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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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推进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12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22号)以及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武器,强化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推动专项整治,促进隐患整改,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高发的势头。
(二)工作原则
1、统一行动、严格执法。
全省统一部署,省、市州、县市区安监部门联合行动,依法依规开展,既要做到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又要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提高执法效能,树立执法权威。
2、全面排查、严格治理。
将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与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
3、淘汰落后、提高素质。
进一步淘汰规模小、装备技术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工作目标
1、全面摸清地下矿山底数。
全面摸清各地区生产矿井、停产半停产矿井、在建矿井、取缔关闭矿井等各类地下矿山的基本情况,对全省非煤地下矿山企业的执法检查面要达到100%。
通过全面摸排,为明年开展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做好准备。
2、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彻底查清各类非煤矿山特别是地下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逐一登记建档,建立完善隐患台帐,落实整治责任,强化执法手段,努力做到“关闭取缔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顶格处罚一批”,推动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3、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
通过深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确保今年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011年,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和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执法检查重点
以地下矿山为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执法检查:
(一)地下矿山持证生产情况。
对证照不全的,依法分类处理;对停止运营、列入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擅自重新启用的,应依法严厉查处。
(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情况。
凡存在下列行为的,应一律责令停产停工并依法处罚:
未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不按设计建设或以采代建、边采边建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
(三)外包队伍安全管理情况。
凡存在下列行为的,应一律责令停产停工并依法处罚:
承包单位无矿山施工资质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外省采掘施工单位在我省从事相关作业未按规定到省安全监管局登记备案的;外包工程层层转包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发包单位对外包队伍的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或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外包队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的;外包工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
(四)矿井通风系统情况。
凡存在下列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处罚:
未实行机械通风的;机械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的;主扇未按要求开启使用的;采场局扇未开启无风作业的;长距离独头掘进时通风无保障的;通风能力不足,经现场检测井下风速、风流、风质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五)矿井提升系统运行管理情况。
凡存在下列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处罚:
凡输送人员的矿井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的;在用提升运输系统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善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
(六)矿井排水系统及水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凡存在下列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处罚: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存在严重水患且防治措施不到位的。
(七)规范开采的情况。
凡存在下列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处罚:
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见矿就采、没有采用正规采矿方法的;违规进行超高超宽开采的;顶板边帮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存在大型采空区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的;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瓦斯防治措施的;地下开采情况没有及时上图,井下情况与图纸实际严重不符的。
发现超深越界开采的,应及时移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八)民用爆破物品管理使用情况。
凡存在下列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处罚: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的;民爆器材库违规、超量和混存的;炸药和雷管混装的;违规使用导火索火雷管的;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尾矿库隐患治理情况。
凡地下矿山所属尾矿库存在下列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处罚:
非法建设和生产运行的;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危库、险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凡存在下列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处罚:
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未严格执行出入井登记制度的;未对新上岗的作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培训的;停工停产企业未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制度的。
三、工作安排
联合执法行动分四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阶段(10月底以前)。
各市州、县市区和企业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安排部署企业隐患排查和联合执法行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11月8日前)。
企业对照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纠正非法违法行为,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并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的检查,督促企业加大投入,有效整治安全隐患。
(三)执法检查阶段(12月20日前)
1、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原则,结合计划执法,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省安监局负责对列入省局计划执法的地下矿山进行执法检查和对各市州地下矿山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市州安监局负责对市属(含市属)以上地下矿山和列入本部门计划执法的地下矿山进行执法检查和对县市区地下矿山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市属以下的不属于省、市计划执法对象的其他各类地下矿山的执法检查,包括在建的、停产整合的、列入关闭计划的和已关闭的地下矿山。
2、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非煤矿山分布情况,在完成地下矿山执法检查任务的情况下,按轻重缓急对露天矿山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3、省安监局组成7个执法督查小组,对各地开展执法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和按比例抽查。
(四)执法行动总结和通报阶段(12月31日前)。
各级安监部门对执法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执法行动中依法作出的“三个一批”(取缔关闭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顶格处罚一批)处罚名单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根据督查抽查情况,对组织不力、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市州予以通报批评,并将“三个一批”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是省局党组针对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严峻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深化“打非治违”、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有效手段,是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严格责任区分,确保联合执法行动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各市州、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非煤矿山特点,以地下矿山为重点,立足查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矿井通风、排水、提升运输、顶板管理、放炮管理、外包队伍管理、采空区和尾矿库治理等重点内容,对事故多发矿区、多发企业和多发环节以及灾害严重的地下矿山实施重点执法检查。
要敢于碰硬,敢于处罚,切实提高安全执法的权威性。
凡不服从监管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要予以执法升级。
要通过严格执法,关闭取缔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顶格处罚一批,有效改善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貌,确保全年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统筹兼顾,相互促进。
要努力做到“一统筹、五结合”。
即以地下矿山为重点,统筹兼顾抓好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的执法检查。
要将联合执法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对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依法做到“四个一律”: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提请政府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照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要将联合执法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通过严格执法促进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整治,进一步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
要将联合执法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起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暂扣相关证照,并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停供或限供民爆物品,并加强全过程动态监控,该挂牌督办的要挂牌督办;对隐患突出、整改不力,不服从安全监管的,要坚决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要将联合执法与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规程规定,规范企业的开采方式,严惩“三违”行为,坚决纠正习惯性违章。
要把联合执法行动与安全标准化建设、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应用以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结合起来,切实提升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上下联动,确保落实。
各级安监部门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要建立执法行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发现执法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
要落实责任,强化督查督办,严格责任追究,对企业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整改要求需要下一级安监部门和其他部门配合落实的,有关安监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坚决落实到位,不得推脱和敷衍,确保联合执法行动顺利推进。
请各市州安监局于12月31日前将执法行动工作总结、具体工作情况(附表1)及“三个一批”企业名单(附表2、3、4)报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将把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特别是落实“三个一批”的情况纳入年度重要考核内容,联合执法行动期间因市州、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执法人员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一律取消部门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严肃问责。
附件1:
联合执法主要依据
附表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表2:
取缔关闭非煤矿山名单
附表3:
停产整顿非煤矿山名单
附表4:
受到10万元及以上大额处罚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附件1:
联合执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5号)
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20号令)
7、《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第18号令)
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9、《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10、《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38号)
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34号)
1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总局令第39号)
附表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地下矿山总数(座)
执法检查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合计
正常生产
矿井
停产半
停产矿井
在建地下矿山
查出无证非法生产(处)
检查生产矿井(座)
检查停产半停产(座)
检查已取缔关闭(座)
提请取缔关闭(座)
暂扣安全
生产许可
证(座)
责令停产停工(座)
经济
处罚
(万元)
移交国土部门处理(件)
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件)
露天矿山总数(座)
执法检查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合计
正常生产
停产
半停产
在建露天矿山
查出无证非法生产(处)
检查正常生产(座)
检查停产半停产(座)
检查已取缔关闭(座)
提请取缔关闭(座)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座)
责令停产停工(座)
经济
处罚
(万元)
移交国土部门处理(件)
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件)
尾矿库(座)
执法检查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合计
正常生产(座)
停产半停产(座)
在建(座)
查出无证非法生产(座)
检查正常生产(座)
检查停产半停产(座)
检查已取缔关闭(座)
提请取缔关闭(座)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座)
责令停产停工(座)
经济
处罚
(万元)
责令闭库治理
附表2:
取缔关闭非煤矿山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取缔关闭企业(单位)名称
所在县市区、乡镇
矿山主采矿种
尾矿库等别/安全度
矿山生产规模(年/万吨)
持证情况
备注
有无勘查许可证
有无采矿许可证
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地下矿山
…
…
二、露天矿山
…
…
三、尾矿库
…
…
附表3:
停产整顿非煤矿山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停产整顿企业或尾矿库名称
违法事实
停产整顿
时限
整改措施及要求
整改措施督促落实部门及责任人
一、地下矿山
…
…
二、露天矿山
…
…
三、尾矿库
…
…
附表4:
受到10万元及以上大额处罚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大额处罚企业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金额及到位情况
整改措施及要求
整改措施督促落实部门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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