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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攻略真题整理
刑法攻略真题整理
1.“买卖”问题:
核心是卖掉。
倒卖文物罪要求买进和卖出。
其他罪有一个卖出行为即可。
2.举轻以明重,要求轻的事实性质与重的事实性质相同,程只是度不同。
3.抢劫罪与强奸罪中“暴力”可做相同解释,二者“胁迫”不能做相同解释。
胁迫、威胁、敲诈、恐吓含义相同,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恐惧心理程度是不一样:
有两种程度,①剥夺意志自由,不敢反抗,也就压制反抗,如抢劫罪中的胁迫,强奸中如果达到这种程度当然构成强奸罪。
②只是产生恐惧心理,没有达到压制反抗,没有完全剥夺意志自由,强奸中如果达到这种程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与抢劫罪中其他方法,强奸罪中其他方法范围广于抢劫罪中其他方法。
如:
将妇女灌醉、妇女自己喝醉,行为人将其强奸,构成强奸罪。
妇女自己喝醉,行为人拿走妇女财务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将妇女灌醉,拿走财务定抢劫罪。
所以说强奸罪中其他方法范围既包括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还包括诈骗等其他方法。
4.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生效,注意生效之前犯罪,生效之后审判,时间跨度问题,哪个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就用哪个。
①资格性。
禁止从业,比如从事金融犯罪,刑九可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金融行业,不利于被告人,审这种案件应该从旧。
②死缓。
以前在2年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一律撤销死缓,立即执行。
刑九规定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撤销死缓立即执行,新法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不是故意犯罪,不需要立即执行。
③危险驾驶罪。
增加2种行为,从事校车业务或客运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
在以前不构成犯罪,要使用旧法。
④以暴力强制猥亵18岁男孩,旧的法没有强制猥亵罪,刑九将此种行为规定为强制猥亵罪,有时间跨度问题使用旧法。
5.公认的消极构成要件要素
因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行为人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注意以下不属于消极构成要件要素:
A逃税罪第4款,有第1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此处为处罚阻却事由。
B诬告陷害罪中,不是有意诬告,而是检举失实,错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此处是注意规定。
6.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注意:
此条是不成文规定,包括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7.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中“为”,既要求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客观上不一定要有办事行为,将事办成,客观上有“许诺”行为就达到主客观统一。
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此处“为”只要有非法意图将人扣押,不要求客观上去索取财物才构成非法拘禁罪。
8.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起刑点、成立犯罪标准、既遂标准是相同(在同一罪)。
9.以单位行为去帮一个自然人伪造货币罪,对于此单位来说,定单位中个人构伪造货币罪帮助犯,因为刑法对单位伪造货币罪没有规定。
单位犯罪后破产,应追究原单位中个人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被并到另一个单位,追究原单位的单位犯罪,由于原单位并入新单位,对原单位犯罪处罚金,以其并入新单位的财务限。
10.判断行为人有无认识到时,要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衡量(注意行为狡辩),另外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到,要以一般人正常预见到可能性。
11.老婆与老妈同时落水只能救一个人,而另一个人不救死亡无罪,义务冲突二无罪。
如果只救老妈,能救女友而不救无罪,因无法律义务救助女友。
12.直接故意2种:
可能发生——追求
必然发生——放任
间接故意:
可能发生——故意
13.致人死亡心态:
一种是过失心态;另一种是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心态,如:
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拐卖致人死亡,可以是对加重结果是故意。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只能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若包括故意致人死亡,就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了。
同理,强奸罪不是强制猥亵罪结果加重犯。
抢劫罪不是抢夺罪的结果加重犯。
14.一个犯罪造成了加重结果,不一定要加重处罚,构成结果加重犯,这需要法律规定。
如:
寻衅滋事罪只有法定刑升格,没有结果加重犯。
法定刑升格条件与结果加重犯不是同等概念,虽然二者的最终结论都是加重处罚。
大致而言,前者的范围比后者广一些。
后者如强奸致人死亡,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强奸致人死亡的结果是强奸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前者如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妇女,是强制猥亵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例如:
以下是结果加重犯。
强制猥亵致人重伤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重婚致人重伤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侮辱致人重伤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
强制猥亵致人重伤死亡,应定强制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想像竞合,择一重处罚。
15.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丙路过来制止甲抢劫行为,甲将丙杀死,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注意:
强奸罪中致人重伤死亡中“人”只包括被害人,不包括前来阻止的第三人;拐卖致人重伤死亡之中“人”也只包括被害人本人,不包括前来解救的第三人。
总结:
抢劫罪中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前来阻止的第三人,是因为抢劫罪是对财产犯罪,杀人只是一个手段;强奸、拐卖犯罪是对人身犯罪,只能包含被害人本人。
16.甲违规驾驶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跑。
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分析:
第一,甲虽然致丙轻伤,但倒在路中央,这时对生命的威胁大(注意情节判断);第二,在该情况下,乙的车祸并不异常,没有阻断甲所造成的危险流,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有因果关系;第三,乙的车祸对丙的死亡作用大。
本题不是一般情况,需要具体情节判断,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另外乙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也有因果关系,不能因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而排斥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此题属于多因一果。
17.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不受行为人主观心理的影响。
如:
主观不可预见,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18.因果关系特例: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被害人自杀;虐待罪,被害人自杀,被害人自杀与犯罪嫌疑人行为有因果关系。
19.概括的故意与择一的故意
张三为报复学校,看学校楼下站了一群学生,跳下楼砸死一个人,张三没事,张三属于概括的故意,不知道能砸死谁。
如果能知道不砸死甲就砸死乙,结果砸死甲,则属于择一的故意。
20.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客观阶层的判断,与主观无关。
因果关系具备只是客观要件具备了,不能得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过失。
所有说归因和规则是两码事。
21.不法侵害:
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事件的不法侵害、无责任能力的不法侵害、没有责任年龄的不法侵害。
例:
张三在擦枪,连续擦几次枪的扳机,枪都没有走火,情况十分危险。
李四在张三身边,王五看见全部过程,张三还在继续擦枪,此时王五对张三正当防卫,此处的不法侵害是过失的不法侵害。
例:
乙抢劫甲,看到路边丙骑着摩托车,乙夺过丙的摩托车砸向甲,甲抵挡,将摩托车毁损。
甲的行为对乙拿摩托车砸的行为阻挡不构成正当防卫,仅仅抵挡,甲的行为不具有形式上的犯罪特征(没有伤害到乙);甲对丙摩托车的毁损不是紧急避险,乙拿摩托车砸甲,甲将摩托车毁损,丙的摩托车毁损与甲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丙的而摩托车毁损与乙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甲进攻性反击,拿个棒子打乙和丙的摩托车。
甲对乙构成正当防卫,对丙摩托车不是紧急避险,理由同上。
22.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避险人有避险意图;成立正当范围也不要求防卫者有正当防卫意图心里。
避险意图、防卫意图不是成立条件。
避险意识、防卫认识如果没有就是偶然避险、偶然防卫。
三种观点:
防卫认识:
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具有防卫认识,理论上存在激烈争议,主要在偶然防卫问题上。
第一种观点(传统观点):
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没有,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第二种观点(张明楷):
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行为人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理由,行为是不是危害行为,应该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
结果好,那么制造好结果的行为便是好行为。
第三种观点(周光权):
成立正当防卫要求有防卫认识。
甲没有防卫认识,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
甲的行为具有侵害合法权益法人危险性和可能性。
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危害行为(坏的行为),所以行为人构成故意犯罪,但是,坏行为偶尔会制造好的结果。
在结果上行为人值得表扬,因是个好结果。
所以说行为人不构成故意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未遂,因为既遂是个坏结果。
偶然避险三种观点:
①行为人构成故意犯罪;②行为人构成紧急避险;③行为人构成故意犯罪未遂。
财产法益可划等号,即救一个财产法益可以损害另一个等价值的财产法益。
人身法益不可以划等号,即不可以为救一个人牺牲另一个人,是不可以的。
23.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先看客观上是否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若是再看是否有因果关系→主观故意、过失、意外事件
24.违法性认识错误
违法性认识错误→即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要负刑事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能排除犯罪成立。
25.中止有效性的例外
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
对此,主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例:
张三为了报复单位老板,将单位一个角落点燃,点燃后(火不大),又不想防火,将要中止救火,看到旁边有一个大木桶,以为里面有水,浇到火上,实际里面是柴油,导致火势更大,导致财物重大损失。
分析:
介入因素三标准分析,放火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并且有中止行为,则放火罪中止,火灾最终酿成结果是由倒柴油的行为导致,由于是过失行为,则构成失火罪,则行为人最终构成放火罪中止与失火罪既遂,数罪并罚。
26.共同犯罪核心: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共同犯罪只要客观阶层构成共犯即可。
27.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着急领导阶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
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是错误说法。
分析: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没有参与决策的普通员工不构成犯罪。
丁承担(单独)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其他取得公共财物的普通员工和丁之间没有共谋关系,不成立共犯。
28.教唆他人犯罪。
此处犯罪不能是“过失犯罪”,如果是过失犯罪就不是教唆行为,实行教唆人就是间接正犯。
所以,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但不包括引起他人过失犯罪。
29.医生A看护士在调剂药,准备给3号病床甲打针。
医生A发现甲恰巧是自己的仇人。
护士说缺少针管,医生A说我有,等我拿给你。
医生A将涂有毒药的针管交给护士,护士用此针管给甲打针,结果将甲弄死。
分析:
医生与护士在客观阶层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医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医生对护士不具有支配、控制),护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即医疗事故罪。
30.无责任年龄者与有责任年龄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有责任年龄者均为间接正犯,说法是错误的。
如:
成年人张三叫上一个李四(未满16周岁,实际14周岁)去盗窃,2人在盗窃罪的客观阶层构成盗窃罪的共同实行犯。
主观阶层张三构成盗窃罪既遂,李四由于不具有责任年龄,不予以处罚,不承担刑事责任
31.成年人致使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概认为成年人构成间接正犯。
关键看两点:
①小孩有规范意识②小孩具有独立作案能力。
成年人在以上情况下,没有达到支配、控制未成年人,只能构成教唆犯。
32.罪数:
①一个犯罪A,另一个罪为A+B,如: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A与A+B是法条竞合。
抢劫罪与抢夺罪也是如此。
②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最后定实行行为犯罪。
③放入共犯平台。
如:
乙和甲入室抢劫,乙在外面望风,甲入室后发现没有人,盗窃5000元财务,出来骗乙说我抢劫了,很多人阻止我,要给我多一些,如何评价甲和乙?
乙在预备阶段是帮助甲抢劫罪的犯罪预备;乙在实行阶段,帮助甲盗窃罪既遂(帮抢劫故意包括帮盗窃故意),最后实行阶段包含预备阶段,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既遂,二者都可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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