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履行地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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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地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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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地址
买卖合同履行地址
篇一:
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
1、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4、合同双方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5、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6、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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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合上述规定,可否这样理解: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注:
这里的所指的法律应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②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理解。
)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
即: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次,在实际中还应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附: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篇三:
买卖合同(二方)
赎楼贷款短期利息(;16)过户、按揭服务费;(17)因提前还贷卖方贷款银行征收的罚息及相关费用;(18)评估费;(19)其他;
编号:
房地产买卖合同
卖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买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文件及通知以快递邮寄至买卖双方地址即视为送达,收件人拒收或未签收导致退回的,仍视为送达)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产买卖一事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买卖双方出售及购入位于深圳市(以下简称该房产)。
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地产证号码为,房产用途为(上述三项均以房地产证记载为准)。
第二条该房产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元(小写:
¥),以下各条所述款项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定金及支付方式:
本次房产交易定金共计元(小写:
)。
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元,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定金余额元。
双方同意前述定金均交由居间方监管,买方将定金支付给监管方即视为卖方收讫定金,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买方一次性付款的,买方须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含当日)内付清余下全部房款元。
买方需按揭贷款的,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含当日)内付清首期房款约为元(如留空或未填写具体金额的,以银行的意向贷款额确定)。
前述房款由买卖双方指定银行监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在买方的贷款银行或者由居间方指定的银行监管),买卖双方须在该期限内与监管机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卖方需无条件配合。
买方须在前款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需监管的资金存入监管帐户。
该款项按监管协议规定的程序操作。
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按揭贷款:
买方应于首期房款支付后三日内向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按揭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卖方须无条件配合提交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应由卖方提交签署的资料,如按揭款项存入帐户确认书等。
买方无法在首期房款支付后三十日内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或承诺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应于知道后十五日内筹资补足。
买方应于签署申请按揭文件前自行交纳办理银行按揭所产生的按揭服务费、保险费、抵押公证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贷款合同印花税等,否则视为买方违约。
第六条产权状态及赎楼:
卖方的房地产产权现状为下列第项(只能选择一项)。
1、该物业没有设定抵押。
卖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含当日)将房地产证原件(系指无抵押、查封等任何权利负担的房地产证原件。
下同)交予居间方。
2、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
卖方同意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含当日)自行筹资还清银行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居间方。
3、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
卖方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卖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含当日)出具公证委托书给担保公司办理赎楼、过户等手续;买方须协助卖方办理赎楼手续(包括配合签署相关文件等)。
卖方不得单方停止赎楼,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卖方虽有担保公司赎楼仍不能赎出房地产证的,须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一次性付款的为资金监管)之日起四十日(含当日)内自行赎楼、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居间方。
赎楼费、短期利息、罚息的承担方应当在居间方通知后三日内预付给对方或支付给居间方或担保公司。
第七条递件过户:
买卖双方须于银行出具足额的贷款承诺函(一次性付款的为足额的监管资金)且若卖方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则在卖方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起三日(含当日)内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递件回执由居间方或担保公司代为保管。
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含当日)内,买卖双方须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领取房地产证并按约定交纳税费。
第八条税费及承担:
买卖双方需支付以下税费:
⑴营业税;⑵城市建设维护税;⑶教育附加费;⑷个人(企业)所得税;⑸土地增值税;⑹契税;⑺产权登记费及贴花;⑻印花税;⑼房地产交易服务费;⑽土地使用费;⑾买卖合同公证费(交易双方一方是境外人士需);(12)借款(抵押)合同公证费(买方是境外人士按揭付款需);(13)授权委托公证费;(14)赎楼担保费和手续费;(15)
其中买方支付上述项,卖方支付上述项。
本合同未约定承担方的税费,依照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确定具体承担方;本合同签订后因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发生税费(税率或基数)增加或减少的,由买卖双方按照上款所约定的承担方承担或减付。
买卖双方不得以上述原因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买卖双方确认登记价格或计税方式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为准,若一方提出改变该登记价格或计税方式,则由提出方支付因登记价格或计税方式改变而产生或增加的相关税费。
第九条抵押登记:
买方需于领取房地产新证当日与居间方、担保公司及银行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如买方申请按揭银行无法贷出预先承诺的款项,买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十五日内补足银行未能贷出的款项)。
第十条放款时间、方式:
房地产过户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即买方领取买方名下的新房地产证后,由监管机构按监管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卖方。
如买方办理银行按揭,则银行承诺贷款之金额由银行按照约定支付给卖方。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若房产不附租约则该条空白处划掉或留空):
交易房产附有租赁合同,租赁期至年月日止。
现每月租金元,押金元。
卖方保证承租人已放弃对该房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臵租赁合同(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1、继续履行。
买方自房产交付次日起享有卖方在原租赁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
卖方于房产交付买方当日或之前协助买方与承租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当日将其已收取的原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押金转交予买方,并配合解除原租赁登记备案。
2、解除合同。
卖方须于房产交付买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定金或其他房款中预留元作为该房产交易之交房保证金,交由居间方托管。
居间方在买卖双方办妥房地产交接手续后(即卖方结清房产各项欠费、依约交付家私家电、完成租约转移)将该款退回卖方。
如卖方未完成前述交接手续,则居间方有权将该保证金冲抵卖方应支付的各项欠费、家私缺损市值赔偿、租约押金和租金等款项。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及时间:
买卖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为卖方收齐全部房款(不含交房保证金、赎楼余款及)之日起三日内。
交房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房产之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有线或数字电视、上网、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卖方须将该房产按下列第项(只能选其中一项)之标准交付买方使用:
1、以空臵状态交付。
卖方须于交付使用前将家私电器搬出,但不得破坏或更换该房产既有的门窗、壁橱、橱柜、洁具、水电、煤气、灯饰、通讯等装修及固定设施,否则须赔偿买方之损失。
2、附带家私电器交付。
卖方除依本条第1项约定交付外,还应按清单交付家私电器。
买方给付房款已涵盖家私电器。
第十五条卖方在交房时将该房产内的电话、煤气、有线或数字电视、宽频网络等过户给买方,相关部门收取的相关手续费由买方支付。
第十六条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买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十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份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第十七条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十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份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第十八条卖方保证对该房产享有完整所有权或处分权。
签署本合同前,买方已清楚深圳市房产相关的限购限贷政策,已亲自或授权代表检查该房产。
居间方已向买卖双方讲解了交易流程、合同条款及提示了相关的交易风险。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及居间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自买卖双方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如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交由该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备注条款:
卖方:
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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