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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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安委会工作规则
一、安全组织机构建立规定
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公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两至三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施工现场应按照每1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1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成立的安全组织机构,要通过文件予以公布。
安全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调整补充,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2、安全管理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过程,要建立分级、分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各项目部、分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或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公司及项目部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各级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明确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
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分三级:
公司→项目部→班组
3、公司安委会组成:
(1)公司安委会设主任、副主任、成员、安委会办公室(简称安办)和安全员。
(2)主任由公司经理担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副主任由公司副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3)公司安办设在安全科技科,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安办主任,是公司安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公司安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对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条例、办法以及标准、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
2、履行机构综合监管职责,研究协调重大安全问题,指导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监督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有创新意识的安全生产具体指导意见及相关管理规定,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上水平、上台阶。
5、负责公司各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组织、协调、落实上级布置的各项重大安全活动,开展安全工作经验交流。
7、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事项。
三、公司安办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落实公司机构综合监管主体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会议精神,严格监管。
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完善落实联动机制。
2、协助领导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协助领导组织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4、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落实。
5、负责起草公司安全文件、汇报、总结等,组织制订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组织召开各类安全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动态,汇总统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
8、组织实施和迎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各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9、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和劳动防护措施的落实。
10、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11、制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参与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2、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的考核评价工作。
1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资料,推广应用现代化安全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事故发生。
14、负责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公司安委会工作制度
1、公司安委会在安委会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2、公司安委会会议每季召开一次,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3、适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有关人员参加,主要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专项议题。
4、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五、公司安委会成员职责分工
主任:
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副主任:
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常务副主任:
分管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的日常工作负安全领导责任。
成员:
履行本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上级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人民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
三、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单位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工作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3、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4、坚持“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5、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6、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
五、安全职责:
1、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公司、项目部都应制定相应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
2、公司安委会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公司机务安全部,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3、各部门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各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工作要求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制定详细的岗位安全职责,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2、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3、大力推行“一岗双责”。
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4、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来保障,在以主要领导为核心的责任体系下,通过检查、监督、奖惩等制度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落实。
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任务是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制度,以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6、公司安全管理目标:
(1)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低于0.1万元。
(2)无造成人员死亡,或一次重伤2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交通、机械、工程等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3)职工年度重伤率不超过6‰。
(4)无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发生。
7、各部门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在分析外部和内部环境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安全生产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一要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值;二要制定安全目标实施办法和具体的保证措施;三要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四必须与安全目标责任书挂钩,风险抵押,层层落实。
8、公司及项目部要每年层层、人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合同工除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外还要签订安全协议书),交纳风险抵押金,年终由签订甲方考核兑现。
公司要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同和安全承诺书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章安全会议制度
会议分为年度安全会议、安委会会议、安全例会、安全专题会。
一、公司年度安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是总结一年来的工作,表彰先进,部署下一年度安全工作。
安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为每季末,由公司安委会主任(经理)或常务副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主持。
参加人员为公司安委会成员及所属单位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科科长。
内容为: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措施制度等,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会议精神。
2、各部门汇报季度内安全生产情况。
3、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和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4、对有关全局性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和决定。
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措施,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布置专项安全工作。
三、项目部及基层生产单位,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讨论安全问题,分析安全状况,制定安全措施,部署下一步工作。
也可根据施工现场特点,召开现场安全会议,以点带面,推广先进经验。
四、各部门及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各类安全会议(包括安全专题会议、安委会会议、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审批会等),解决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和突发问题。
五、安全会议要做好安全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员和主要内容及决议。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培训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要按规定的培训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二、新工人上岗前(包括转岗、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强制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要做到三不上岗,不经培训不上岗,操作不熟练不上岗、不了解岗位可能发生的事故及防范措施不上岗。
三、新工人进入公司要进行三级教育。
1、一级(公司)安全教育,教育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法规、劳动安全知识、公司的规章制度;
(2)公司概况、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教育,事故教训、典型案例教育。
2、二级(项目部)安全教育,教育内容:
(1)本项目的主要施工工艺和施工规范,主要设备或现场概况,危险区域和要害部位的位置及情况;
(2)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结合本项目特点,学习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触电、防机具伤害等安全防护知识,及事故案例分析。
3、三级(班组或岗位)安全教育,本岗位(工种)教育内容:
(1)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工序;
(2)生产规程及工作特点,设备性能和安全注意事项;
(3)设备、工具及其使用方法、防护用品、消防用品的使用;
(4)岗位职责、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要由专业部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5、公司每年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培训档案。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
6、每个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学习,学习施工技术规范和规程。
针对对危害因素,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和措施。
要让从业人员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7、公司及项目部应不定期采用各种形式举行安全培训教育,不断加深职工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各类安全培训要做好安全培训记录并存档。
8、公司及项目部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安全宣传。
可采用挂横幅、张贴标语、黑板报、简报、宣传挂图、幻灯录像、座谈会、授课等形式加强宣传,以取得好的教育效果。
第五章安全宣传活动制度
一、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检查、管理、竞赛、科技建设等活动,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激发安全生产的责任心与责任感。
二、积极开展消防、防汛等应急预案演练,使职工熟悉掌握各种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对可能发生的险情做到正确判断、处理、自救。
三、每年开展“安全生产月”及“反三违月”和“安全活动日”及“安全警示月”等专项活动。
活动要做到有部署、有方案、有检查、有总结,突出活动主题,取得好的活动效果。
四、全年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争创“本质安全建设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活动。
第六章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一、安全检查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二、安全检查必须贯彻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司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年安全检查不少于6次,各项目部每两周至少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大检查,班组要进行经常性的日常检查,各级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四、检查要求:
1、岗位操作人员对所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周围场所,每班都要进行安全检查,作好交接班记录。
2、施工管理人员对现场必须认真检查,发现“三违”行为必须及时制止。
3、各部门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压力容器、防火防爆、防雷电等设备、设施、装置进行安全检查。
4、检查记录及《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详细,要有双方责任人签字,有整改期限,有整改复查记录,有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5、对查出的问题,被检查单位要分析原因,定人、定措施、定期进行整改。
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6、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和执行处罚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
五、检查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章规定,上级安全文件、会议精神、规章制度等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
3、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落实情况。
4、安全培训、会议和技术交底情况。
5、安全管理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
7、消防管理、临时用电情况。
8、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9、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10、机械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状况。
11、安全内业资料建立情况。
12、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情况。
1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14、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1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设置情况。
六、重点检查部位:
1、易发生火灾、爆炸、伤亡事故的作业场所。
2、危险品存在场所、施工现场等重点部位作业场所。
3、临时用电场所。
4、机械设备。
5、高速公路维修施工作业现场。
七、公司、项目部根据上级要求,组织人员对“安全生产月”、“安全警示月”、“春运”、“两会”等专项活动安全检查。
各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防汛、防火、防暑、防雷电等专项检查。
第七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机关)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部)。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1号)规定: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的规定,公司为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年提取额不得少于10万元;
2、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提取不低于年度工作量计划完成额的1%。
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后由单位财务部门设立专项资金科目,公司每年年初足额提取,项目部项目开工时足额提取;
4、安全生产资金不足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追加资金投入,确保安全经费需要。
5、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的,其罚没款列入行使处罚权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受上级处罚的除外)。
四、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规定。
1、为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落实到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公司安全经费使用范围。
(1)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用品购配与维护费用,包括照相机、摄像机、电脑、打印机、传真、电话、录音笔等办公用品和易耗品;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相关费用;
(3)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费用,如演讲比赛、知识竞赛、论文征集等活动;
(4)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费用;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费用;
(6)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费用;
(7)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8)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费用;
(9)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兑现、安全生产先进表彰奖励费用;
(10)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费用;
(11)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支出费用。
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研究给予特别表彰和奖励的费用,可从安全生产专项基金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中列支。
3、项目部安全经费使用范围。
(1)购置、配备安全生产所必备的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用品;
(2)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安全评价;
(4)采购、更新、维护安全防护用具、安全技术装备、装置器材、仪器仪表等;
(5)劳动防护、职业病防治;
(6)职业健康安全及文明施工有关措施的落实;
(7)安全会议、宣传教育、培训、检查、活动、责任书考核兑现及表彰奖励等;
(8)各种安全应急预案演练;
(9)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及调查处理;
(10)安全科技技术革新、研发与实施;
(11)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五、公司每年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认真实施,以保证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由于因安全生产资金不落实,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导致责任伤亡事故和职业伤害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七、因国家或上级部门有更高标准要求的,按其标准执行。
八、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及以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8、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先口头报告,详细信息要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送。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报告。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原因;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事故调查
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公司组织施工、技术、工会、安全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在30日内完成事故、事件的调查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批复结案。
上级未委托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由公司指定专人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事故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不要掩盖事故,也不夸大歪曲事故,科学地分析事故原因,不能主观意断。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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