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9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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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92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925
材料分析题
第1题:
1999年11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到各高等院校发布招聘通知,招聘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到该局工作,所需专业为计算机、法学、会计,其中该局法制处需要法学毕业生两名,招聘要求是:
1.只要男生,不要女生;2.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英语通过六级。
A大学法律系1996级本科生刘盈看到招聘通知后,认为自己符合除招聘通知中第一条以外的所有要求,而且她非常渴望到税务机关工作,于是前去报考,但是税务局人事处工作人员告诉她法制处不要女生,刘盈认为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要求税务局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请对税务局的行为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
1.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称为平等权。
平等是一个法律原则,应当是一种资格上的平等,即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竞争的资格。
从历史上来看,在我国魏片南北朝时期,国家规定政府的高级职务只能由士族的子弟担任,普通人家出身的子弟职能担任一些低级职务。
这是一种典型的资格上的不平等,如果你出身低微,即使你功劳再大,你也不可能担任高级职务,担任高级职务只是士族阶层的特权。
到了唐代,国家实行科举考试,不管出身高低,任何人都可以参加,通过科举考试的选拔,即使出身卑微的人也能够担任高级职务。
这是一种任人唯贤、任人唯能的选拔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每个人都有了平等竞争的资格。
在我国历史上,男尊女卑长期盛行,妇女在社会、经济和婚姻家庭方面都无法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地位。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平等经历了一个从理念、原则到具体制度的发展过程,从最初的政治领域发展到后来的社会经济领域,范围不断扩大。
宪法在确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的同时,又分别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婚姻家庭方面规定了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就使平等不是仅仅停留在理念和原则上,而是在各个领域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各个部门法如民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均在各自的范围内做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妇女的平等权在法律层面上有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平等,是一种资格上的平等,还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在我国,男女之间、民族之间目前还存在着历史上遗留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
要消除这种现象,光靠法律手段是不行的,当然法律手段是促进和保障国家实现事实上的平等的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但要消除男女之间、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其根本途径是发展社会生产力。
应当说,我国在法律制度方面对妇女的平等权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但是在执行法律方面却令人失望。
税务局作为国家机关,本应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但是它在招聘公务员时公然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剥夺了女生平等竞争的资格,这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
2.税务局的行为侵犯了刘盈的劳动权。
如上所述,平等权从最初的争取人身权利的平等方面逐步发展到社会经济方面,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
劳动权作为社会经济方面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2条规定: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税务局在招聘通知中公布了所需毕业生的条件,其法制处需要两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办理法律事务是男女都能够从事的工作,并非只能由男子胜任,妇女完全有能力胜任这项工作,因此税务局的这项要求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构成了对刘盈劳动权的侵犯。
也许有人提出,税务局有权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来确定招聘哪些人员,刘盈可以选择到其他的单位去工作,刘盈的权利并没有受到侵犯。
税务局作为国家机关,在招聘公务员时对所有符合其招聘标准的毕业生都应当一视同仁,不能区别对待,而现在税务局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相同的机会面前对男女毕业生实行差别对待,剥夺了女生平等竞争的资格,这是对女生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当然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3.刘盈的救济手段。
如果税务局拒绝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坚持对男女毕业生区别对待,刘盈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依据宪法来处理案件,让宪法进入社会生活,体现出宪法的效力,让宪法的生命和价值发挥应有的作用。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应当依据宪法作出判决,责令税务局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准许刘盈参与平等竞争。
详细解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96年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形成了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
由此,国务院法制办以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从2000年初开始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就起草这部法律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行政许可法初稿,于2001年7月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召开3个座谈会,听取国务院部分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几次召开国内外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研究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行政许可制度。
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行政许可法草案。
草案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2年7月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2年8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对草案进行审议。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关注行政许可立法,并再次将行政许可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规划。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连续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审议。
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负责,踊跃发丧意见。
仅在第四次常委会会议上,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草案就作了8个方面、40多处修改。
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这部法律。
通过以上资料,试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第2题:
制定《行政许可法》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参考答案: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
(1)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在于:
(1)明确了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杜绝了行政机关自行设定许可的情况;
(2)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效力,这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已经获得的行政许可的稳定性方面给予了充分的保障;(3)明确了各种许可的期限,相对人提出申请后,对于获得许可的期限可以有明确的时间预期。
(4)规定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作为决策的依据。
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是《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目的和基本精神。
但是,职能、方式的转变首先来自于观念的转变,没有深刻到位的观念转变,职能、方式的转变也是“残缺不全”或会有反复的。
《行政许可法》在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管理方式上倡导了一种新的理念和推行新的制度方法。
《行政许可法》的作用:
(1)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2)强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人为本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3)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范,同时,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正确地界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法律界限,比较好地处理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进一步提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为国家行政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准确地界定自身的行政职能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
详细解答:
第3题:
《行政许可法》作为调整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基本法律,具有哪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1)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行政许可全面纳入法律的范围,使得行政机关不能再滥用行政许可设定权和实施权来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的行政特权和部门利益。
(2)突出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的宪法原则。
在设定行政许可制度的过程中既保证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正当利益,同时,又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利益。
(3)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行政法原则。
该法第67条规定通过确立“权利不间断行使原则”,体现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4)《行政许可法》体现了行政法上权利的平等性要求。
《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3款规定较好地处理了行政机关在保证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和行政法上的权利实现方面所承担的不同责任,科学地设计了符合宪法原则要求的行政许可制度。
详细解答:
第4题:
《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将产生什么影响?
参考答案:
《行政许可法》坚持以民为本,按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遵循合法与合理、便民与效能、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作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行政许可法》要求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标准、程序、期限都要事先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也应当公开;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要公开、透明,公众可以依法参与。
这些明确的规定,要求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全面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范围和途径将大幅度拓展,社会文明进步将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要求就是行政机关不仅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自身的行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是滥用职权来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当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来行使行政职权,否则,也构成了对“法治行政”原则的侵犯。
行政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范行政机关随意行使行政职权,有效地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也作了比较严格的程序要求,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据《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程序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其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上的责任。
详细解答:
八、材料一:
2007年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三个年头,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一年,各级政府主要从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强化责任三个方面入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去年全国共追究执法责任9万多人次。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材料二:
城管执法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城管执法形象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2007年3月27日,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新一后领导班子开门纳诛,邀请中央、省、市20余家新闻媒体的60余名记者召开座谈会,接受媒体对城管执法的“评头论足”,近百名城管工作人员认真聆听了记者们对城管执法的“点评”。
(来源;新华网)
材料三:
城市管理向人性化方向“转身”。
上海市有关部门宣布改变以往对马路无证摊贩一律进行打击的做法,改为在市民同意的基础上允许小贩在某些路段设点设摊。
这项对马路设摊“开禁”的政策一经宣布,立即赢得各方称赞。
(来源:
新华网)
答题要求
1.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2.字数不少于800字。
第5题:
运用法治理论等法理学知识对以上材料进行评析。
_________
参考答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
实现法治,首先要求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政府作为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在运用公共权力时更要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的要义。
加强对行政执法的规范和监督,是实现法治政府的必要举措。
在任何一个实行法治的国家中,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程序都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的执行也要严格依照法律,不得滥用权力。
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行政执法要求被管理者五条件的服从,具有强制性,因此权力很容易被滥用。
国务院及各级政府之所以采取有力措施严格管理执法活动、加强监督,是因为行政执法一旦出现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幸福,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和未来。
此外,对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损害必须予以救济,这就要求有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建立对行政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出台和实施,使各级行政机关执法工作有了更明确的标准,也正是对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的落实和实现。
健全的监督制度也是实现法治政府的重要推动力量。
一方面,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发言权。
真正的法治国家,人民都有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利。
从人民的角度出发是执法工作取得成效的保证。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要使人民真正地成为治理国家的主人,就必须遵照法治原则:
首先,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任何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
法律至上能够避免公私不分的现象,维护中央统一领导的权威,维护人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树立权力平等的观念。
这同样是反对特权的要求,改变社会上存留的封建式的特权化思想,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权力制约的原则要求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都要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
第四,在处理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上,遵循权利本位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类型,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形式。
只有在执法过程中逐步地树立法治思想,才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把握好前进的方向。
上海市有关部门的做法就考虑到了这一点,听取人民的意见是缓和社会矛盾的好举措,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另一方面,政府机关应当开门纳谏,积极地听取社会(包括新闻媒体)的意见,主动地接受监督。
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动地邀请媒体参与监督,与人民群众互动交流的做法值得推广。
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能保证行政执法是从人民群众的真正利益出发的,也就不能真正地实现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
详细解答:
第6题:
200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筑一条“隔离带”。
下面是该规定的全文: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二条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三条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四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八条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开庭时间。
法官和律师均不得借故延迟开庭。
法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庭,或者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第十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
律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第十一条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
第十二条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
法官对于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
第十三条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或者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于法官、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法官和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纪律约束,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律师辅助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试对上述规定的意义及其目的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
1.《若干规定》打破目前法官和律师之间存在的非正常的关系,破除一些法官和律师之间存在的“亲密关系”,在两者之间形成“隔音空间”,使得法官和律师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
2.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建立起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然而,目前法官与律师间关系之现状却令人忧虑:
法官与律师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个别法官、律师受利益驱动,不遵守职业道德,存在着一些非正常关系或者说“幕后交易”,有的甚至存在着行贿受贿、枉法裁判等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深了法官与律师间的互相利用与互相损贬,更弱化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尊重与信任。
《若干规定》,规范了法官与律师双方的行为,有利于解决法官、律师间存在的问题。
3.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体的成员,双方地位平等、职责不同。
这个《规定》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摆在保证司法公正的高度,说明律师与法官地位是平等的,同等重要,律师的作用不容忽视。
现在当事人打官司最看重的就是律师与法官是否有“关系”,至于律师水平可以忽略不计,使律师执业相当艰难。
这个《规定》如果确能实施,也给律师松了绑,免除了律师搞“关系”之苦,踏踏实实做律师业务。
4.要纯洁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决不仅仅是律师、法官个人职业道德、法律素养范围内的事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公众、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法官、律师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
5.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权利常常受到侵害,但法官的权利很少受到侵害,最起码律师很难侵害法官的权利。
在《规定》中没有提及律师在诉讼中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是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中重要的一环。
详细解答:
张某于2000年进城打工,受雇于乐建建筑装饰公司。
2001年,王某为装修新房为结婚之用,与乐建公司签订装修协议。
乐建公司派张某到王某家干活。
年底,因乐建公司拖欠工资,张某极度郁闷,在王某家上吊死亡;王某得知消息后,要求乐建公司赔偿其损失,即另购一套房屋。
张某的家属得知消息后,要求乐建公司赔偿其一切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为此,引起纠纷。
第7题:
根据上述案情,请评述本案。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_________
参考答案:
1.民工工资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工进城务工成为普遍的现象,拖欠民工工资也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顽症。
如果此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将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和造成家破人亡的后果,为此,一方面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措施,使民工工资及时得到发放。
另一方面,也要引导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任何极端手段往往是事与愿违,于事无补。
2.王某要求乐建公司另购住房,赔偿损失是否妥当。
王某与公司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的内容就是保质保量的装修房屋。
本案中,虽然房屋装修的质量不存在问题,但是该房屋为结婚之用,在王某搬进之前,就在该房内发生吊死人的现象,无疑会给王某的心理投下阴影。
王某故此请求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或者另购住房,其要求不能说是不妥当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民工张某的上吊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依现行民法理论,民工张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因为该行为与执行职务毫无联系。
但是,依照雇佣理论,对于因雇工的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雇工和雇主负连带责任。
由于民工张某实际上已无能力承担责任,该责任只能由乐建公司承担。
3.对于乐建公司对民工张某的死亡应给予适当赔偿。
在本案中,民工张某的悬梁自尽虽然与公司拖欠工资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因此,乐建公司对民工张某的死亡,不负全部赔偿责任。
但拖欠工资毕竟是张某悬梁自尽的诱因,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由乐建公司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既合法理,又合情理。
详细解答:
八、材料一:
2007年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三个年头,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一年,各级政府主要从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强化责任三个方面入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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