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docx
- 文档编号:4631767
- 上传时间:2022-12-07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2.54KB
巢湖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docx
《巢湖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巢湖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巢湖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巢湖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2012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和志向而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目标、促进共同发展,经学校登记注册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服务大局、服务会员”的工作方针,按照其社团宗旨,大力开展丰富多彩、富有特色的社团活动,努力成为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建设校园精神文明、发展先进校园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基本条件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社团章程,交纳会费,均可申请自愿加入。
第五条社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属社团管理;
(二)每学年初进行会员注册;
(三)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承担一定的工作;
(四)维护社团声誉,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
第六条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社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社团的有关会议、各种活动等会员待遇;
(三)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社团理事会批准,按期缴纳会费即可成为社团会员。
每位学生参加社团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八条不按时缴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社团活动等,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成立与注册
第九条校团委负责全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凡社团的成立、更名、合并、注销等均须报校团委审批。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宗旨,且不与已有社团类似;
(二)有不少于10名学生联合发起,且发起人应具备社团干部的基本素质,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学院或校内相关单位挂靠的社团优先考虑;
(四)有拟定的指导教师;
(五)有符合社团宗旨的特色活动;
(六)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七)有规范合理的名称,全称须冠以“巢湖学院”。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巢湖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审批表》;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拟开展的主要活动方案;
(四)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宗旨;
(二)社团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三)社团会员条件及其权利、义务;
(四)社团负责人及组织机构的产生、罢免程序和权限;
(五)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
(六)社团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七)其他需要由章程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社团成立应履行的程序:
(一)社团发起人填写《巢湖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审批表》,有挂靠单位的需签署意见后,连同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材料报校社团联合会;
(二)校社团联合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初审意见报校团委;
(三)校团委收到初审意见后两周内,作出审批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收取会费等。
不准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以及老乡会等区域性学生组织。
第十五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须在批准成立之日起一月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正式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及社团负责人。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校团委是全校学生社团的主管单位,负责学生社团的审批与管理;挂靠单位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工作指导与日常管理;校社团联合会协助校团委做好全校学生社团的服务与协调工作;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团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校团委主要负责
(一)审批社团及学院社团联合会的成立、注销、解散等;
(二)审批社团印章、徽标、旗帜等;
(三)审批社团重大活动、跨校社团活动等;
(四)指导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工作,任命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干部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五)开展社团、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社团活动的考核与评选。
第十九条挂靠单位主要负责
(一)社团机构设置及理事会换届,社团会长推选及其他干部的任命;
(二)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与考核;
(三)指导社团做好活动规划、组织、认证等;
(四)社团经费的支持、审批与监管;
(五)指导社团做好宣传工作、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等;
(六)其他涉及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校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
(一)做好全校社团的学年注册、考核评优等;
(二)统一登记新会员和发放会员证;
(三)监督与核查社团财务与资产;
(四)汇总社团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规划与学分认证,
(五)组织协调社团文化节等活动;
(六)完成校团委交办的其他社团管理工作。
有3个及以上社团的学院或系部,经校团委批准可成立院系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协助院系团委和校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做好本院系社团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社团会员大会主要负责
(一)选举或罢免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社团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计划、总结等;
(三)修改社团章程,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监督社团经费使用和资产状况;
(五)其他应该行使的权利。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报挂靠单位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社团理事会主要负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大会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在大会休会期间选举、罢免会长;
(三)制定社团规章制度,开展社团日常管理,负责会员学年注册;
(四)制订社团工作计划、活动规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做好工作总结;
(五)完成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理事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报挂靠单位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社团设会长一名,全面负责社团各项工作,负责召集理事大会,决定社团重要事务和社团干部提名。
基本条件如下:
(一)参加社团一年以上的会员;
(二)须担任过部长以上等职务;
(三)原则上要求为高年级学生;
(四)政治素质过硬,责任意识、奉献精神、工作能力较强。
(五)模范遵守法规、校纪,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社团会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挂靠单位推选产生,由校团委统一发文任命、统一颁发聘书。
任期届满的会长须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做好工作交接,并接受离任财务审查。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社团招新:
每学年初学校统一招新,各社团不得违规招新。
各社团招新后应及时填报《新会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统一发放会员证。
第二十六条社团注册:
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到校社团管理委员会进行注册,提交《学生社团学年注册登记表》,两个月内未注册也未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解散。
第二十七条印章、徽标、旗帜
(一)印章:
由社团按要求提交印章样图,经校团委审定后统一制作,严禁私刻印章。
社团印章由挂靠单位指定专人保管,用印须经挂靠单位社团负责老师同意,并严格使用登记手续。
(二)徽标:
由社团组织设计并报校团委审定后使用,设计要求体现宗旨、美观大方、标识鲜明。
(三)旗帜:
由社团提交设计方案并报校团委审定后方可制作,社团旗帜由各社团专人统一保管。
第二十八条指导老师:
各个社团至少配备一名指导教师。
挂靠单位须聘请思想觉悟高、学术造诣深、热心学生工作的教师、干部担任社团的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应切实履行指导职责,积极参与社团活动。
挂靠单位应核定指导老师的工作量,并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二十九条会议组织:
原则上,校社团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会长例会,定期召开社团部长例会,每学年举办1-2次社团发展论坛;各社团每月至少召开1次理事例会,定期召开部长例会。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
学生社团应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归档材料(含电子版)包括计划总结、活动图片、认证资料、新闻报道、表彰奖励等,要求及时、规范、完整。
第三十一条党团建设:
有条件的学生社团可以在挂靠单位的指导下设立党、团支部,并积极开展活动。
第六章社团活动
第三十二条社团活动要紧紧围绕社团宗旨,以会员成长成才为目标,以社团品牌活动为依托,在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按规定组织开展。
鼓励学生社团承办校院主办的校园文化活动,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学校和学院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三条活动管理
(一)活动规划:
每学期初,各学生社团制定工作计划和素质拓展活动规划,经挂靠单位审批后,报校社团委员会。
社团活动应围绕社团宗旨和会员需求,突显特色,打造品牌,社团活动每学期不超过3项,其中纳入素质拓展规划并进行学分认证的不超过2项。
没有纳入规划的活动不得进行学分认证。
经审批的活动应通过一定途径向会员公开发布。
(二)活动组织:
制订实施方案,下发活动通知,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精心组织开展活动,并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总结认证:
及时进行活动总结及学分认证汇总。
第三十四条社团开展校外活动或与其他高校学生社团、社会团体合作开展活动须经其挂靠单位同意,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社团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若因活动赞助需要进行企业形象推广或商业宣传的,须获得挂靠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七章经费与资产
第三十六条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挂靠单位资助、社会赞助等。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物品设备应记入社团资产帐目,数额较大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各社团可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由校社团联合会统一制定。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须向挂靠单位报告并登记入账。
第三十八条社团经费由各挂靠单位统一监管,社团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和报销手续,实行钱帐分开,并定期向会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
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前,挂靠单位应对其进行财务审查,并监督其做好财务资产移交。
第三十九条社团解散或注销时,挂靠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财物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向校团委书面报告。
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社团财产,退会或除名会员自动丧失社团的财产请求权。
第八章宣传及刊物
第四十条社团宣传指各社团在校内外发布的横幅、海报、通知、启事、通讯稿及社团刊物等宣传告知性材料。
第四十一条社团张贴海报、举办展览、悬挂横幅等须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且在学校指定地点进行。
校外宣传须报经挂靠单位批准。
第四十二条社团创办内部刊物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后,向校团委提交《学生社团刊物创办申请表》,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印发。
社团刊物每期均须报送校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九章考评与表彰
第四十三条实行社团学年考评制度,每年5月份评选“精品社团活动”,9月份评选“十佳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优:
(一)每年开展活动少于2次,或活动明显不符合社团宗旨的;
(二)实际会员数少于50人的;
(三)财务及日常管理等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社团”:
(一)未办理学年注册登记,或不参加学年考评的;
(二)一学年未开展社团活动的;
(三)财务、会员等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招新、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社团章程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被评定为“不合格社团”,将予以批评或警告,连续两年者将予以注销。
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直接予以取缔。
第十章变更与注销
第四十七条社团如需变更名称、宗旨等事项,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并报校团委审批,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校团委申请注销:
(一)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况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实际会员人数少于20人的;
(四)合并或没有存在意义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被注销或解散的社团,应当于一周内将社团印章、财务清算处置报告上交校团委。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社团挂靠单位、校(院)社团管理委员会、各学生社团可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共青团巢湖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巢湖 学院学生 社团 管理条例 试行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