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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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针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附件 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01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使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
规范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
多年管理工作的经验,结合新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
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促进我国哲
学社会科学繁荣健康发展。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要注意扶植青年社科研
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的社会科学研究。
第四条 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
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全国哲学
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国家社科基金
项目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
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的委托,管理本地区
和本系统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管理机构
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各级管理机构
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国家哲学社
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规划要点发布
时间在规划起始年的第二季度;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上一年的第
四季度。
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首先向
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并委托各学科规划评审组提出建议,经
全国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
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
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社科基金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
年评审一次。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
完成时限一般为 1 年,专著一般为 2—3 年。
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
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八条 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以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的方
式,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九条国家社科基金设立自筹经费项目,其选题、申报和评审
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
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
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重点项目,必须是完成过
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 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
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过去负责的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已结项。
5. 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 39 周岁(以
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6. 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由所在单位向所在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
托管理机构索取(或从全国社科规划办信息网站下载)《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
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
在申报期内,
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
机构审核。
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
在单位意见,并签署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全国社科规划办。
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
第十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国家社科基
金项目评审设立专家库,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届时抽取一定数
量的成员参加会议评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
一般为五年,每年可视需要作部分调整。
第十四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负责组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评审。
1. 资格审查。
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
者,进入初评。
2. 初评。
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分送若干名同行专
家评审。
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
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意见。
全国社科规划办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
出拟立项数三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
3. 会议评审。
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先由学科评审小组筛选提
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该学科评审组全体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
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
学科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
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对拟立项项目,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意见,学科评审组提出
资助经费建议,最后由学科评审组正副组长签署意见,交全国社科规
划办。
4. 复核审批。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全国
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
使最终审批权。
批准立项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发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从当年 7 月 1 日算起。
第十六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
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 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
料。
2. 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
工作;工作人员(含学科秘书)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
阶段的工作。
3. 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
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
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项目经费不分
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
不补。
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
拨付资助经费的 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
度检查表》为凭拨付 30%,其余 30%为预留经费。
一般项目和青年项
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 70%,其余
30%为预留经费。
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
的,不予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
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
包括:
1. 管理费:
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
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 2000 元,一般项目和青年
项目每项 1500 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
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 3:
2。
2. 资料费: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 复印、翻拍、翻译
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 调研差旅费:
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
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港、澳、台的调研
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
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4. 小型会议费:
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
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
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
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
所有权归所在单位。
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
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 咨询费:
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
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 8%。
7. 印刷费:
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
等)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拨付。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分级鉴定办法,重
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一般
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
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
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
字数掌握在 300—800 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
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在同等条件下,原项
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项目
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
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
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
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
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
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
(下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
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
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社科规划
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
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
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
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
纠正。
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
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对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和部门可给
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五章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
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的
年度检查,每年 3-4 月下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检
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
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年度检查表,
经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按时拨付经费。
对不按规定报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
格的,暂缓拨付经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
筹经费项目的年度检查。
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
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撰写年度检查报告,填写《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执行情况统计表》,于当年 12 月 31 日前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全国社科规划办汇总项目年度检查情况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
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为促进项目正常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
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
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要建章立
制,严格执行,促进课题组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国
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地各单位管
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
经所在单位同意,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报全国社
科规划办审批:
1. 变更项目负责人;
2. 改变项目名称;
3.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 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 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 中止项目协议;
9. 撤销项目;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
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批:
1. 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 延期不超过一年;
3. 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 剽窃他人成果;
5.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三条 为科学地评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
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重点项目和其
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
版。
第三十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
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
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的最
终成果鉴定;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
托组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
第三十五条 通讯鉴定专家的选定:
1. 全国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分别建
立相应的通讯鉴定专家库,组织鉴定时随机挑选。
通讯鉴定专家一般
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
有较高学术水平。
2. 每个项目的通讯鉴定专家须选定5人。
3. 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
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
4. 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
具体事务。
5. 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
格保密。
第三十六条成果鉴定程序:
1.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向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索取并填写《结项审批书》,经所
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重点项目还须经省社科规划办
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连同5套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
者。
2. 鉴定组织者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
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国家社
科基金项目通讯鉴定表》(下称《通讯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
鉴定。
3. 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通讯
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
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 鉴定专家将《通讯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鉴定组
织者。
鉴定的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
成果一般不超过1个半月。
5. 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并根据
5名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成果评为一、二级和平
均 60 分以上者为通过,三级和 59 分以下者为未通过。
6. 鉴定组织者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所在单位。
鉴定
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
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 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
采纳吸收的;
3.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三十八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办理
验收结项。
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
一份《结项审批书》原件,五份《通讯
鉴定表》原件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三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 1
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 3 套)。
验收合格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发给《国
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
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项目”字样,作为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评奖的条件之一。
第七章成果宣传、出版与评奖
第四十条 各级社科规划办、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
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
化,充分发挥其在党和政府决策、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
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逐渐形成机制。
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
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报全国社科规划
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四十二条 各级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
资助或协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四十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
活动。
办法另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教育学、艺术学和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的国家社科
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各自学科的实际情况,由三个单
列学科规划领导小组分别制定,报送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
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以往其他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
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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