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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巷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斜巷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强化我矿井下斜巷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消除运
输安全隐患,杜绝运输事故的发生,全面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特
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制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煤矿窄轨铁道维修
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鲁西监察分局辖区煤矿斜巷轨道运输
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文。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矿井下轨道运输,包括矿井主斜巷轨
道运输、各水平间斜巷轨道运输、采区斜巷轨道运输、工作面两道
斜巷轨道运输和各类临时轨道运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根据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矿上有关规定,
落实好各级“运输分管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范围
和重点工作。
第四条 矿设一名矿级领导负责全矿机电运输工作,对本矿的
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机电科明确一名副科长或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本
矿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的运输工作负业务领导责任。
第六条 明确区长是本区队机电运输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机电
区长或技术员协助区长开展机电运输工作。
第七条 机电科职责范围:
一、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
及时发现处理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负责会同培训部门对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工种的
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
三、负责对全矿轨道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
用车辆完好情况、完好情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
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
四、负责组织对全矿运输设施及斜巷提升绞车运行前的验收工
作。
五、负责斜巷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设
施的选型设计和安装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矿选型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第三章 斜巷巷道、车场和硐室
第八条 绞车硐室、各车场、甩车道及硐室必须有设计、其巷
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距离、双轨车
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规定要求,斜巷
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硐。
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施
工。
第九条 斜巷绞车道及硐室
一、斜巷绞车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要求,巷
道支护应达到合格品,不得有断棚、片帮、漏顶现象。
二、绞车道内无矸石老料,浮煤杂物,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三、绞车硐室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净高不小于 2m,绞车距墙壁
之间最近距离不小于 500mm。
四、绞车道下部停车场,各顺槽甩车场的对面人行道宽度不足
0.7m 的巷道一侧,需设躲避硐,其规格为 1.8×1.4×1.4m(高×宽
×深)。
巷道中的躲避硐的间距,不得大于 25m;下部停车场躲避硐,
距起坡点不得小于 2m。
第十条 各轨道和车场具体有求:
一、绞车道轨道敷设达到合格品,变坡点严禁采用钢轨对接。
二、绞车道的上车场位置必须留有不小于 5m 的过卷安全距离,
现场条件难达 5m 时,须制订安全措施。
三、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 1.5 倍。
四、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 3 倍以
上。
五、车场内空、重车道严禁并列存放车,两道存车之间必须留
有不少于 5 米的错开距离,以确保行人畅通和安全。
六、上车场严禁有负坡(向下山的坡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七、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3 条规定要求。
八、车场高度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2 米。
第十一条 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必
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 2#道岔,曲率半径
不小于 6 米。
二、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 4#道岔,曲率半
径不小于 12 米。
第十二条 斜巷轨道上山施工倒拉绞车和平巷对拉绞车,必须
开凿绞车和设备硐室或在 5 米范围内把巷道拓宽 1 米以上(巷道宽
度满足要求时可不需拓宽巷道)。
第十三条 倒拉绞车前方 8 至 15 米处必须支设护身柱(不少于
2 棵)或护石垛。
第十四条 主要斜巷必须设计有正规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
不得冲刷道心。
第十五条 小绞车硐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 1.8 米,绞
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 500mm。
硐室支护达到
合格品。
第四章 绞车
第十六条 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平
稳,操作方便。
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第十七条 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
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 5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
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16 条规定,禁止用小滑板
代替。
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
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
倒拉绞车导向轮的固定必须有设计,
固定或支护强度必须有设计计算。
第十八条 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护打水泥基础固定,基
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 凡使用期超过三个月或斜巷坡度超过 15º 的绞车,
25kW、40kW 调度绞车,50kW 绞车(滚筒直径在 800mm 以下),顶底
板松软、二分层无条件打压趄柱和生根的绞车,运送综采、综掘等
大型装备上下的回柱绞车,均应采用砼或锚杆基础固定,并按矿总
工审批的基础图施工。
基础锚杆的规格为 φ16×1400mm 以上,打入
底板不少于 1.2m,每台绞车不少于 8 棵锚杆。
基础面用水泥浆抹平。
第二十条凡使用期不满三个月的临时性施工用 11.4KW 绞车,
允许有四根压柱,两根趄柱和地锚并用的方法固定。
①在绞车底盘
前后各打两个铁橛子前挡后栏,并用钢丝绳套将绞车底盘拴住,另
一端套在铁橛子上,然后使用四根压柱两个趄柱;②地锚应打在坚
硬的底板上,地锚深度不少于 0.7m,地锚眼角度向后倾斜或底板夹
角为 60º 或 70º,每跟锚杆拉力不小于一吨;③所用于打压柱或趄
柱的材料应用直径不小于 180mm 的圆木,严禁用腐朽的坑木、金属
柱子和工字钢等钢质材料。
趄柱前倾与顶板夹角 75º,支柱上方顶
板要挖 100-150mm 的柱窝;压柱角度前倾 88º。
所有支柱下方应固
定在机体底座上的柱窝内或机体底盘固定的工字钢上的柱窝内;④
凡是地锚、压趄柱固定的绞车,其机座应稳固在坚硬底板或坚实的
煤体上,机座应与轨面保持水平,不准固定在松软的浮煤上;⑤上
山掘进用的绞车应在其上方 5m 处打不少于 2 根的护柱子,可用直径
100mm 圆木制作,下头打在巷道实体以下 200mm 中。
第二十一条使用对拉绞车必须为同型号,对拉绞车提升中心
线与轨道中心线不重合时,必须在绞车前方 2m 处设站轮,轮高不小
于 800mm,并与最近轨道留有 0.5m 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二条斜巷使用绞车的各车场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
标明斜坡长度、坡度、绞车功率、牵引能力、挂车数、吨位、钢丝
绳直径、维修负责人等。
关于倾斜井巷绞车每次提升矿车数量可参考下列公式:
N=
N=
F - W2L(U2 + SinX 2 )
(W1 + G)(U1 + SinX1)
102PY
(W1 + G)(U1 + SinX 2 )S
-
W2L(U2 + SinX 2 )
(W1 + G)(U1 + SinX1)
G=
F - W2L(U2 + SinX 2 )
(U1 + SinX1)
-W1N
N―――挂车数量
P------电机功率(KW)
G―――装载重量(kg
F―――绞车牵引力(kg)
L―――提升距离(m)
W1―――矿车自重(kg)
Y―――绞车效率(0.8—0.85)
倾角
车速
绞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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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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