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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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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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方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方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方法,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标准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前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
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工程。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名称;
(五)政党名称、机关名称、群众名称、社团名称及其简称、;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
登记机关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二)经营者的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和代理人的明。
第十四条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第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存期为6个月。
保存期满,申请人仍未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申请人可以在保存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存期可以延长6个月。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存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工程,因行政许可被撤消、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撤消、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那么核定。
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撤消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撤消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第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第条个体工商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说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第一条登记机关强行要求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方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
第五条本方法于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管理方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
但是,如果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是指,全国各县(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但它们也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经营者姓名可用作个体户字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
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中国”等文字不能用于个体户名称
根据管理方法,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以下九类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名称;
——政党名称、机关名称、群众名称、社团名称及其简称、;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语言文字;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同一名称谁先申请算谁的
如果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那么核定。
也就是说,谁先申请算谁的。
因此,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时,如果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将不予核准登记。
如果个体户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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