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运行责任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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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运行责任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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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运行责任流程图
职权目录
单位:
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行使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部门或人员
备注
1
照顾再生育一孩审批
行政许可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
公开栏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政策法规科
2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
征收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45、46条
公开栏
社会
长期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44、45、46条
政策法规科
3
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
行政
许可
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10、11、12、13、14条
公开栏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科学技术科
4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行政许可
国家人口计生育委《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7条
公开栏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规划统计科
5
伪造、出卖或骗取婚育证明
行政处罚
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20条
公开栏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政策法规科
6
逾期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
行政处罚
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21条
公开栏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政策法规科
7
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行政处罚
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24条
公开栏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政策法规科
8
非法为他人实施计生手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假计划生育证明
行政处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第15条
公开栏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科学技术科
9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生技术服务
行政处罚
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8条第2款
公开栏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科学技术科
10
计生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行政处罚
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2条
公开栏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科学技术科
11
买卖、出借、租或涂改、伪造计生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行政处罚
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4条、第37条
公开栏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科学技术科
12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行政处罚
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1、33、35、36、38条
公开栏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科学技术科
1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
行政确认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
公开栏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政策法规科
14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审定
行政确认
苏政办发[2005]75号文件第1、2、3、4款
公开栏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政策法规科
15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第一级鉴定)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第2款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4条
公开栏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科学技术科
16
人口公益基金筹措
其它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15条
公开栏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政策法规科
办公室
社会经济组织、企事业个人(含照顾再生育家庭)
17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管理
监督检查
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8条
公开栏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科学技术科
18
人员任免
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40、41条
公开栏
内部
随时
不收费
办公室
19
财务支配
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四、六章
公开栏
内部
随时
不收费
办公室
20
物资采购分配
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章
公开栏
内部
随时
不收费
办公室
1、照顾再生育一孩审批流程图
(监督电话:
7634305)
乡(镇)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送达给申请人。
个人申请:
申请人到女方户籍地领取和填写《再生育一个孩子审请表》;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双方近期一寸照片(夫1张、妻2张);户籍地村(居)委会核实后签署意见后上报。
发放《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市人口计生委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发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填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名单,一式两份,市人口计生委和乡(镇)各存一份。
市人口计生委审批:
政策法规科(一孩病残的医学鉴定由科学技术科)审查后在20日内对拟批准对象签发公示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10日,公示期满后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应如实填写《群众意见反馈报告书》,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乡(镇)初审:
乡(镇)收到《申请审批表》后,服务站查环查孕,由2人以上进行走访座谈调查,形成调查笔录或座谈记录,在15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2、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流程图
异议:
对决定有异议的,提出书面意见,申请行政复议
监督电话:
7634305
对拒不交纳社会扶养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决定:
当事人无异议应在接收决定书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告知:
取证结束后,乡(镇)负责人应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在未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违法生育当事人告知
作出决定:
经调查确认的,由承办人作出《计划生育案件调查报告》,经乡(镇)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送达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作出7日内送达违法生育当事人,送达时当事人应在送达证明上签字
调查取证:
乡(镇)派出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立案:
乡(镇)发现(或举报发现)违法生育嫌疑或举报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在7日内填写《计划生育案件登记表》,由乡(镇)负责人审批后立案。
结案:
社会抚养费征收结束后,填写《计划生育结案报告》一宗一卷存入档案。
注:
是党员干部、职工的按规定报市纪委、监察局,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病残儿鉴定实施流程图
当事人女方所在单位
当事人书面申请
县(市)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地市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集体组织鉴定
县(市)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反馈
乡(镇)或街道核实签章
鉴定结论
单位或村(居)初审签章
申请人有异议
申请人所在乡(镇)或街道
省级专家组鉴定
申请人
联系电话:
7653357
4、人口计生统计调查审批流程图
市人口计生委各科室
拟制:
人口计生统计报表和人口计生调查表
审批:
市人口计生委规划统计科
反馈:
人口计生调查统计报表
各乡(镇):
人口计生系统
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
5-12、行政处罚实施流程图
送达决定书:
宣告后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予以警告罚款并交待诉讼复议权
举报电话:
7634305
7653302
执行:
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制作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情况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提出初步意见
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发现违法事实
审查立案
有异议:
举行听证会或行政复议直至进入司法程序
没收违法所得
注销执业资格
撰写《通报》,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案件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
本图适用于:
《行政职权目录》第:
5、6、7、8、9、10、11、12项。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结案
卷宗存档
1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流程图
审核发证:
市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上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认真及时给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并在20日内乡(镇)代为送达申请的当事人。
单位核实:
乡(镇)计生部门自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后,7日内审查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本人申请:
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及子女合影照片。
14、奖扶对象资格确认审核流程图
举报电话:
7634305
7653302
市人口计生委逐人审核有关材料,进行质量抽查
审核确认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市人口计生委对乡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乡级计生部门对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人调查核实
返回乡(镇)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张榜公示
符合条件的对象
审批:
市人口计生委分管主任签名、盖章
信息录入和变更
群众无异议
群众提出异议
返还资料
讲政策做思想工作
不符合条件的对象
调查核实
符合条件
15、节育并发症鉴定实施流程图
鉴定结论
(监督电话:
7653357)
复核:
地(市)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填表
群众
签署意见和盖章
村组
调查人
卫生院
乡镇计生办
乡镇人民政府
主检医师
签署鉴定意见
个人书面申请
实施鉴定
公示
通知乡(镇)计生办
通知申请人
县(市)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公示
通知申请人
专家组成员培训
初审:
县(市)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专家组成员
鉴定组长
有异议:
组织相关调查
确定鉴定检查日期
反馈: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16、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筹措工作流程图
(承办科室:
政策法规科、办公室电话:
7634305、7653302)
用于全市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社会团体
出具规范票据
解缴市财政专户
市人口计生系统负责筹措
企事业单位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筹措机制
社会各界人士
监督单位: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个人
(含照顾再生育一孩家庭)
1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管理流程图
村分工包组
各村(居)逐组、户、人核对应服务对象人数,并发放宣传告知书
核对:
各乡(镇)计生办和各村(居)认真核对未参加服务对象名单,并明确由村(居)专人负责限期接收服务到位
措施:
各乡(镇)政府下发集中服务时间通知,并制定考核奖惩措施
服务站医生
签字
服务:
各乡(镇)计生办对应服务对象现场组织实施
乡(镇)打印宣传告知书
乡(镇)计生办微机生成一、二、三类应服务对象名单
村专干签字
服务对象本人签字
分类建档:
各乡(镇)计生办核准应服务对象,并分类建档
考核:
市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考评:
各乡(镇)组织考评
18-1、人员任免工作流程图
(承办科室:
办公室电话:
7653346)
领导职务
任职试用
期一年
试用期满
考核合格
任
前
谈
话
上报
拟任
职人
选情
况
任
前
公
示
7
日
上级任免部门(市人事局或组织部)下发任职通知
上级任免部门(市人事局或组织部))研究通过
上级任免部门
(市人事局或组织部)组织考察
任职
办公室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人员任职、免职意见和建议
委
党
组
研
究
任职
非领导职务
任职
上级任免部门(市人事局或组织部)审批
委党组指派专人和免职人员谈话说明理由
监督部门
委纪检监察室
电话:
7653302
办理免职手续,宣布免职决定
免职
18-2、中层干部任职续聘工作流程图
监督电话:
7653302
组织考察:
1、考察小组采取个别谈话和座谈的形式分别形成综合性的书面报告。
2、测评积分:
A组测评总有效票÷A组参加测评总人数×40%+B组测评总有效票÷B组参加测评总人数×60%。
任职续聘:
办公室根据市编办实施意见和人口计生委主任办公会的决定,制定任职续聘工作方案并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民主测评:
A组:
人口计生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B组:
人口计生委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竞争岗位:
竞岗人员填报竞岗志愿,并认真撰写个人述职报告,竞职人员填报竞职志愿
个人述职:
主要从个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述职和述廉
组织确定:
考察小组向委党组会报告,经研究最终确定岗位和职位人选
宣传动员:
公示任职续聘岗位和职数。
任前公示:
按规定公示7日
备案和任命:
股级干部向市委组织人事部门呈报备案
19、财务内部管理审批流程图
公示:
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内部公示一次7日
核准:
部门编制预算,报市财政核准,经市人大通过确定部门预算方案
编制:
(1):
月度财务报表
(2):
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审核:
分管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办人签字
编制:
办公室编制月度用款计划
审批:
人口计生委主任审批
支付:
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汇款
申请:
机关各科室申请用款计划
依据:
取得合法票据
要求:
(1)支出1万元以上的由主任审批
(2)支出2万无以上的由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批
20、机关内部物资采购流程图
查验、登记、入库
按预算方案实施分配和登记
编报:
办公室对照政府采购目录编制申请计划和财务预算
申报:
各科室提出需求申请,编报需购物品计划。
采购:
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审批
承办:
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
供货:
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物品
审批:
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
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入帐:
审批报销记帐
支付:
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汇款
机关公开:
公开时限:
7个工作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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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 运行 责任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