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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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引用如下电气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程:
(一)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劳人护[87]36号文颁发)
(4)电气装置安装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标准)
(六)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
(七)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
(八)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第三条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第四条变配电及动力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本质安全要求。
电气作业人员要对电气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缺陷、隐患应及时整改处理。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第二章电气安全管理通则
第六条电气上岗作业必须穿戴好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所用绝缘用具、仪表、安全装置和工具须经检查完好、可靠。
禁止使用绝缘破损失效的工器具。
第七条在供配电设备线路上作业及低压带电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从事操作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第八条任何电气设备、线路未经电气作业人员验电并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准触及,需接触操作时应可靠切断该处的电源,并在该开关操作手柄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后,方能接触工作。
第九条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严禁约时停送电;动力配电设备的闸刀开关禁止带负荷拉、合闸。
第十条变配电设备值班电工严禁脱岗,高压设备的倒闸操作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倒闸操作做到一人监护唱票,一人复诵操作。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电气设施安装维修要做到绝缘良好,带电体在人体易触及的场所不裸露,安全距离符合要求,设备金属外壳接零保护可靠。
第十三条运行中的电气设备要定期巡查,作好记录,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影响人身安全的缺陷未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配电线路
第十四条配电线路包括车间内部动力照明等供电线路及临时性架设的输电线路,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所有配电线路均要安装牢固、整齐美观。
并满足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的安全要求,若达不到要求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第十六条各种为临时性设施或短期施工用电而敷设的临时线路,架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架设临时线路的单位应填写确认单,明确用途,装拆责任人及使用时限,并报装备能源部电气车间确认批准,危险区域架设临时线必须征得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敷设。
敷设后需检查并符合有关要求,方可投入运行。
(二)架设临时线路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因工作需要,确需延期的,则需再申请,超过三次,则应按正规线路要求安装。
(三)临时线路应由专业电工安装,要严格质量要求。
使用中应定期巡视检查以确保完好。
第十七条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
(一)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总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二)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部分,应采取穿钢管或其它可靠的保护措施。
(三)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载保护开关及漏电保护装置。
(四)临时用电的控制及保护装置,应装设在箱内屏护起来;在室外使用时,应装防雨装置。
(五)临时线路的接出口应有单独开关控制,不得从线路上直接引出。
(六)爆炸危险场所敷设的临时用电线路应使用线芯截面≥2.5mm2的重型橡套电缆,配线及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本安电路要求。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施工用电除执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到“电气车间”办理临时用电审批手续,并符合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供配电装置
第十九条高压配电装置的负荷开关与刀闸、开关与柜门及开关与接地刀闸之间必须装设动作可靠的安全联锁装置,并确保其正常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开关设备必须垂直安装,要用螺栓固定在支持物上,而不得采用焊接的办法,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的手柄与建筑物之间应不小于150毫米。
第二十一条自动空气开关应安装在没有强烈震动的地方,开关距地1.3一1.5米,闸刀、铁壳等开关的电源线应接在固定触头上,禁止在闸刀上挂接电源线,金属外壳或支架应采取接零保护措施,接头的裸露部分应加防护罩。
第二十二条厂房(包括休息室)中的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一般距地面不小于2.4米,若达不到要求,则应采取相应的防触电措施。
第二十三条动力配电箱(屏)布置应整齐合理,各种开关不准横装或倒装,每个开关应标明供电区域的名称。
明装配电板底边安装高度不小于1.8米,配电箱底边离地一般为1.5米。
第二十四条熔断器一般应垂直安装,熔断器各部分应接触良好,作短路保护的熔体不得使用未注明额定电流的熔体,更不准使用铜丝或铁丝代替熔丝。
第二十五条闸刀开关所配用的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得大于开关的额定电流,安装时,开关在合闸状态下手柄要向上,不能倒装和平装。
第二十六条低压配电装置正面通道宽度,一般不应小于1.5米,背面不应小于1米,有困难时可减为0.8米;配电柜(屏)前应标有警戒线,警戒线距离盘(屏)面的距离不小于0.6米。
第二十七条配电柜应采用耐火材料制成,并固定在干燥清洁的地方,周围环境应清洁,无杂物,不准堆放油桶及可燃物品。
第二十八条配电柜上的电器元件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整,附件齐全,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第二十九条配电柜的正面及背面各电器、端子排等应标明编号、名称、用途及操作位置。
信号指示灯色标符合规范并保持完好。
第三十条配电柜中的配线应采用绝缘线,敷设应连接可靠、排列整齐,尽量做到横平竖直,绑扎成束,且用线卡固定在板面上,尽量避免导线相互交叉。
第三十一条厂房中(除变配电室电磁站)的一切电器设备的带电部分均不得外露,否则应采用屏护或遮栏等形式加以防护。
第五章保护接地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低压供电属中心点接地系统,因此所有低压(对地电压250V以下)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采用保护接地。
第三十三条接地装置的安装敷设必须符合《冶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BJ217-89、11、10-11、12的标准要求。
第三十四条应当接地的设备具体有: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的外壳及其操作机构;
(二)配电盘、控制屏台及变配电所的金属构架与金属遮栏(包括变配电所的金属门);
(三)电焊用变压器、互感器的二次线圈及局部照明变压器的二次线圈;(四)照明灯具、电扇及电热设备的金属底座与外壳;
(五)超过安全电压,但未采用隔离变压器的手持电动工具或移动电器的外壳等;
(六)电线、电力电缆的金属保护管和金属包皮。
第三十五条所有电气设备的接地,都应有明显的接地点,配电柜中所有的接地保护都应接到地母排上。
第三十六条接地线的要求:
(一)埋入地下部分的扁钢截面积一般不小于48平方毫米,圆钢直径不小于8平方毫米;
(二)室内明露部分的扁钢截面积应不小于24平方毫米,圆钢的直径不小于5毫米;
(三)明敷的裸铜线截面应不小于4平方毫米,明装的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5平方毫米;
(四)与相线包在同一保护外壳套内的接地铜线不小于1平方毫米;
(五)照明装置的接地铜线不小于1.5平方毫米。
第六章移动电器
第三十七条移动电器包括手电钻、手提砂轮、行灯、电焊机、电风扇、排风扇、移动水泵、震动器、搅拌器、电动平移车、移动式空压机、电锯、电刨、电熨斗、电烙铁、电剪刀、理发工具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第三十八条移动电器应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应包括外壳、线路、保护接零、开关、保护装置及绝缘等是否完好。
第三十九条移动电器一般在使用时应配置安全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
第四十条一般场所使用的行灯应采用36V的安全电压,在特别潮湿的地方或金属容器内部工作,行灯电压应为l2伏。
严禁直接用220伏电源。
若因特殊需要使用220伏电压的行灯则必须经电气车间及安全环保部批准,并在电源侧配置1:
1安全隔离变压器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条移动电器的开关、插头、插座应完整无损。
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四十二条移动电器的修理必须由专职电工或专职人员进行。
第四十三条移动电器到电源的导线,应采用绝缘护套软线,并中间不得有接头。
第四十四条对所有移动电器,要求绝缘良好、接线正确,使用时金属外壳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对于不能做到可靠接地保护的设备必须安装合格的触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
不合格的触电保护装置禁止用于人身安全保护。
第七章工作票
第四十五条凡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按照《安规》的有关条款,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无工作票,工作人员不得作业,变(配)电所的值班人员应拒绝他人入内工作。
第四十六条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都必须熟悉和履行好《安规》规定的安全职责。
第四十七条工作票的执行范围
(一)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范围
(1)高压设备或线路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2)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二)第二种工作票执行范围
(1)带电作业和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作业;
(2)在控制柜、低压配电柜、动力箱等内部的开关元件以及线路上检修作业;
(3)在高压供电系统中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而在二次接线回路上检修作业;
(4)在转动中的发电机、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检修作业;
(5)在低压架空线路及输电电缆上检修作业。
第四十八条第一种工作票签发人一般应由公司有资格的电气技术人员担任。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同时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第二种工作票的签发人一般由熟悉设备、电气系统情况,了解《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电气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也可由车间有关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如电工班长、值班长及有关电气作业人员),工作许可人可由电工班长、值班人员担任,但签发人与工作许可人不能由同一人担任。
第五十条对于由外单位承担的施工项目,由电气车间签发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施工单位在承接任务后应责成工作负责人立即向签票人报告工作班人员名单。
签发人应提前一天将工作票送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
第五十一条一般情况下,工作票应填写一式三份,分别送工作负责人和许可人;涉及停、送电的工作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如果工作场所确因路途较远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在工作前一天将工作票送到值班员、许可人或工作负责人手中时,签票人可以根据已填好的工作票用电话全文传达给上述人员。
传达必须清楚,值班员、许可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传达内容做好记录,并复诵核对。
如若联系确实困难,也可在工作的当天预先将工作票面交值班员、许可人或工作负责人。
在各项安全措施做好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五十三条工作许可人要严格执行工作的许可制度,检修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上高压设备上工作。
对于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包括由高压主电机室分管的),许可人由当班值班员担任。
第五十四条在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时,要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严格办理有关手续。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将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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