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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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管理办法》、《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地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或者保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由,对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部门垄断。
中央驻阿单位、自治区驻阿单位、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石油、电信、金融、煤碳等各有关行业所有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标按照管理权限都必须由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地区范围内由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多少,都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在地区范围内所有应招标的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投标人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竞争投标,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金融、通讯、石油、电信、煤炭等各行业应招标的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00万元以下的应招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按照自治区规定,经地区行署批准成立的为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和服务的场所,称为有形建筑市场。
凡地区范围内应招标的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均应纳入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对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不得加以限制。
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必须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地区行署批准。
第九条建设工程依法强制招标发包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招标
1、城市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勘察、设计;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立项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和建筑高度16米以上单体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
3、新建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5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设计;
4、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纪念性建筑及风景游览区的主要建筑的设计。
(二)工程监理招标
1、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3、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4、所有要求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
3、新建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
4、估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附属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十条地区范围内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
1、项目建议书或者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已经取得规划设计条件;
3、勘察设计所需技术、基础资料齐备,具有勘察、设计要求说明书。
(二)工程监理
1、已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2、取得财政、审计或者银行对跨年建设工程资金基本落实、当年竣工建设工程资金全部落实的审核文件或资信证明。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1、具备本条
(二)项工程监理招标所列条件;
2、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3、附属设备采购有设计图规定的设备清单及便于订货的技术资料和设备概算,非标准设备还应具备完整的设计图纸;
4、单独进行装修工程招标的,装修设计方案已经确定,与其相关的土建、安装等工程进度达到装修工程施工的要求;
5、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守的一般程序:
(一)确定招标人,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申请(报名)投标;
(四)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复核后,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在招标办的监督下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标底;
(六)潜在投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招标人联系进行现场踏勘;
(七)投标人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并主持开标;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评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所规定的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由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情况通知;
(八)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审查备案;
(九)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有与招标工程管理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应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招标人确定自行办理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监督备案手续。
未办理监督备案手续的不得办理招投标事宜。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当在自治区、地区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简况和基本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办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分别载明下列招标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数量、主要技术要求,设计招标需附设计深度要求,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需附施工图纸、地勘报告、格式招标文件、其它情况说明资料等设备清单;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主要技术人员的要求;
(四)完成勘察、设计或者竣工、交货的时间;
(五)开标、评标、定标的方法、标准及日程安排;
(六)对中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现场踏勘的地点和有关事项;
(七)允许分包的约定(或需二次招标的内容);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履约保证方式;
(九)投标文件编制、密封、印鉴、投标书递交地点、截止时间以及载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投标须知;
(十)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还应当包括: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步设计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3、支付勘察、设计费的费率标准;
4、对未中标的设计单位支付的设计方案成本费的额度及方式。
(十一)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还应当包括:
1、投标价格的要求及计算方式;
2、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样品的要求。
(十二)工程监理招标还应当包括:
1、委托监理的范围、方式和权限;
2、支付监理费的费率标准。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下列内容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潜在投标人:
(一)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供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施工企业需提供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工程监理单位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检验报告;
(三)潜在投标人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资金、设备、设施状况;
(四)近三年完成的主要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状况,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设备生产能力、生产销售情况;
(五)当年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一览表,附属设备、材料采购需提供供货订单一览表。
潜在投标人有义务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本规定要求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届时如数退还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并负有为潜在投标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法定条件和招标项目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非法设置市场准入、投标许可、资格认证等限制平等竞争的条件,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保护和扶持地区建筑施工企业,任何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和排斥符合条件的地区施工企业参与投标。
不得随意设立招标投标限制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地区施工企业参与竞标。
第十九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招标人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附属设备材料采购一项或多项分别进行招标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招标发包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数额以上的装修工程外,招标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
依法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提倡由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装修单位一并承包。
招标人将勘察、设计平行招标的,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总体协调。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编制标底,也可采用无标底竞标方式。
标底编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方案竞选的方式。
工程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地区评标计分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作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标底编制的原则和办法:
(一)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在核定的概算或投标人可承受的投资包干限额以内计算工程造价,如有突破,需经招标人同意,立项批准的项目需经批准机关同意;
(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依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方法,或者以机电设备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综合不可预见费和技术措施费等相关费用编制。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变更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日历天数,视工程规模和具体情况,在征得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下可适当延长截止时间)。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治区范围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地区参加投标的,应当到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活动,外省(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自治区办理进疆核准手续再到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参加投标。
投标企业在投标前须进行拟派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并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勘察设计文件还需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章、注册师执业章。
投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拒收(视为废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分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或者30万元以上的装修;
(二)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禁止中标人将中标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将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或者附属设备、材料的采购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转让监理业务;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勘察、设计、监理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竞标;施工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禁止投标人采用贿赂、给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原则上采用下列两种方法:
(如采用其他方法,需经地区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
1、综合定额计价评标计分方法
(1)综合有标底评标计分方法
(2)综合无标底评标计分方法
2、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计分方法
(1)评审价基准评分法
(2)合理基准报价加(减)评分法
(3)技术基准加(减)评分法
评分计分方法详见《###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计分方法》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由投标人代表或者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效投标文件,均应当众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参加评标的专家应当从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可的专家名册、或者在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确定。
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可以在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经招投标监督部门认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评标人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办法。
原则上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案、工期(供货期)、主要材料用量、服务质量、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报价以及投标人经营业绩和信誉等各项标准综合评价中标;
(二)以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后的合理低价投标价中标。
第三十六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有明显出入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标底编制错误,废除标底,以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定标;
(二)属于个别投标人错误,否决所有错误投标按规定进行计算评标定标,投标人全部错误,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人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三)属于个别投标人错误废除其投标资格后,出现不足三家投标人的情况,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否决所有投标或者废除标底,应当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地区评标计分方法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委打分畸高畸低,与其他评委评审结果存在明显偏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招投标监督机构可以去掉偏差较大的二个评分后,求取平均值。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发出,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勘察、设计方案定标后,应当由中标人完成勘察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且主要设计人员不得擅自变动。
如因特殊原因变动主要技术人员的,需征得招标人同意。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勘察、设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投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费。
第四十二条中标通知书发出15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经过审查备案,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勘察、设计、监理收费的2%;施工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或者抵押担保,履约保函或者抵押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合同价额的2%。
第六章招标投标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实施监督:
(一)对备案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组织招标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
(二)对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核查;
(三)对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内容及程序实施监督;
(四)受理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内容等程序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将依法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包,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六条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十七条对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质疑和投诉。
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四十八条其他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由相关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由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由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由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由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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