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先生云大讲学第十讲侵权责任法专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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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先生云大讲学第十讲侵权责任法专题研究
雲南大學法學院
法學方法、侵權法與人格權保護(十)
2010年6月9日
王澤鑑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名譽教授
[第十講題]
【一】侵權責任法的歷史意義
【二】風險社會損失補償制度
【三】侵權責任法的目的
【四】侵權責任法的構造
【五】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
壹、侵權責任法的歷史意義
一.侵權責任法(侵權法)的制定與施行
(一)名稱
1.侵權責任法
2.侵權行為法
3.不法行為法
(二)25年的發展(1986-2010)
二.侵權法體現的司法實踐與法學研究的成就
(一)司法實踐
(二)法學研究
三.侵權法體現社會變遷
(一)風險社會
(二)人格尊嚴
四.侵權法與民法典
(一)民法立法進程的完成
(二)民法法典化的課題
貳.風險社會損失補償制度
一.風險社會損失補償制度
任意
強制
自己承擔
第一人保險
被害人承擔
(一)補償機制
保險
任意
強制
事故共和國(書名)
風險社會
責任保險(第三人)
對侵權行為法發展的影響
過失認定
無過失創設
賠償範圍
(精神損害)
預防目的
責任成立
損失分散
損失補償
財產
精神
損害賠償
預防
目的
事故
體系建構
變動發展
相關因素
私法體系——民事責任
過錯
無過錯
歸責原則
侵權
合同
成本:
成立
因果
賠償
訴訟
車禍
礦難
毒奶粉
疾病
其他
無過失補償
(no-faultcompensation)
TortLawandAlteratives
侵權行為
不成立侵權行為
多種補償
代位求償
多元機制
不同功能
變遷發展
公平效率
公法體系
社會安全
勞災工傷
全民健保
國民年金
注1:
JusticeTraynor,Escolav.Coca-ColaBottlingCo.ofFresno(1964),150p.2d436,440:
“Evenifthereisnonegligence,however,publicpolicydemandsthatresponsibilitybefixedwhereeveritwillmosteffectivelyreducethehazardstolifeandhealthinherentindefectiveproductsthatreachthemarkets.Itisevidentthatthemanufacturercananticipatesomehazardsandguardagainsttherecurrenceofothers,asthepubliccannnot.Thosewhosufferinjuryfromdefectiveproductsareunpreparedtomeetitconsequences.Thecostofinjuryandthelossoftimeorhealthmaybeanoverwhelmingmisfortunetothepersoninjured,andaneedlessone,fortheriskofinjurycanbeinsuredbythemanufactureranddistributedamongthepublicasacostofdoingbusiness.”
注2:
參考書
①事外事故共和國
②Atiyah:
AccidentCompensationandLaw(2006)
③Calabresi:
CostofAccidents:
ALegalandEconomicAnalysis(1970)
(二)以汽車事故為例
1.針對各種意外事故(車禍、工傷、產品、醫療、環境)的不同損失填補機制
2.汽車事故
(1)商業保險
(2)私法體系
(3)公法體系
(4)共同協力
二.三個發展模式
(一)三個模式
侵權行為法
無過失補償制度
社會安全體系
侵權
行為法
無過失補償
制度、社會安全體系
侵權行為法
無過失補償
社會
安全
(二)分析說明
四.台灣法上的損失補償機制
其他
侵權行為法
多種賠償或補償體系
全民健康保險法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疫苗接種損害救濟、藥害救濟要點
勞災補償
責任保險:
代位:
保險法53
第一人保險(人身、財產保險):
代位(保險法53、103、135)
請求權基礎
賠償內容
賠償範圍
勞工保險條例
勞動基準法59
民法
其他:
消保法等
財產上的損害
非財產上的損害
損益相抵
過失相抵
原則
問題
要件及給付內容
代位求償
扣除規定:
11
代位求償:
12
扣除規定:
32
代位求償
效率
公平
向誰請求?
多種補償?
代位求償
81(職業災害)
8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對加害人
對加害人:
29
對其他第三人:
33
過度賠償
過低賠償
訴訟成本
行政成本
五.大陸法上的損失補償制度
(一)邁向全民小康社會:
老牛家的戰爭
(二)事外事故與風險社會
(三)重大課題
六.侵權法的未來
(一)貢獻的肯定:
工業革命、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一九七零年代的預測:
福利國家(WelfareState)
1.紐西蘭的人身損害賠償制度
2.以社會安全體系取代侵權責任
3.沒落、消逝(DeclineandFall)
(三)未來的展望
1.社會安全制度的完善
2.侵權行為法的功能:
個人自主及責任
叁.侵權責任法的目的(機能)
一.侵權責任法第一條規定
(一)條文
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二)條文說明與立法理由(詳見附錄一,p18)
二.分析討論
(一)立法原則:
解釋基準
1.立法原則:
法律規定
2.解釋基準:
司法實踐
3.中國特色
(二)填補損害,預防、制裁
1.填補損害(Compensation):
主要目的
責任保險
商品價格
(1)損害的移轉(lossshifting)
(2)損害的分散(lossspending)
2.預防(Deterrence):
次要目的
(1)預防目的與法律經濟分析
(2)預防功能的評估
(3)行政法(規則)與刑法的預防功能
3.制裁
(1)制裁(Sanction)的意義
(2)制裁與懲罰(Punishment):
立法理由
(3)懲罰不是侵權行為法的基本目的
4.懲罰性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損害
(1)懲罰性賠償金
①侵權法規定(商品責任):
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②立法理由(詳見附錄二p22)
(2)精神損害
①請求權基礎(侵權法22條)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②量定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準。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
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自由與權益保護
1.自由維護
2.權益保障
3.適當調和
肆.侵權行為法的構造
一.內部構造原則
(一)受保護權益
1.權益區別與位階
2.Person、Property、Wealth(TonyWeir)
3.純粹經濟損失(Pureeconomicloss)
(二)歸責原則
1.歸責原則
①過錯:
故意或過失
②推定過失
③無過錯
④衡平
概括原則
列舉規定:
類型
原則、例外
雙軌體系
2.動態過程
規範模式
內容形成
過錯責任
無錯失責任
客觀基準
主觀基準
要件:
主體
受保護權益
免責事由
最高限額
衡平責任
推定過失
二.外部構造
(一)一般侵權行為(一般條款)
1.行為
2.受保護權益
3.因果關係
4.歸責原則(過錯)
5.舉證責任
6.賠償範圍
(二)特殊(個別)侵權行為
1.類型選定
(1)傳統
(2)現代
2.規範內容特殊性
(1)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
(2)理由
(三)台灣民法上的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1.相關規定:
184-197(詳見附錄三p25)
侵一般侵權行為1.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民§184Ⅰ前段)
2.故意違背善良風俗(民§184Ⅰ後段)
權3.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民§184Ⅱ)
行特殊侵權行為民法共同侵權行為(民§185):
複數侵權行為者的責任
公務員侵權責任(民§186):
公務員侵權責任的減輕
為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民§187)
雇傭人侵權責任(民§188)就他人加害行為的責任
定作人侵權責任(民§189)
動物佔有人侵權責任(民§190)就物所生損害的責任
工作物所有人侵權責任(民§191)
商品製造人侵權責任呢(民§191-1)特殊危險推定過失
動力車輛駕駛人侵權責任(民§191-2)
危險製造者侵權責任(民§191-3)一般危險推定過失責任
特別法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
(§7~§11-1)服務責任無過失責任
其他:
鐵路法、公路法等
2.內容
條項
侵權行為類型
歸責原則
受保護利益
受保護客體
因果關係的
舉證責任
民法債編/增修
一般侵權責任
§184
權利侵害(184Ⅰ前)
故意或過失
權利
背於良俗(184Ⅰ後)
故意
權利或利益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184Ⅱ)
推定過失
(舉證責任倒置)
權利或利益
修正
特殊侵權行為
§185
共同行為
故意或過失
權利
舉證困難之克服
§186
公務員責任
故意或過失
權利或利益
修正
§187
未成年人行為
1.故意或過失
2.無識別能力:
衡平責任
權利
法定代理人行為
1.監督過失:
連帶責任
2.舉證免責:
衡平責任
推定過失
權利
推定:
187Ⅱ
§188
雇傭人責任
1.選任監督過失:
連帶責任
2.舉證免責:
衡平責任
推定過失
權利
推定:
188Ⅰ但
§189
定作人侵權責任
定作指示過失
權利
§190
動物佔有人責任
推定過失
加損害於他人
推定:
190Ⅰ但
§191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設置或保管欠缺
推定過失
權利
修正
§191-1
商品製作人責任
商品具有欠缺
推定過失
致他人之損害
推定:
191-1Ⅰ但
增設
§191-2
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
推定過失
加損害於他人
增設
§191-3
危險製造者責任
推定過失
生損害於他人
推定:
191-3但
增設
§7
商品責任
商品欠缺安全性:
推定(消保法§7Ⅰ)
無過失責任
無過失時得減輕責任
生命、身體
健康、財產
§7
服務責任
服務欠缺安全性:
推定(消保法§7Ⅰ)
同上
同上
(四)大陸侵權法上的一般條款以及特殊侵權行為
1.一般條款(第6條、第2條)
2.特殊侵權行為
(1)整理分析:
與台灣法比較
(2)現代化及特色
3.二個特殊侵權行為:
比較法上的分析
(1)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
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
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動物責任
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伍.侵權行為一般條款
一.案例
(一)WrongfulPregnacy,WrongfulBrith,WrongfulLife
(二)甲向乙購買丙製造的A車,因該車的車輪胎具有缺陷,甲疏未發現,駕車不慎,發生車禍,甲受重傷,車毀,撞到路人丁,丁受重傷不能上班,雇主戊受有損失,庚孕婦目睹其事,流產住院。
當事人法律關係如何?
二.比較法
(一)立法例的整理
區別內容
內容
法國民法
第1382條
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
德國民法
第823條、
第826條
823條:
損害賠償義務
(1)故意或有過失地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人,負有向該他人賠償因此而發生的損害的義務。
(2)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的人,負有同樣的義務。
依照法律的內容,無過錯也可能違反法律的,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發生賠償義務。
826條:
違反善良風俗的故意侵害
以違反善良風俗的方式,故意加損害於他人的人負有向該他人賠償損害的義務。
日本民法
第709條
因故意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地區“民法”第184條
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二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
通則第
106條2款
大
陸
侵權法
第6條
第2條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二、比較分析
(一)意義、功能及構造
1.一般侵權行為規定的意義及功能
2.以過錯責任為內容
3.構建侵權行為的基本概念及要件
(1)行為:
作為、不作為
(2)違法性
(3)故意或過失
(4)受保護的利益
(5)因果關係
(6)損害
(二)規範模式的比較
1.法國民法大的概括條款
(1)為何設此種規定?
(2)優點及缺點
(3)解釋適用
①限制的解釋
②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不競合(non-cumul)
2.德國民法的“三個小的概括條款”
(1)為何設此種規定?
(2)優點及缺點
(3)解釋適用
①侵權法的擴大
②契約法的擴大
3.日本民法上由權利到利益(違法性)保護的發展
(1)日本民法的比較基礎
①法國法
②德國法
(2)舊日本民法第709條:
權利保護
①權利保護規定
②保護客體的擴大:
及於權利
③相關關係理論及違法性上的利益衡量
(3)修正後的日本民法第709條
①明確區別權利保護與受法律保護的利益
②法國法及德國法的折中
4.臺灣民法規定:
德國規範模式的繼受與修正
(1)德國法的繼受
(2)發展
5.大陸: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項以及侵權法第6條、第2條
(1)特色
(2)解釋適用
(三)規範模式的發展:
(詳見以下圖例)
一.大陸法
B.C286
行為
侵害權利
因果關係
概括
例示
人身——擴大
財產——區別
①潘詩韻:
《歐美侵權法毆打製度研究》,載于梁慧星主編:
《民商法論叢》第43卷,法律出版社,390-446頁。
詳見附錄六。
Assauet
Battery等①
Tresspass
Case
核心概念(23個不同定義)
Faute(過失)不區別過失與違法性
判斷基準
權利濫用
因果關係(直接性)
概括保護
損害未設限制限制技術faute
因果關係
二.英美法
Dutyofcare
Breachofduty
Damage
Negligence
其他
(一)英國法Torts①①
Rightofprivacy
Rightofpublicty
同於英國法
特殊
法律文化
(二)美國法Torts
(四)法律文化、法律政策及立法技術
(五)受保護利益的範圍(protectedinterests)與違法性(不法性)理論(Rechtswidrigkeit):
為何大陸侵權法第六條未設【不法】的要件?
(六)解釋適用:
1.CaseLaw
2.案例比較
二.中國大陸的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一)立法
1.民法通則與立法解釋
(1)民法通則
(2)司法解釋
2.侵權法第6條、第2條
(1)規定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2)立法理由(詳見附錄四、五p28/33)
3.比較法上的特色
人格權的雙重利益
(二)解釋適用(第十一講題)
精神利益
財產利益
1.隱私(Privacy)
2.純粹經濟損失(Pureeconomicloss)
附錄
附錄一:
《侵權責任法》
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條文說明與立法理由】
本條是關於侵權責任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侵權責任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自的就是對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進行充分保護。
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侵權責任法的基本作用之一,甚至可以說是最主要的作用。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等人身權,享有所有權、使用權等物權,享有合同等債權,享有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
公民享有的許多民事權利法人也享有。
法律規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怎麼辦,這就需要從維護被侵權人的利益考慮,盡可能地對被侵權人提供充分的保護。
侵權責任法是民事權利制度的保障,是審理侵權案件、解決侵權糾紛的依據。
需要指出,保護被侵權人不是抽象概念,不同時期保護被侵權人的含義既有階段性,又有延續性。
隨著經濟、文化發展,對人的價值認識不斷深化,對人的全面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對被侵權人的保護範圍不斷擴大,保護水準不斷提高,保護方式日趨多樣。
侵權責任法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其基本的制度和規則都是適應“以被侵權人保護為中心”建立起來的,但也充分考慮到其他方面的合法權益。
侵權責任法既要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使其遭受的損害得到補償,也要充分尊重行為人的行為自由。
根據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才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還在第二章明確了侵權責任構成、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損害賠償額的標準.,在第三章和關於特殊侵權行為的規定中明確了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各種情形等。
這些規定都完整體現了侵權責任法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精神。
(二)明確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就是侵害民事權益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明確侵權責任,就是明確侵權責任如何構成和侵權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
侵權責任是否構成主要由歸責原則解決。
責任如何承擔主要由責任方式解決。
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內容、基本規範就是歸責原則和責任方式。
整部侵權責任法從不同角度回答侵權責任是否構成和責任如何承擔這兩個問題。
明確侵權責任作為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實現侵權責任法其他立法目的的基礎。
只有明確了侵權責任,才能有效地教育不法行為人,引導人們正確行為,在民事活動中約束自己的行為;才能鼓勵行為人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減少侵權行為,努力避免和減少損害的發生。
明確了侵權責任,在侵權行為發生後,侵權人才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並積極主動地去履行應盡的義務,被侵權人也能夠依法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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