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前期高等学校奖助学政策1927193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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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前期高等学校奖助学政策19271937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高等学校奖助学政策(1927―1937)
摘要:
为了激励学生用功学习,减轻学生特别是清寒优秀学生的求学压力,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高等学校施行了包括免费公费制度、奖学金制度与助学金与贷金制度等在内的奖助学政策。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高等学校的奖助学政策具有学校重视、目的性强、形式多样等特点,奖助学政策为当今高等学校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
高等学校;学生;奖助学政策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培养人才的需要,对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教育都特别重视,提出“教育为立国之大本”[1]。
为了贯彻中央政府的政策,同时也为了促进本校学生用功学习,一些高等学校如安徽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交通大学等实施了奖助学政策,其形式是多样的,包括免费公费制度、奖学金制度、助学金与贷金制度等。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到1937年抗战爆发期间是高等学校奖助学政策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民国高等学校奖助学政策稳步发展、逐渐完善定型的时期。
一些学校丰富了奖助学政策的形式,也有一些学校经历了奖助学政策从无到有的阶段,可以说南京国民政府前期(1927-1937)是民国高等学校奖助学政策发展的“黄金时期”。
目前还没有专门对南京国民政府前期高等学校奖助学政策进行研究的论文,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政策进行系统的梳理。
一、北洋政府时期奖助学政策
早在洋务运动时期清政府创办了一批具有高等教育性质的高等学堂,当时就对学生施行了奖学政策,其中包括1862年成立的京师同文馆,为了吸引和培养人才,京师同文馆除了学费、膳宿费外,每名每月还给予膏火银3两。
此外为了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对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除了月考外,每年十月考试一次,称为岁考,岁考一等2名,每名给予4两的奖励,二等3名,每名奖励2两;每年于四仲之月举行考试一次,称为季考,季考一等名额为2名,每名给予3两的奖励,二等名额为3名,每名给予1两5钱的奖励。
[2]其它学校如船政学堂也对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每三个月考一次,“学有进境者考列一等者,赏洋银十元,二等者无赏无罚,三等者记惰一次,两次连考三等者戒责,三次连考三等者斥出”[3]。
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更是规定了大学每年可以从学生中选出成绩优异、品行端正的学生“免其学费,以示鼓励”[4]。
民国成立后,高等学校奖助学政策继续得到发展,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教育收费制度的施行。
1912年政府颁布《学校征收学费规程》,其中规定除高等师范学校外,对其他高等学校征收学费,教育收费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但是教育收费制度导致了许多贫苦家庭出生的优秀学子上不了学,贫苦学子就学问题开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为此各级政府、高等学校、个人和团体施行了一些奖助学政策帮助贫困学子就学。
另一方面是为了对成绩优异的学生进行奖励,以此激励学子努力学习。
1922年北京大学制定《国立北京大学助学金及奖学金条例》,规定助学金仅给予贫困学生,每名每年得国币200元,分四次给予。
奖学金主要以成绩作为标准,不限于家庭经济的状况,每名每年500元,分四次给予。
申请助学金者必须填写申请书,附加成绩、证书及著作于每年5月1日以前送至研究所所长办公室,由所长在5月内召集研究所委员会审查决定,审查结果于6月1日在大学日刊上公布,奖学金的授予由研究所委员会根据学生的成绩,“以四分之三以上的表决,拟定应得奖学金之研究生姓名”[5]。
此外一些学校专门对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
国立西北大学设立奖学金,奖学金分为甲乙丙三种。
甲种10名,每年150元,要求学年学业总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在65分以上并无旷课者;乙种20名,每年100元,要求入学成绩或学年总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60分以上者;丙种40名,每年60元,要求学年总平均成绩在75分以、单科成绩60分以上者。
同时规定各年级得奖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五分之一,甲乙两种奖学金得奖人数超过定额时,以成绩高低定之,低者获得乙种或丙种。
[6]河海工程专门学校制定了《奖励学生规则》,将奖励分为两种,一种是德业奖励。
一种是体育奖励。
规定自本科一年级开始每学年末对学生进行考核,对学年成绩、品行、学业均属优良而体育及格者给予德业奖励。
德业奖励分为三级,除了给予奖励证书外,初级还给予价值10元以下的书籍或学习用品,高级为价值15元的书籍或学习用品,最高级为金质徽章。
对体育、品行均属优良而学业及格者给予体育奖励,奖品为体育用品。
[7]
虽然北洋政府时期一些高等学校施行了奖助学政策,但是并没有普遍化,为此1923年召开的第九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通过决议,大会要求中等以上学校应该对“成绩特殊之天才生”设置:
一、免费名额若干名;二、贷费,贷与必要之用费,“俟其学生任事后缴还”;三、补助费,“给与必要之用费,俾完成修习研究之事业”。
[8]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教育倍加重视,特别是1931年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规定,为了奖励品行端正、学习优良而因家庭贫困无法求学的学生,全国公私立学校应该设立一定数量的免费及奖学金名额,此后高等学校的奖助学政策逐渐走上了规范化、普遍化的道路。
二、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奖助学形式
(一)免费公费制
免费就是免缴学杂费,公费就是除了免缴学杂费外,还给予一定的补助。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一些高等学校相继制定了符合自己学校的免费公费政策。
综合各校情况看,各校免费公费制的选拔标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只看成绩不考虑家庭情况,一类是成绩和家庭情况都是选拔的重要标准。
第一类的学校有东北交通大学、辅仁大学、国立同济大学等。
东北交通大学规定学生每学期习满学科单位总数而总平均成绩列在85分以上、品行纯粹者为优待生免全部或一半下学期学费住宿费用。
[9]辅仁大学规定:
“凡一学年所得之总成绩平均分数为本级最高,总成绩在B等以上,所习之专门必修科分数在C等以上者,免缴翌年全年学费。
”[10]国立同济大学规定,本校学生平时求学勤恳,品行端正,学期试验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者经教务会议议决后免其下学期学费。
[11]安徽大学设置免费名额18名,公费名额6名,根据各年级合格学生数分配,免费名额一二年级各设5名,三四年级各设4名,公费名额一二年级各设2名,三四年级各设1名,历年学业总平均成绩或入学试验平均成绩审定尽成绩最优者给予公费待遇,次优者给予免费待遇。
[12] 第二类选拔标准在各大学中占多数。
交通大学免费生免缴学费、体育费每学期共计23元,一年级第一学期并免除图书馆费、体育馆费共计25元,公费生每年给予津贴200元,分作两期交付,除免缴学费外,其他各项费用在津贴中扣除。
申请免费公费名额的学生必须将家庭清贫证明书呈送学校,同时对其成绩也有相应的要求。
在校学生的成绩在全班三分之二以内才能申请免费待遇,在本院前五分之一以内才能申请公费待遇,获得免费生或公费生资格的学生,如其操行成绩与学业成绩不及乙等(80分为乙等)者,则停止其免费或公费待遇。
[13]暨南大学设置免费名额为40名,公费名额为16名(其中新生占33%,老生占67%),每名每年给予国币100元补助。
申请免费公费的学生应呈送原籍县市或居住在三年以上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的清寒证明书。
新生申请免费者或公费者,其入学成绩应在全体录取学生中的15%名或10%名以内;老生申请免费者,其上学年成绩在75分以上,操行成绩在乙等以上并体格检查合格,体育成绩在乙等以上。
申请公费者,其上学年成绩在85分以上,操行成绩在甲等并体格检查合格,体育成绩在乙等以上。
[14]
同济大学也作了与暨南大学类似的规定,免费名额为25名(工学院14名,医学院11名),公费名额为10名(工学院6名,医学院4名),申请学生必须是“家境清贫,体格健全,资秉颖异,成绩优良”,具体就是申请学生除了须呈送原籍主管行政机关的清贫证明书外,其学业总平均成绩须在75分以上,操行、体育、军训及实习成绩皆满80分。
申请学生按照成绩较优者给予公费待遇,次优者给予免费待遇,成绩相同者由学校公费暨公费学额委员会讨论决定,凡是除东北地区学生外如在政府机关或者省县有奖学金或贷金的学生不得申请学校公费名额。
[15]复旦大学与其他学校有所不同,该校对成绩优秀的贫困学生的资助包括两种,A项为免缴学费及宿费,B项为资助学费,但是规定受资助的学生必须在肄业期内为本校服务,A项之学生每星期至少服务6个小时,但至多不得过12个小时,B项之学生每星期至少服务4个小时,但至多不得过8个小时。
[16]
还有一种形式与上述两种都不相同,北平中法大学对该校优秀本科毕业生资送该校海外部留学,其要求是:
(1)毕业成绩满70分以上者;
(2)品行端正,在本校肄业期间未记大过者;(3)身体健康,经过本校医检查无重要疾病者。
各学院派送学生每届每院最多只限五名,按系平均分送,如有余额以合格学生之较优者选派。
各院毕业生派送留学起身之前发给三等船票一张及治装费100元,派送学生到海外部里昂中法学院留学免收学费、宿费、膳食费并由到法之月起每人每月由本校津贴国币20元。
学生在海外里昂中法学院毕业后,学校发给回国三等船票一张但不给旅费,其未能毕业而必须回国者学校只发给四等船票一张。
[17]
(二)奖学金政策
奖学金政策是奖励成绩优秀学生的一个重要机制。
民国时期,除了各省市县对本籍在外就学的优秀学子给予奖学金外,一些高校也根据学校自身情况设立奖学金以激励本校学生用功学习,所以一些高校的奖学金政策的选拔标准主要是考虑成绩和品行。
如安徽大学将奖学金分为甲乙丙三等,奖励学行兼优的学生。
甲等的条件为成绩在90分以上的科目要占到四分之三,其余都在80分以上;乙等奖学金的资格为成绩在90分以上的科目占一半,其余都在80分以上;丙等为总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但是获得奖学金学生如果有犯过或者退学的情况得停止或追缴奖学金。
[18]光华大学规定申请奖学金的资格为学生成绩总平均分在乙等以上但无一门成绩在丁等者,同时要求申请学生必须无论任何事故请假未满15小时且未记过或受警告者。
[19]武汉大学设立系奖学金(每名50元)和院奖学金(每名60元),系奖学金的条件为在所在系中学年成绩最高者或在所习必修课成绩均满80分或所习必修课学年成绩有三门在90分以上;院奖学金的条件为在所属学院中所习主要科目成绩特别优良或学年总成绩比较高或论文、实验有特殊成绩。
[20]
也有一些学校将奖学金奖励给成绩优异的清寒学生。
如国立北平大学法商学院将奖学金分为甲乙两种。
甲种奖学金名额为3名,法政经商四学系各1名,每名每年金额150元;乙种奖学金定额16名,法政经商四学系各4名,每名每年金额80元。
除了要求品行端正、在该学年中未受惩戒、经院医证明身体健康、甲种学年平均成绩为85分以上者、乙种学年平均成绩为80分以上者外,申请者家境贫寒还要经原籍地方官署证明或同班学生多数出具证明。
[21]燕京大学为了使家境贫寒学生减轻就学压力而设立奖学金,名额为65名,每名每学年得银币40元,申请奖学金者为该校本科肄业一年以上家庭贫寒的学生,上学年平均成绩点在1.000以上。
[22]清华大学将奖学金分为特别奖学金和普通奖学金,普通奖学金为各科平均成绩中等或中等以上体育及格且家境确系贫寒者可以申请,但是申请学生须呈送经济困难状况证明书及附二人以上的保证书,如贫寒学生成绩特别优秀可以同时申请特别奖学金。
[23]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一些高校除了将学业成绩作为标准外,还将体育成绩也列入考核的标准。
如浙江大学就要求学期成绩最高平均分在85分以上,各科成绩在75分以上,操行优良、体育成绩在70分以上者才能申请奖学金。
[24]此外一些高校对学生在其他领域有特殊成绩的也给予奖励。
同济大学与中山大学就专门设立了著作奖与特著奖。
著作奖就是对学生的论文或实验调查等经教务会议或其他法定教授团体审查认为有价值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奖金或书籍。
特著奖就是学生的著作或试验经主任教授审查后确实有学术上的价值或科学上的发明则给予一定的奖金,若有特别重要之著作或发明者由该校呈请教育部奖励。
(三)助学金与贷金
各高校的助学金与贷金是专门针对清寒的优秀学生,施行助学金的有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国立青岛大学、云南大学等。
清华大学的助学金名额为40名,每名学生每学年给予至多国币80元,其申请条件为家境清寒、品行端正、在校肄业满一年、初次请求时在前一学年平均成绩达1.00以后继续申请时前一学年平均成绩达1.05、体育及军事训练及格。
[25]国立浙江大学将助学金分为甲乙两种:
甲种名额为5名,每人每学期40元;乙种名额为10名,每人每学期25元。
助学金的等次以学业成绩及家庭清寒程度为标准,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就是在课余及假日为学校服务。
[26]国立青岛大学将助学金定为每名50元,其名额由校务会议先期决定,该校肄业满一学期且家境确系贫寒的大学本科正式学生的各科成绩平均为乙等以上、体育军事训练及格、品行优良者可以申请助学金,学生申请助学金须于每学期内以书面陈述经济困难状况连同本籍最高教育机关之证明呈送学校,同时规定学生所领助学金及校内外奖金或津贴,每学期总领额不得超过150元,其超过之数应于发款时扣除。
[27]云南大学助学金名额为全校学生总数的十分之二,每人月给半开银币6元,学业成绩须达到乙等以上、操行达到甲等、一学期请假时数没有超过48小时的清寒学生可以申请。
贷金与助学金有所不同,助学金一般不要求学生归还,而贷金则要求学生在毕业后规定的期限内连同利息一起还清。
贷金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学校经费;二是社会或个人的捐助。
国立四川大学拨款3000元作为贷金费用,规定本校三年级以上学行良好、总成绩分数在75分以上的贫困生可以申请。
“借款金额每生不得超过60元,其免缴学杂全费之学生每年30元,免缴半费者45元,但不免费之学生其应缴费用应由贷款内扣除之”,同时规定贷金年息定为3厘,以复利计算,要求学生在毕业2年内还清,学生如有呈报不实、学行不佳,均得拒绝其申请或终止其贷费的权利,同时追还其贷款。
[28]云南大学贷金名额定为全校学生总数的十分之二,每人月给半开银币8元。
凡是没有津贴或助学金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都可以申请:
(1)各科成绩均及格,平均分数达80分以上者;
(2)操行成绩均列甲等者;(3)在一学期内未曾缺席,请假时间不超过24小时者;(4)在一学期内未曾受记过处分者;(5)按期注册者。
[29]中山大学则规定本科满一年以后学年总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以向学校申请贷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150元,借款利息定为4厘,其清还期间不得超过毕业后三年。
江苏大学将贷金种类分为三种:
短期贷金、长期贷金和指定贷金。
短期贷金数额不得超过一学期的膳宿费,短期贷金没能按期归还不得申请第二次贷金;最长贷期不得超过半年,长期贷金每年最多50元;长期贷金和指定贷金每年还款之数与每年所贷数额相等,学生须在毕业半年内还清,如愿一次还清,免利息。
[30]一般申请贷金的学生必须有担保人担保才能获得贷金,如学生到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
四川大学担保人为当地商号及有固定职业人士,江苏大学担保人为该校教职员或该校承认的两位担保人或商号。
三、奖助学政策特点
1.学校重视
为了激励本校学生用功学习以及减轻清寒学生的求学压力,高等学校如复旦大学、浙江大学、云南大学、武汉大学、安徽大学、同济大学等对学生的奖助都特别重视。
一些学校还专门成立了委员会对奖助政策的制定、施行及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查。
如安徽大学设立了公费免费及奖学金委员会,委员共7人由学校专任教师中推选;四川大学设立学生贷费委员会,由校长聘请学校教职员17人组成,贷金的给予由贷费委员会审查决定。
2.目的性强
高校施行奖助政策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激励学生用功学习,二是对清寒的优秀学生给予奖助。
所以,高校对申请奖助政策的学生的成绩或家庭状况都有一定的规定。
申请奖助政策的学生成绩要达到一定的要求,如山东大学规定学生申请免费公费须上年各科成绩及格、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者才能申请。
对于专门针对清寒学生的奖助政策,清寒学生必须出具清寒证明书后才能有资格获得奖助学金。
3.形式多样
民国时期高等学校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奖助政策,包括免费公费制、奖学金政策、助学金与贷金政策。
如安徽大学采取了免费公费制、奖学金制度,浙江大学采取了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同济大学与中山大学还设立了著作奖与特著奖鼓励学生全面发展。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高校施行的奖助政策,对成绩优异的学生进行奖励,激励了学生努力学习,对清寒学生的助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清寒学生的求学压力。
虽然其奖助政策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对清寒学生的帮助是有限的,清寒学生仍然上不起学,当然这是由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决定的。
总体上说,高校施行的奖助政策是值得肯定的,对当今高校的奖助政策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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