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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
中国政法大学
本科生学年论文
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
学号:
2008301055专业:
法学
姓名:
李凯学院:
国际法学院
年级:
2008级指导教师:
凌岩
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
摘要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该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国际上越来越趋向于限制其适用。
本文正是通过这些限制规范解读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本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概述”,主要讲述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历史沿革和确立的意义。
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中理解其政治性和存在至今的价值。
第二部分是“政治犯罪的概念”,通过政治犯罪的定义和分类看到政治犯罪的复杂性,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
第三部分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主要从恐怖主义犯罪、国际犯罪、腐败犯罪三方面介绍非政治化的发展。
从这三方面认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国际上的发展。
通过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限制的清晰认识,逐渐解决其具体适用时的困难。
第四部分是“结语”,概括和总结本论文观点。
关键词:
引渡政治犯政治犯罪非政治化限制
目录
序言1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概述2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历史沿革2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确立的意义3
二、政治犯罪的概念4
(一)政治犯罪的界定4
1、政治犯罪的定义4
2、与国内刑法中政治犯罪的区别4
(二)政治犯罪的分类4
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6
(一)恐怖主义犯罪6
1、暗杀条款8
2、劫持航空器的犯罪9
(二)国际犯罪的非政治化9
(三)腐败犯罪10
四、结语11
参考文献12
序言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引渡中一个重要的原则,也是一直存在很大争议的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自产生时就伴有很强的政治影响,所以其敏感性也十分突出。
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加强,各国也在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争议中渐渐达成共识。
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性条款的签订,这限制的加强正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发展的国际趋势。
尤其是美国“9·11”事件等国际恐怖主义事件的爆发使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更加迫切。
因此,本文将重点介绍国际条约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从各种限制中理解这一复杂原则的涵义和在国际交往中的意义。
借此来表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方向。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概述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历史沿革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国际引渡合作中一项普遍接受且非常重要的原则。
随着国际引渡理论的发展,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理念也逐渐清晰,但其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国家对外政策中的重要地位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能较好的理解其性质。
古代的政治犯罪是引渡的重要对象,直到1798年的法国大革命才打破这一思想。
革命后的法国把庇护持不同政见者视为支持革命的行为。
1793年6月激动的法国在《法国大宪章》第120条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了自由政治被祖国驱逐的外国人庇护权。
拒绝给予专制君主以保护”。
这一庇护政治犯的条款奠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基础。
第一个将政治犯不引渡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下来的是1833年的比利时制定的《引渡法》。
该原则的规定改善了当时比利时的外交困境。
一八三四年法国和比利时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明确承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双边条约。
鉴于比利时在外交上的成功,欧洲的诸国家也仿照该外交手段采用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现今该原则被国际普遍接受,1949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了国际法上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确认。
该宣言第十四条规定:
“
(一)人人有权在其它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确立的意义
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不同,所以对基于同一政治问题的犯罪各国可能做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对于受到直接影响的政权,对政治犯罪必定严厉打击,但是其他国家基于不同的政治制度出发可能得出想左的看法。
国际司法合作中应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所以各国有权保留自己意识形态和价值评判。
在此种背景下,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发挥着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既能保持正常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关系,又能充分尊重各国的主权和政治上的独立自主性。
。
它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的社会制度、国内外政策以及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对引渡请求(或者说对请求国的追诉要求)的可接受性,进行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衡和评价,使各国不至于为参加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而放弃本国的某些政治利益或价值标准或者为此而感到为难,保证各国能够以最小的代价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获得最大的好处。
另一方面,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不因一些敏感的政治问题而面临危机。
将政治犯罪排除在可引渡之罪以外,就是为了不因小失大,避免偶然的政治分歧致使国际合作关系破裂。
这将鼓励各国特别是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放心大胆地去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并保障这种合作健康地发展。
在引渡注入人权因素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也承担了保护人权的作用。
因为政治犯罪往往直指一国的当前政权,所以和普通犯罪相比,政治犯罪更容易得到不公正对待。
从保护政治犯的人权的角度出发,当一个人因政治犯罪而受到起诉或处罚时,应该拒绝引渡。
二、政治犯罪的概念
(一)政治犯罪的界定
1、政治犯罪的定义
虽然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被各国普遍接受,但很少有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政治犯下定义。
国际上自然也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定义。
并不是大家不想对政治犯罪下定义,而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能成行。
首先,国际上一般将是否为政治犯罪的决定权交给被请求国。
被请求国基于自身利益和政治形态判断。
所以,不同国家的判断标准就会有很大差异。
其次,同一国家从不同的目的出发,对政治犯罪的定义也会有很大变化。
如前文所述,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几方面作用。
但侧重人权保护和侧重打击犯罪对政治犯罪的定义有不同要求。
而且随着一国外交政策等的变化,在对政治犯罪的理解上也会随之改变。
2、与国内刑法中政治犯罪的区别
引渡中的政治犯罪和国内刑法中的政治犯罪有交叉但也存在很大区别。
具体而言,两者的目的不同,引渡中以保护为目的,国内法中更多的强调惩罚。
两者范围也不同。
虽然政治犯罪没有明确定义,但一般而言引渡中的政治犯罪比国内的范围更宽。
在引渡中被认定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在国内刑法中却不一定会被判罪量刑。
因为被请求国在认定政治犯罪时会考虑许多非法因素,没有国内刑法中那么严格。
(二)政治犯罪的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政治犯罪分为纯粹政治犯罪与相对政治犯罪。
纯粹政治犯罪,又称纯政治犯罪、绝对政治犯罪,是指涉及政治或具有政治性质、从而被认为属于政治犯罪的普通犯罪。
相对政治犯罪又可分为复合政治犯罪和牵连政治犯罪。
复合政治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政治目的或动机所实施的、或者其犯罪情节或行为手段具有政治性质,而形式上符合普通犯罪构成要件的政治犯罪。
牵连政治犯罪是指从主客观方面都构成纯粹的普通犯罪,但与某种政治行为有牵连关系的犯罪。
有时,政治迫害条款所涉及的犯罪也被视为牵连政治犯罪的一种。
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
随着国际社会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腐败犯罪以及各种危害人类基本权利和生存的犯罪的重视并且认识的统一,政治犯罪例外原则的“安全阀”作用越来越降低,人们更加关注不要让这一原则成为犯罪分子躲避制裁的护身符。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自产生之时就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虽然一直在向司法模式转变,但其概念的模糊性和固有的政治性使其不可避免的受到较多政治因素的影响。
所以,人们较其他引渡原则更担心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滥用,成为政治博弈的筹码。
在此种背景下,明确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适用的范围就十分必要了。
但这和明确政治犯罪的外延一样困难重重,难以统一。
既然正面的规定太过困难,那么各国很自然的想到同过反面的限制来减弱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不确定性和宽泛性。
(一)恐怖主义犯罪
恐怖主义活动由来已久,自20世纪30年代,第一起恐怖主义劫机事件的发生,国际社会开始积极采取措施惩治恐怖主义活动。
1937年在瑞士日内瓦通过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第一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要求缔约国应在各国国内刑法中把该公约确认的恐怖行为规定为犯罪,各国应按照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对国际恐怖犯罪实行或引渡或起诉。
随着国际交流的频繁,恐怖主义呈现出越来越强的跨国性、有组织性。
恐怖主义活动的形式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鉴于此,在联合国主持下,各国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严厉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公约,如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公约》、1979年的《反对劫持人质公约》、1997年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9年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0年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
上述公约均规定,缔约国在对罪犯提起刑事诉讼时,应相互给予最大限度的司法协助,将恐怖主义犯罪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以使恐怖主义分子得到及时的惩罚和防止恐怖主义分子逃脱法网。
2001年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的爆发,使恐怖主义犯罪成为各国重点关注的问题。
恐怖主义犯罪强大的破坏性使各国不能接受其因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而逃避惩治的可能。
其实,恐怖主义犯罪不一定是基于政治目的,也有经济、宗教、民族等因素。
但现实中恐怖主义和政治性目的通常联系在一起。
所以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也是种类繁多,难以统一。
因而各国在开创恐怖主义犯罪“非政治化”进程时,宁愿先不去探究恐怖主义的定义,而是以列举的方式指出,应当予以共同打击的恐怖主义犯罪罪状。
在《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中出现的“或引渡或起诉”规则是这种非政治化努力的集中体现。
公约规定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这使相关罪行成为可引渡之罪,间接地实现了恐怖主义犯罪的非政治化。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总体继承了“或引渡或起诉”的机制,且更直接的规定了相关罪行的非政治化。
该公约第11条要求,为引渡或司法协助之目的,本公约范围内的任何罪行不得被视为政治罪、与政治有关的罪行或由政治动机引起的罪行,对这些罪行的引渡或司法协助请求不能以此为由而予以拒绝。
这些公约规定的罪行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犯罪和劫持航空器的犯罪。
1、暗杀条款
这一条款由比利时创设。
1854年一个住在比利时的法国制造商儒尔斯·雅甘和一个在他工厂当工长的另一个法国人塞勒斯丹·雅甘图谋炸毁里尔和加莱之间的铁路,以杀害拿破仑三世。
法国请求引渡这两名罪犯,但比利时上诉法院因为比利时引渡法禁止引渡政治犯,不得不拒绝交出。
后来比利时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于1856年修订《引渡法》时便在第六条中增列了一项,规定杀害外国政府首脑或其家庭成员的行为不应视为政治犯罪。
被成为比利时条款、暗杀条款或行刺条款。
该规定成为世界上最早的政治犯罪不引渡例外的“行刺条款”。
此条款逐渐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传统例外。
例如,1933年《蒙特利尔公约》,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等中均做了明确规定。
但此时暗杀条款仅限于国家元首及其家庭成员。
1937年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第一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明确了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犯罪的非政治化,但由于二战未能生效。
197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罚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把有关犯罪列为可引渡罪行,成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
这是目前关于暗杀条款最重要的普遍性国际公约。
该公约将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该公约规定应受国际保护人员指:
①外国境内的一国元首,包括依照有关国家宪法行使国家元首职责的一个集体机构的任何成员,或政府首长,或外交部长,当他在外国境内时,以及其随行家属;②按照国际法应受特别保护的一国的任何代表或官员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任何官员或其他代理人,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
故意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均被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
2、劫持航空器的犯罪
自20世纪30年代秘鲁发生第一起劫机事件起,到“9·11”事件,劫持航空器的犯罪给无辜民众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法国、德国、奥地利等都曾以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为由拒绝引渡劫持航空器的犯罪。
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显然不属于绝对政治犯罪,但是否可归入相对政治犯罪存在分歧。
其实,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可能是出于政治性目的的无奈之举,犯罪人可能始终没有伤害无辜的生命。
但是现实中劫持航空器犯罪对民众生命和财产的巨大威胁使各国对于此种可能不敢奢望。
国际社会在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的主持下召开了一系列会议讨论惩治和防范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并签署了有关国际公约。
目前主要有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东京公约》第11条规定,如航空器内有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的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取此类行动者为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此公约规定了劫机罪的定义,但没有具体的惩治规则。
后来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劫持航空器的犯罪采用或引渡或起诉的规则,将其排除在了政治犯不引渡之外。
(二)国际犯罪的非政治化
目前已经有136个国家签署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92个国家批准了该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是由条约规定而建立的一个永久国际机构,其目的是为了调查和起诉实施“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
目前有三种罪行,即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范围内,具体规定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当中。
《前南刑庭规约》第29条、《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28条乃至《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9条均要求有关国家向法庭移交犯有规约规定的国际罪行的人。
可以这样说,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等严重的国际犯罪的非政治化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得到确立。
这种确立,排除了各国对这些国际犯罪行为人进行引渡时适用“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可能。
(三)腐败犯罪
腐败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存在腐败。
但就实际情况来看,发展中国家的腐败现象较为严重。
中国至今还没有和一个欧美国家签订双边合作协议,而外逃贪官又大多数逃往发达国家。
其后果是:
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对于外逃贪官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加以遣返,麻烦极多。
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反腐公约》)。
公约第44条第4款规定:
“在以本公约作为引渡依据时,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均不应当视为政治犯罪。
”这是各缔约国激烈争论后的结果。
这条规定减少了适用该公约的国家将腐败犯罪作为政治犯罪来拒绝引渡的可能性。
但是该公约对这些国家并不具有强制意义上的效力,特别是在没有签订双边引渡协定的国家之间,更加没有约束机制督促一国适用引渡制度。
所以这并没彻底将政治犯罪排除在政治犯不引渡之外,但反映了腐败犯罪非政治化的趋势,国际上打击腐败犯罪的努力。
四、结语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产生于复杂的政治环境中,其不可避免的受到各种政治因素的影响。
虽然其在司法规范中的表述逐渐清晰起来,但是对于政治犯罪还是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定义。
这使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国际司法合作中依然显得尤为复杂和敏感。
同时,越来越多的国际犯罪展现出巨大的威胁性,其中不乏借由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逃避惩治的情况。
这一问题随着国际交往的加强愈加突显。
所以,各国达成一种默契,先不统一政治犯罪的概念,而是将一些国际犯罪明确排除到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之外。
通过这种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解决模糊的政治犯罪概念和具体罪行的对接困境。
这已成为国际上一种普遍的趋势。
总结目前存在的达成一定共识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限制的方面是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很好解读。
本文从恐怖主义犯罪、国际犯罪、腐败犯罪三方面入手,比较全面的分析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非政治化趋势。
这些限制主要集中在现实中与政治联系紧密,却由有巨大危害的犯罪。
因为这是亟待各国解决的问题。
相信随着有关条约的签订,会更好的预防上述犯罪的发生。
而随着新问题的产生,新的限制也会出现。
这正是当前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发展的反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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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的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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