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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动力
2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动力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words……………………………………………………………………………………1
一、消费者爱护立法的分析……………………………………………………………2
(一)立法的缘故…………………………………………………………………………2
1.消费者咨询题是消费者爱护立法的社会根源………………………………………………2
2.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爱护立法的动力…………………………………………………2
(二)立法的内容……………………………………………………………………………2
二、我国《消法》中存在的咨询题………………………………………………………2
(一)差不多概念不清…………………………………………………………………………2
(二)消费者权益规定的范畴过窄…………………………………………………………2
(三)和解、调解没能起作用……………………………………………………………3
(四)申诉、仲裁成效不理想………………………………………………………………3
(五)诉讼成本太高…………………………………………………………………………3
三、完善《消法》的若干建议…………………………………………………………3
(一)明确差不多概念…………………………………………………………………………4
1.对“消费者”的界定………………………………………………………………………4
2.对消费品的界定……………………………………………………………………………4
(二)拓宽消费者权益范畴…………………………………………………………………5
(三)引进‘冷却期’制度…………………………………………………………………5
(四)建立综合和谐机制…………………………………………………………………5
(五)完善司法诉讼途径……………………………………………………………………5
致谢……………………………………………………………………………………………6
参考文献………………………………………………………………………………………6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不足与完善
法学专业学生陈军君
指导教师尹雪英
摘要:
消费者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需求者,同时又决定着经营者的生产方向,因此,消费者咨询题最终阻碍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爱护领域出台了许多措施,但消费者权益爱护状况仍不容乐观。
随时刻的推移,受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阻碍,《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一些咨询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已不习惯社会需要,修改《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势在必行。
因此,本文提出认为符合我国当今社会经济进展实际需要的几点建议,要紧是:
1、明确“消费者”的法律概念,方便法律适用;2、进一步拓展消费者的安全权、隐私权等权益范畴;3、建立群体诉讼制度;4、建立综合和谐机制等等。
关键词:
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立法完善;经济法
TheDeficiencyandImprovementofConsumerProtectionActofChina
StudentmajoringinlawCHENJun-jun
TutorYINXue-ying
Abstract:
Becauseconsumersarethefinaldemandersofcommodityandservice,meanwhiletheyalsodeterminetheproductiondirectionofmanagers,consumerproblemsfinallyaffecteconomicbasisofthewholesociety.Manynewmeasurementsappearinconsumers’rightandinterestprotectionfiledinourcountry,butthesituationisn’tsatisfiedofconsumers’rightandinterestprotection.Astimeisgoing,becauseofinadequacyoftheoryandpracticewhiledrafting,someproblemsofConsumerProtectionActcanfitintheneedofsociety.Itisinevitabletomakefurtherperfectionandimprovementonthelegalsystemofconsumers’rightandinterestprotectionamendConsumerProtectionAct.So,thisarticlesetsforthseveralsuggestionsthataccordwiththepracticalneedofpresentsocialeconomicaldevelopmentofourcountry:
1.Makecleartodefinethelegalconceptof“consumer”sothatitisconvenientforlawapplication.;2.Makefurtherdevelopmentonconsumers’saferight,privaterightandsoon;3.Establishgrouplawsuitsystem;4.Establishsyntheticcoordinationmechanismoftheworkoftheconsumerprotectionandsoon.
Keywords:
Consumer;ConsumerProtectionAct;Legislationimprovement;Economiclaw
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咨询题,是我国由打算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直截了当结果,消费者权益的爱护咨询题由此而生。
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或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不能达到预期的成效。
作为一个法制社会,在全然上,依旧要建立健全一套可行的法律体系,来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代消费者爱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后开始的。
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权益爱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爱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差不多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1]。
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到1993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颁布,随后,又颁布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法律法规来爱护消费者的权益。
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爱护空前的得到进展。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与时代的要求差不多不相习惯。
一、消费者爱护立法的分析
消费者爱护立法,是现代市场经济进展到一定时期后引发了严峻的消费者咨询题的必定产物,是国家为了爱护消费者利益,调整社会消费关系,加大社会经济治理而采取的立法措施。
(一)消费者咨询题是消费者爱护立法的社会根源
消费者咨询题是指在商品交换中,消费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咨询题,它是社会经济进展到一定时期所产生的现象,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结果[2]。
现代市场经济的进展,使得消费者处境专门困难,因为现代社会分工的精细,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消费品的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的进展使人们对商品瑕疵的辨别更加困难;现代经济形式的规模化进展使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的优势地位持续增强。
所有这些因素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消费者咨询题进一步恶化。
而日益严峻的消费者咨询题对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阻碍,最终,国家为了爱护消费者利益而立法。
(二)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爱护立法的动力
消费者运动发端于美国。
第一个消费者协会是1891年在纽约成立的。
1898年,一些地点组织结合成为一个全国性联盟,即全国消费者同盟,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消费者组织。
日本的消费者运动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从世界范畴来看,消费者运动是在20世纪40年代后期兴起的。
二战之后,人们生活安定,生活水平持续提升,对各种消费品的质量和卫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使消费者更大的发言权并爱护消费者的利益,各种消费者组织应运而生。
消费者运动通过其在社会的强大阻碍力,促使国家以立法等各种手段和措施来爱护消费者的利益,成为消费者爱护立法的要紧社会动力。
二、我国《消法》中存在的咨询题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爱护运动起步的比较晚,1984年成立了中国消费者协会,1987年9月世界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中国为正式成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才连续颁布了一系列的爱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消费者权益爱护体系。
然而,随着时代的进展,我国《消法》差不多不能习惯消费者爱护的现状了,显的比较落后了。
(一)差不多概念不清
消费者、消费品的概念不清,范畴不够明确。
《消法》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概念,只是在总则的第二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同意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爱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爱护[3]。
正是因为《消法》对消费者者的定义不清,导致了对王海等人的“知假买假”的争辩,各地的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也各不相同。
《消法》也没有规定消费品的定义,只是提到农民购买、使用直截了当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在《消法》颁布的时候,房屋是属于福利,还不是商品,然而到了十几年后的今天,房屋都差不多商品化了。
消费品的范畴随着社会的进展,在持续的扩大。
(二)消费者权益规定的范畴过窄
《消法》以明文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九项权益,包括:
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知情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展,专门是网络的进展,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益差不多超出了规定的九项权益。
表现最突出的确实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我国民法对公民的隐私权有爱护,然而,在消费关系中,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承诺而泄露消费者隐私的情形时有发生。
因此,专门有必要将消费者的隐私权纳入《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爱护范畴。
除此之外,还应该将原有的消费者权益的内涵随时代的进展加以扩大。
例如,消费者的求偿权,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求偿的范畴。
(三)和解、调解没能起作用
1.和解
和解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终达成公平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3]。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秩序比较纷乱,信用缺失咨询题突出,政府治理滞后,经营者的自律意识相对比较弱,通过与消费者平等协商,专门难解决咨询题。
因此,和解并非是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
2.调解
调剂是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咨询题自由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3]。
这是一种民间的解决方式,一样是消费者协会来调剂。
在实践中,尽管消费者协会的调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调剂作为一种民间的一种解决方式,而且消费者协会本身没有强制权益,导致了调剂实际上的成功率专门低。
(四)申诉、仲裁成效不理想
1.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爱护的要求[3]。
在事实上行政机关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咨询题,即时在纠纷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要是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也没
有强制执行的方法。
因此,关于消费者而言,申诉也往往不能起到专门好的成效。
2.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活动。
这是一种准司法活动。
具有公平、快速、经济、权威和保密性强的优点。
然而,在我国,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置,这关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专门不利的。
而且,只要有一方不同意仲裁的话,就不能进行仲裁了。
在消费纠纷中,如果经营者不同意进行仲裁的话,消费者就不能提起仲裁了。
因此,仲裁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不能充分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诉讼成本太高
自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颁布以来,消费纠纷诉讼的数量正在逐年上升。
1997年达到720000件。
诉讼的结果对当事双方差不多上有强制拘谨力的。
能够讲,诉讼是消费者爱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手段了。
然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诉讼并非是最好的维权途径。
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适合消费纠纷的诉讼制度。
繁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刻对消费者来讲是一个专门大的咨询题。
另一方面,为了专门小的诉讼标的,会花费不小的诉讼费用,这是得不偿失的。
关于消费者来讲,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因此,现有的诉讼制度并不能有效的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消法》的若干建议
从对我国消费者爱护立法的分析能够看出,消费者爱护立法是和一定的社会经济济基础联系在一起的,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的。
当消费者咨询题在中国产生的时候,我国才开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民法正处于起步时期。
当现实的消费者咨询题需要法律来调整的时候,中国民法的进展水平尚不能达到这种水平;而当时行政法的进展却达到了专门成熟的程度,因此,在当时的法律资源情形下,制定《消法》的时候,是嫁接在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上的[4]。
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走过的路不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最初是从公法中进展起来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民法的进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也会逐步实现一定程度上的过渡,以习惯现代我国的国情。
因此,完善我国的《消法》必须从我国的经济基础和现有的法律资源动身,针对现行《消法》的不足,制定出符合我国当今社会经济进展的实际需要的爱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则。
(一)明确差不多概念
消费者和经营者是消费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然而现行《消法》对此无名文界定,直截了当阻碍到《消法》在实践中的使用。
1.对“消费者”的界定
我国《消法》第2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同意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爱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爱护。
”该条是对消费者概念的定义,然而对该条的准确懂得一直存在着争议,定义过于狭窄。
由于没有规定消费者是自然人依旧法人,由此产生了专门多争议。
我国有些地点人大制定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条例》把单位也列为消费者,这就造成了法律是适用的纷乱与不统一。
笔者认为,消费者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应当不包括单位,更不包括政府。
从《消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其是为了爱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
将消费者的范畴局限于自然人,是基于对个体社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
《消法》之因此要对消
费者进行专门爱护,要紧确实是因为消费者是弱者。
“工业化社会孕育了一种考虑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不平等契约关系的新观念。
立法者倾向于爱护罪弱者,打击最强者,爱护外行,打击内行;当事人必须服从一个被当代法学家称之为经济秩序的东西”[5]。
单位在消费中并不处于弱者地位,在有些时候,有关于经营者而言,单位甚至是强者。
因此,再对单位进行爱护就失去理论依据。
因此,应当将消费者明确规定为自然人。
前文提到,王海知假买假,在这种情形下,其怎么讲是不是消费者还存在着争辩。
笔者认为,应当是作为消费者来认定的。
理由如下:
从《消法》的立法宗旨上来看,《消法》要紧是为了爱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时规范经营者的行为。
王海知假而买假,并依据《消法》来索赔,在客观上有利于打击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爱护消费者的利益,符合《消法》的立法宗旨。
从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的客观成效上来看,有利于市场竞争环境的规范,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进展。
如果每个消费者都能象王海那样,还有哪个经营者敢造假呢?
2.对消费品的界定
《消法》没有对消费品规定明确的定义,只是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同意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爱护”,同时,在附则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截了当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该处的商品和服务的范畴是极其广泛的,而且含义模糊。
如果是国营的农场购买的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是否能受到该法的爱护呢?
商品房是消费品吗?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纠纷是否适用《消法》呢?
目前仍旧存在着方面的争辩。
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进展迅速,消费品的内容与形式都在持续的变化,因此,要准确的对消费品的范畴加以界定,是不可取的。
应当从使用目的上来确定消费品,即“用于自然人的生活消费”,只要是符合那个条件的,都能够定为消费品。
处于对农民的爱护,能够另外用条款来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的用于农业生产的,也是消费品。
(二)拓宽消费者权益范畴
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爱护的核心咨询题。
《消法》给予了消费者九项权益,分别是:
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知情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同时,对经营者规定了九项义务,分别是:
1、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同意消费者监督的义务;2、商品或服务的安全要求及警示讲明义务;3、提供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4、生产经营者表明自己的名称和标志等身份的义务;5、生产经营者的品质担保义务;6、生产经营者包修、包换、包退等善后义务;7、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财务单据的义务;8、不当免责禁止的义务;9、尊重消费者人格威严的义务[6]。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的加大,消费者享有的权益将会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消费者应当在《消法》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几种权益:
1、隐私权,关于隐私权,应当尽快列入法律爱护的范畴;2、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召回制度;3、精神求偿权,应当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畴;4、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威严权,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或商品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躯体和随身物品,更不得非法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6]。
(三)引进‘冷却期’制度
参考其它国家的消费者权益爱护制度,取其精华,大胆移植先进的制度。
例如西方国家的“冷却期”制度。
所谓冷却期制度,是指在交易合同成立后,作为买方的消费者能够在一定的期限内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取消合同时能够无条件的,在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变更的咨询题上,爱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和传统的合同法是截然不同的,消费者爱护法律所确认的意思表示变更和撤销权是无偿的和法的,消费者单方面就能够解除合同,而不需要负任何责任[7]。
在和解和调解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冷却期制度能提供给消费者莫大的自由与爱护。
(四)建立综合和谐机制
行政爱护是爱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我国长期以来都没有专门的爱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28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得职权范畴内,采取措施,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咨询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按该条的规定,各级工商局负责爱护消费者利益,然而,在《消法》颁布了相当长的一段时刻里,各级工商局并没有设置相应的机构。
1998年国家工商总局才设置消费者权益爱护司,1999年才在各级工商局设置有关消费者权益爱护机构。
然而其执法权限、执法水平和执法权威性仍旧不能令人中意[8]。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人们消费投诉的范畴持续扩大,消费争议的解决已非工商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的了。
除了工商,还涉及到物价、质检、药监、食品监督、旅行、卫生、房地产等诸多部门。
致使消费者在消费争议解决过程中遭遇各种困难。
放眼国外,专门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机构来处理消费者权益爱护机构。
例如,日本设有消费者爱护会议,会长又内阁总理大臣兼任,会议设委员、干事,委员有内阁总理从省厅正职或副职负责人中任命,干事则从行政机关中任命。
在各省厅、都、道、府、县、市、村,都相应当设有消费者权益爱护机构,由经济企划厅的国民生活局进行综合调整[9]。
因此,为了建立有效的消费者权益行政爱护体系,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修改《消法》建立综合和谐机制,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爱护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并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置和谐机构,进行综合调整,以便按照不同的状况,和谐各部门的工作。
(五)完善司法诉讼途径
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爱护自身权益的保证。
目前,消费诉讼要紧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差不多不习惯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在消费纠纷中,侵权对象往往是群体消费者,而且这种侵害群体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同时又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双重性。
因此,为群体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也是惩处违法行为[10]。
从这一点上来看,也应当完善现行诉讼制度。
所谓群体诉讼制度,是指诉讼的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由约束力的诉讼[11]。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共同诉讼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
有关于共同诉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而言,群体诉讼的有相当大的优势。
适用群体诉讼,其人数不受限制,群体诉讼的代表人在诉讼中的诉讼行为不经全体诉讼人授权即对全体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作出的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群体成员也有效。
实行群体诉讼制度,关于爱护消费者利益,打击侵权行为极为有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消法》存在的要紧咨询题确实是其规定的内容与现实存在一定的距离,而且其对消费者权益的爱护,缺乏有力、高效的救济,这是我国消费者咨询题存在的要紧缘故。
对我国《消法》存在的咨询题,笔者要紧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即修订《消法》内容、改革行政救济机制、设置相习惯的诉讼机制。
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是一个专门系统的工程,其改革进展需要政府、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致谢
第一,感谢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的老师们。
正是因为有这些优秀的老师,我在大学才能同意优秀的法学教育,学到法学的精髓,把握运用法律的能力,并将终生受益。
其次,感谢尹雪英老师的指导。
她的严谨和远见卓识给我写论文提供了莫大的关心。
衷心感谢所有关心过我的老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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