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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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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建筑设计规范
篇一:
化学品仓库建设设计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仓库设计
前言
化学品因其本质固有之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及反应性等危害性,无论制造、使用、储存、运输及废弃等运作过程中皆可能会产生严重事故。
据多位学者研究指出,化学品的泄漏、火灾及爆炸事故中约有14~32%是发生於储存过程中,故必须加强化学品仓库的管理。
厂区现用到多种化学品,通过统计分析,主要分为易燃化学品,无机化学品,金属制品(锡膏锡丝、锌粉等)等,其中危险性最大的是含有酒精,异丙醇,石油烃类等闪点小於28℃的危险化学品,为加强危化品存储管理,减少存储过程事故发生率,特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文件制定危险化学品仓库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
2、引用标准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
3.1危险化学品的概念系指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以及国家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其他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但由国家认定之危险化学品。
包括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
3.2甲类火灾危险性包括:
1.闪点<28℃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摧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3.3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3.4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3.5爆炸下限: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3.6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3.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3.8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3.9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3.10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3.11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3.12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3.13隔离贮存:
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信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3.14隔开贮存:
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3.15分离贮存:
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3.16禁忌物料: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4、选址
1.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它地下建筑;1.2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3厂区化学品仓库,应距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0米,与厂房的间距达到12.0米,于主要道路间距10米,次要道路5米;
1.4根据新乡的气候特点,由於新乡小店工业区常年最多风向为东南风〈夏季〉,其次为西北风〈冬季〉化学品仓库应该建在园区的西南或东北角,避免建在上风位。
5、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设计
5.1仓库消防系统5.1.1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厂区化学品仓库所存储的溶剂、清洗剂、助焊剂含有闪点低于28℃的酒精及异丙醇等有机溶剂,所以属於甲类火灾仓库.
5.1.2仓库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
5.1.2.1厂区所有化学品仓库构件的耐火等级均为一级,具体耐火时数为:
防火墙4.00h,承重墙3.00h,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2.00h,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1.00h,非承重外墙0.75h,房间隔墙0.75h,柱2.50h,梁2.00h,楼板1.50h,屋顶承重构件1.50h。
5.1.2.2一级耐火等级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5.1.3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5.1.3.1厂区化学品仓库采用单层结构建筑其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分别为750m2和180m2。
5.1.3.2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5.1.3.3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5.1.3.4厂区化学品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5.1.4化学品仓库的防火间距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
(m)注:
园区化学品仓库储存之化学品,危险级别最大的化学品即属於甲类储藏物品中的第1项,所以间距以甲类储存物品1、2、5、6项的数据为准(考虑储存量;蓝色字体标出)。
5.1.5灭火系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xx的要求对灭火系统进行设计。
目前,本园区化学品仓库潜在的火灾类型主要为严重危险等级的b类火灾,所以园区化学品仓库内不设计自动喷淋头和消火栓(b类火灾不能用水灭火)。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bc乾粉灭火器、磷酸铵盐abc乾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园区目前配备的是乾粉灭火器。
仓库内还可设置消防沙。
注:
灭火器配置一乾粉灭火器为例:
5.1.5.1.由於园区化学品仓库属於b类火灾,危险等级严重
5.1.5.2手提式灭火器在b类火灾,危险等级严重的化学品仓库的有效保护距离为九米,最小需配灭火级别为89b,所以需配备8公斤6公斤或5公斤的乾粉灭火器,如下表
s
q=k——(2.1.5.2)u
式中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2);
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或m2/b);k——修正系数(园区化学品仓库k=1)。
上述计算公式,代入灭火级别,可以得到单元的保护面积:
如1个8公斤乾粉灭火器,的最大保护面积为144*0.5=77m21个5公斤或6公斤灭火器最大保护面积为89*0.5=44.5m2
通过综合考虑灭火器的最大保护面积和最大有效距离,来确定灭火器设置点的个数,同时每个设置点不少於2个灭火器,不大於5个灭火器。
5.2仓库防爆系统
5.2.1化学品仓库的防爆建筑设计5.2.1.1防爆地面
由於园区化学品仓库,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一般采用环氧树脂覆盖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用导线将静电导除。
5.2.1.2泄压设施
仓库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面积按下式计算。
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於3时(如果是长方形,则长宽比大於5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於等於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a=10cV2/3
式中:
a-泄压面积,m2;V-仓库的容积,m3;c-该仓库泄压比,取≥0.110m2/m3。
注:
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化学品仓库需设置一面泄爆墙,泄压设施的设置要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幷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可视具体情况设置於屋顶。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泄压的门、窗等,但不得采用普通玻璃。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
屋顶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5.2.2防爆设备5.2.2.1防爆电器
化学品仓库内的电器设备:
如灯具,火灾探测器,冰箱,空调,机械进排风系统等电器设施均应为防爆电器。
其安装、维护、检测等应满足《防爆电器设计、安装、维护、检测与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实用手册》的要求。
篇二:
工业厂房设计规范
在介绍工业厂房设计规范钱,先解释下:
这里的工业厂房,是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房屋。
工业厂房除了用于生产的车间,还包括其附属建筑物,如厂房宿舍,食堂,办公楼等配套房屋。
(中工招商网整理提供)
工业厂房的特点
工业厂房按其建筑结构型式可分为单层工业建筑和多层工业建筑。
多层工业建筑的厂房绝大多数见于轻工、电子、仪表、通信、医药等行业,此类厂房楼层一般不是很高,其工业厂房方案设计-满川照明设计与常见的科研实验楼等相似,多采用荧光灯照明方案。
机械加工、冶金、纺织等行业的生产厂房一般为单层工业建筑,并且根据生产的需要,更多的是多跨度单层工业厂房,即紧挨着平行布置的多跨度厂房,各跨度视需要可相同或不同。
单层厂房在满足一定建筑模数要求的基础上视工艺需要确定其建筑宽度(跨度)、长度和高度。
厂房的跨度b:
一般为6、9、12、15、18、21、24、27、30、36m……。
厂房的长度l:
少则几十米,多则数百米。
厂房的高度h:
低的一般5~6m,高的可达30~40m,甚至更高。
厂房的跨度和高度是厂房照明设计中考虑的主要因素。
另外,根据工业生产连续性及工段间产品运输的需要,多数工业厂房内设有吊车,其起重量轻的可为3~5t,大的可达数百吨(目前机械行业单台吊车起重量最大可达800t)。
因此,工厂照明通常采用装在屋架上的灯具来实现。
工业厂房设计规范工业厂房设计标准是根据厂房结构而制订的,厂房设计根据工艺流程和生产条件的需要,决定厂房的形式才进行设计的。
标准厂房设计规范:
一、工业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工业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
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工业厂房和地下工业厂房的设计。
三、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工业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四、工业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工业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六、工业厂房是由独立一栋建筑物(车间),和独立一栋建筑物(宿舍),两栋建筑物之间距离标准是10米,最近不得少于5米,以便消验收合格。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是1:
3。
钢结构厂房设计标准:
为了使钢结构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的几何尺寸达到标准化和系列化,以利于
工业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
一、设计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厂房;
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
注:
①设计钢结构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按本标准设计在技术经济上会产生显著不合理的厂房,可不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规定;②采用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
在一个建设场地内,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厂房的体形应力求简单,避免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
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时,应使用途相同的构配件具有最大限度的互换性。
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篇三:
库房建设标准
配套系统:
1、照明系统设计(供电系统、配电系统)
2、通信系统
3、消防系统
4、排水(给水)系统
5、采光系统
6、温湿度控制系统
7、防震、防雷、防洪、防冻、防风(雨、雷电、雹、风、汛洪水、雪)(温度、湿度)
7.1防震:
7.2防雷:
7.3防洪:
7.4防冻:
保温层
7.5防风:
8、通风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灭火器配制规范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照明系统:
.1.1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3.1.2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3、采光系数
注:
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
采光系数标准值是根据室外临界照度为5000lx制定的。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4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
第一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丙类:
1、闪点≥60℃的液体;2、可燃固体。
第二节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
第4.2.7条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
第4.2.9条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多层库房外,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宜设在库房外。
当必须设在库房内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井筒壁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4.2.10条库房、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角。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第4.2.12条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
第三节库房的防火间距
第4.3.3条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库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4.3.5条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第六章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第6.0.4条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
一座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第6.0.8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6.0.9条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6.0.10条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第8.1.3条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
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的麻质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③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2.5m/s。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
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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