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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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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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二、合同的分类
1、以是否有名称: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2、是否需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3、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
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4、双方是否互负义务:
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5、当事人权利是否支付代价: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6、以合同是否有依附关系:
主合同、从合同
三、合同法律制度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
(3)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作为平等主体与对方签定合同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其调整范围)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应遵守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2.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签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4.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主体)
(二)标的
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有形财产
2、无形财产
3、劳务
4、工作成果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办法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就是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形式。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另外,某些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包括五种情况,欺诈这些情况,这些格式条款也无效。
(3)具有第53条规定的两种情况,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不利解释规则
(一)、要约的概念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14条)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约束.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1、寄送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16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主义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由要约人决定
1、口头形式的,未规定承诺期限的,仅限当时作出承诺;
2、书面形式的,为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期限;没有明确期限的,则确定一个合理时间作为存续期限。
(三)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新要约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六)、要约的失效:
(第20条)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21条)
要约一经合法有效的承诺,合同就告成立。
1.承诺生效的条件
(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方式应符合要约要求。
(二)、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22条:
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为承诺的除外。
1、要约中有规定则按规定
2、要约中未规定的,则按双方交易习惯
3、根据交易习惯不能确定方式的,则有以下两种:
通知(法定形式)
行为
(三)、承诺的期限及起算
1、承诺的期限:
受要约人成立合同的权利的存续期间要约中约定承诺期限
2)要约未约定承诺期限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并到达。
2、承诺期限的起算:
-针对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
3、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生效/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效力:
承诺生效即合同成立
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逾期承诺: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视为新要约(不是承诺)。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迟到承诺: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该承诺有效。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
(二)承诺的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撤回承诺的通知比承诺提前或同时到达对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书形式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内,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确认书形式: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确认书具有最终承诺的意义
4、合同的实际成立:
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欺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无效:
1.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
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效力待定合同未获追认权人追认,致使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无权代理)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一、合同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效力的体现
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内效力
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对外效力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成立制度(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合同生效制度(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
主要是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和评价,反映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二、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一)有效合同的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符合的;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订立
(三)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特点:
1、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4、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的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发生误解。
构成要件:
1、表意人因为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而订立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合同。
特点:
1、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
3、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乘人之危的合同
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特点: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
3、不法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
4、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撤销权的行使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
(2)如果在明知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接受,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四)法定代理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
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
(1)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
(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10-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律后果:
1、权利人追认——可以生效。
2、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可以有效
一、权利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除善意取得情形外)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二、合同的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则(代为履行)
(五)、其他履行规则: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一)订立补充协议(《合同法》第61条)
(二)适用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三)适用合同法的补缺性规则(《合同法》第61条)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则(代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三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一、含义: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除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律效力
a)不是永久的抗辩权,可以产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
b)当对方履行债务时,行使抗辩权者应当恢复履行。
c)双方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自然终止。
三、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成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法律效力
不是永久性的,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保全的概念: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能现实增加或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
代位权的概念: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撤销权的概念:
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二)主观要件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可推定具有主观恶意。
——债权人无需举证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须债务人与受让人均具有恶意。
即要求受让人明知低价转让财产是为了逃避债务。
——债权人需举证
撤销权行使期限:
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终止的概念:
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议或法律规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解除
1.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通过签订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
2.约定解除:
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
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因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被违约的一方获得解除权
(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实际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拒绝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相互抵销:
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提存的原因
⑴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⑵债权人下落不明;
⑶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⑷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
1、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2、标的物不适宜提存的,或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将其拍卖,变卖,提存所得价款;
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一、违约责任:
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效力只及于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
具有补偿性
可由当事人约定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违约金
(五)、定金
(一)继续履行:
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根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适用条件:
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须依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善意取得、侵害人身自由、破产等)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一)类型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二)适用一般适用于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行为
前提:
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害方享有选择权,但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特点
违约赔偿损失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例外:
双倍价格赔偿——欺诈行为)
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赔偿损失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四)违约金: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2、对违约金的国家干预(针对畸高或畸低)
违约金<造成损失
违约金(过分)>造成损失
(五)定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
特征:
具有担保作用
属于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
2、定金的法定比例
定金的数额<=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比例超过了20%,则超过部分无效。
3、定金和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
1、定金与违约金
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只能选择其一
2、定金责任与赔偿损失,在既有定金条款又有实际损失时,应分别适用定金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二者同时执行。
免责事由的概念
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可抗力
主要特征不能预见性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性。
包括以下两类情况:
1、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现象(包括战争、罢工、骚乱等。
注:
不可抗力是否导致当事人被免除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的事由只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部分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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