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05履行国际贸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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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05履行国际贸易合同
单元号
5
单元课题
项目五:
履行国际贸易合同
授课班级
12国贸2班
授课课时:
理论
8
实践
4
单元
教学目的及要求
1.掌握出口合同履行的步骤,熟悉每一环节的具体操作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掌握进口合同履行的步骤,熟悉每一环节的具体操作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单元
教学内容
任务一:
出口合同的履行
任务二:
进口合同的履行
单元
教学重点
1.了解并掌握履行出口合同的步骤及规范
2.了解并掌握履行出口合同的步骤及规范
3.培养进出口操作的实践能力
单元
教学难点
1.了解并掌握履行出口合同的步骤及规范
2.了解并掌握履行出口合同的步骤及规范
3.培养进出口操作的实践能力
备注
项目综合实训:
外贸货物大通关初体验(义乌港参观学习)
项目五:
履行国际贸易合同
【教学目标】
一、学习目标
1.掌握出口合同履行的步骤,熟悉每一环节的具体操作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掌握进口合同履行的步骤,熟悉每一环节的具体操作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技能目标
1.了解履行出口合同的步骤及规范
2.模拟开展一项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货物交易
3.培养进出口操作的实践能力
4.提高解决国际贸易问题的判断应对能力
任务一:
出口合同的履行
【任务要求】
具体任务:
要求同学们扮演一个出口商的角色,通过模拟一项出口货物交易的全过程,对国际货物合同的履行有感性认识。
例如,义乌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要履行一项出口拖鞋的合同,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签订之后,该公司该如何催证、收到信用证之后如何审核修改、如何发运货物、如何制单结汇等,以及一旦对方违约,该如何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任务分析】
要完成任务,就必须了解不同结算方式及不同贸易术语下,出口合同履行的各环节的具体操作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能够协调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掌握违约的表现形式及违约的救济方法,通过理论指导实际操作。
【任务学习】
一、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催证是指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立信用证,卖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买方催促开证的情况。
在通常情况下,国外客户能按时开证,但如果国外行市发生变化或进口商资金发生短缺,往往会拖延开证或不开证,甚至故意不开证。
这对我方极为不利。
鉴于此,我方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
催证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1)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期之前催证,以提醒客户注意开证时间即将来临。
2)在客户未按时开证的情况下催证或连续催证,以示必须立即开证,否则,将延误装运期。
3)在装运期已到客户仍不开证的情况下催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催证客户开来了信用证,则应在来证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予以接受,但应注意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必须以我方能接受为条件。
(二)审证
信用证的特点是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证的前提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其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应该说在满足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付款既安全又快捷。
但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强调“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如果受益人提供的文件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不仅会产生额外的费用,而且还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给安全、及时收汇带来很大的风险。
从理论上来说信用证是依据出口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理应与合同的条款相一致。
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国外客户或开证银行工作的疏忽和差错,或者某些国家对开立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或者国外客户对我国政策不了解,或者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故意行为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
因此,事先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出口合同规定或无法办到的信用证条款及时提请开证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进行修改,可以大大减少进口商收汇的风险。
审核信用证,是银行和外贸企业的共同责任,但审核内容各有侧重。
银行着重审核开证银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及索汇路线等方面的问题,外贸企业则着重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和信用证的一些要求我方能否接受等。
审核信用证的要点如下。
1.开证银行
1)开证行的政治背景和对我国的态度。
凡是政策规定我国不与之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的国家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均应拒绝接受。
2)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对于资信较差的银行,可分别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如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加列电报索偿条款,分批装运、分批结汇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减少收汇的风险。
3)核查电开信用证的密押是否相符、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或印鉴是否真实,以确定信用证的真伪。
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4)偿付路线是否合理,偿付条款是否恰当。
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
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UCP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①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受益人的,那么,受益人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②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受益人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受益人并不了解其指定的那家银行。
2.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销的,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对受益人来说是没有付款保证的。
因此,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按照UCP600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可撤销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6)由开证申请人提供的开证申请书。
3.检查信用证的金额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中的单价、总值、币种及大小写是否一致。
3)有无佣金、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如所开的金额已扣除佣金,就不能在信用证上再出现议付行内扣佣金的词句。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溢短装,那么,信用证的支付金额也应允许有一定的伸缩幅度。
UCP600第三十条a款规定:
“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4.对货物描述的审核
1)审核信用证中货物的名称、货号、规格、包装、合同号码、订单号码等内容是否与买卖合同完全一致。
2)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UCP600第三十条b款规定:
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3)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承担。
例如,合同中规定:
FOBSHANGHAIUSD50/PC,那么,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表示,而是写成:
CIFNEWYORKUSD50/PC,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5.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出口单证中必不可少的,如来证开错应及时修改,以免制单和交单发生困难,影响收汇。
6.有效期、交单期和交货期是否合理
(1)有效期
按UCP的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一个交单付款、承兑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
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交单到期日。
据此,未注明到期日(即有效期)的信用证是无效的。
信用证的有效期还涉及到期地点的问题。
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在出口地到期;②在进口地到期;③在第三国到期。
这三种情况中,第一种规定方法对出口人最有利,而第二、第三两种情况,到期地点均在国外,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因而风险较大。
为此,出口商应争取在出口地到期,若争取不到,则必须提前交单,以防逾期。
(2)交单期
信用证还应规定运输单据出单后向银行提交的期限,即“交单期”。
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3)装运期
装运期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地(港)的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
信用证中可以没有装运期,只有有效期。
若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卖方最迟应在信用证到期日前几天装运。
如信用证中的装运期和有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说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运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超过信用证规定装运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应注意以下两点。
1)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
如来证收到时装运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运期与交单期相距时间太短。
7.运输条款是否可以接受
1)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信用证运输条款中的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应与合同相符,交货地点也必须与价格条款相一致。
2)若来证指定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或运输路线,以及要求承运人出具船龄或船籍证明,应及时与承运人联系。
3)分批装运和转运问题。
多数来证是允许转运或分批的(其中包括信用证中未注明可否转运或分批),但也有信用证列明不许转运或不准分批,出口商应及时了解在装运期内是否有直达船到目的地、能否提供直运提单及了解货源情况、是否可以在装运期内一次出运。
对信用证列有必须分批,且规定每批出运的日期和出运数量,或类似特殊的分运条款,应根据货源情况决定是否可以接受。
对于分期装运,UCP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若一期未能按期完成,本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若要续运,必须修改信用证。
4)信用证中指定运输标志。
如货已备妥,运输标志已刷好而信用证后到,且信用证指定的运输标志与原运输标志不一致,应要求修改运输标志。
否则,需按信用证重新刷制。
8.保险条款是否可以接受
保险条款是否可以接受应按以下条件判断。
1)保险金额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2)保险险别及其他保险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若来证要求的投保险别或投保金额超出了合同的规定,受益人应及时和保险公司联系,若保险公司同意且信用证上也表明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并允许在信用证项下支取,则可接受。
9.其他条款
(1)银行费用条款
此项条款UCP600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银行费用(一般包括议付费、通知费、保兑费、承兑费、修改费、邮费等)由发出指示的一方负担。
如信用证项下是由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同时又由开证行委托通知行通知议付。
因此,来证由受益人承担全部费用(allbankingchargesareforaccountofbeneficiary),显然是不合理的。
关于银行费用,可由出口商和进口商在谈判时加以明确,一般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
(2)检查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条款是否合理
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及时提供。
3)要求提交的单据条款是否合理。
例如,汇票的付款期限与合同规定不符;在信用证方式下,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申请人;发票种类不当;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制要求不妥;提单抬头与背书要求有矛盾;对运输工具、方式或路线的限制无法接受;产地证明书出具机构有误;要求提交的检验证书与实际不符等。
(3)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下列信用证条款对于出口商来说是有收汇风险的。
1)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接寄交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
2)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要求提供客检证书,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要警防假客检证书诈骗。
3)信用证规定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人签署有关单据的条款,如商业发票需由买方签字等条款内容应慎重对待。
4)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付款等。
(4)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例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提单运费条款规定与成交条件有矛盾;要求提单的出单日期比装运期早,受益人无法做到。
(5)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UCP600的约束
信用证受UCP600的约束可以使人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三)改证
在对信用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之后,如果发现信用证上的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应按照“非改不可的坚决要改,可改可不改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的原则处理。
凡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合同执行或安全收汇的条款,受益人应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通过原开证行进行必要的书面修改。
信用证修改的一般程序:
卖方向买方发函要求改证—买方向开证行申请改证—开证行改证并转交通知行—通知行将改证通知卖方。
信用证的修改可以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
由于修改信用证的条款涉及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征得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
出口商对信用证的修改应掌握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非改不可的坚决要改,可改可不改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如合同中规定可以“分批装运”,信用证中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若实际业务中可以不分批装运,则不需修改该条款。
2)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必须被各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方能有效。
开证行发出修改通知后不能撤回。
3)保兑行有权对修改不保兑,但它必须不延误地将该情况通知开证行及受益人。
4)受益人应对开证申请人提出的修改发出接受或拒绝的通知。
根据UCP的规定,受益人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修改表示拒绝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向通知行提交一份拒绝修改的声明书;二是在交单时表示拒绝修改,同时提交仅符合未经修改的原证条款的单据。
5)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原则上应一次提出。
一份修改通知书包括两项或多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6)受益人提出修改信用证,应及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同时规定一个修改通知书到达的时限。
7)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8)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9)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10)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二、备货与报检
(一)备货
所谓备货,是指根据出口合同所规定的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花色品种、包装等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准备好货物。
其主要内容包括及时向供货部门或生产企业进行逐一地交待、检查和督促,核实应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和交运时间,并进行必要的包装,以及刷制运输标志等项工作。
在备货交运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所备货物的品质、规格、花色品种要严格核对,使所交运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
对于那些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必须重新加工或调换。
2)备货数量可适当有余,以备不测,在短缺时可以补足,避免短交。
3)所备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出口合同规定,包括内外包装的方式方法、用料、重量等。
由于运输公司按重量或体积计算运费,出口企业应尽量选择重量轻的小体积包装,以节省运输费用。
随着技术进步,自动仓储环境处理的货物越来越多,货物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通常由传送带根据条形码自动扫描分拣。
因此,应注意根据仓储要求,严格按统一尺寸对货物进行包装或将货物放置标准尺寸的牢固托盘上,并预先正确印制和贴放条形码。
4)运输包装的刷唛,要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式样,要求图形和文字清晰、醒目,位置适当,涂料不易脱落和防止错刷。
运输标志式样一般由卖方自行制定,并及时通知买方,或在合同上加以说明,以便及时刷唛和货到时提货无误。
如果在合同上仅规定由买方决定,则要求买方在开出的信用证上注明或发运前10~15天通知卖方,否则,卖方可自行决定,并在货物运往装运港前刷唛完毕。
5)货物备妥的时间应结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和船期安排,做到船货相衔接。
(二)报检
1.报检的含义
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我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先报检,后报关”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对列入《法定检验检疫目录》范围内的出入境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报检的形式
进出口企业,可以自理报检,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和报检单位代码后,方可由获得了《报检员证》的报检员,从事本单位的报检工作。
代理报检单位须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报检单位代码后,方可依法代为办理检验检疫报检。
报检单位无持证报检人员的,应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3.报检的程序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法检的出境货物的报检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相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有关单证,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然后转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后,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进出口企业应在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内将货物出运。
否则,应重新报检。
4.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生产型企业(厂家)报检时,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销合同(或信用证)、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外,还要根据需要提供厂检单、符合性声明、原始记录单、检测报告、包装性能结果单等单据。
市场采购货物(指发货人直接从国内市场上购买,货物存放在外贸仓库或集散地的出口商品)报检时,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销合同(或信用证)、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质量合格验收报告和市场采购发票。
市场采购货物不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压力容器、危险品以及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三、托运、报关、投保和装船
(一)出口托运
出口企业往往在备齐货物并审核信用证无误后,即开始着手办理租船或订舱、报关和投保等事宜。
在实际业务中,除非大的外贸公司,我国许多进出口企业都将出口货物租船、订舱和装船工作,委托给货运代理公司办理。
办理出口货物托运的程序如图5-4所示。
1)出口企业,即货主在货、证齐备后,填制订舱委托书(bookingnote),随附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装箱单(packinglist)及其他必要单据,委托货代代为订舱。
有时还委托其代理报关,及货物储运等事项。
托运订舱流程图
2)货代接受订舱委托后,缮制集装箱货物托运单,随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及其他必要的单证一同向船公司办理订舱。
3)船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如接受订舱则在托运单的几联单证上编上与提单号码一致的编号,填上船名、航次,并签署,即表示已确认托运人的订舱,同时把配舱回单、S/O(shippingorder装货单,俗称“下货纸”)等与托运人有关的单据退给托运人。
4)托运人持船公司签署的S/O,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商业发票、装箱单等其他有关的出口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
5)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如同意出口,则在报关单及S/O上盖放行章,并将S/O等单据退还给托运人。
6)托运人持海关盖章的由船公司签署的S/O要求船长装货。
7)装货后,由船上的大副签署M/R(mate’sreceipt大副收据,也可称为“收货单”),交给托运人。
8)托运人持M/R,向船公司换取正本已装船提单。
9)船公司凭M/R,签发正本提单并交给托运人凭以结汇。
办理货物发运手续前,出口企业应了解和掌握装运港的情况,如港口是否拥挤等,密切注意国际运输的动向。
在整个发运过程中,要与外运公司经常取得联系,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共同研究解决,保证如期装船。
外运公司定期编制的船期表上载有船名、航线、国籍、抵港日期、截止收单期(简称截单期)、受载日期、停挂港口等内容,是船、货衔接的依据,可以作为参考。
如果出口货物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易腐、易燃、易爆),需要租用特种舱位或船舶,应在托运单上加以表明,以便使货物安全装运。
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应立即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advice),以便对方及时办理保险(以FOB/FCA、CFR/CPT术语成交时)或做好接货准备工作。
(二)报关
报关是指出口货物出运前,由发货人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法律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规定:
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接受海关的监管,经过海关查验、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运出口。
目前,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办理报关时,可以自行办理报关手续,也可以通过专业的报关经纪行或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来办理。
首先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出口。
办理出口货物报关一般需经过以下程序。
1.申报
出口企业按照实际出口的货物,根据“外销出仓通知单”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连同出口许可证、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货单、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商品检验证及其他有关证件,一并向装运口岸海关申报出口。
2.查验
海关对各种申报单据进行核实,必要时要拆箱(包)查验货物种类、品质、数量、包装等项目。
查验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他代理人必须在场,以便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经核查确定,出口货物符合国家有关法令,海关在有关货运单据上签署放行。
3.纳税
纳税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缴纳税款。
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发货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的14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发货人存款内扣缴。
4.放行
放行指海关经审核单证和查验货物未发现问题,在应纳税货物完成出口纳税或提供担保后,由海关在有关报关单证和查验货物记录上签章,并在装货单加盖放行印章,准予货物出境。
海关放行后,出口企业或其代理即可提取和发运货物。
(三)投保
按CIF/CIP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企业要在货物装运前,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取得保险单据,并在保险单背面空白背书,将受益人的权利(向保险代理提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进口商。
投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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