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锅炉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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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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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燃煤锅炉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完整正式规范)
编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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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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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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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说明:
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 一般规定
⒈ 司炉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试及体格检查合格,办理”司炉工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学徒工、实习人员应由师傅带领,不得单独操作。
⒉ 新装锅炉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和环保部门监测、验收,办理”锅炉使用证”、”锅炉烟尘排放合格证”后方可投用。
⒊ 操作人员应熟悉锅炉控制系统、各种仪表、装置、汽水、给水、燃烧、除尘及排污、排渣系统情况。
工作前必须巡视、检查设备的各部分运行情况和安全附件及通风除尘、给水设备等,并按规定认真进行交接,确认良好后,方可接班操作。
⒋ 锅炉房各种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期校验,保证性能良好,并保持铅封和校验标签完好。
操作控制柜及各种仪表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备用的照明设备或灯具,值班人员必须会使用。
⒌ 锅炉房内不准堆放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
⒍ 皮带机运煤时,应慎重检查,不准有爆炸物投入炉内。
⒎ 严禁在无安全措施情况下,进入煤仓捅煤。
⒏ 锅炉运行期间,房门不得锁住或关闭。
锅炉房属于厂级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⒐ 锅炉房的除尘设备应保持完好,做到定期检查并清除尘埃。
操作时,应防止二次扬尘。
除尘设备严重失效时,应停炉检修。
⒑ 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锅炉运行记录,不得从事与锅炉操作无关的事情。
⒒ 机器外露传动部分的防护罩要保持完好,不准随意乱拆乱扔,也不准擦试正在转动的机器设备。
⒓ 严禁在有压力或锅炉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以防汽、水喷出伤人。
正在修理中的设备,要挂安全警示牌。
电气设备检修,应由电气人员进行。
⒔ 若在汽、水管道的法兰及接头处、安全阀、人手孔及检查孔等处巡视检查时,不应站在正面,而应侧视。
操作时应戴防护手套,以防烫伤。
⒕ 操作者拉、合电闸时,手必须干燥或采取绝缘措施,闸刀盖应完整,防止电弧伤人。
⒖ 如需进入锅炉内检修时,须先打开炉膛、烟道和人手孔,进行通风不少于30分钟。
若该炉与其它运行的锅炉之间有共同的管道连接在一起,则这些管道或烟道(包括给水、蒸汽、排污管道等),必须用金属盲板隔开。
有必要时,检测氧气浓度保持在18%以上时,才能进入锅炉内。
⒗ 进入锅筒、炉膛或烟道内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并能看见被监护者。
关闭人孔、烟道门时,必须清点人数,保证无人滞留。
⒘ 在锅筒、水箱内作业时,要轮换进行,最长不要超过30分钟。
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作业时,照明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在干燥的烟道内,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伏的电压照明。
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⒙ 锅炉运行期间,必须加强巡视检查。
把锅炉水位、压力、水温控制在许可范围内,保持水循环系统通畅。
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或向领导报告解决。
⒚ 巡视检查锅炉时,应走扶梯或使用活动梯子,不得在其它部位随意踩上、踩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⒛ 寒冷季节,锅炉及管道停用时,应放尽冷凝水,防止冻坏设备、管道。
湿法保养的锅炉及管道应加强保温。
发现管道冻结,应采用热水逐渐解冻,严禁用蒸汽解冻。
21 锅炉酸洗除垢,应经车间主管领导批准,工作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防止酸液喷溅伤人。
22 发现不正常情况要立即报告领导采取措施处理。
发生事故时,除报告领导和抢救外,还要保护好现场。
23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二) 升火前的准备
⒈ 升火前,锅炉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下列检查:
⑴ 首先检查锅炉烟道和炉膛内有无人员或杂物,再关闭锅炉人孔、手孔、灰门;
⑵ 检查安全阀和各种管道上有无盲板,避免锅炉与给水管、蒸汽管和排污管有隔开现象;
⑶ 检查各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和汽、水阀门是否灵敏完好,水位是否加到规定要求(一般为中水位偏下,在最低安全水位线以上);检查炉门、炉排及其它部位是否完好;备用给水装置是否正常。
⒉ 升火前,炉膛和烟道必须先通风10--15分钟,若发现抽力小,应重新检查烟道闸板是否全开,烟道抽风门是否关闭严密。
⒊ 升火前,各阀门的开闭状态应符合规定,给水应符合锅炉给水指标要求。
水质未经处理,不得投入运行。
(三) 点火和投入运行
⒈ 点火时,必须关闭汽阀和关闭烟道闸板50%,打开安全阀或排空阀,在微火、小风的条件下进行升火。
冷炉启动必须经过烘炉(一般3~5天)。
升火后的整个升压或降压过程应缓慢进行,所需时间规定如下:
压力≤1.3兆帕的水管锅炉不得少于6小时;
压力>1.3兆帕的水管锅炉不得少于8小时;
热水锅炉每小时升温不超过30℃。
⒉ 当排空阀开始冒汽时,须将其关闭,然后开始加大风力,增强炉内火力,并密切注视压力表和水位表,按次序检查所有附件的动作是否良好。
⒊ 锅炉升压与暖管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 当压力上升到0.05--0.1MPa时,应冲洗水位表。
操作时要戴好防护手套,脸部不要正对水位表,动作要缓慢。
⑵ 当汽压上升到0.1--0.15MPa时,应冲洗压力表的存水弯管,防止污垢堵塞。
⑶ 当汽压上升到接近0.2MPa时,应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渗漏现象。
操作时应侧身,用力不得过猛,禁止使用长度超过螺栓直径20倍的扳手,以免将螺栓拧断。
在汽压继续升高后,不可再次拧紧螺栓。
⑷ 当汽压上升到0.2--0.4MPa时,应试用给水设备和排污装置。
在排污前先向锅炉给水。
排污时密切观察水位,不得低于水位表的最低安全水位。
排污后将排污阀关闭严密,并检查有无漏水的现象。
⑸ 当汽压上升到工作压力的三分之二时,应进行暖管工作,以防止送汽时发生水击事故。
暖管时间约30分钟左右。
⒋ 锅炉与蒸汽管连通之前,必须烘暖蒸汽管道和排净凝结水,然后将蒸汽阀门缓慢打开。
当锅炉与总汽管连接时,炉内压力应与总管压力低于0.05MPa。
若蒸汽管道发生振动或水击现象时,必须立即把锅炉与总汽管隔断,减弱炉膛火力,排除蒸汽管道凝结水。
⒌ 在锅炉与蒸汽管连通之后,必须再检查一次各种附件的动作是否良好,炉内水位是否正常。
(四) 运 行
⒈ 锅炉正常运行中,应连续供水,保持中水位(60%--70%)。
要经常观察压力表、水位表,不准超过最高压力红线和极限低水位和高水位运行。
每天应试备用给水系统一次。
⒉ 当运行中水位表看不清水位,需要判断时,首先应压火停炉,慎重处理,严禁盲目排污。
可以通过”叫水”法,仍不见水位恢复,应紧急停炉检查。
锅炉发生严重缺水时,严禁向锅筒内进水,必须紧急停炉,并及时报告工厂领导和有关部门。
⒊ 每班应冲洗水位表,且不得少于两次。
冲洗时,动作应缓慢,要密切注意两只水位表所示水位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⒋ 司炉人员应定期作自动(至少每三个月一次)和手动排汽试验(至少每周一次),以检查和确保安全阀及联锁保护装置的灵敏可靠。
检查安全阀时要防止烫伤和坠落,面部应偏向一侧。
调整起跳压力时,应缓慢升火,水位要正常,压力表应准确,并设专人监护。
安全阀排汽必须做好记录。
自动排汽应准确记录起座压力、回座压力、责任人、鉴证人。
⒌ 锅炉运行中,锅炉压力应控制在额定范围内。
当发现压力表失灵,应立即更换。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更换:
⑴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偏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⑵ 表蒙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⑶ 铅封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⑷ 表内漏汽,指针跳动或指针无动作;
⑸ 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⒍ 排污工作每班应定时进行两次,在运行稳定及低负荷时,戴手套进行排污。
不准用锤或其他任何物件敲开排污旋塞或排污阀。
排污时,应严密监视水位。
排污后,应检查排污阀关闭是否严密,并作好记录。
⒎ 排污时必须有两人协同作业,禁止同一台锅炉的两个排污管或两台炉合用同一根总管同时进行排污。
⒏ 锅炉运行中严禁在锅炉本体、阀门、人孔、手孔、管道等受压部位进行捻缝、补焊、松紧等项工作。
如发现锅筒、炉管、人
孔、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等处有漏水或漏汽,必须要停炉检修。
⒐ 司炉人员按规定每两小时摇灰一次。
操作时,不准正视看火孔观察火焰,以防喷火伤人。
⒑ 严格执行水处理制度,水质要按照规定及时化验、处理,符合标准后方允许使用。
⒒ 锅炉运行时,汽压表指针不得超过表盘所定红线。
超过时,应立即停止供煤,减弱通风,并打开安全阀,同时密切监视水位。
⒓ 锅炉需并炉时,应在该炉汽压低于总气管内气压0.05MPa以下进行,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⒔ 省煤器运行中,应保持连续给水,并严格控制出水温度(一般低于锅炉饱和蒸汽温度20℃),过高时,应开启旁通管回水,或启用旁通烟道。
(五) 压 火
⒈ 压火后,循环水泵应继续运转一小时左右后方可停止。
⒉ 压火时,逐渐减少加煤次数和数量。
⒊ 锅炉上水至高水位。
⒋ 适当关闭风挡板,关闭灰门,关闭总汽阀,然后打开炉门。
压火停炉应将风门调至最小,并经常监视炉膛,防止锅炉升压。
(六) 升 火
⒈ 升火前全面检查一次锅炉安全附件,如压力表、水位表及给水设备等。
⒉ 锅炉水位应高于中水位,并按规定进行排污。
⒊ 确认设备完好后,打开风门、灰门、将炉排上的火炭扒匀,再撒薄薄一层煤,待炉排上的火着旺时,可继续加煤,直到锅炉压力升至工作压力后按规定送汽。
⒋ 当汽压升至0.1--0.15MPa时,要冲洗水位表和压力表管。
(七) 停 炉
⒈ 停炉之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⑴ 保持炉内在高水位,且检查排污阀,保证严密不漏;
⑵ 停止加煤并逐渐放出蒸汽;
⑶ 关小烟道挡板,减弱通风;
⑷ 停止机械通风,关小烟道闸板,关闭炉门。
⒉ 严禁用水浇入炉膛内未熄灭的、灼烫的煤。
⒊ 当锅水温度降低到70℃以下时,扒出炉膛内全部灰渣并将锅水放出,要及时清除水垢泥渣。
⒋ 停炉后,应及时清除烟道和受热面的积灰、烟炱,并按规定进行停炉保养。
(八) 紧急停炉
⒈ 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紧急停炉,并将事故情况立即报告安全监察处、设备能源处和工厂主管领导:
⑴ 锅炉严重缺水,水位降低到锅炉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下极限以下时;
⑵ 不断加大向锅炉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然继续下降时;
⑶ 锅炉水位超过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上极限以上,经排污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时;
⑷ 给水设备全部失效,无法向锅炉进水时;
⑸ 水位表、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或排污阀泄漏严重,难以维持运行时;
⑹ 锅炉元件损坏,锅筒、火管、火室、管板等处发现裂缝、变形、焊缝漏水,水管及烟管破裂等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⑺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⑻ 其它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时。
⒉ 紧急停炉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⑴ 立即停止加煤,停止鼓风,减弱引风;
⑵ 采取措施压灭炉火或扒出炉内炭火,链条炉排应快速将燃烧的煤退至灰斗,禁止用水浇入炉膛内或用煤压在燃烧着的煤上来灭火;
⑶ 炉内停火后,把烟道闸板全部打开一段时间后,方可将炉门打开;
⑷ 将锅炉与总汽管隔断,停止对用户送汽;
⑸ 超压时,打开安全阀排出炉内的蒸汽,降低锅炉压力,但应保持水位正常。
若不超压、应稳定工况,靠缓慢自然冷却来降压。
⒊ 整个紧急停炉应紧张而有秩序地进行,不要惊慌失措。
紧急停炉措施要快,具体开关阀门时要准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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