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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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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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程序》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程序》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缴费基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
单位依据缴费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缴费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缴费基数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缴费基数采集表》,由缴费人员签字确认。
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缴费基数采集表》和采集数据盘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2、缴费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①人员增加
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以下简称《个人信息登记表》)或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转移证明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②、人员减少
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以下简称《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以下简称《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以下简称《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以下简称《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清算单》),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3、月报征缴
①缴费月报的生成
月报原则上实行自动生成方式。
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后,于每月28日生成当月月报数据。
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单位,要求其每月按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月报申报,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②月报征收
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到缴费专户。
2日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生成的月报缴费数据通过缴费专户进行扣缴。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缴到位的单位进行催缴,并根据催缴情况重新确定单位当月的还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再次进行收缴。
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采用现金、支票等方式缴费的,每月28日前将本月应缴款项足额上缴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4、基金补缴
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一式两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
批材料)。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计算机系统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单位填报的《补缴汇总表》核对一致后,单位须以支票、现金方式到财务窗口办理缴费。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待其补缴基金收缴到账后对个人缴费信息进行记录。
5、欠费处理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以下简称《欠缴单位还款表》)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核对、录入后,财务进行收款处理。
欠缴基金收款到位后,系统自动对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记录。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催缴;对无法落实还欠的单位,交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交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执法。
6、缴费记录
①缴费记录
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其中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②、缴费核对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向参保人员提供一次上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表二十四)(以下简称《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查询缴费记录。
单位应当每年初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单位上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篇:
社会保险费缴纳关于要求购买医疗保险、工伤险、生育险的述求
尊敬的县领导:
我们是宁都县医院聘用的护士,感谢您在百忙之中聆听300多名护士的心声,借着全国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我们向您反映宁都县医院聘用护士遇到的问题,我们知道领导一定会本着分忧之心、仁爱之心倾听我们的意见,帮助我们解决问题,给予我们希望,现反映情况如下:
我们这些宁都县医院聘用300多名护士中,有的是在宁都县医院工作了10多年的护士,其中大都是工作了
5、6年的护士,我们每天面对的是站在生死边缘、饱受疾病折磨与摧残的人,每当看到他们那一个个痛苦而又无奈的表情,我们从黑夜忙到天亮,岁月憔悴了红颜,“三分治疗七分护理”。
其实,治好一个病人,我们医生的功劳只占三分之一,剩下的三分之二要记在护士身上。
”然而我们这些工作至今的护士,宁都县医院一直没有为我们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养老保险也是在前几年才替我们缴纳,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缴纳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其义务之一,我们曾多次到宁都县医院领导反映要求为护士缴纳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我们解决后顾之忧,医院领导要么说医院没钱,要么就说你们可以辞职,要么就推脱正在解决,可是拖了
4、5年了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百般无奈,面对这些高大上的医院领导,我们感到自己是那样的渺小与无能为力。
我们不太懂得什么是奉献、什么是收获,我们只是把青春留在医院了,我们只想在平时生病时或迟暮之年时有所依有所靠,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县领导认真关心这些可怜的护士,不要让我们这些小女人再流泪了。
宁都县医院护士
xx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三篇:
企业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涉账处理
2.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各地标准(行业)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薪酬作为缴费基数,若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薪酬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薪酬60%的,按60%申报缴费,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申报缴费。
一般来说,一个部门、一定时期、统一标准交纳,逐步过渡到社会保险费的交纳金额与职工实际薪金相挂钩等。
3.缴费比例
由于各地的标准(行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目前执行的常规比例大致情况如下:
①医疗保险费,应缴比例为10%(未含大额医疗保险,即医疗保险互助),其中:
单位缴费8%,个人缴费2%;
②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比例为28%,其中:
单位缴费20%(17%划入统筹金,3%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8%;
③失业保险费,应缴比例为3%,其中,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1%;
④工伤保险费,应缴比例1%,由单位缴费。
初次认定时,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工伤保费费率;
⑤生育保险费,应缴比例为0.7%,由单位缴费,个人不需缴费。
4.计量范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含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在会计核算上,属于职工薪酬范围。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值得注意的是。
(1)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
(2)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年度终了时,应对该科目进行清算,注意补提与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三、会计处理实务
下面,就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与账务处理予以举例;假定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因账务处理较为简单,对其他险费的相关账务处理从略。
【例】
玉晓春蕲有限公司,有职工300名;其中:
一线生产人员为200名,一线辅管人员为20名,总部管理人员为50名,销售人员为30名。
该公司与劳动者原订立了全员劳动合同,未发生人员变动。
xx年6月,假定该公司按当地人均薪金基数1100元计算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假定应缴比例为28%,其中:
单位缴费20%(17%划入统筹金,3%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8%,其计算及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缴费的计算
(1)月度缴费基数:
1100×300=330‚000.00(元)
(2)月度应缴金额:
330000×28%=92‚400.00(元)
其中:
单位缴费共计:
330000×20%=66‚000.00(元)
个人缴费共计:
330000×8%=26‚400.00(元)由单位承担的月度缴费总额66‚000.00元当中,
①划入个人账户共计:
330000×3%=9‚900.00(元)②划入统筹账户共计:
330000×17%=56‚100.00(元)
2.个人账户清单
(1)月度缴费基数:
1‚100.00(元)
(2)月度应缴金额:
1100×28%=308.00(元)其中:
单位缴费:
1100×20%=220.00(元)
个人缴费:
1100×8%=88.00(元)
由单位承担的月度缴费220.00元当中,
①划入个人账户:
1100×3%=33.00(元)
②划入统筹账户:
1100×17%=187.00(元)
3.账务处理
(1)按规定应负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借: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44000
制造费用——社会保险费44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11000
销售费用——社会保险费66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66000
(2)代扣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
借: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64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26400
(3)按期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借: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92400贷:
银行存款92400
第四篇。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务处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务处理,不要犯错哟。
10小时前阅读0
问题:
某商贸企业xx年5月计提职工工资总额30000元,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8400,其中,企业应承担6000元,职工应承担2400元。
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错误处理方法一:
企业按照实发工资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该商贸企业工资表如下:
企业财务人员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工资
借:
管理费用职工工资27600元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7600元
2、计提社会保险
借: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8400元
贷: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8400元
问题分析。
上述会计处理方式造成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没有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使得作为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的工资基数减少了,对企业不利。
★正确的账务处理是:
1、计提工资
借:
管理费用职工工资30000元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30000元
2、计提公司承担社会保险
借: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6000元
贷: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6000元
3、缴纳社会保险
借: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6000元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400元
贷:
银行存款8400元
4、发放工资
借: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7600元
贷:
银行存款27600元
错误处理方法二:
企业全额承担社会保险费
某些企业在与职工协商工资时,会全额承担职工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即双方约定的工资为实发净工资。
企业做工资表如下:
企业财务人员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工资
借:
管理费用职工工资30000元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30000元
2、缴纳社保,企业承担全部社保费用
借: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8400元
贷: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8400元
问题分析。
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工资基数不是实发工资,而是扣除社保和个税前的应发工资。
该公司需要换算出正确的社保缴费基数,重新计提社保费用。
★正确的处理方法如下:
假设该公司所在地个人应缴纳的社保比例为8%,企业应缴纳的社保比例为20%,则换算计费基数后重新列工资表如下(换算办法:
社保缴费基数=(实发工资+扣减的个税)÷92%):
我们关注到,这种情况下,企业计算社会保险的基数不是30000元,而应该是32608.70元(=30000÷92%),个人应承担的社保不再是2400元,而是2608.70(=32608.70×8%),同样,其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也不再是6000元,而应该是6521.74元(=32608.70×20%)。
企业财务人员应做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工资
借:
管理费用职工工资32608.70元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32608.70元
2、计提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
借: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6521.74元
贷: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6521.74元
3、缴纳社会保险
借: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6521.74元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608.70元
贷:
银行存款9130.44元
4、发放工资
借: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30000元
贷:
银行存款30000元
结语:
企业财务人员务必要弄清社会保险的计费基数,分清企业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和职工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的不同性质,避免出现错误的账务处理,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篇:
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须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须知
企业为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以职工当月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为基数缴费。
职工个人部分,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现将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等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
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一般由6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其经费来源、支付形式、费用列支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国家计征所得税,都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
二、企业单位工资总额
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进行统计,一般包括: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鉴于目前企业工资项目不统一,用人单位实际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一律计入工资总额。
三、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其他有关问题
(1)代扣代缴部分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2)住房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xx〕80号)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
并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3)独生子女补贴是否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误餐补贴与伙食补贴的区别。
误餐补贴是指对因公外出,需要在外就餐的职工给予的补助,是属于差旅费性质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除此以外,对所有以误餐补贴的名义发给职工的伙食性补贴一律计入工资总额的“津贴和补贴”项内。
(5)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计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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