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 文档编号:4855679
- 上传时间:2022-12-10
- 格式:DOCX
- 页数:44
- 大小:559.58KB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4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露天煤矿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124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5—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九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负责主编,并组织生产、建设、科研、高校、勘探、出版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新建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的经验,吸取了成熟的科研成果,并借鉴了国外有关先进法规,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清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特意见和资料寄送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露天处《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标管理组,供修订参考。
能 源 部
1992年3月21日
目 录
主要符号(P7)
第一章总则(P9)
第一章施工准备(P9)
第二章疏干工程(P10)
第一节一般规定(P10)
第二节钻井工程的施工(P10)
第二节成井工程的施工(P11)
第四节洗井工程的施工(P12)
第八节护井工程的施工(P12)
第六节管井疏干工程的验收(P13)
第四章边坡工程(P13)
第一节一般规定(P13)
第二节边坡工程的施工(P14)
第三节边坡的监测(P15)
第四节边坡工程的验收(P15)
第五章爆破工程(P16)
第一节一般规定(P16)
第二节爆破作业(P16)
第三节爆破工程的验收(P21)
第六章单斗挖掘机—铁路运输开采工艺的采掘工程与排土工程(略)
第一节一般规定(略)
第二节掘沟工程的施工(略)
第三节采剥工程的施工(略)
第四节掘沟工程与采剥工程的验收(略)
第五节排土工程的施工(略)
第六节排土工程的验收(略)
第七章单斗挖掘机—铁路运输开采工艺的铁路工程(略)
第一节一般规定(略)
第二节路堤路基工程的施工(略)
第三节路堑路基工程的施工(略)
第四节道床的施工(略)
第五节轨节的组装(略)
第六节铺轨工程的施工(略)
第七节铁路的水平超高和轨距加宽(略)
第八节交道口、线路标志和信号标志的施工(略)
第九节铁路工程的验收(略)
第八章单斗挖掘机—铁路运输开采工艺的接触网工程(略)
第一节一般规定(略)
第二节正接触网工程的施工(略)
第二节旁接触网工程的施工(略)
第四节接触网工程的验收(略)
第九章单斗挖掘机-铁路运输开采工艺的信号工程与通信工程(略)
第一节一般规定(略)
第二节室内设备与信号机的安装(略)
第二节轨道电路的施工(略)
第四节道岔转换设备的安装(略)
第八节继电器箱的安装及信号线路的施工(略)
第六节信号设备及其防雷与接地装置的施工(略)
第七节信号工程的验收(略)
第八节通信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略)
第十章单斗挖掘机-汽车运输开采工艺(P24)
第一节一般规定(P24)
第二节掘沟工程的施工(P25)
第三节采剥工程的施工(P25)
第四节掘沟工程与采剥工程的验收(P26)
第五节矿山道路工程的施工(P26)
第六节矿山道路工程的验收(P26)
第七节排土工程的施工(P27)
第八节排土工程的验收(P28)
第十一章连续与半连续开采工艺(P28)
第一节一般规定(P29)
第二节掘沟工程的施工(P29)
第三节采剥工程的施工(P96)
第四节胶带输送机安装工程的施工与移动(P30)
第五节排土工程的施工(P31)
第六节分流站与破碎站的施工(P31)
第七节工程验收(P32)
第十二章验收及移交(P32)
第一节一般规定(P32)
第二节验收标准(P33)
第三节综合生产能力考核(P33)
第四节移交报告与验收鉴定书(P33)
附录一移交报告的内容(P33)
附录二名词解释(P40)
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P41)
附加说明(P42)
主要符号
第一章总则
第1。
0.1条为保证和提高露天煤矿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提高劳动效率,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工程造价,制订本规范。
第1.0。
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大中型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
3条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应按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1.0.4条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与要求。
在施工期间,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常驻施工现场。
第1.0.5条在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中,当发现设计有缺陷时,一般问题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清设计批准部门解决。
第1。
0。
6条当露天煤矿工程按设计建成后,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生产。
第1.0。
7条在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中,应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1。
0.8条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2.0。
1条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准备应分为项目工程施工准备和矿建工程施工准备。
第2.0.2条在项目工程施工准备期间,建设单位应提出项目工程开工申清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工程方可开工。
第2。
0.3条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建设队伍的组建;
一、总体设计和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二、前期单项工程设计的编制;
四、投资和物资供应计划的落实;
五、人员培训计划的制订;
六、前期征地和拆迁工作;
七、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和通信等准备工程;
八、必要的前期施工图的编制。
第2。
0.4条在矿建工程施工准备期间,建设单位应提出矿建工程开工申清报告,经批准后,矿建工程方可开工。
第2。
0.5条在矿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设计确定采场和排土场最终境界,设置永久性标志。
严禁在境界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移交时的矿建工程位置应设置标志。
第2。
0.6条矿建工程开工前,应清除采场前期采剥范围内的各种障碍物。
第2。
0.7条矿建工程开工前,应制订采剥、运输、排土的作业规程。
第2。
0。
8条矿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和工程地质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前期施工图;
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预算;
四、批准的征地和拆迁文件;
五、批准的铁道线路接轨、供水、供电等文件;
六、区域三角网点和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七、当地气象、地震资料;
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土地复用的有关文件;
九、已完成的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和通信等准备工程的
验收报告;
十、大型设备的测试、验收报告;
十一、1:
1000或1:
2000的采场地形图和剖面图,1:
2000或1:
5000的排土场地形图,1:
500或1:
1000的工业场地地形图,以及1:
2000或1:
5000的矿区地形图.
第三章 疏干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
1.1条本章适用于露天煤矿工程施工中管井疏干工程的管井施工及验收。
井巷疏干工程的井巷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疏干泵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1.2条疏干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相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方可使用;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经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3。
1.3条当管井兼作多种用途时,应首先保证管井的疏干功能.
第3.1.4条管井施工中所采用的钻井设备,必须按设备的出厂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二节 钻井工程的施工
第3.2。
1条管井施工可采用冲击钻进法、正循环泥浆护壁钻进法或反循环钻进法。
在有条件时,宜优先选用反循环钻进法。
第3。
2。
2条在管井施工中,每钻进30m应测量一次井斜。
当管井深度小于100m时,井斜不得超过10;当管井深度为100~200m时,井斜不得超过1。
50。
第3.2。
5条管井的直径,可按最终成径钻头的外径计算,也可直接进行实地测量。
管井的直径不得小于设计值。
第3。
2。
4条管井的钻讲深度,可利用钻具、测电缆等讲行测量。
在钻井过程中,每钻进30m、见基岩顶面或见疏干层最低含水层底板时,应进行一次深度校正测量并合理平差,确定钻进深度。
管井的深度不得小于设计层位的实际深度,其误差不得超过1.5‰。
管井的结构不得因管井的深度误差造成错层。
第3.2。
5条钻井过程中,应根据实得岩心、岩屑、岩粉绘制管井岩石柱状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岩心采取率应符合表3。
2。
5的规定,日钻进回次岩心的连续缺失量不得超过1。
0m;
注:
大溶洞充填物的岩心采取率可小受本表限制。
二、当管井采用反循环钻进法钻进时,每钻进1m,应取岩屑一次;每钻进3m,应取岩心一次。
当管井采用冲击钻进法钻进时,岩粉应按钻进回次采集,每钻进回次的采集量不应少于2.0kg,并应按分层缩分,各分层缩分后的样品量不应少于0.2kg。
当在松散层中钻进时,每一分层尚应采取大于2。
Okg的颗粒分析样品。
当松散层分层厚度大于4m时,应每4m取样1个;当松散层分层厚度小于4m时,应每分层取样1个。
第3。
2.6条当管井在钻进过程中需使用套管时,套管的层数不得大于3层,且每层套管接触岩层段的长度不得超过50m。
第3。
2。
7条钻井竣工后,必须立即进行电测井工作,并应进行分层解释。
第三节成井工程的施工
第3。
3.1条当管井在无坍塌、无充填物的岩溶地层或无坍塌、无充填物的裂隙地层中施工时,可不设置过滤器;当管井在其它地层中施工时,必须设置过滤器,其倾斜度不得超过管井的井斜。
第3。
3。
2条过滤器的类型、材质、加工及孔管的轴向抗拉强度、径向抗压强度和抗弯强度,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3.3.3条过滤器的垫条、缠丝、包网,必须选用防腐防锈、防污染水质的材料。
第3.3.4条过滤器的充填材料,应选用等粒级的玻璃钢球、塑料球或等粒级颗粒不少于90%的硬质天然砂砾。
当选用硬质天然砂砾时,其滚圆度应较好,粒径不应小于含水层最多粒级粒径的7倍。
充填材料必须清洗。
严禁采用泥岩、片岩、板岩及遇水膨胀、软化、分解的软质砂砾作过滤器的充填材料。
第3。
3。
5条管井过滤器孔管的顶端,应高出进口0.2m以上。
第3。
3.6条在管井中设置孔管过滤器,当管井无弯曲时,可不设置扶正器;当管井有弯曲时,应在弯曲段设置扶正器。
在管井中设置孔管缠丝填砾过滤器或孔管包网填砾过滤器时,必须设置扶正器。
扶正器的外径,应小于管井直径或护壁套管内径,但其差值不得大于1Omm。
扶正器的设置间距应小于30m。
当井深不足30m时,应在最上含水层以上1m处和最下含水层以下1m处各设置一个扶正器。
第3.3。
7条管井在过滤器设置完毕后或在过滤器、测水管及其它测量系统设置完毕后,必须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填注充填材料。
第3。
3。
8条填注充填材料时,应使用环形注料漏斗,冲洗液循环系统必须完备。
第3。
3。
9条充填材料应逆水流填注,并应均匀、密实地分布在井壁与滤水管的环状间隙内。
第3。
3。
10条对采用护壁套管的管井,在填注充填材料的过程中,应及时测量料面高度。
每当料面达到护壁套管底端以上2m时,即应起拔护壁套管一次,每次起拔高度应为1.5m。
第3.3。
11条充填材料填注完毕后,料面应高出地面,并应低于过滤器孔管管顶。
第3。
3。
12条管井附近应备有足够的备用充填材料。
第3。
3.13条过滤器的设置位置、段数、组合,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过滤器的长度不得小于设计值,过滤器的综合孔隙率与设计值的误差不得超过10%。
第四节洗井工程的施工
第3.4。
1条管井成井后必须及时进行洗井。
第3。
4.2条洗井方法应根据含水层的岩性、钻井工艺确定,并宜按表3。
4。
2选择。
第3。
4.3条洗井工程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当采用150%的设计抽水量抽水时,开泵后5min时的含砂量小于20ppm。
二、当采用设计抽水量抽水,且抽出相当于管井容积的水量后,历时0.5min时,最大含砂量小于50ppm;历时2min时,水中只有含砂痕迹;历时5min后,水显清澈.
第3。
4.4条当采用设计抽水量检验洗井工程的质量时,应进行两次试抽。
后一次的8h稳定抽水量不应超过前一次8h稳定抽水量的5%。
第五节护井工程的施工
第3。
5.1条洗井合格后的管井应砌筑井台,并应高出地面0。
2m以上。
在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段,井台高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第3.5。
2条在进口的孔管与进口管间,应设置可拆卸圈盖。
第3.5。
3条待用管井的进口,必须妥善封盖。
第六节管井疏干工程的验收
第3.6.1条管井疏干工程的验收,必须按钻井、成井、洗井、护井程序进行,并应分别提出验收报告。
前一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施工后一工程。
管井疏干工程全部竣工后,应进行总验收,并应提出总验收报告。
第3。
6.2条钻井工程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管井进口标高与设计标高的误差应小于0。
1m;
二、管井泵室底部标高的误差应小于0。
lm;
三、管井的直径不应小于设计值;
四、管井的垂直度偏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提交1:
200的管井岩石柱状图、钻井班报、岩心鉴定与颗粒分析资料和钻井工程验收报告。
第3.6.3条成井工程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过滤器的长度,孔隙率,充填材料的用料、粒度及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置过滤器时,其底部应低于相应含水层的底板;
三、扶正器规格,设置的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提交管井结构实际资料、成井班报和成井工程验收报告。
第3.6.4条洗井工程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按设计抽水量抽水时,水显清澈;
二、抽水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提交洗井班报、抽水历时曲线和洗井工程验收报告。
第3。
6。
5条护井工程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进口平台高出地面0。
2m以上,符合防洪要求;
二、进口封盖完好;
三、提交护井班报和护井工程验收报告。
第3.6.6条管井疏干工程的总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管井疏干的综合疏干功能满足设计要求;
二、各施工阶段原始资料、图表文字资料、工程验收报告齐全
三、提交管井疏干工程总验收报告。
第四章边坡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
1条边坡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经批准的边坡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第4。
1。
2条采场的到界边坡施工前,应进行补充勘探,查明边坡的地质构造、弱层的分布规律、地下水的赋存状态以及岩层的渗透系数.
补充勘探的钻孔深度,应超过开采煤层底板以下30m,或预计最深滑动层(面)以下30m.
第4.1。
3条边坡工程施工前,应建立边坡工程技术监测网。
第二节边坡工程的施工
第4。
2.1条露天煤矿施工中,应及时进行与边坡工程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调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查明边坡岩层的岩石名称、颜色、矿物组成、结构特征,岩层的产状、含水状态,软弱层(面)的赋存状态、分布规律、接触关系及接触面的特征;
二、查明与边坡稳定性有关的地质构造:
1.断层的性质、产状、破碎带宽度及破碎程度、断层面的特征、充填物,断层与地下水的关系;
2.裂隙的性质、产状、发育程度,裂隙带的宽度及充填物;
3.褶曲的形态、类型、产状、特征;
三、查明松散及风化岩石的岩性、风化程度及其与坚硬岩石的接触关系、接触面的特征;
四、查明出水点的位置、流量变化、水质、水源及补给途径;
五、查明含水层的岩性、厚度,裂隙或岩溶发育状态及特征;
六、评价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
七、查明冻土层的性质、厚度及分布规律。
第4。
2.2条边坡施工中,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岩石物理力学补充试验,确定与边坡工程有关的岩石物理力学指标。
第4。
2。
3条边坡稳定性应根据施工期间获得的工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及岩石物理力学指标等进行校核,当未能达到设计确定的边坡稳定要求时,应修改设计。
第4。
2。
4条当露天煤矿工程临近最终境界时,需要爆破的台阶,必须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其爆破方法、参数和一次起爆的炸药量,应经试验后确定。
爆破时,应进行爆破震动效应的测试。
第4.2。
5条由松软岩土组成的到界边坡,应根据边坡的稳定状况,采取有效的边坡稳定措施。
第4。
2。
6条含有裸露煤体的到界边坡,应采取防止裸露煤体风化、自燃或滑动的措施.
第4.2。
7条当建设山坡排土场时,对不稳定基底的表层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4.2。
8条边坡的防排水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非工作帮平台的水沟经过弱层(面)露头时,必须采取防渗措施;
二、在已经出现滑坡或变形的不稳定区段,必须及时在其周围建立防排水系统;
三、对地表水渗入后可能形成滑坡的弱层(面)露头,必须采取防渗措施;
四、当地下水可能成为滑坡的主要因素时,必须对该边坡进行疏干.
第4。
2。
9条每次滑坡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滑坡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落差及滑落量;
二、滑坡区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滑坡原因分析;
四、滑坡对生产造成的影响;
五、滑坡区的治理措施及其效果评价;
六、滑坡区的平面图、剖面图及其它图件。
第三节边坡的监测
第4.3。
1条在露人煤矿最终境界线以外200m的范围以内,应建立地表位移和地下位移的永久观测线。
其数量应根据露天煤矿的走向长度来确定,但不应少于3条。
每条观测线上不应少于3个观测点.观测周期应根据地表位移和地下位移的情况确定,但每年观测不得少于4次。
每年应提交监测分析报告.
第4.3。
2条在到界边坡上,应建立永久观测线.其间距一般应为200~400m;观测线上的观测点间距应为30~50m。
观测周期应根据地表位移和地下位移的情况确定。
在降雨期间或当位移速度加快时,应增加观测次数,并及时提交监测报告。
第4.3。
3条对出现地表和地下位移或地质构造复杂,稳定性较差的重要边坡,应建立地表和地下位移的监测系统。
地表和地下观测线的数量,应根据地表和地下位移区的走向长度确定,但不应少于2条,每条线上不应少于3个观测点。
地下位移监测的深度,应在预计滑动层(面)以下10~20m。
观测周期可根据位移速度和季节变化确定。
对观测数据及岩体稳定状况,应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
第4.3。
4条在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影响较大的地段或进行疏干排水的边坡地段,应设置地下水位、水压观测孔.
第四节边坡工程的验收
第4。
4.1条边坡工程竣工后,应按设计进行验收,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4.4。
2条边坡工程验收时,宜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边坡工程的设计图和文件;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报告:
1。
现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原始记录及总结;
2.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原始记录及报告;
3。
岩石物理力学试验的原始记录及试验报告;
三、开工、竣工报告和事故记录;
四、工程验收报告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五、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修改记录;
六、水文、气象记录;
七、历次滑坡的技术档案;
八、边坡监测系统的原始资料、观测记录及观测分析报告;
九、边坡工程综合分析报告;
十、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十一、1:
100或1:
200的工程地质钻孔柱状图;
十二、1:
1000或1:
5000的工程地质平面图及工程地质剖面图;
十三、1:
1000或1:
2000的水文地质平面图及水文地质剖
面图;
十四、1:
l000或1:
5000的防排水、疏干工程平面布置图、
外排土场工程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及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布置图。
第五章爆破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
1。
1条爆破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爆破工程设计,经爆破技术主管批准后方可施工.爆破后应认真记录爆破效果及有关事宜。
第5.1。
。
2条在露天煤矿工程施工期间,应对爆破工程进行如下试验,并提出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布孔方式和布孔参数;
二、药包直径和装药结构;
三、炸药品种和相应的单位炸药消耗量;
四、起爆方法、起爆顺序与最优延期时间;
五、非正规台阶的爆破方法和爆破参数。
第5.1.3条爆破工程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矿岩块度和数量应满足后续生产环节的要求;
二、形成适于采装要求的爆堆形状和规格;
三、作业安全;
四、具有良好的综合经济效益;
五、爆震、噪声、空气污染等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5.1。
4条在建(构)筑物、主要机械设备附近或空巷区进行爆破时,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应进行安全监测.
第5.1。
5条爆破器材的储存、收发、运输、搬运、检验、销毁、加工和使用,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土石方爆破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节爆破作业
第5.2。
1条爆破作业严禁在大风、大雨、雷雨、暴风雪、浓雾等气象条件下进行。
当需要在黄昏或夜晚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经批准的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5.2。
2条运送爆破器材的汽车或马车,其外轮的外缘必须在台阶坡顶塌陷二棱体以外、距坡底线3m以上并距铁道中心线5m以上;当需要在作业的吊车或挖掘机工作半径范围内通过时,应在吊车或挖掘机停止作业时通过。
第5。
2。
3条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在空巷危险区段或距有明火地段20m以内通行。
第5。
2.4条起爆药包必须由专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地点加工。
第5.2。
5条在由两人以上同时加工起爆药包时,各加工点之间或加工点与炸药堆放处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3mo
第5。
2。
6条严禁使用性能不明的爆破器材。
第5.2.7条炮孔装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对炮孔进行检查和清理;
二、使用木质炮杆装药;
三、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四、按设计装药结构装药;
五、正向起爆不采用盖药;反向起爆不采用垫药;起爆药包在药柱中的间隔长度不大于所用炸药的稳定爆轰传播长度;
六、禁止将无防水包装或防水包装损坏的非抗水型炸药装入水孔中;
七、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包等敏感度高的爆破材料前,可用铜质或木质长杆处理。
第5.2.8条炮孔装药后,应进行充填并应保证质量.在特殊情况下,可少充填或不充填.充填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使用最大直线尺寸大于50mm的石块或活性材料作充填物;
二、充填炮孔时不得损坏起爆线路;
三、严禁直接捣固接触药包部分的充填物或用充填物料冲击起爆药包。
第5.2.9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露天 煤矿 工程施工 验收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