抵押物价值金额予以贷款,而是按一定比例打折扣,一般按抵押品的50%—70%发放贷款,抵押贷款到期归还,一般不得展期。
抵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书”,写明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日期、抵押品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等有关事项,由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将有关抵押品或抵押品产权证明移交银行,经审查无误后,签发“抵押品保管证”交借款人,出纳部门登记有关登记簿,会计部门通过“待处理抵押品”表外科目登记反映。
3.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的关系人为借款人、出质人和质权人。
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人、贷款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债权人为质权人,也即发放贷款的银行。
质物可以是出质人的动产,也可以是出质人的权利。
可以作为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货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以权利作质押而取得贷款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必须签订合同。
但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货单作质物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发放贷款的银行。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保证贷款的核算手续,除了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及贷款到期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由保证人代为偿还外,其他手续同信用贷款。
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的核算手续,除了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进行担保物的核算及在贷款到期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处分抵押物、质物用以偿还贷款外,其他手续同信用贷款。
下面主要介绍担保物的核算。
(二)贷款担保物的核算
担保物是借款单位为获取金融企业贷款而提供的抵押物和质物。
担保物的保管根据内容由各有关部门分别保管:
抵押物权证以及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包括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货单等)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非权利质押的质物及权利证明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保管。
为了登记因担保贷款等业务而占管的担保物,应设置“担保物”表外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债务履行期担保物”、“待处分担保物”、“逾期未处分担保物三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占管的担保物、债务到期后金融企业取得处分权的担保物及取得处分权半年后仍未处分的担保物。
1.收取担保物的核算
(1)收妥担保物。
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担保物收妥通知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按担保人分担保物种类开立担保物表外账户,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在摘要栏简要注明担保人及担保物种类。
入账时,以《低押合同》项下所附“抵押物清单”中记载的“抵押物评估价值”扣除“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额度”的金额作为抵押物入账价值;以《质押合同》项下所附“质物清单”中记载的“质押财产评估价值”的金额作为质物入账价值。
即:
收入:
担保物——债务履行期担保物——××单位
(2)取得担保物处分权。
信贷部门根据取得处分权的法律文书,填制“担保物转户通知书”,如不需变更保管部门的,写明原因,会计部门据以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付出记账凭证,调整表外账。
即:
收入:
担保物——待处分担保物——××单位
付出:
担保物——债务履行期担保物——××单位
(3)占管担保物逾期未处分。
对于取得处分权的担保物,应在半年内予以处分,如半年内未处分的,会计部门应根据保管部门提交的“担保物转户通知书”,填制表外科收入、付出记账凭证,调整表外明细账。
即:
收入:
担保物——逾期未处分担保物——××单位
付出:
担保物——待处分担保物——××单位
(4)退还占管担保物。
在以下情况下,金融企业可退还担保物:
一是借款人或第三人按合同按时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解除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二是贷款合同履行期内,经借款人和质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协商,重新设定担保物,变更担保方式,退还原占管理保物。
将占管担保物退还担保单位时,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担保物转出通知书”,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在“摘要”栏简要注明转至部门,通知书作附件,登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付出:
担保物——债务履行期担保物——××单位
2.依法处置担保物偿还贷款的核算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或第三人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应将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应向借款单位填发“处理担保物通知单”。
逾期一个月,借款单位仍无法归还借款本息的,银行有权依法处理抵押品。
处理方法有作价入账和出售两种,处理后取得的收入,扣除银行在处理抵押品过程中发生的保管、维护、清理、法律诉讼等费用后,应先偿还贷款本金,再收还利息。
高于贷款本息的部分归还借款人;低于贷款本息部分仍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例如,某商业银行2004年1月1日向宏大公司发放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利率为5%。
该公司以一栋豪华别墅(评估价600万元)作抵押。
《贷款合同》约定,到期不能归还贷款,银行可直接拍卖抵押物。
2005年1月1日,宏大公司因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拍卖价为580万元,需支付拍卖公司手续费3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1)2004年1月1日,发放贷款时:
借:
贷款—抵押贷款——宏大公司5000000
贷: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宏大公司5000000
收入:
担保物——债务履行期担保物——宏大公司6000000
(2)2005年1月1日,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
借:
应收利息——宏大公司250000
贷:
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250000
付出:
担保物——债务履行期担保物——宏大公司600O00O
收入:
担保物——待处分担保物——宏大公司6000000
(3)拍卖担保物取得收入时:
借: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拍卖公司5500000
贷:
贷款—抵押贷款——宏大公司5000000
应收利息——宏大公司250000
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宏大公司250000
付出:
担保物——待处分担保物——宏大公司6000000
三、抵债资产的核算
(一)什么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拆出资金等金融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或其他方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实物资产抵偿金融债权而取得的资产。
金融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比如债务人的暂时性困难,致使资金周转不灵,难以按期支付到期债务,就会使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及应收款项(如应收利息等)不能及时收回。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通过互相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抵债物,比如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以抵销债务人的借款及应付款项。
这些收取的用于抵债的物资等就构成了金融企业的抵债资产。
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变卖、处置,并尽快以现金形式收回,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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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三 贷款 业务 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