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docx
- 文档编号:543817
- 上传时间:2022-10-11
- 格式:DOCX
- 页数:102
- 大小:145.57KB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docx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实务案例.docx(10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第一章商品品质、数量及包装案例1国内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
“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品与样品相似,当货品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品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本地检查机构检查证书,证明货品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规定该出口公司补偿其15000英磅损失。
请问:
该出口公司与否该赔?
本案给咱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理由回绝补偿。
由于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阐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品必要既符合样品规定,同步又符合阐明规定,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品。
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阐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品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照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品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以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阐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查货品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咱们:
(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照样品,一定注明“参照”字样。
(2)对于卖方在订立合同步,如能用一种办法来表达品质,尽量不要再提供其她也许与前一种品质表述办法不太一致表达品质办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办法来共同约束话,要尽量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局品质检查为最后根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品与样品相似。
货品装运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局品质检查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品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
虽然有检查证书,但货品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货品,因而规定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批准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查公司检查,出具了所交货品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检查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规定。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也许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后只得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交易。
卖方成交前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电告”都是合同构成某些。
依照商品特点对的选取表达品质办法,能用一种表达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原则。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物证。
案例3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公司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
货品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
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她锻造缺陷。
合同规定
(1):
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品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
(2):
货品装运前,卖方应告知买方前去产地抽样检查,并订立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规定,买方有权拒收货品;不经双方一致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结合同,否则由终结合同一方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外商运用合同中品质条款进行诈骗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种十分含糊概念,没有详细原则和限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锻造缺陷”存在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实际目的是25万反保证金。
此类合同特点:
价格诱人,工艺简朴;技术原则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少外贸经验、急功近利中小公司。
案例4国内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品,合同价值约为USD0.00,货品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规定依照客户样品制造。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某些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品生产完毕告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后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规定开始生产货品,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规定订做货品不能完毕,由于客人订货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而打算从其她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是,却始终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她货品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得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规定取消所有货品并退还定金和样品,她理由是,她规定订做货品是十分重要,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准时完毕货品,错过她商业机会。
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的确理亏,只得答应客户规定,承担一切货品积压损失。
案例分析:
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导致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朴地以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她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货品,应当予以注重。
由于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承认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固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她产品不能完毕,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依照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规定补偿损失。
本案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局限性),对方规定是合理。
案例5有一年国内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品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品品质比样品低7%检查证明,并规定补偿600英镑损失。
我方回绝补偿,并陈述理由说:
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通过挑选,由于是农产品,不也许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
与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分析:
卖方避免对交易货品品质承担双重任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品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存所赔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补偿600英镑。
案例6增减装条款纠纷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笔商品。
1996年3月1日国外开出信用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3月4日收到从告知行转来信用证,信用证中条款规定:
“Amount:
USD123.008O0M/Tons(quantity5moreorlessallowed)ofXXX,Price:
USD1540.00perM/Tonnet,CIFAPortShipmentstoAportimmediatelyPartialshipmentsarenotallowed.”(总金额123.00美元。
某商品800公吨,数量容许增减5。
价格:
每公吨净重1,540.00美元,CIFA港,及时装运至A港,不许分批装运。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依照信用证条款,在接到信用证后及时安排装运出口,并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
据船方代理公司称至A目港最早有效船期就是4月6日有一条船,再没有其她更早船期。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于4月7日将货装运出口,并获得4月7日签发已装船提单,并备妥信用证项下所需其她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
议付行经审单发现单证不符,不批准议付,因信用证规定总金额USDl,232,0O0.OO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USD1,268,960.00,议付金额比信用证规定总金额超额USD36960.00。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
信用证规定800公吨货品数量,又规定装运数量可容许增减5。
按800公吨增减5计算,即最高可以装840公吨;最低可以装760公吨。
咱们实际只装824公吨,仅增装了3,不超过信用证规定5范畴。
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USD1540.00,按824公吨计算,其总金额即USD1268960.00,是信用证容许。
因此说其不符点是不成立。
议付行以为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容许增减装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容许增减。
因此虽然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总金额却超过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容许。
依照UCP50O第37条b款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容许金额商业发票。
”议付行以为货既已装运又无法更改,因此建议采用某些信用证某些托收方式(PartL/Candpartcollection)。
某些信用证某些托收方式做法,即汇票分两套缮制,信用证总金额项下USD123.00缮制一套,在证下正常办理议付;其超额某些USD36960.00另缮制汇票办理光票托收。
最后于4月9日以某些信用证某些托收方式办理寄单。
4月10日买方来电称:
“你8日装运告知电悉。
关于第XXXX号合同项下800公吨商品,我于3月1日开出信用证,规定必要及时装运,你实际却迟延至4月7日才装运。
你方对及时装运条款如无法执行时,理应事先告知咱们或提出修改信用证。
你方对信用证条款本提出异议,应以为接受及时装运。
按国际惯例解释,及时装运应理解为在开立信用证日起,最晚不得超过30天内装运。
我实际顾客因急需该货,又由于你方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我方答应实际顾客保证在3月份内交货。
因你未及时装运使我无法准时向顾客交货,导致我失约,你方应承担因而而引起我方损失。
4月10日”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依照买方意见,于4月12日即提出辩驳意见:
“你10日电悉。
关于第XXXX号合同迟装问题,你方所谓失约者,系恢方与A港实际顾客之间纠纷。
咱们合同并未订立“及时装运”条款,并且该货于4月7日装运亦未超过你我双方合同交货期。
及时装运只是你方信用证中规定。
依照UCP500第46条b款规定:
不应使用诸如迅速、及时、尽快以及类似词语,如果使用了这些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
你方所谓国际惯例解释以开立信用证日起算30天内装运,此系UCP400旧惯例,该规定已经失效,被1994年1月1日生效UCP500所代替。
按UCP500规定,类似及时装运词语用在信用证上,可以不予置理,也就是等于无此规定。
4月12日”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发出上述辩驳意见后,于4月19日却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拒受单据告知:
“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我审核,有如下单证不符:
我信用证总金额规定为USD123.00,你发票货值为USD1268960.00,这是你方单证不符之一。
发票在金额栏中表达总货值USD1268960.00,减超额办理托收某些:
USD36960.00,余额USD123.00。
我信用证并没有规定容许在本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再办理托收,这是单证不符之二。
依照上述单证不符状况,我行经研究无法接受。
单据仍在我行留存,请告解决意见。
4月19日”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为问题还是在买方,开证行是配合申请人而提出上述单证不符,决定向买方洽商。
但适逢该货市场价突然上涨,买方又急欲提货,因此在信用证项下USD123.00准时支付了票款,对超额托收某些拒付。
最后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损失USD36960.00而结案。
案例分析: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审查信用证时,对待“及时装运”条款,当时如能事充电告买方,阐明在近来实无更早有效船期,只能于4月6日后才有到A港船。
争取对方批准,这样解决似乎更妥当些。
普通买方也只能接受该船期,由于实际船期就是没有船,并且从双方订立合同交货期也没有如此规定必要及时装运。
因此这样有理、有据地向对方提出,会更积极些。
按UCP500惯例规定:
信用证如果使用类似“迅速”、“及时”、“尽快”等这样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也就是说等于信用征没有这样条款规定。
本案例买方于4月10日来电提出:
所谓按国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贸易 实务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