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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信用卡业务最新统计数据修改版
第一篇:
招商银行信用卡业务最新统计数据
招商银行信用卡业务最新统计数据:
呆账率低于1%
今天,招商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凭借科学的系统支持和优质的服务平台,招商银行信用卡的呆账率保持在低于1%的良好状况,大大低于国际同业4%—6%的平均水平。
据了解,2002年12月,招行在国内率先推出一卡双币国际标准信用卡,目前累计发卡1000多万张,占据国内双币种信用卡市场超过三分之一的份额,成为国内最大的国际标准信用卡发卡行。
在卡量增长的同时,招商银行信用卡盈利水平保持一路领先,目前,招行信用卡40%的收入都来自持卡人的循环透支息,这不仅打破了5—8年开始盈利的国际惯例,更在发卡第三年末实现了当年盈亏两平。
在消费方面,招商银行信用卡的卡均消费相当活跃,每卡平均月消费金额近1200元人民币,不仅领先于国内同业,而且达到了国外成熟市场的平均水平。
深圳信用卡坏账率急升招行信用卡盈利存疑
《证券市场周刊》调查发现:
招行信用卡1/3为睡眠卡,流通卡卡均收入约137元,如果以全部发卡量计算,将摊薄到约88元。
而粗略估算,招行每张卡初始成本在120元以上。
截至2008年6月30日,招行信用卡已累计发行2382万张,业内一般认为300万张可实现盈利,国际上有发行100万张即实现盈利的例子。
但招行信用卡真的盈利了吗?
招行模式
信用卡的收入主要有三个:
年费、商户佣金及其它手续费和利息收入。
国外信用卡发展初期年费收入达到总收入40%甚至50%,而招行采取了大量减免年费的方式,创造了独特的“招行模式”。
其实,所谓的“招行模式”是典型的MBNA(美信银行)和台湾模式的混种,其主要做法就是放弃收取固定的年费收入,而通过与商业机构联合开展联名卡业务,借助商业联名卡企业做好服务,所以更多表现为追求发卡数量。
因此,招行模式也被称为“MBNA模式”。
招行2007年年报显示,截至2007年底累计发卡量为2068万张,但流通卡只有1441万张,流通率为70%,有近1/3的卡处于休眠或无效状态。
根据资料,2004年,招行信用卡发卡量约222万张,其后逐年成倍递增,2005至2007年,分别达到500万张、1000万张、2068万张,年均增速超过100%。
而2008年中报显示,招行在发卡速度上明显减慢。
截止到2008年6月底,招行累计发卡2382万张,半年仅新增了314万张。
这表明招行为了达到市场占有率采取不惜一切代价的“跑马圈地”的发展模式宣告终结。
但中报数据同时表明,模式转变似乎对于提高收益并无帮助。
这突出表现在活卡率(或称流通率)的显著减少。
2007年底,招行的流通卡数为1441万张,活卡率为70%,而到上半年为止,它的流通卡数为1543万张,活卡率降为65%,仅半年时间,在发卡量增加了15%的基础上,招行的活卡率却下降了7.14%,由于活卡是银行获取收入和盈利的基础,活卡率下降会直接带来招行信用卡业务收入下降。
分析招行2006年、2007年年报和2008年中报,招行年费收入与信用卡非利息收入的比值一直呈下降趋势,分别为8%、6.8%和3.7%。
尤其是2007年年费收入在达到了高点1.03亿元后,在发卡量增加314万张的情况下,年费收入不增反降——年费收入在2008年中期为4000万元,即使乘以2,全年也不过8000万。
不健康的收入结构
招行的商户回佣近三年来也是呈现了一降再降的局面。
为了让所发行的信用卡“激活”使用,银行指望从特约商户得到较的高回佣比例,但是多年来由于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银联之间、银联和银行与商家在进行着某种价格博弈,从2005年起,酒店和餐饮业的回佣从3%下降至2.2%,零售业则从0.8%下降至0.5%。
据麦肯锡的调查显示:
中国目前的商户回佣率与欧美相比整整低了30%~50%。
以招行信用卡近三年的商户佣金收入变化及卡均佣金收入状况为例,从2006年到2008年中期,招行的佣金收入分别为3.76亿元、6.55亿元、4.36亿元,佣金收入与全部非利息收入的比值分别为50%、43%和39%,卡均佣金收入为52.8元、45.45元和28.25元(简单估算2008年全年为56元)。
如果进一步分析招行信用卡非利息收入的结构,2008年中期招行信用卡的非利息收入共10.95亿元,其中商户回佣手续费数额最大,为4.36亿元,占比接近40%。
其次是分期手续费收入2.04亿元,这也是增长最快的业务;逾期手续费收入1.54亿元,而信用卡年费收入仅为人民币0.4亿元,预借现金手续费收入也仅为0.89亿元,其它增值业务手续费收入为1.72亿元。
招行信用中心总经理仲跻伟也对佣金收入并不满意,“国际市场上信用卡的商户佣金收入一般占到信用卡总收入的55%-60%,平均手续费的费率达到1.5%,但国内平均手续费率却只有0.5%。
”仲跻伟说。
按照商户消费手续费现在的分配比例,发卡行、收单行、银联按照7:
2:
1的比例进行分配,费率下降损失最大的还是发卡行,而招行是国内发行信用卡最多的银行。
据了解,因为费率低,目前招行信用卡在商户POS机上的每笔消费都会令招行亏千分之四。
招行循环利息收入也是杯水车薪。
尽管信用卡循环利息年利率高达18%,但从麦肯锡统计的数据表明,在中国大约仅有14%的持卡者使用循环信用,虽然招行公布的数字略高为25%,但仍属于较低的比例,屈指可数的循环信用使用者和在免息期前定时还钱的贷款者,自然直接决定了信用卡靠循环利息盈利的模式虽然存在,却因为规模过小无力支撑盈利。
因
为目前包括招行在内的各家发卡银行对于信用卡业务的利息收入部分都不予以公开,在此无法做更细致的分析。
根据中报,截至2008年6月30日,招行信用卡应收账款总额251亿元,而信用卡计息余额占比由上年末的37%提高至39%,按此计算,招行上半年信用卡循环信用余额为98亿元,以日息万分之
五、平均透支期一个月计算,招行月透支利率可达1.5%,则获取的透支利息收入为1.47亿元,与招行上半年241亿元的净利息收入相比,基本可以忽略。
2006年,招行信用卡的收入构成中,1/3是利息收入,1/3是POS机消费手续费收入,1/3是中间收入,而到了2008年年中,收入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先前被寄予厚望的利息收入占比下滑到12%,已不能成为支撑信用卡收入的一角。
虽然佣金收入占比为35%,但与国际水平50%以上比例相去甚远。
“这个收入结构是不健康的,它无法支撑招行信用卡业务的持续盈利。
”仲跻伟坦言。
从上面招行的数据中不难算出,在非利息收入中,每张流通卡为招行带来的收入是71元,商户佣金收入以56元计算,即使再算上微乎其微的利息收入(活卡卡均9.5元),招行活卡卡均收入约为137元,尚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
招行在2005年宣布实现信用卡盈利,但未提供相应的财务材料,也未说明按照国际通用会计方法是否也达到了盈亏平衡。
成本风险核算
“MBNA模式在中国很难成功盈利,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信用卡文化,很多企业对信用卡服务也不了解所致。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招行在2005年公布发卡量突破500万张并形成盈利,目前这一数量已经突破2000多万张,而招行却仍未公开其信用卡中心独立的财务核算。
一位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资深人士表示:
“在中国,如果一家银行的卡户不能超过300万、活卡率低于70%、年单卡平均消费额少于5000元,那么根本不可能盈亏平衡。
目前国内应该没有一个银行能达到盈利的水平。
不过不同银行有不同的算法,如果很多成本不记入信用卡中心成本,那是有可能持平或盈利的。
”
信用卡业务是靠规模效应来实现盈利的金融产品,在其发展之初,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来建设和维持一个信用卡中心的正常运作,按投入排列依次是系统成本、人力成本、广告宣传、营销投入、催收成本等,还有信贷资金及风险资金成本,建设和维持一个信用卡独立处理系统动辄就是上亿元甚至几亿元,如果根据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按发卡量平摊到每张卡,其成本有多少?
从招行内部了解到,在两三年前,招行的信用卡成本大概为“发100万张卡,要投入1亿元”,相当于每发行一张卡,招行所耗费的成本在100元左右。
不过,随着信用卡领域竞争的白热化,信用卡的的进入门槛也被抬高。
一些信用卡领域的后来者,最高的成本可达150元—180元。
招行由于进入较早,保守估算它的卡均成本至少在120元以上。
“跑马圈地”式发展给招行留下了不能带来收入的睡眠卡,它们同样需要招行付出和活卡几乎一样的成本,这成为招行一个巨大的负担。
根据中报,招行目前的睡眠卡约为839
万张,即使以目前银行普通信用卡每张卡成本100元计算,招行为此付出的成本就达到8亿元,约占到招行上半年信用卡非利息收入的77%,也就是说,招行在活卡上每收入10块钱,就要拿出7块多去维持不能产生任何收入的信用卡的费用。
另一方面,在收入下降、成本趋高的同时,信用卡的还款风险也陡然升高。
据深圳当地的一征信公司调查统计,2008年二季度信用卡坏账率高达15.7%,而一季度这一数据为11.3%,环比上升了约40%,上半年平均坏账率高达13.5%;而在去年一季度,这个数字还为个位数4.98%,今年同比去年增长了一倍多,表明深圳地区信用卡还款状况已明显恶化。
据了解,目前招行的信用卡发卡量40%左右集中在深圳、上海、北京地区,其中深圳约占20%左右,因此,深圳地区信用卡坏账率的升高必然会对招行信用卡业务整体不良率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这在招行2008年中报中已经初露端倪。
据中报数据显示,信用卡应收账款不良率为
2.74%,同比上升了0.82个百分点,增幅高达42.7%,且不良贷款余额增加了2.8亿元,目前已超过6亿元,占招行不良贷款总额约7%。
■
MBNA模式
MBNA被称为信用卡领域的后起之秀。
这家在上世纪80年代才成立的新兴银行,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超越了摩根大通、美国银行等历史悠久的综合性银行,成为仅次于花旗集团的全美第二大信用卡贷款银行。
MBNA通过与各类社会组织合作发行联名卡与认同卡,通过强大的关系营销策略,将营销目标客户锁定为具有较高信用素质和消费潜力的专业化人士,同时提供强大的客户服务系统。
从成本上,通过与各类组织合作降低市场开发的单位成本;从收益中,通过强大的客户服务系统,以及独特的经营策略,一方面提高了使用率,另一方面也降低了流失率和坏账损失。
通过这些细节化的管理,造就了MBNA在信用卡行业的优势地位。
2005年MBNA被美国银行斥资350亿美元收购。
本文发表在10月25日出版的《证券市场周刊》
第二篇:
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五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招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招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信用贷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仅指单位承债,下同),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无限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和双币种卡。
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管。
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账户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申领
第七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境内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如需申请国际单位卡,还须有外汇结算账户)。
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和撤销。
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九条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
第十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申请人账户信用额度等。
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担保的方式包括:
保证、抵押及质押。
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十二条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查询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信用卡网上银行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交易密码(可用于预借现金和刷卡消费)。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三条持卡人可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四条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凭卡在发卡机构指定的境内外银行网点联机提取现金时只须输入交易密码;在境内银行网点柜台取现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取现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内压单消费和在境内银行网点压单取现时须签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境外银行网点柜台取现须签名并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分别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或标准卡和收取年费,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第十八条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九条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
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
电话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第二十条持卡人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在其会员机构支取外币现钞或在其境外商户消费时,交易均记入其信用卡外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消费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等终端支取现钞或在境内中国银联、招商银行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发卡机构与申领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均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二十二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时,如满足相关监管要求,除按上述第二十二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超过账户信用额度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超限费。
第二十五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个人卡持卡人偿还外汇欠款,须以其持有或按规定购买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银行账户转账存入。
第二十七条单位卡申领单位偿还外汇欠款,须从其单位外汇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第二十八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或单位卡申领单位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二十九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三十条主卡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通知发卡机构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单位卡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或现钞。
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或申领单位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
第三十一条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为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信用卡业务提供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上述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信用卡销户后45天内,不得支取。
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
(四)有权要求芯片(IC)信用卡持卡人遵守发卡机构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五)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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