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1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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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1精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
前言
为规范我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建设,达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保证养殖水产品的质量与食用安全的目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引自DB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安全指标;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引自DB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管理指标;附录C、D为标准性附录,分别引自SC/T9101-2007、SC/T9103-2007。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产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资质条件、环境条件、养殖场规模和基本建设内容、养殖设施、养殖技术、管理及人员配备等。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食用水产品的水产养殖场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合于本标准。
NY5052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
NY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
NY5071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5072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T9101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SC/T9103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
DB31/T348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
DB31/19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资质条件
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应具有法人资质,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符合区域产业规划,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的养殖产品应通过无公害产品认证。
4环境条件
4.1场址选择
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应选择在取水口上游3公里内无污染源、水源充足、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并具备进排水方便、交通便利、电力配套等条件。
4.2水质条件
4.2.1水源
1淡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NY5051。
2海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NY5052。
4.2.2池(塘)水
1淡水:
水质应符合DB31/T348中的养殖水质安全指标(附录A和养殖水质管理指标(附录B;
2海水:
水质应符合NY5052。
4.2.3养殖排放水
1)淡水:
应符合SC/T9101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2)海水:
应符合SC/T9103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
4.2.4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应经处理后才能排放,排放水应符合相关标准。
*在国家关于养殖排放水排放标准发布前,暂执行DB31/199。
5标准化水产养殖场规模和基本建设内容
5.1规模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连片总面积应在300亩以上,养殖水面的面积应在200亩以上。
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连片总面积应在100亩以上,其中,养殖生产水面面积不低于65%。
5.2大门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的大门要宽敞,标牌应醒目。
大门旁设有传达室。
大门内的主干道旁应竖立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平面示意图,标明场内布局及各池塘编号。
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主入口处应设有统一的标志,并设有平面示意图,标明场内布局及各池塘编号。
5.3道路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的主干道宽5~7米,白色路面净宽4米以上。
主干道应配置路灯。
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主干道宽应不低于4米,并配置必要的照明设施。
5.4电力配置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内铺设地下电缆。
配电设施符合电力配置标准。
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配电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
5.5建筑
5.5.1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建筑包括一楼两库三室,占地面积不超过养殖场土地面积的0.5%。
建筑物的外观基础色调为灰墙蓝顶。
5.5.1.1办公楼
办公楼为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的主楼,主楼内设置管理、技术、财务、接待及值班等功能的办公室。
在主楼门厅内侧应设置介绍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总体情况的宣传窗(栏。
5.5.1.2饲料仓库和药品仓库
分别配有存放饲料和药品的专用仓库。
5.5.1.3值班室
设立值班室,供养殖值班人员专用。
5.5.1.4档案室
配备生产管理档案室,用于保存相关的生产和技术档案资料。
5.5.1.5水质分析与病害防治实验室
实验室配置可进行常规养殖水质分析和鱼病检测所需要的相关仪器、设备。
5.5.2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建筑
5.5.2.1养殖场应具有值班、档案、水质分析、病害防治及储存饲料、药品、工具等的条件和房舍。
5.5.2.2房舍的外观基础色调为灰墙蓝顶。
5.6绿化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的办公楼周边、主干道两侧和养殖场周边等区域配套相应的绿地。
陆地绿化率应在10%以上。
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办公场所周边、主干道两侧和养殖场周边等区域配套相应的绿地。
陆地绿化率应在5%以上。
6养殖设施
6.1池塘
池塘宜东西向,长宽之比为2:
1~3:
2。
池底平坦,略向排水口倾斜。
塘埂坡比宜为1:
2.5~1:
3,可根据其土质状况及护坡工艺作适当调整。
池塘有效水深达到1.5m以上。
6.2进、排水
养殖场应构建与池塘相配套的进、排水系统。
进水口位于排水口上游,并远离排水口;养殖水应经人工湿地处理,达标排放,并实现35%以上的养殖排放水体循环再利用。
6.3护坡
池塘进排水等易受水流冲击的部位应采取护坡措施,护坡的形式宜采用混凝土。
6.4人工湿地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应建造用于净化养殖水体的人工湿地,面积不小于养殖水面的10%。
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应设有不低于总面积5%的人工湿地,用于养殖排放水的净化处理。
6.5节能型池塘温室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可根据需要建造钢缆、塑膜、钢管结构的节能型池塘温室。
7人员和管理
7.1人员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水产养殖及管理的经验,并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高级证书;主要技术人员3~4名,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级证书;养殖工若干名,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初级证书。
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水产养殖及管理的经验,并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级以上证书。
7.2管理
7.2.1技术要求
水产养殖应符合DB31/T348;配合饲料的安全卫生指标应符合NY5072的规定;鲜活饲料应新鲜、无病症、无污染;药物使用应符合NY5071的要求。
7.2.2生产档案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应建立生产档案,存档记录应包括生产日志,生产、销售情况以及病害、用药、水质检测等原始记录。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表1养殖水质安全指标
项目
标准值(mg/L)
镉
≤0.001
铅
≤0.01
铬
≤0.1
铜
≤0.01
锌
≤0.1
汞
≤0.0005
砷
≤0.05
氟化物
≤1
石油类
≤0.05
挥发性酚
≤0.005
甲基对硫磷
≤0.0005
马拉硫磷
≤0.005
乐果
≤0.1
六六六(丙体
≤0.002
滴滴涕
≤0.001
附录B(附录性附录)
表2养殖水质管理指标
项目
标准值(mg/L)
色、臭、味
不得使养殖水体带有异色、异臭、异味
总大肠菌群
≤5000(个/L
透明度
25~40(cm
pH值
6.5~8.5
溶解氧
≥4
非离子氨
≤0.02
亚硝酸盐(以N计)
≤0.15
硝酸盐(以N计
≤5
活性磷酸盐(以P计)
≤0.10
高锰酸盐指数
≤10
生化需氧量(5d、20℃)
≤5
游离性余氯
≤0.01
附录C(标准性附录)
表3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序号
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悬浮物,mg/L
≤50
≤100
2
pH
6.0~9.0
3
化学需氧量(CODMn),mg/L
≤15
≤25
4
生化需氧量(BOD5),mg/L
≤10
≤15
5
锌,mg/L
≤0.5
≤1.0
6
铜,mg/L
≤0.1
≤0.2
7
总磷,mg/L
≤0.5
≤1.0
8
总氮,mg/L
≤3.0
≤5.0
9
硫化物,mg/L
≤0.2
≤0.5
10
总余氯,mg/L
≤0.1
≤0.2
附录D(标准性附录)
表4海水养殖水排放指标
序号
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悬浮物,mg/L
≤40
≤100
2
pH
7.0~8.5,同时不超出该水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单位
6.5~9.0
3
化学需氧量(CODMn),mg/L
≤10
≤20
4
生化需氧量(BOD5),mg/L
≤6
≤10
5
锌,mg/L
≤0.20
≤0.50
6
铜,mg/L
≤0.10
≤0.20
7
无机氮(以N计),mg/L
≤0.50
≤1.00
8
活性磷酸盐(以P计),mg/L
≤0.05
≤0.10
9
硫化物(以S计),mg/L
≤0.20
≤0.80
10
总余氯,mg/L
≤0.10
≤0.20
注1:
各项标准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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