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格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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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格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收管理办法
国盛农产品交易所交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收商品
第三章仓单注册与管理
第四章交收商品入库流程
第五章交收商品出库流程
第六章交收流程及规定
第七章交收费用
第八章交收争议
第九章违约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盛农产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本交易所)交易商的商品交收业务正常进行,规范交收行为,本着诚信、公平、公正、负责、便捷的原则,根据《国盛农产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国盛农产品交易所交收仓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交收”是指在本交易所注册交易商按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买卖交易,签订电子合同,并按照电子合同约定,完成合同所载指定商品物权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交收模式”是指本交易所在规范基础上,根据农产品现货交易特点及现状为最大限度地方便交易商交收,依据国盛农产品交易所不同的交收模式制定的物权转移方式。
本交易所泛征求交易商建议基础上设计了按期交收、提前交收、协议交收等多种交收模式,交易商可以根据不同交收模式,结合自身需要选择适当的模式进行商品交收。
一、按交收期限分类:
包括按期交收、提前交收。
1、“按期交收”是指交易商根据电子交易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和规则的规定进行的交收。
2、“提前交收”是在“按期交收”期间,交易商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任一
交易日向本交易所申请提前交收,经交易所公示、协商、匹配,并按合同规定的其它要求在规定交收期限届满前进行的提前交收。
向本交易所提出提前交收的一方,可自行寻找提前交收的另一方或者由本交易所通过交易终端和网站等渠道代为寻找,但本交易所无责任必须满足期望申请,即本交易所不保证提前交收成功。
二、按交收规则执行分类:
包括标准化交收、协议交收。
1、“标准化交收”是指交易商按电子合同及本交易所规定的有关规则、程序、办法和细则进行的交收。
2、“协议交收”是买卖双方的交易商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交收约定共识,向本交易所交收储运部提交《协议交收申请书》,经本交易所交收储运部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签订《协议交收合同》,并自行交收,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交易商可选择任何一种交收方式,国盛农产品交易所交收管理办法..但无论何种方式都必须在本交易所完成相关手续并备案。
本交易所可根据交易商需要,不断推出新的交收模式,方便交易商贸易流通。
第四条指定交收仓库是指为保证交收规范化、社会化需要,由交易商推荐或仓库申请,并经本交易所审查、指定的,用于交易商履行在本交易所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时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
交易商用于在本交易所交收的商品,必须通过本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办理入库、验货、储存、提货等手续。
指定交收仓库应与交易商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并按国家商品仓储管理条例和本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交收商品提供检验、出入库、储存、保管、保险等服务;
本交易所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合作监管协议,指定交收仓库应接受本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
指定交收仓库的认定和管理详见《国盛农产品交易所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第五条交收基本原则要求:
一、本交易所仅办理以交易所交易商名义的法人会员进行的商品交收;
二、只有经本交易所按照特定程序核定的注册仓单才可参与交收;已质押的注册仓单,不得直接用于交收,需将质押赎回后方可交收;
三、本交易所采用卖方交易商自主选择交收库制,即由卖方交易商自主选择在电子合同中约定的某具体指定交收仓库进行交收的方式。
四、为保证交易所交收效率,本交易所设立交易商品最小交收数量基准,最小交收数量由合同约定且经本交易所公告。
交易商实际交收数量不得小于本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最小交收数量。
本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数量进行调整。
第六条不同模式交收的基本原则:
一、标准化交收
1、买卖双方必须按本交易所统一印制、注册规范的注册仓单和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以及按照本交易所公告的有关规则进行交收,其它一切物权证明都不能作为交收的依据。
2、本交易所配对原则:
根据交易商申请,以及交易原始信息,采取以申请地区就近优先;数量相近优先的原则配对交收。
3、配对交收关系一经确立,交易商必须严格执行,双方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将由违规方承担。
给交易所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交易所交易的,本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所规章制度对违规方给予相应处罚,并采取必要手段挽回本交易所的损失。
二、协议交收
1、交易商在完成电子合同交易后,买卖双方均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向本交易所交收储运部申请协议交收,协议交收的双方按照公平协商的原则就协议交收的约定内容达成一致,向本交易所交收储运部提交《协议交收申请书》,经本交易所交收储运部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签订《协议交收合同》,完成交收。
2、协议交收的双方可以部分按合同执行,也可以自行选择标的物、交收地、交收时间等,但必须按电子合同约定的数量向本交易所结清有关费用,并经交收储运部核准后方可签订交收协议。
3、一旦双方签订《协议交收合同》,本交易所即认为电子合同履行完毕,以后的纠纷与责任一律由协议双方自行承担。
4、向本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的一方,可自行寻找协议交收的另一方或者由本交易所通过交易终端和本交易所的网站等渠道代为寻找,但本交易所无责任必须满足期望申请,即本交易所不保证协议交收成功。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交易所所有交收业务,除本交易所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
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外,本交易所、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交收商品
第八条交收商品是指依据本交易所公告的电子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第九条本交易所交易交收商品采取交易商申请制,本交易所根据交易商的申请,并结合商品生产厂商的生产规模、流通分布、产品质量、交易商信誉等因素,广泛征求交易商意见,经本交易所批准并公告后方可交易、交收。
第一十条电子合同根据交收合同的替代性,可划分为不可替代交收合同与可替代交收合同。
相应交收商品分为标准交收商品和替代交收商品。
标准交收商品,是指在交收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各有关要素并且定义为标准交收品的计价的商品。
替代交收商品,是指在交收合同的标准交收商品之外,按同类相关归并的原则,选取并明确规定了有条件替代交收的商品。
不可替代交收合同,是指交收商品仅用标准的交收商品,并且对合同履约的各项要求严格明确地进行约定。
可替代交收合同,是指合同标的物除标准交收商品外,还明确规定了替代交收商品,合同履约的要求项也规定了替代选择项,所有替代交收商品均明确规定了升贴水约定。
第十一条升贴水标准包括标准交收商品和替代交收商品之间的价格差约定,还包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项的替代选择所规定的价差约定。
升贴水由电子交易合同或本交易所有关公告核准发布。
在合同交易期内已公布的升贴水要保持相对稳定,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标准除另有规定外,自公告日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交易所交易、交收的商品须为本交易所合约规定和公告的标准品或替代品,
和认可情况规定相应的升贴水额度,予以公告实施。
第十三条在本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用于交收的商品规格、质量标准必须符合本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必须符合该商品国家质量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
其它规格的替代交收商品与标准交收商品规格、质量之间的升贴水由本交易所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交收商品的基准计价地区。
电子交易的商品成交价,是指在基准计价地区的指定仓库交收的含税价。
本交易所规定在基准计价地区以外交易所设立的指定仓库交收的商品实行升贴水制,由本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实施。
第十五条交收的商品必须在电子合同规定的出厂日期(出厂日期以商品质量证明书日期为准)的有效期内进行交收,超出规定时限的商品一律不得用于交收,本交易所不予注册仓单。
注册仓单的有效期不超过该批商品规定的有效期。
电子合同规定的出厂日期是依据最后交收申请日向前推算的,在规定的最后交收申请日期前进行提前交收的,交收商品的出厂日期按提前交收有效匹配日与最后交收申请日之间的日期数向前推等同日期。
第十六条交收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本交易所认定
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与认定。
第十七条卖方交易商应保证交收的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并且该商品的权利无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仍由卖方交易商自行承担。
本交易所有权对卖方交易商按交易所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可采取直接从卖方的交易账户划款,及其它有效方式向该交易商追索因此给本交易所及买方交易商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仓单注册与管理
第二十条仓单是指由本交易所统一印制的证明交易商在本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储存商品的物权凭证的统称。
仓单包括存货凭证、注册仓单、提货凭证等。
只有在本交易所注册的交易商方可申请本交易所的仓单。
本交易所的仓单有电子仓单和纸制仓单两种形式。
交易商持有纸制仓单时,仓单应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纸质仓单遗失,交易商应及时到本交易所办理挂失手续。
因仓单遗失造成的损失责任,由遗失仓单的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存货凭证》是指由本交易所统一印制并由本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开给交易商,证明该交易商在该指定交收仓库储存商品的物权凭证。
《存货凭证》仅用于注册仓单,不得直接参与交易,不得用于担保用途。
《存货凭证》一经开出,交收仓库须冻结相应储存商品的调拨,储存商品的物权归交易商。
《存货凭证》实行一批一单制。
仓库根据不同的商品、出厂日期、不同规格、分别开具《存货凭证》。
第二十二条为建立本交易所交收履约信誉体系,本交易所实行仓单注册交易制,卖方交易商在电子交易合同交收商品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仓单注册手续。
《注册仓单》是交易商持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到本交易所申请注册,并经本交易所确认、核准后由本交易所开具给交易商的,由本交易所统一印制的,专用于电子合同交易或交收和质押的货物权益凭证。
第二十三条《提货凭证》是交易所签发的允许交易商在指定交收仓库提取货物的凭证。
买方交易商凭《交收通知单》及所属单位全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到交易所办理《提货凭证》。
卖方交易商可以直接持《注册仓单》经本交易所注销后获取。
《提货凭证》不得直接参与本交易所交易,不得用于担保;没有本交易所签发的《提
货凭证》,指定仓库必须拒绝交易商凭其他凭证提取所对应的货物。
《提货凭证》可再次申请入库。
第二十四条仓单的管理包括生成(签发、注册)、使用(交易、交收、质押)、注销等。
一、本交易所实行仓单注册交易制度。
在交易、交收、质押中只能使用注册仓单。
二、仓单一经注册,只能在本交易所上或本交易所有关部门主持监督下进行交易、交收、质押、注销。
三、在本交易所申请注册的仓单仅限于本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商品。
四、仓单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仓单所有者。
但仓单一经注册,其对应标的物的调拨权,将由本交易所冻结管理。
五、交易商应妥善保管仓单,仓单的损毁或遗失给交易商带来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负责。
仓单不许涂改、伪造。
如仓单遗失,应及时到本交易所挂失。
第二十五条注册仓单的生成程序
一、交易商通过入库流程将拟交收的农产品存入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某具体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按规定对入库商品进行入库验收,并向交易商开具由本交易所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
二、交易商持《存货凭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和《注册仓单申请书》到本交易所交收储运部申请仓单的注册。
三、三个交易日内本交易所交收储运部依据《存货凭证》及相关资料向指定交收仓库核对,核对无误后,由本交易所向交易商签发《注册仓单》。
第二十六条注册仓单的使用基本要求:
一、交易商可持《注册仓单》参与交易、交收。
二、卖方可申请用《注册仓单》抵顶释放仓单担保金。
三、交易商可申请将《注册仓单》质押,质押工作由本交易所交收储运部配合有关银行进行。
仓单质押的管理办法由本交易所另行规定。
已质押的注册仓单,不得直接参与交收。
交收前需办理质押赎回手续。
四、《注册仓单》具有有效期,该有效期不超过注册仓单规定的标的物交收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仓单失效或注销:
一、《存货凭证》及《注册仓单》的有效期超过了本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或其它规则制定的交收有效期。
二、交易商申请注销的。
三、本交易所向交易商开具《提货凭证》的同时注销相应的《注册仓单》和《存货凭证》。
四、卖方交易商对已生成注册仓单的商品质量负全责。
五、本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八条指定交收仓库的仓单基本管理要求:
一、指定交收仓库不允许为交易商虚开《存货凭证》。
二、没有《提货凭证》不得私自允许交易商提取货物。
交易商持《提货凭证》提货后,其对应的《存货凭证》和《注册仓单》视为注销。
三、本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对已注册仓单的商品采取封垛等措施,指定交收仓库未经本交易所许可不得拆封。
指定交收仓库违反上述管理要求,本交易所可根据规章制度对违规仓库给予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并有权要求该仓库赔偿损失。
仓库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本交易所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棉籽粕、豆粕的交割标准费用
序号
付费项目及标准
备注
1
汽车入库费:
12.00元/吨
火车入库费用;19.8元/吨
货物在存储期间如再发生其他费用按交易市场规定另行收取。
2
仓储费0.60元/吨
卖方支付自入库单上所注明的由卖方承担仓租的起始日期至市场开具的交割通知单的日期止的仓租,交割后的第二日起的仓租由提货人承担。
3
出库装车费:
12.00元/吨
火车出库费用;19.8元/吨
提货方支付的出库装车费,如发生其他费用另行协商,费用由提货人支付。
注:
1、 检验费用;980元/批(每50吨)为一批,不足一批者按一批收取检验费用。
2、 检疫费用:
3元/吨。
3、 熏蒸费用:
5元/吨。
4、 交通费用:
异地检验除原检验费用外,受检方还须承担以下费用:
交通(燃油费、过桥费、机票、火车软硬卧等):
按实际发生计算。
住宿:
120—200元/天标准。
补助费:
150元/人/天,含餐费。
第四章交收商品入库流程
第三十条存货的交易商自主选择相应合同规定的指定仓库存货。
第三十一条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必须先向本交易所提交《入库申请表》和有关发货凭证;本交易所接到交易商入库预报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商品《入库征询通知》;指定交收仓库应在接到商品《入库征询通知》的当日向本市场回复能否接收商品或能够接受商品的数量;本交易所在接到指定交收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后,为交易商开具《入库通知单》,并同时通知相关指定交收仓库。
第三十二条指定交收仓库因库容已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接收商品入库的,须及时向本交易所报告。
本交易所将以公告方式发布暂停入库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名单,并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对该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申请。
暂停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恢复接收商品能力后应书面报告本交易所,本交易所收到报告即日起恢复其业务并予以公告。
本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交易商的需求或者交收情况,增设或取消指定交收仓库和调整指定交收仓库库容。
第三十三条《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5天。
超过有效期,交易商商品未按入库预报全部入库的,未办理入库的部分可向仓库申报10天的入库延期申请,在延期申请期内按每吨10元(10元/吨)向指定交收仓库缴纳虚占库容补偿金。
10日延长期内交易商按入库预报全部入库的,虚占库容补偿金在商品入库完毕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返还;仍未全部入库的,未到库部分对应的虚占库容补偿金不予返还,指定交收仓库不予保留相应的库容。
虚占库容补偿金由本交易所代收,不需返还相关交易商的部分,定期转付给指定交收仓库。
指定交收仓库按照预报时间优先的原则安排商品入库。
自《入库通知单》签发之日起25日内,交易商商品未全部入库的,此次入库通知失效。
以后入库,须重新申请。
第三十四条商品入库时,交易商应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相关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并对该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备负责。
第三十五条商品入库时,指定交收仓库会同交易商按标准对商品的数量和外在状态进行验收,入库验收时,交易商应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如交易商不到库参与监收,视为交易商认可指定交收仓库验收结果。
第三十六条商品验收合格入库完毕,交易商凭《入库验收单》向指定交收仓库申请开具《存货凭证》。
指定交收仓库向存货交易商签发由本交易所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
交易商凭《存货凭证》到本交易所注册成《注册仓单》时,将《存货凭证》留本交易所备案,交易商存留《存货凭证》的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指定交收仓库按照验收结果填写相应的《存货凭证》有关栏目,应将验收主要结果予以注明:
一、对入库商品外观是否有明显的色泽差应以注明。
二、对磅差应予以注明。
验收允许的合理磅差,为凭证的载明重量±3‰。
三、交收仓库对商品验收合格或有异议,都须记录在《存货凭证》上,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指定交收仓库有权拒绝下列商品作为可交收商品入库:
一、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申明的产品验收标准规定的商品。
二、交易所公告的其它不符合交收规定的商品。
第三十九条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因交收商品的验收结果发生争议时,交易商应在收到《入库验收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填写《入库商品检验申请书》的形式向本交易所提出书面异议,本交易所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约请本交易所认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的验收结果。
第四十条指定交收仓库在签发《存货凭证》当日,将《存货凭证》以电文提交本交易所确认。
第五章交收商品出库流程
第四十一条《注册仓单》只有转换为《提货凭证》方能在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出库。
一、卖方交易商如需提货,必须凭本交易所《注册仓单》及所属单位全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到本交易所交收储运部申请《注册仓单》的注销并办理仓单货物出库申请,由本交易所签发《提货凭证》,方能办理出库手续。
二、买方交易商在交收匹配后,凭《交收通知单》及所属单位全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到本交易所交收储运部申请办理仓单货物出库;获取本交易所签发的《提货凭证》,方能办理出库手续。
第四十二条交易商办理《存货凭证》后,未申请《注册仓单》,如不在进行本交易所交易交收的,可持《存货凭证》到本交易所交收储运部申请《存货凭证》注销。
交易所交收储运部审核后,开具《提货凭证》。
交易商凭《提货凭证》办理出库或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交易所交收储运部收到交易商的出库申请后,核对有关手续,结清有关费用后,向对应出库方开具加盖本交易所交收储运部交收专用章的《提货凭证》,并通知指定仓库安排出库。
第四十四条交易商凭《提货凭证》、提货人身份证明根据指定仓库的发货计
划,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办理商品出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办理仓单货物出库的一方,应派人到仓库监督发货。
第四十六条买方交易商应在本交易所签发《提货凭证》后3个工作日的交货期内,进行商品质量、数量的验收,并完成提货或办理过户手续。
如买方交易商逾期未予确认或货物已经出库的,本交易所视买方无异议。
第四十七条检验、抽样及检验方法按《国盛农产品交易所商品交收合同》规定的标准及交收有关规定执行。
发货的验磅合理溢短重量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即0.5%合理溢损。
第四十八条若交易商未在规定的交收时间内办理提货或相关手续的,本交易所将通知仓库在3日内办理货物分堆码放处理,相应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按实际交收重量比例分摊。
第四十九条货物交收后,提货方将承担此后交收商品的瑕疵责任及由此产生的风险。
第六章交收流程及规定
第五十条按期交收流程
一、按期交收的认定: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一律视为发出不可撤销的按期交收申请。
二、交收条件:
买方须足额交纳货款,卖方须提交相应的有效注册仓单。
本交易所将冻结足额货款,验收注册仓单。
已质押的注册仓单,须办理质押赎回后方可交收。
如在闭市前一小时内本交易所未收到全额货款或相应的有效注册仓单,本交易所将采取必要措施强行转让电子交易合同。
如强行转让未成交,则本交易所有权冻结违约方必要的履约保证金,进入交收程序。
交收数量必须不小于最小交收单位和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各种交收品种和溢短标准。
如果条件不满足,闭市前一小时内本交易所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即强行平仓或者加仓以达到交收数量要求,交易商必须予以配合。
三、按期交收的匹配:
1、买方于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可向本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交收申请表》,提出
对交收地区的期望要求。
本交易所可以但无责任必须满足期望申请。
2、本交易所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一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收匹配,如遇特殊情况,
本交易所可向交收各方通报匹配日期,相应交收周期顺延。
3、本交易所匹配原则:
本交易所按照就地就近、数量相近、电子交易合同签订的
时间顺序、统筹安排的顺序原则组织配对。
4、交收匹配结果以本交易所开具的《国盛农产品交易所交收通知单》结果为准。
5、《交收通知单》一经开出,即视为交收匹配的双方已签订《国盛农产品交易所商品交收合同》。
已开出的《交收通知单》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交收双方必须履约执行。
四、买方交易商有关交收业务:
1、缴纳全额货款;向本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交收申请表》申请自身对交收地区的期望要求,领取《交收通知单》。
2、买方须在收到《交收通知单》后第2个工作日(含通知日)内,携带《交收收通知单》到本交易所交收储运部,领取由本交易所代卖方签发的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凭证》。
3、买方须在收到《交收通知单》后第2个工作日(含通知日)内将开票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提供给卖方交易商或由本交易所转交,以便卖方开具发票。
买方应对本交易所代为转交卖方的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完备负相关法律责任。
4、买方在《提货凭证》开具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联系交收仓库与卖方,参与对交收货物的质量、数量的验收、确认,并将加盖公章的《货物交收确认单》原件或者传真件通知本交易所。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5、收取增值税发票,配合本交易所结清尾款。
五、卖方交易商有关交收业务:
1、按时提交符合交收要求的《注册仓单》及有关交收货物《产品质量检测书》。
2、领取《交收通知单》和配合买方交易商完成交收货物的确认。
3、结清交收货物发生的仓储费用。
4、协助解决交收验收有关问题;
5、根据《交收通知单》,在收到买方税务登记相关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本交易所提交开具给买方的80%货款的增值税发票。
卖方保证向买方所开具的发票符合国家规定并负相关法律责任。
6、确认交收数量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交易所提交开具给买方的剩余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卖方延期开具增值税发票,须征得买方同意,否则本交易所向卖方收取延期开票罚金,罚金标准以本交易所公告为准。
卖方保证向买方所开具的发票符合国家规定并负相关法律责任.
六、商品交收过程中出现商品交收数量与实发数量差异(溢短)应不超过合同规定。
特殊情况,由交易所协调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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