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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政策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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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政策汇总
房地产政策汇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府会出台一些房地产政策,以下的房地产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房地产政策1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XX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XX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XX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
一是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是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20XX年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一年。
主要以实物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解决8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
在此基础上再用两年时间,解决48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16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
到20XX年年底,基本解决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解决240万户现有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
20XX年到20XX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国家加大支持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
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试点方案。
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
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
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税发89号) 房地产政策2
20XX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该政策可谓空前严厉,政策出台之后的2个月内房价小幅下挫,交易量严重萎缩,但是3个月之后,价格与价格都出现反弹。
由于中国的货币政策还非常宽松,经济稳步快速增长,物价也在上涨,故房地产价格没有下调。
高房价严重影响了普通居民的居住问题,导致居民居住困难及改善居住困难。
而且,高房价导致居民的收入都花费在房屋上,使其没有多余的钱去改善其它生活质量,也影响了其它行业的消费与发展。
居住是老百姓的民生问题,政府必须出面解决。
近期,国家陆续出台了严厉的政策打压房价,主要有:
20XX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XX年10月7日,上海市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本律师长期从事房地产交易投资,将新旧政策进行了比较,并简单总结如下,供需要的读者参考适用:
一、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若有下例情形之一,就被认定是第二套住房贷款: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二、契税政策变化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注:
增加了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
三、个人所得税的变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注:
原来规定是可以先缴纳保证金,1年内重新购房可以退保证金。
但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依旧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限购房屋
20XX年10月7日起,暂定上海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
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五、境外人购房
1、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不得购买非住宅,除非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房地产政策
3.房地产政策20XX
4.最新房地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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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房地产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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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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